卷八十三 元史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卷八十五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 至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两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正〕三品。[1]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陞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陞一等,两考通陞二等。

    凡官员考数: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2]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3]从七历三任,[4]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 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凡职官回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陞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5]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陞一等。两广、福建,别议陞转。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陞一等。两广、福建,别议陞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陞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陞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陞转外,据骤陞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馀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陞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陞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陞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陞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馀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陞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馀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授。” 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历十月以下为巡检。” 十一年,部议:“扎鲁火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十四年,部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司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陞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七〕,[6]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自用者降等。” 至大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部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者降等,添一资陞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三〕考,注从七品。[7]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巡检。[8]太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陞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二〕十年,[9]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部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宣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陞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迁用;由库子、本把就陞,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馀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奉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 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同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吏内选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迁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陞,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选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 武备寺正三品,令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译史人等,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亦合依例迁叙。 尚舍监令史,拟同诸寺监令史,考满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监亦如之。 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云南令译史人等,六十月为满迁转。” 二十四年,部拟:“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内迁用,自用者降一等。 太医院系宣徽院所辖,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考满同诸监令史,拟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诸寺监令史出身例,考满一体定夺。 侍仪司令史,依给事中兼起居注人吏迁转。” 二十七年,省准:“延庆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两司例,由省部发者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叙。” 二十八年,省准:“太仆寺拟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同品,令史考满,出为从八品,自用者降一等迁用。 蒙古等卫令史,即系在先考满令史,合于正八品内迁叙,各卫令史有阙,由省部籍记选发者,考满出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贰屯田等司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见役令史,自用者考满,合从本院定夺。 宣政院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发者,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转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二十九年,部拟:“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令译史人等,依云南、两广、福建人吏,六十月为满。两广叙用译史,除从七品,非翰林院选发,别无定夺。令史省发,考满正八品,奏差省发,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叙。 仪凤司令史,比同侍仪司令史,考满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考满正八品任用,虽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随朝近侍一体,比依例出身相应。” 三十年,省准:“孛可孙系正三品,令译史人等,比依各寺监令译史出身相应。 都水监从三品,令译史等寺监令史一体出身,考满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 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等即系一体,拟合依例,考满出为正八品。” 元贞元年,省准:“阑遗监令译史人等,省部发去者,考满正八品内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改内宰、宫正,其人吏依元定为当。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俸,俱与光禄寺相同,拟系相应人内发补者考满与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降等叙。” 大德三年,部拟:“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朝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 五年,部拟:“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部议:“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俱于正八品内迁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从本监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太府、章佩等监例,求陞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陞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馀,转本路总管府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叙,补不尽者,六十月,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阇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陞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候司就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三年尚书省札,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陞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 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陞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役者,止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陞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礼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馀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吏,俱授吏部札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馀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馀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选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满,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陞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选举贡部,每岁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比依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 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贡部不过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陞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史、司吏一体陞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七年,部拟:“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钱谷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叙州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吏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陞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陞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 至元二年,部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陞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 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自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拟:“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陞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陞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札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部选发者,考满正七品迁叙,自用者止从本衙门定夺。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员,拟六十月于巡检内迁用,任回减一资陞转。” 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馀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省议:“大都运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满考者于巡检内任用。” 四年,省准:“云南诸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陞从九品,云南地面迁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应例补者,一百二十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者降等,任回,添资定夺任用。 廉访司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创入补者,九十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九十月,充巡检者听,如违不准。 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陞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 会同馆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务提领内迁用。 十年,省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体出身。 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例,于江南迁用。”

    凡官员致仕: 至元二十八年,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应致仕。今到选官员,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令致仕。” 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俱陞一等,令致仕。”

    凡封赠之制: 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次〕陞擢,[10]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等第: 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 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 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 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 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 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11] 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另〕给降。[12] 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 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 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 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封其妻。 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妇人因其〔夫〕、子封赠,[13]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 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14]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馀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15]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馀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馀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校勘记

    1. 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正〕三品 据元典章卷八内官升转补。
    2.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陞从八正九品历两任陞从八 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有“从九三考陞从八,正九两考陞从八,从八两考陞正八,从八三考陞从七。”按典章自从九至正四陞转皆书,本志唯从八陞转未书外,余皆同典章,此处“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下疑脱“从八历两任陞正八,从八历三任陞从七。”
    3. 正八品历三任陞从七 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作“正八两考陞从七”,疑此处“三”误。
    4. 从七历三任 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作“从七三考陞正七”,疑“历三任”后脱“陞正七”三字。
    5. 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 元典章卷八官员迁转例,“其已考满者”上有“若选于腹里任用”七字,疑此脱。
    6. 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七〕 按此在“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项下,令史均为三考授正七品,此处“九”字误,今改。
    7. 凡部令史(二)〔三〕考注从七品 据本书卷八三选举志及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改。
    8. 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巡检 据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补。
    9. (三)〔二〕十年 从道光本改。
    10. 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次〕陞擢 从道光本改。
    11. 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道光本据元典章增入,从补。
    12. 生者各(号)〔另〕给降 据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赠通例改。
    13. 妇人因其〔夫〕子封赠 据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赠通例补。
    14.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 据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赠通例补。
    15.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 据元典章卷十一封赠流官通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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