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二 元史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选举三

    铨法中

    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 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 诸用荫者,以嫡长子。若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玄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子。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 诸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婢生子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 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 诸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诸职官荫子之后,若有馀子,不得于诸官府自求职事,诸官府亦不许任用。” 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札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 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十六年,部拟:“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内迁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级承荫,缘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长、同院务,例不入流品,似难一例荫用。比附承荫例,量拟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 凡儤直曾当怯薛身役,已经历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并免。” 二十七年,诏:“凡军民官阵亡,军官袭父职,民官阵亡者,其子比父职降二等叙,其孙若弟复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 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 至大四年,诏:“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儤使,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叙之人,如父祖始仕本处,止以本地方叙用。据腹里、江南历仕陞等迁往者,其子孙弟侄承荫,又注远方,诚可怜悯。今将承荫人等量拟叙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接连荫叙,云南官员拟四川荫叙,四川、甘肃官员拟陕西荫叙。”

    凡迁调闽广、川蜀、云南官员: 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至元十九年,省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难一体,今量分为三等,若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资历上,例陞二等,其馀州郡,例陞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照勘员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开具咨省。” 二十年,部拟:“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若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 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里迁去甘肃者,拟陞二等,中兴府拟陞一等。” 二十一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陞一等,接连溪洞陞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陞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于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陞二等,仍以三十月为满陞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陞二等,若极边重地,更陞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取,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迁于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于两广、福建者听,依例陞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省、行台官一同迁调。” 泰定四年,部拟:“诸职官子孙承荫,已有元定荫叙地方通例,别难议拟,如愿于广海荫叙者,听其所请,依例陞等迁叙。其已咨到都省,应合本省地分荫叙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迁调官就便铨注。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凡迁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合〕得资品上,[1]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 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 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陞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惟封赠荫叙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劭、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陞一等,或三考陞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2]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陞则借陞,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凡选用不拘常格: 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陞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陞等,或内陞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馀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 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凡覃官: 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3]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 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馀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4]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陞从四,馀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凡减资陞等: 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陞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 天历元年,诏:“以兵兴,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陞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凡注官守阙: 至元八年议:“已除官员,无问月日远近,许准守阙外,未奏未注者,许注六月满阙,六月以上不得预注。” 二十二年,诏:“员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满者照阙注授,馀无阙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员多阙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 至元五年,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凡除官照会: 至元十年,议:“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员,当前官任满,预期一月检举照会。钱谷官候见界官任满,至日行下合属照会。” 二十四年,议:“受除官员省札到部照勘,急阙任满者,比之满期,预先一月照会。”

    凡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装束假限,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内四十日,远不过五十日。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日两驿,百里以上止一驿。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职当急赴者,不拘此例。违限百日外,依例作阙。凡赴任公参: 至元二年,定散府州县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失误公事。

    凡官员给假: 中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 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 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5]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 二年,诏:“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五年,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 七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官员便养: 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凡远年求叙: 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具实迹保勘,申覆上司迁叙。” 大德七年,议:“求叙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陞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陞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 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6]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陞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陞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馀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吏〕目:[7]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馀皆依上陞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8]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馀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用)〔预〕。[9]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陞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 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 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贡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申解贡。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本州本路以上,再试贡解。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二十二年,省拟:“呈试吏员,先有定立贡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凡三年一贡,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贡一人,以次籍记,遇各部令史有阙补用。若随路司吏及岁贡儒人,先补按察书吏,然后贡之于部,按察书吏依先例选取考试,唯以经史吏业不失章指者为中选。随路贡举元额,自至元二十三年为始,各道按察司每岁于书吏内,以次贡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经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补。”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修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 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 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 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 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 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捋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 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 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选用。 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馀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司吏内遴选。”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馀者依次发补。 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选补。 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 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选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选,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选。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馀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选。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选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二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例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吏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选补。 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馀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已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陞提控案牍,减一资陞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馀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二处改陞从七〔品〕,[10]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陞转。 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11]宣使于常〔选〕职官内参补,[12]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都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相应人补。”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 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补充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陞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部奏差内选取,改陞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叙。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选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于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运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陞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卫尉院利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府监行(由)〔内〕藏库子,[13]三周年为满,省札钱谷官内迁叙。 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14]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叙。”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宸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札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 2080 司、富宁、宝源等库,[15]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于枢密院各卫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陞转;其色目司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下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拟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省拟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于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院务提领内任用;都监内充司库,二年为满,于受省札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司库,二年为满,于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于大都人户内选充,二年为满,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四年,受给库依油磨坊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会同馆收支库攒典,与长秋库同。 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尤高,拟各仓攒典转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惠司库子,考满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攒典、库子,依平准行用库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拟于钱谷官内迁叙,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给付身,考满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色目司库,拟于巡检内任用,添一资陞转。 京畿都漕运司司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诸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转充之人,依旧迁除。其由仓库攒典杂进者,得提控案牍改省札钱谷官,都目近上钱谷官,吏目改酌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于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 大积等仓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事同,任回减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攒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库子,依已拟于司县司吏内差补,周岁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吏有阙,挨次勾补。 诸仓库攒典有阙,于各部籍记典吏内发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司吏有阙,却于各仓库上名攒典内发补。若万亿库四品衙门司吏有阙,亦于上项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如转补不尽,五品衙门司吏考满,止于都目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攒典有阙,并依上例。 回回药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和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司吏,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委用。资成库库子出身,部议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库有阙,如系本衙门典吏请俸一考转补者,六十月为近上钱谷官,其馀补充之人,九十月依上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库子、攒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仓例,六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转充者,四十五月受省札钱谷官,其馀补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迁用。本把元系本衙门请俸一考典吏转补者,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其馀补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迁用。 上都东西万盈、广积二仓司仓,与仓官一体,二周岁为满。” 三年,省准:“各路库子于各处钱谷官内发补,拟不减界,考满从优定夺。江北库子,止依旧例。和林设立平准行用库库子,宜从本省相应人内量选二名,二周岁为满,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把、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夺,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叙。” 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陞转。”

    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于提控案牍内任用,于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目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已上,于都目内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已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自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典吏,[16]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有阙,于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于都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道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 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省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陞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淮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云南、四川、河西三道书吏,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于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以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关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馀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叙,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入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相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17]历三考陞宣使,补不尽,本衙门于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据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有阙,于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于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选用。 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陞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体除正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陞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陞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二年,[18]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候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馀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馀岁贡儒吏,依例选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馀亦合一体。” 延祐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陞转。 大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陞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陞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陞万户府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历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札,三十月为满,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者从八内定夺。

    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九十月依上陞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校勘记

    1. 验(各)〔合〕得资品上 据元典章卷八迁调官员改。
    2. 两考者及五十七月 清续通考改作“两考者及五十四月”,并注:“志作五十七月,疑误。”
    3. 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 据本书卷二三武宗纪至大二年正月丙申条、元典章卷八内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补。
    4. 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 按上文有“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元典章卷八内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亦与此合。疑“至”下脱“正”字。
    5. 违例不到 按元典章卷十一奔丧迁葬假限、奔丧违限勒停,“例”皆作“限”,疑此误。
    6. 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 据本书卷八四选举志考课补。
    7. 江南提控案牍都〔吏〕目 据元典章卷九江南提控吏目迁转,卷十二司吏补。
    8. 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 按元典章卷十二官职吏员,“各部”、“籍记”下皆有“令史”,疑此脱。
    9. 杂职不(用)〔预〕 据后文及元典章卷十二官职吏员改。
    10. 从七〔品〕 原空阙,从北监本补。
    11. 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 本书卷八四选举志隆禧院取补令史,文字与此处同,“于常选”上有“令史”二字,疑此脱。
    12. 宣使于常〔选〕职官内参补 据前后多见之文补。
    13. 太府监行(由)〔内〕藏库子 据本书卷十六世祖纪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甲辰条、卷九0百官志改。
    14. 三十年 按前文已书“三十年”,此处疑衍或为“三十一年”之误。
    15. 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 按宝源库为万亿四库之一,此复书,疑衍误。
    16. 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典吏 按照磨所为官府名,本志屡见,据补。
    17. 三品衙门 按元典章卷八省部台院典吏月日事理作“二品衙门”,疑此处“三”为“二”之误。
    18. 二年 按前文已书“三年”,此倒书“二年”,有误。
     卷八十二 ↑返回顶部 卷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