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65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76年10月29日
1976年11月10日
公布于民国65年11月10日
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3826 号令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中华民国 65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1.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3826 号令制定全文 11 条公布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前[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新名称: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第一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局附属测站,分掌左列事项:
      一、天气图表之填绘、分析及研判事项。
      二、天气预报、特报及台风警报之发布、报导事项。
      三、一般气象、物候、农业、渔业、航海气象之观测及资料整理、统计事项。
      四、地震、潮汐及地球物理因素之测算事项。
      五、国内外气象资料之接收及播报事项。
      六、气象电信业务及电信保密之执行事项。
      七、气象雷达观测及资料之供应事项。
      八、气象仪器及器材之维护、保养事项。
      九、天文观测、推算、资料编算及研究事项。
      十、历法、时间及经纬度之测算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三条

      本局附属测站,分为一、二、三、四等,其设立、等次,由行政院核定之,并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条

      一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襄助主任处理站务,职位列第八至第十职等;技正二人至四人,课长五人至七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技佐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六人至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五条

      二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技正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至四人,技佐三人至七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三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七或第八职等;技士一人至三人,技佐一人至三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

    第七条

      四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士一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

    第八条

      各等测站有关人事、会计事项,均由本局人事室、会计室统筹办理。

    第九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气象、物理、天文、电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各等测站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