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76年11月13日(现行条文)
1987年11月13日
1987年1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76年11月30日
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
有效期:民国76年(1987年)12月2日至今

中华民国 65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1.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3826 号令制定全文 11 条公布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前[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新名称: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职掌)

      本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掌理左列事项:
      一、天气图表之填绘、分析及研判事项。
      二、气象预报及警报之发布事项。
      三、地面、高空、海洋、农业、渔业、自然生态、水土保持、森林资源、大气污染气象之观测及资料整理、统计事项。
      四、地震、火山及海啸之测报事项。
      五、国内外气象资讯之接收、处理、供应及传播事项。
      六、气象电信业务及电信保密之执行事项。
      七、气象卫星资料之接收、处理及供应事项。
      八、气象雷达观测及资料之供应事项。
      九、基本气象仪器之校验及维护、检修事项。
      十、与气象有关之天文观测、历象资料编算及研究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三条 (等级之核定)

      本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等,其设立、等次、名称,由行政院核定之,并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条 (人员编制)

      一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襄助主任处理业务;技正四人至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课长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一等气象测报机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五条 (人员编制)

      二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技正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一人至三人,办事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人员编制)

      三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技士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七条 (人员编制)

      四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技士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八条 (人员编制)

      二等至四等附属气象测报机构有关人事、会计事项,均由本局人事室、会计室统筹办理。

    第九条 (人员任用)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