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2010年第463号刑事案件 中华文库
|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2010年第463号刑事案件 201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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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刑事上诉2010年第463号 (源自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90号)
诉讼双方:
香港特别行政区 (答辩人) 诉 许胜其 (申请人)
主审法官: 司徒敬副庭长、霍兆刚上诉庭法官及林慕善法官
聆讯日期: 2011年8月31日
判案日期: 2011年8月31日
颁布判案理由日期: 2011年9月16日
判案理由
霍兆刚上诉庭法官(颁布法庭的判案理由):
引言
- 申请人被控四项谋杀罪,在彭大雅法官及陪审团席前受审 。
- 2010年11月23日,申请人被裁定其中三项谋杀罪(第1、2及4项控罪)罪名成立,而馀下一项谋杀罪(第3项控罪),则被裁定谋杀罪名不成立,但误杀罪名成立 。
- 法官就谋杀定罪判处申请人终身监禁,并就误杀定罪判处九年监禁 。
- 申请人现藉日期为2010年12月16日的申请通知书,就其谋杀定罪申请上诉许可 。透过日期为2011年8月8日致法庭的信件,申请人试图提出额外的上诉理由,并要求判处确定刑期的监禁 。
- 申请人已就定罪上诉获批法律援助 。代表申请人的布思义资深大律师(Andrew Bruce SC)出席了聆讯以协助法庭,对此我们表示感谢,但他并未提出任何上诉理由 。
- 在聆讯结束时,我们驳回了针对定罪的上诉许可申请 。就申请人寻求确定刑期监禁的要求而言,我们将其视为针对判刑的上诉许可申请,并同样驳回了该申请 。我们现颁布上述决定的理由 。
案情事实
- 控罪书上列出的四名死者均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包括一对已婚夫妇及其两名年幼的女儿 。父亲名为谭成辉,母亲名为唐甄汝,两名女儿分别为10岁及7岁,名为谭晓文及谭晓盈 。谭先生及唐女士是第1及第2项控罪中的死者,谭晓文是第3项控罪的死者,而谭晓盈则是第4项控罪的死者 。
- 这是一项承认事实:申请人于2009年7月5日(星期日),在新界打鼓岭坪𪨶村的村屋内杀害了所有四名死者 。申请人是谭先生的表亲,当时持双程证从内地来港探亲 。在凶案发生前的几年间,申请人经常来港,并曾为谭家的村屋进行多项装修工程 。杀害死者后,申请人将他们埋尸于谭家住所的院落内 。
- 死者大约于2009年7月5日上午11时30分至下午3时02分之间死亡。此时间范围是基于以下事实釐定的:谭先生在上午曾前往安老院探望母亲,直至约上午11时30分才离开;而在下午3时02分,有记录显示申请人曾试图在上水港铁站的自动柜员机使用唐女士的Visa卡提款 。
- 2009年7月6日(星期一)早上,申请人订购了数包水泥,并支付了额外费用要求立即送货 。同日稍后时间,谭先生和唐女士的同事分别致电谭家询问他们的下落,因为他们当天没有上班 。接听电话的一名男子分别告诉他们,两人已返回东莞 。谭先生的一名同事仍然感到可疑,于是报警,警方于下午约1时15分抵达谭家 。警方抵达后,谭家的邻居王先生告诉他们,谭氏一家已前往东莞 。这是申请人要求王先生这样告诉警方的 。然而,警方对此解释并不满意,王先生随后带领他们找到申请人 。
- 警方对申请人进行盘问,他随后向警方交代了多项事宜,但后来被发现全是谎言 。这些谎言包括:谭先生已于星期六返回内地处理其内地物业的交易 ;谭先生曾留下指示,如果他星期一未能返港,应告诉别人他已回东莞 ;他无法联络谭先生,谭先生只是叫他看管房子并完成屋外地面的铺设工程 ;以及他在处理钉子和螺栓时弄伤了手指 。
- 更多警员抵达谭家后进行了搜查,并拘捕了申请人 。在警诫下,申请人承认杀害了死者,但声称是意外 。他被带到打鼓岭警署,警方在那里搜查他时,在他的其中一个裤袋里发现了唐女士的银行卡和信用卡 。他其后参与了多次录影会面,并参与了案情重演 。
- 2009年7月6日,在申请人叔父家中(即申请人使用的房间内),警方发现了一个装有唐女士的手提电脑和钱包,以及谭先生和唐女士手提电话的袋子 。唐女士的一张旧学生乘车证也在该房间床上的枕头下被发现 。
- (1) 2009年7月7日,四名死者的遗体被挖掘出来。谭先生的遗体未被捆绑 。对谭先生遗体的验尸结果确定其死因为多处刺伤:其躯干被发现有65处刺伤,分布在胸前、腹部和下背部 。此外,虽然没有导致谭先生死亡,但他的上下肢也有13处刺伤和割伤,其中手掌上的3处是防御性伤痕 。
- (2) 唐女士的遗体被发现遭到捆绑 。她的手腕被两根缠绕在她颈部的黄色电线反绑在背后 。她的手腕和脚踝也被金属线捆绑 。她的头部被套住:首先是一件蓝色羊毛毛衣,毛衣上缠绕著灰色电线,并用胶纸覆盖了她颈部和嘴部的区域 ;其次是一个被金属线缠绕的黑色胶袋 ;第三是一个被连接著插头的电线固定的白色胶袋 。她的嘴里被塞入了一件白色背心。她的头皮和前额遭受了六处裂伤,被认为是与具有平面的硬物撞击造成的 。她的死因为窒息 。
- (3) 大女儿谭晓文的遗体也被发现遭到捆绑 。她的下颚和颈部被发现缠绕著一条胶纸,脸上有线状痕迹 。申请人承认他曾用胶纸封住她的嘴 。她的双臂被强行向后弯曲,手腕被一根缠绕在她颈部的黄色电线绑在一起 。她的颈部有凹陷的擦伤和深层瘀伤。她的脚踝被另一根黄色电线绑在一起 。她的死因为勒颈窒息 。
- (4) 小女儿谭晓盈的遗体在一个用黄色电线固定的尼龙袋中被发现 。她的头部在袋子的底部,双腿卷曲在靠近顶部的位置 。她的头部缠绕著一条胶纸,在眼睛上形成一个单环,然后在喉咙和下颚区域缠绕了两到三圈 。进行验尸的病理学家认为,较下方的胶纸带已变形,似乎已经从原本较高的位置(可能是她的嘴部)移位 。她的双臂被绑在一起的方式与她姐姐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固定她手腕并绕过她颈部的电线没有在她背后扭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环 。她的脚踝也被黄色电线绑在一起。她的死因为窒息 。
控方案情
- 控方案情指出,申请人谋杀了所有四名受害者,金钱可能是动机 。控方坚称,申请人声称他与唐女士有染的说法不可信,这只是为了支持他关于谭先生在发现婚外情后袭击他的证供的企图 。控方认为,三名女性受害者被捆绑的复杂方式清楚地显示了申请人有谋杀意图 。
辩方案情
- 申请人亲自作供自辩。他表示,谭先生拖欠他为谭家进行装修工程的款项,谭先生发现他与唐女士有染后愤怒地质问他并袭击他,在随后的激烈纠缠中,他出于愤怒刺伤了谭先生 。
- 至于其他死者,申请人表示,当他将谭先生的死讯告诉唐女士时,唐女士尖叫并向他扔东西的反应激怒了他,以致他将她捆绑起来,但他并没有预料到她会因此死亡 。至于两名女儿,因为她们目睹了他对唐女士的所作所为并在尖叫,所以他也以同样的方式将她们捆绑起来,但并没有预料到她们会因此死亡 。因此,申请人坚称唐女士和两名女儿的死是意外 。
- 至于他从谭家拿走的银行卡和其他财物,申请人表示,拿走这些东西的念头是在杀人之后才出现的 。
审讯中的争议点
- 申请人杀害了四名死者这一点并无争议 。关于谭先生,陪审团需要考虑的争议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谋杀所需的意图、他是否出于自卫而行动,以及他是否在受到挑衅的情况下行动 。关于唐女士,争议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谋杀所需的意图,以及他是否在受到挑衅的情况下行动 。关于两名女儿,唯一的争议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谋杀所需的意图 。
上诉理由
- 申请人在其申请通知书中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理由是由他本人撰写的,包括十个编号要点 。在我们席前代表答辩人出庭的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李家齐先生(Alex Lee)陈词指出,这十点可以归纳为以下的上诉理由 。
- 第一,申请人无意伤害任何死者,特别是他无意且意外地伤害了唐女士和两名女儿 。
- 第二,关于谭先生,法官未有就其死因、谭先生曾挑衅申请人,以及谭先生曾袭击申请人而申请人只是出于自卫等事宜向陪审团作出指引 。
- 第三,关于唐女士和两名女儿,法官未有就她们的死因向陪审团作出指引,而且第2和第4项控罪(分别关于唐女士和谭晓盈)的谋杀裁决与第3项控罪(关于谭晓文)的误杀裁决不一致 。
- 第四,法官向陪审团展示死者的照片是错误的 。
- 我们同意并欣然采纳李先生对上诉理由的总结 。
意图
- 法官向陪审团就构成谋杀的法律所作的指引是标准且无可非议的 。虽然他以讲义补充了口头指引,但讲义的内容与口头指引是一致的 。他适当地提醒陪审团,书面指引的地位不应高于其同等重要的口头指引 。
- 同样清楚的是,法官曾多次提醒陪审团,只有当他们确信申请人在作出导致每名死者死亡的行为时,具有杀死该死者或对该死者造成真正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他们才能裁定申请人谋杀罪名成立 。因此,申请人是否具备所需意图的问题,作为每项控罪的主要争议点被明确地提交给陪审团 。
- 从陪审团在第1、2及4项控罪上达成的全票裁决中可以清楚看出,他们拒绝接纳辩方关于谭先生、唐女士和谭晓盈的案情,并且他们确信申请人在杀害他们每一人时都具备谋杀所需的意图 。
- 关于谭晓文的第3项控罪的误杀定罪并无争议 。申请人本人在其上诉理由中断言,他应就涉及两名女儿的两项控罪均被裁定误杀罪成 。我们毫不怀疑,如果杀害谭晓文不构成谋杀,那也是误杀 。这是一项承认事实:申请人杀害了她,而且毫无疑问,他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是蓄意、非法且明显危险的 。
谭先生:死因、挑衅及自卫
- 我们信纳谭先生的死因并无争议,法官亦正确地向陪审团指引谭先生的死因为多处刺伤 。
- 法官正确地向陪审团指引,就谭先生而言,真正的争议点在于挑衅和自卫 。
- 至于挑衅,我们信纳法官的口头及书面指引均属正确且充分,从陪审团的裁决亦可清楚看出,他们拒绝接纳挑衅的辩护理由。他们有权这样做 。
- 至于自卫,我们同样信纳法官的口头及书面指引均属正确且充分,从陪审团的裁决亦可清楚看出,他们拒绝接纳申请人关于他在杀害谭先生时是出于自卫的案情。同样,陪审团有权这样做 。
唐女士及两名女儿的死因及不一致的裁决
- 法官正确地向陪审团指引,就唐女士而言,唯一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在作出导致她死亡的行为时是否具备谋杀所需的意图,以及(若是如此)他是否在受到挑衅的情况下行动 。同样,法官正确地向陪审团指引,就两名女儿而言,唯一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在作出导致她们各自死亡的行为时是否具备谋杀所需的意图 。
- 与谭先生的案件一样,申请人承认杀害了唐女士和两名女儿,而她们各自的死因并无争议 。无论如何,法官已正确地向陪审团指引有关她们各自死因的证据:唐女士和谭晓盈为窒息 ;谭晓文为勒颈窒息 。
- 关于唐女士及两名女儿适当留给陪审团考虑的争议点,我们完全信纳法官已就这些争议点向陪审团作出了正确及充分的指引 。从陪审团对第2及第4项控罪的裁决中可以清楚看出,陪审团确信申请人意图杀害唐女士和谭晓盈,或意图对她们造成真正严重的身体伤害 ;而在唐女士的案件中,他们确信控方已证实杀害她并非出于挑衅的情况 。
- 我们转而处理不一致裁决的指控 。这与第3项控罪的截然不同的裁决有关,即申请人被裁定谋杀谭晓文罪名不成立,但在导致其死亡的误杀罪名上成立 。
- 裁决不一致并不会导致基于这些裁决的定罪被撤销,除非这些定罪是不安全或不稳妥的 。无论如何,确立已久的原则是,只有在上诉人能够证明陪审团所达成的结论是任何合理、适当考虑本案事实的陪审团都不可能达成的结论时,定罪才会以与其他裁决不一致为由被撤销 。如果对陪审团的所有裁决都有合理的解释,那么该裁决就不会是任何合理陪审团都不可能达成的 。参见 HKSAR 诉 Sham Ying Kit [2000] 4 HKC 380 第 389E-G、390I-391C 及 395C-D 页 。
- 我们信纳陪审团在第2和第4项控罪与第3项控罪之间的裁决并无不一致之处 。如上所述,谭晓文的死因与其母亲和妹妹不同 。此外,与唐女士和谭晓盈的头部都被申请人套住不同,谭晓文的头部未被套住,虽然有证据表明她的嘴巴曾在某个阶段被胶纸封住,但没有证据表明她的鼻子也是如此 。在两名女儿之间,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申请人在将谭晓盈捆绑后、埋尸前,将她放入尼龙袋中并推入床下 。控方提供了专家证据,指出尽管袋子上有洞,但仍会造成一个封闭且无法呼吸的环境,考虑到她被捆绑在袋子里的姿势,谭晓盈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 。
-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信纳陪审团就第2、3及4项控罪各自作出的裁决,不能被说成是任何合理陪审团都不可能达成的结论 。控方关于申请人在杀害唐女士和两名女儿时的意图的案情是基于推论 。第3项控罪的误杀裁决可以解释为,陪审团不准备仅从申请人捆绑谭晓文的方式,就得出申请人具备谋杀所需意图的不可抗拒的推论 。然而,就第2项控罪而言,陪审团考虑到了唐女士头部被完全密封的额外事实;而就第4项控罪而言,则有申请人将谭晓盈放入会阻止她呼吸并使其死亡变得不可避免的尼龙袋中的额外事实 。
- 我们想补充的是,法官仔细且适当地向陪审团指引,必须分别考虑每项控罪 ;即使申请人对某一名死者犯有谋杀罪,他对另一名死者仍可能无罪 ;或者,如果他在一项控罪上被裁定误杀罪名成立,这并不意味著他在另一项控罪上不会被判无罪 。陪审团在本案中的裁决表明他们尽责地遵循了这项指引 。既然他们这样做并达成了不能被说成是任何合理陪审团都不可能达成的裁决,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基础可以质疑任何裁决是不安全或不稳妥的 。
向陪审团展示死者的照片
- 我们信纳法官允许向陪审团展示死者照片并无犯错 。
- 辩方没有反对呈交照片,事实上,显示死者被挖掘时及验尸期间状况的照片已作为承认事实被呈堂 。无论如何,我们信纳这些照片具有正面的证明价值,因为它们显示了与申请人杀害死者时是否存在意图这一争议点相关的材料(这在四项谋杀控罪中都是争议点),其证明价值超过了它们的偏见影响 。此外,法官非常适当地警告陪审团,这些照片令人不安,但他们不应让照片在任何方面对申请人产生偏见 。
其他事宜
- 在其日期为2011年8月8日致法庭的信件中,申请人陈述他年轻时曾患有脑膜炎及脑神经疾病 。
- 然而,这在审讯中从未被提出,这似乎是申请人首次提出这些事宜 。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些声称的疾病在案发时影响了申请人 。这些不是本次申请中可以或应该考虑的事宜 。
判刑
- 申请人在日期为2011年8月8日的信件中提出的另一项事宜,是要求法庭以确定刑期的监禁,代替法官就其谋杀定罪(第1、2及4项控罪)判处的终身监禁 。这是他在向法庭作出口头陈词时详尽阐述的一项请求 。
- 申请人陈述谋杀并非有预谋,而是一时失去自控能力而冲动犯下的 。他表达了悔意,并表示他曾有过自杀的念头 。他请求给予机会让他可以照顾谭先生年迈的母亲,并寻求一个确定刑期的判刑 。
- 法官就谋杀定罪判处的终身监禁是法律规定的判刑,在这些情况下,不能对这些判刑提出上诉 。
结论
- 我们信纳申请人提出的任何针对定罪的上诉理由均无理据,而且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并无任何不安全或不稳妥之处 。
- 就申请人的谋杀定罪而言,并无干预法官所判处终身监禁的理据 。
(司徒敬) 副庭长
(霍兆刚) 上诉法庭法官
(林慕善) 原讼法庭法官
由法律援助署署长委派卢王徐律师事务所指示布思义资深大律师(Andrew Bruce SC)代表申请人
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李家齐(Alex Lee)代表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