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尧、李某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9日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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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233民初705号

原告:颜某尧,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增,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

原告颜某尧诉被告李某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华、被告李某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642元及利息(利息以24364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广东省新丰县××街道××××××栋,原、被告约定:一、由被告提供图纸及办理一切报建手续,并负责工地的三通一平。二、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1、房屋为两层半的框架结构,总投影面积约300平方米,完工后按实建投影尺寸计结工程量,包主体及投影面积内工程工料、飘窗台、歪面按楼面价计价。2、单价:由基础至主体工料总包每平方米定价为人民币780元,造价约26万元左右,地板另计每平方米105元工料费。3、结算、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生效,甲方前期支付工程工料预付款30%,工程完成40%甲方再付工程款30%,工程完工80%甲方支付25%,完工验收交付甲方两个月内一次性将余下15%工程款支付完。四、水电费由甲方负责,超过楼面栏河,砌砖12墙工料180元每平方,包工50元每平方,18墙210元每平方,包工60元每平方,化粪池、包料5000元,包工3500元,水沟,三面倒混凝土180元每平方米,包工120元每平方米,附属工程另计,顶楼面水泥沙压光工料费75元每平方米,包工35元每平方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在2021年3月案涉房屋完工。2021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案涉房屋工程总造价为336642元。在2021年之前被告总共向原告支付了建房工程款93000元,之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支付,至今尚欠原告243642元建房工程款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增辩称,原告为我建房是事实,现尚欠原告工程款243642元。但是在建房的时候原告是同意工程款可以延迟支付或者是分期支付,且房屋现在也已经被拆除。以我现在的经济条件,我无法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1日,李某增(甲方)与颜某尧(乙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载明:“为搞好新农村,改造住房环境,生活更上新时代,甲方(房东)、乙方(承建方)相互配合信任,特定如下几点,双方执行:一、甲方(房东)提供图纸,建房有关手续所须自办理一切手续,三通一平。二、乙方(承建方)按图纸施工,按国家规定要求,保质保量,保安全生产。1、建筑图为二层半框架结构,总投影面积约300㎡,完工按实建投影尺寸计结工程量,包主体及投影面积内砖砌工程工料,飘窗台、歪面按楼面价计价。2、单价:由基础至主体780元/㎡,主体工料总包每平方米定价为柒佰捌拾元,造价约贰拾陆万元左右,地板另计,每平方米105元工料费。3、结算、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生效,甲方前期支付工程工料预付款30%,工程完成40%甲方再付工程款30%,工程完工80%甲方支付25%,完工验收交付甲方,两个月内一次性将余下15%工程款支付完。四、水电费由甲方负责,超过楼面栏河,砌砖12墙工料180元每平方,包工50元每平方,18墙210元每平方,包工60元每平方,化粪池、包料5000元、包工3500元,水沟,三面倒混凝土180元每平方米,包工120元每平方米,附属工程另计,顶楼面水泥沙压光工料费75元每平方米、包工35元每平方米。五、基础超出图纸深度或地质变化加大工程量按实施工量补工料费。六、以上条文希双方执行,属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李某增、颜某尧在合同落款处签名。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颜某尧进场施工,2021年5月30日,双方对房屋进行了验收结算。经结算,案涉房屋的工程价款为336642元,减除李某增已支付的93000元,李某增尚欠颜某尧工程款243642元。

2022年5月30日,颜某尧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诉求。

另查明,李某增所建设的案涉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被当地政府认定属于违建,现已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的效力;二、颜某尧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李某增所建设的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且承包人颜某尧并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的规定,案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焦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承包人颜某尧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竣工,工程质量已经李某增确认为合格,且双方已进行了结算,李某增对尚欠的工程价款243642元亦无异议,只是对给付时间存在争议,为此本院确认李某增仍须向颜某尧支付的工程价款为243642元。

对于颜某尧要求李某增给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因李某增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未履行合法的报建手续,就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颜某尧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建成后被拆除,李某增应负有主要过错责任。颜某尧作为施工承包方,在没有核实案涉工程是否具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颜某尧要求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颜某尧支付243642元;

二、驳回原告颜某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7.32元,由被告李某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丘福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