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毅与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陈毅与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0日于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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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623民初2908号
原告
原告:陈××,男,1996年9月9日出生。
被告
被告:倪伟,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本金15000元;
2.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倪伟负担。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甘幸福 | |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 ||
书记员杨惠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八十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