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书 中华文库
| 陈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于河南省郑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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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03民初18555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购物款三倍赔偿11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10月13日15:29在被告于某宝开设的“小兔子数码科技”店铺购买了iPhone13星光色256GB5G全网通官方标【US双卡】手机一部,订单编号:1990474647626000691手机序列号:KJ2XJHCG7F通过顺丰速运原告于2023年10月15日收到商品,顺丰快递单号为:SF1628229679753。原告在购买商品前询问被告,被告承诺手机是全新原装正品未拆封的,且没有使用过。在拿到货物当天,原告发现手机使用起来卡顿,频繁闪退,发烫,无法正常使用,初步怀疑手机己被使用过,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发现商品是128GB蓝色,发现是扩容机、翻新机。原告前往果授权服务中心进行查证,该手机经iPhone授权服务中心售后部门检测并开具检测报告一份,原告购买的是iPhone13星光色256GB实际手机内存128GB蓝色属于扩容机翻新机,并非全新机。由于与被告售前承诺的全新不符,己涉嫌欺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与被告在某宝平台沟通,机型的系统跟描述不符。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申请某宝客服介入,某宝网手机规则买家主张收到的商品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内存改装、颜色改装、版本型号改装等,与商品详情页面或卖家承诺等不符支持买家仅退款,所以提出仅退款三倍赔偿的诉求。于2023年10月15日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方并未提供有效相关证据,提供一个非本机的序列号:WYRW15QVMWSN、MEID:351475531251766某宝客服专员判定退货退款,以上与原告的仅退款三倍赔偿诉求不一致,协商无果。原告随即通过某宝投诉举报商家,无果。原告已穷尽所有非诉手段,故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原告主张三倍赔偿应得到支持。被告宣传销售手机是全新原装正品未拆封的且没有使用过的iphone13星光色256G,但实际销售给原告的iPhone13星光色256G属于扩容机翻新机,并非全新机,属于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知情权。
被告王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3年10月13日在某宝店铺“小兔数码科技”购买256G星光色iPhone13,实付款3700元。商家客服称“原装正品无拆修的全新库存机,美版双卡的,没有二手的”,原告问“全新未使用是吧”,被告回复“是的,库存新机未被人使用过的”。原告于2023年10月15日收货,其称手机使用过程中出现卡顿、发烫、闪退情形,后将该手机送去检测,某果GeniusBar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手机序列号为KJ2XJHCG7F,设备序列号应为蓝色128G,实际为白色256G”。
原告通过某宝官方客服披露信息显示:“应您的司法诉讼披露用途之要求,现披露会员认证信息如下(卖家认证类型为个人认证):真实姓名:王某,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手机,被告客服人员称该手机为库存新机,未被人使用过,但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序列号应为蓝色128G,与白色256G不符,可认定案涉手机为扩容翻新机,被告存在欺诈,故原告主张三倍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赵琳 | |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 ||
| 书记员 | 孙喆喆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判决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1)未判决分期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判决分期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