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金克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于浙江省兰溪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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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781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克套,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9日被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2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克套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克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金克套驾驶核定载质量32800千克实际装载41160千克土石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洞合线从浙江省兰溪市往浙江省建德市方向行驶。11时43分,被告人金克套驾车行驶至洞合线(G330)367公里374米兰溪市诸葛镇汽车站路段时,与被害人叶某1沿斑马线骑行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1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克套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克套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金克套与被害人叶某1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金克套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克套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金克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死亡证明、医院病历、委托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呈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检验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强制保险单、车辆商业保险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车辆信息、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超限车辆检测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道理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鉴定委托书、道路事故丧葬协调会议记录、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视频光盘、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克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克套主动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克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克套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充协议并支付了款项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克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 陈健 | |
|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
| 代书记员 范媚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