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9日于贵州省贵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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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1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鹇,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某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黔01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佳、被上诉人叶某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黔01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装修升级方案中的榻榻米系经被上诉人同意后更换为床,不应从予以扣除。案涉房屋实际装修过程中,虽然装修升级方案中载明的榻榻米未安装,但事实上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后进行的变更,被上诉人同意将榻榻米更换为床,且床的款式、规格、价格均得到被上诉人的认可。案涉房屋的装修施工上诉人始终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调整,被上诉人对装修标准、装修细节均进行了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未安装榻榻米并扣除装修款4400元毫无依据。二、案涉房屋交付时间延迟系由被上诉人造成,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截至2021年11月13日,上诉人仍在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调整装修细节,因被上诉人反复多次要求整改,同时没有按照施工进度支付装修款,导致房屋交付时间顺延,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叶某鹇辩称,我们一审的时候根据判决书是把装修款项结清了,在装修这一块有争议,和上诉人派来的领导洽谈,我们房屋装修是免费升级,装修过程中我们墙面和地面是有多处的问题,榻榻米的没有体现出来,是房子里面没有榻榻米,还有我们的补充协议提及了帮我们缴纳四年物业管理费,但是我们一直收到万某的信息说我们没有缴纳,我们是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相当于对方是有违约的情况,之前的物业费是一块钱一个平方,但是不是这样。针对榻榻米,上诉人说换成床,我们是不认可的,因为当时没有说要换成床,床是升级而不是替换成榻榻米。
原告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401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1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2057.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4日,原告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叶某鹇(甲方,委托人)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号××号楼××层××号房租赁给原告,建筑面积53.54平方米,房屋总价496231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装修免租期,从2022年1月1日至年月日为租赁期,如因开发商原因延期交付,则上述期限相应顺延。租金按建筑面积40元/㎡/月标准计算,租金没有为2141.6元/月。甲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给乙方统一安排装修,并向乙方支付装修款133850元,装修款分期支付,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30%,2019年6月30日前付30%,清水交付时40%。乙方按照甲方选定的装修标准统一安排装修。甲方不按时支付装修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装修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叶某鹇(甲方,某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解除房屋委托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号楼××层××号房屋租赁给乙方,租赁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现因甲方提出终止该合同约定的第三条及第四条关于租赁期限及租金事宜,经双方达成一致该条款解除,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房委托书,委托原告代为收房。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40155元。此后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装修款40155元。2021年5月8日,原告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叶某鹇(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鉴于甲方在××号××号楼××公寓销售期间,成功推介多组客户购买该物业,乙方本着回馈业主的原则,特向甲方赠送价值20000元的业主回馈大礼包,主要内容如下:1、乙方赠送甲方购买的××号××号楼××层××号房物业费4年,物业费赠送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期间物业费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装修期间免费对甲方购买的物业进行免费装修升级,具体升级明细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首钢公寓精装房差额报价表》详见(附件1)为准,金额8599.4元。3、乙方装修时间于2021年11月1日完成,并交付给甲方。4、甲方未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装修尾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乙方不予追偿。装修款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以本协议为准。双方明确剩余40%装修款53540元分三次付清,装修进度至80%时,支付其中20%装修款26770元,装修进度至95%时,支付其中10%装修款13385元,剩余10%尾款13385元作为装修质保金,于精装交付后一年支付,即2022年10月31日。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装修施工进度,若甲方未按施工进度支付装修款项,则按原合同第九条第1项计算滞纳金,同时精装交付时间顺延。在合同质保期内,因房屋任何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处理,如乙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若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或者装修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未履行整改义务,则按原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另,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贵阳万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鉴于甲方购买了××#××号楼××层共456套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4014.43㎡,作为运营使用,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单价为1元/㎡/月,每月物业费为24014.43元。”后案涉房屋于2021年7月交付,原告进场装修,装修过程中双方就床的颜色、门的样式、灯的款式及安装高度、衣柜、地板安装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提出装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或者提出与样板间不一样的要求,原告也在配合整改,但是整改积极性和效果被告并不满意。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告发出精装公寓接房通知书,告知被告于12月31日前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后被告认为装修中存在问题原告并未整改完毕,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后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合同并赔偿租金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于2022年3月自行收房并将房屋出租。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装修升级方案中载明的榻榻米并未实际安装,价值4400元。被告主张扣除该费用,且房屋逾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逾期交房4个月,按租金每月2300元,计算9200元。庭审中被告提出进行装修评估,但经核实被告已经将案涉房屋出租,无法进行评估鉴定。另,由于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约定为被告缴纳物业费,某某公司向原告催缴,原告于2022年3月向某某公司缴纳物业费2607.84元。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鹇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及装修条款,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委托出租,仅由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某乙酒店支付装修款,双方之间实际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重庆某某酒店公司主张叶某鹇支付装修尾款40155元,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为被告赠送20000元业主回馈大礼包,其中包含装修升级8599.4元,及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四年物业费价值11400.6元。实际装修过程中,升级方案中价值4400元榻榻米并未实际安装,应在未支付装修款中予以扣除。对于物业费,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某某某某公司向被告本人催缴物业费并实际缴纳2607.84元,该部分物业费应予以扣除,对于被告主张应当扣除11400元,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款金额为40155元-4400元-2607.84元即33147.16元。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经庭审查明,在案涉房屋装修过程中确实存在装修瑕疵,同时被告亦提出与样板间不一致的要求,原告在装修过程经沟通多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被告要求,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违约金,以及被告主张在未付装修款中扣除延迟交付房屋的租金损失,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叶某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3147.16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叶某鹇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拟证明:房屋实际装修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后进行了变更,被上诉人同意将榻榻米更换为床,且床铺的款式,规格均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认可。叶某鹇质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沟通的升级选床的样式,这个床是他们给我们一些种类我们从中选取,有一个价位区间,他们选的是在他们接受的价钱范围内给我们选类似的床。
另查明:1、双方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后又签订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协议书》,事实上对于委托租赁内容予以删除,剩余了委托装修的相关条款,上诉人陈述系因使用格式合同的原因导致,该合同的附件中对“移动类及电器(北欧)”中约定了床的项目;2、2021年5月8日叶某鹇(甲方)与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项约定“乙方在装修期间免费对甲方购买的物业进行免费装修升级,具体升级明细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首钢公寓精装房差额报价表》详见【附件1】为准。”,在该附件中明确约定了1.8米床、床垫、床屏以及榻榻米,价格4400元。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在装修升级方案中的榻榻米系经被上诉人同意后更换为床,但被上诉人叶某鹇并不认可。二审中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在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床的样式选择与被上诉人进行沟通确认,而无将榻榻米更换为床的相关内容。另外,根据2021年5月8日叶某鹇(甲方)与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项约定“乙方在装修期间免费对甲方购买的物业进行免费装修升级,具体升级明细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首钢公寓精装房差额报价表》详见【附件1】为准。”,在该附件中明确约定了1.8米床、床垫、床屏以及榻榻米,价格4400元,证明装修升级后的方案中,既有床也有榻榻米,某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内没有约定的榻榻米,一审法院据此扣除4400元榻榻米的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某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问题,由于迟延交付房屋系因装修中存在瑕疵,被上诉人提交不能不样板间不一致的要求,上诉人在装修过程经沟通多次整改,仍不能达到被上诉人要求,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未按时间交房,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不支持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合同》,但是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解除房屋委托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协议书》,对委托租赁的内容予以删除,故本案应当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案由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某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 罗晓珊 | |
| 审判员 | 李蓉 | |
| 审判员 | 王一多 | |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 ||
| 书记员 | 方衍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