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于重庆市万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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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1民初13133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英。
被告:刘某云,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000元,并支付以1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9年12月起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汽车润滑油等产品,原告完成交货义务。2023年1月18日,经双方统一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4000元,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事实。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
刘某云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润滑油、工程机械、汽车配件、汽车用品。2023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苏德英货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明确尚欠货款14000元的事实,欠条虽载明所欠债权人为苏德英,但原告陈述所购货物为润滑油等产品,苏德英系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润滑油系该公司销售范围,苏德英自认系代表原告接收欠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戴某马力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按40%收取60元,由被告刘某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白杰 | |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
| 法官助理 | 张宏祥 | |
| 法官助理 | 钱星宇 | |
| 书记员 | 黄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