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郭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9日于东营市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0591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东营某某院。
被告人郭军,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现住东营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东营某某院以东开检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某某院指派检察员刘宝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9日23时59分许,郭军驾驶号码号牌为鲁E8××××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一路与华山路路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郭军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郭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郭军于2021年10月9日缴纳罚金保证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军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春民
(国徽)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