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总局关于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办法的通知
(84)邮政字第139号
制定机关:邮电部邮政总局
1984年9月1日
本作品收录于《邮电部公报/第7号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于本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按规定可享受免费邮递的待遇。我部与总参谋部已发出(1984)参通字22号《关于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通知》。现将邮寄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寄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卷、函授作业、课卷等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国内平常信函(或明信片)为限,每件信函重量以不超过20克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二、上述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通信部统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邮局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不准投入邮政信箱、信筒。如有误投,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三、邮政(电)局、所窗口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加盖收寄日戳予以发寄。如发现漏盖戳记或有戳记而不符合信函的封装、尺寸邮寄规定,或重量超过二十克的,以及要求航空寄递的(批注“航空”字样或加贴“航空”标签的),或者相关信件是寄往香港、澳门或国外的,应一律退回。

四、上述免费邮寄平信的待遇,只限现役义务兵个人从部队发信享受。这些免费信件的寄件人是否为现役义务兵,由配发到上述“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各军事单位掌握。

附: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