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检查院对徐某故意伤害案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中华文库
邢台市人民检查院对徐某故意伤害案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作者:刑台市人民检查院 2024年12月3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高检刑申交〔2024〕Z3号交办通知书,交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冀检刑申交〔2024〕11号交办通知书,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未依法认定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应依法予以纠正。河北省人民检查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抗诉情形,但可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已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对原案被告人徐故意伤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河北省刑台市人民检查院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