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于广东省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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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3民初22425号
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珠,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闻喜县,经理。
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瞿某刚。
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店铺保证金10000元;2.依法判令立即退还原告店铺2023年年费1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原告前往深圳开庭的所有差旅费。
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确认欠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年费12000元。
本案相关事实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了《2022年某某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与某某易购终止协议后,经某某易购初步查验,未发现商家在合作期限内有未处理完毕的经营纠纷、政府查处等事项,且商家不存在与某某易购(或某某易购关联公司)的合作纠纷的,则自某某易购初步查验完毕后(具体以某某易购通知为准)进入3个月观察期(对于经营电器商品的商家,观察期限为6个月),若在观察期内未发现新的涉及商家的未决纠纷或查处事项的,自观察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某某易购根据商家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原告提交被告网站出具的收据:收据单号00627×××;商户编码715×××。缴款单位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事由:收商家2023年平台使用费,收款日期2023年3月15日,收款单位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
三、原告提交被告平台截图显示:易购保证金:保证金余额10000元。
四、原告提交被告平台截图显示:2023年6月28日申请退出、2023年7月14日商管审核通过、2023年7月28日完结交易、完结未结算费用,2023年8月17日完结发票,2023年11月15日观察期、2024年2月19日法务审核通过,商家已确认保证金余额30000元。年费余额12000元,尊敬的商家予以确认费用,退还费用金额42000元,费用将会在30个工作日内退款到你的易付宝账户,请耐心等待。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22年某某云台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且被告同意退还保证金,在付款日仍未支付,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曾存在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10000元及年费12000元未退回的事实,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差旅费,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
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年费12000元;
驳回原告运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曹欣 | |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 ||
| 法官助理 | 黄佳妮 | |
| 书记员 | 袁纯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