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甲、谭乙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9日于广东省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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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6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谭甲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乙,男。

上诉人谭甲因与被上诉人谭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8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谭甲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谭乙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谭乙对谭甲及其妻子均没有尽到扶养义务。

(一)虎毒不食子,谭甲作为一名父亲不会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而污蔑自已的儿子。谭乙好吃懒做,自私自利行为严重伤害了谭甲及妻子的心。谭甲因癌症多次住院治疗,而谭甲妻子李某在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3月10日住院治疗做了子宫切除术,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16日因慢性肾病住院治疗,谭乙不管不顾。

(二)一审法院仅凭谭乙跑腿代买药的行为及多次数百元的小额支出即认定谭乙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但谭甲在一审时向法院反映了谭乙向谭甲女儿、妻子索要跑腿费、代购费用的事实。从客观上看癌症是长期治疗和护理的过程,花费之巨大可想而知,但从谭乙提交的所谓支付凭证看到即使真的是谭乙支出的小额费用也只有5次,所有费用支出行为也只有8次,不足以认定谭甲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

(三)扶养义务不仅体现在经济、物质上的帮扶,更体现在精神关怀上。谭乙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对其母亲责骂行为,可以证明谭乙眼里只有经济利益,从来没有体谅、关心父母。

(四)工作收入不稳定不是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借口。谭乙四肢健全,而且自述曾在西樵派出所担任辅警多年,谭乙具有谋生的能力。另,谭乙在谭甲住院、生病期间多次外出旅游,这足以证明谭乙有能力而拒不扶养父母。

二、谭乙严重侵害了谭甲及谭甲妻子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谭甲年收入达十多万元,但谭甲及妻子已退休多年,身体欠佳,缺乏劳动力,每年的收入依赖农村分红和出租屋租金,这些都存在不稳定的因素。谭甲一审提交的由谭乙书写并贴在出租屋门上的字条以及报警回执证明谭乙通过暴力手段企图侵占出租屋的事实。

(二)谭乙于2022年7月9日不顾谭甲妻子的阻挠强行剪断案涉宅基地上出租屋的电线。

(三)谭乙自认出售了谭甲名下的本田C-RV车辆××××号小汽车,所得的款项57000元谭乙占有使用,严重侵害了谭甲及谭甲妻子合法权益。

(四)2023年2月6日谭乙以上班通勤为由让谭甲妻子将名下的丰田牌××××号小汽车转让到谭乙名下,同年2月16日又以撞车,修理汽车为由向谭甲妻子借取了9000元,但事后发现谭乙这些理由均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谭乙不履行扶养义务以及实施了严重侵害父母合法权益的行为。

谭乙辩称,谭甲称谭乙骗取其财产不属实,今年年初谭乙向谭甲借款9000元时写了借条,借款原因是谭甲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车辆只购买交强险,谭乙没钱对车辆进行维修。谭乙有该事件的证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23年2月4日,谭乙刚买车不久就发生事故,但车辆维修太昂贵,所以谭乙就把车注销了。但因为谭乙还要对事故的受害方进行赔偿,所以向谭乙乙借了9000元,并不是谭乙乙所述的骗取其钱财。

谭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谭乙向谭甲返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协助谭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谭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权利人原为谭某(谭某与谭甲同属一人)。2005年8月10日,谭甲将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谭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权利证号为××号。

上述宅基地上原建有混合一层建筑,所有人为谭甲,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后该房屋被改建为多层建筑,并由谭甲用于出租。

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谭甲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慢性肺曲霉病、支气管扩张伴感染、左侧毁损肺、左下肺淋巴上皮癌、中度贫血。

谭乙为谭甲购药付费情况如下:2020年6月17日支付301元、7月15日支付630元、7月22日支付830元、8月4日支付482元、8月18日支付482元、2021年7月6日支付12650元、8月3日支付12650元、12月28日支付15732元。

谭甲的女儿谭某妍受父母委托,向谭乙支付款项情况如下:2021年7月6日支付12650元、8月3日支付12650元、12月28日支付15732元。

庭审期间,谭甲、谭乙确认如下事实:谭甲系谭乙的父亲,谭乙1987年到2003年的分红约为53276元,2004年到2012年的分红为135000元,上述分红共计188276元,由谭甲代为收取。谭甲为谭乙买高中学位花费3万元;2006年至2009年谭乙大学期间,谭甲每年为谭乙花费至少12000元。谭甲曾购买本田C-RV车辆××××小汽车,该车登记在谭甲名下,花费约20万元,后该车被出售,所得的款项57000元由谭乙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谭甲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谭乙,谭乙予以接受,故该项行为性质系赠与。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甲主张撤销对谭乙的赠与是否有依据。法院现分析如下:

1.谭乙是否履行对谭甲的扶养义务。谭甲生病期间,谭乙自述曾多次进行陪护并购买药物,结合谭甲、谭乙提交的支付证明,谭乙进行陪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至于购买药物方面,大额费用均由谭甲夫妇实际支付,谭乙仅是跑腿代为购买,谭乙自行支付的多为每次数百元的小额费用。上述情况可见谭乙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

2.谭甲、谭乙的收入情况。谭甲自述的年收入达十多万元,谭乙则除分红外,工作收入不稳定;

3.谭甲、谭乙的经济纠纷情况。谭甲代为收取了谭乙的分红约188276元,双方对该分红是否抵扣谭甲为谭乙支付的款项存在争议。谭甲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谭乙后,又投入资金将其上盖建筑物予以改建并由谭甲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谭乙对此不满继而引发矛盾。该上盖建筑物虽由谭甲投资兴建,但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谭乙,谭甲在一定程度上因谭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而获益。值得一提的是,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谭乙在答辩状中称谭甲未经谭乙同意在该宅基地基础上私建有6层建筑物,而开庭时却称不知谁出资所建,既不符合常理,更有违诚信原则。谭乙对上述矛盾的处理方式确实存在不当,但尚未达到严重侵害谭甲的合法权益的程度。

综上,谭乙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且谭乙收入水平较低,谭甲在一定程度上因使用谭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而获益,谭甲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谭乙严重侵害谭甲的合法权益,故谭甲主张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双方就分红、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建筑的使用、收益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平解决,谭乙也应体谅谭甲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多予以关心照顾,更应避免采用过激手段处理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谭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谭甲负担。

谭甲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份及光盘1张,拟证明谭乙有辱骂其母亲,欺骗其母亲将车辆转让给给其的事实,且谭乙有经济实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并多次破坏谭甲在案涉宅基地兴建的出租屋。

谭乙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

证据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

证据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

证据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1-3拟证明谭乙确实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将车辆予以注销,并不是谭乙乙所述的谭乙骗取钱款。

证据4.《离职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谭乙于2023年4月29日离职,至今没有工作。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谭甲、谭乙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谭乙对谭甲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谭甲对谭乙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谭甲于2005年8月10日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谭乙,谭乙予以接受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项行为性质系赠与。谭甲上诉主张谭乙对其及其妻子均未尽到扶养义务,谭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谭甲及其妻子的合法权益,其有权撤销该赠与,要求谭乙返还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并协助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首先,谭甲和谭乙并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亦未约定相应的义务,因此谭乙不存在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其次,从谭甲、谭乙在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谭乙除分红外,工作收入不稳定,谭乙在谭甲及其妻子生病住院期间曾到医院进行过陪护,并花费部分金额为其购买过药物,可见谭乙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义务。虽然谭乙可能确实存在照顾不周全、关心不到位的情况,但尚未达到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对父母扶养义务的程度。再次,谭甲、谭乙因为分红款、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建筑的使用、租金收益、出卖车辆款项等问题产生经济纠纷继而引发双方的矛盾,虽然谭乙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言语过激或者行为不当之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行为严重侵害谭甲合法权益的程度。综上所述,谭甲要求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谭甲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谭甲、谭乙血脉相连,谭甲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谭乙作为子女应多予以关心照顾,使其能够安度晚年,同时双方都应采取更加恰当、合理的方式积极纾解双方矛盾,维护亲情关系。

综上所述,谭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谭甲已预交),由上诉人谭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海
审判员蒋雯
审判员潘伟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玲子
书记员骆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