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卷一三一七号)

在出口货前半季之期间内,即十一月至二月一日,苏俄之两运输机关(商船局与转运公司)发生极烈之竞争,其结果将每车之运费由一百六十八元落至一百五十五元。当地商务代表处为查明竞争之责任者,并为设法免除起见,不得不组织委员会以资处理。

委员会由代理商务代表魏格蓝得(译音)、商务代表处人员加利赤巴罗次二人(译音),及两运输机关之代表各一人组织之(苏联商船局派西多尔楚克,转运公司派巴罗夫斯基)。

委员会经数星期之工作,认定当每车运费收一百六十五元至一百七十元之时,高粱运费每车确有一百五十五元之定价。委员会是否已将起初落价之责任者查出,不得而知,但该会结论谓,此事纯系一时变动之现象,以后不至再有此种竞争之事实发生。

按委员会之决议,最低运价应定为每车一百八十元。在公布规定案以前,曾经注意各转运机关与各出口商人关于高粱出口是否订有一定运费之协定,查明仅苏俄商船局与中东铁路有此协定,馀均无之。

委员会在规定案内特别注明,凡一切口头协定违反委员会定案、低于一百八十元之运费者,均属无效。苏联商船局对此规定表示满意,因运价既划一,该局复有运货之船舶,可担保客货能于一定期间达目的地。在出口货前半季期内,虽转运公司因运货低减之故,营业超过苏联商船局(转运公司之运费较苏联商船局常低一二元),但一二元之些微差额,实不足使运货客商不与苏联商船局发生交易。就十一月至次年一月两运输机关所发货车之数目观之,亦足证明当时转运公司共发货车三百至三百五十之数,苏联商船局则有千辆左右,实超过转运公司三倍有奇。惟商务代表委员会所定之运价倘持久不变,则转运公司在傅家店所设专作高粱运输之支店,势必歇业。结果苏联商船局按一百八十元之定额收运费,而转运公司仍按低价收运费。

与苏联商船局有交易之裕泰、义成和等家(译音),曾向商船局声明谓该局所收之运价太高,转运公司已允收低廉之运价。新丰商行在转运公司运货之运费,较苏联商船局约减百分之十有奇。苏联商船局对此初时不甚相信,但已应允裕泰、义成和两家,谓此事如果属实,该局定将多收之数(即比转运公司所收新丰行运费多出之额)统予退还。

运户之声明果然不虚,转运公司对于新丰商行确系按一百五十六元收费。如此,则委员会之规定在转运公司视之,诚不啻废纸矣。闻转运公司于委员会规定后,按一百五十六元运价发出之货车约有一百馀辆。此种差额可使商店获益二千四百元之多。苏俄商船局因履行前言,将以前所收之一百八十元与转运公司之一百五十六元相比之差额全数找回,损失甚多。苏俄国库损失之数额,在近日以内(二月十六日即中国年节以后高粱运输始行恢复)已达四千卢布。

转运公司拟根据经济学理,力辩其减少运价之理由。欲明转运公司之经济情形,必先了解以下之情况:苏俄商船局与转运公司之运输事业,较之其他运输同业,实占优越地位。盖大连与海参崴竞争之中,海参崴较为便宜,因每车高粱至海参崴之运费及捐税,较至大连者减少二百二十至二百三十卢布也。

日本运输公司‘国际运输’为使大连日本轮船得与海参崴之苏俄运输事业竞争揽载起见,业已允许减价,但无论如何低减,总不足影响于海参崴,不致使苏俄商船局与转运公司两家有不得不甘心退让自己利益之危险。若谓海参岁方面货载恐被外轮争揽,此亦不足为据,盖日轮之运价不但不轻于苏联,且较为昂贵。又日本轮船多较苏联轮船为大,须有一定之航行期。假如运载高粱,必俟满载而后发,则运户蒙莫大之损失;若不俟满载,则以大船而装小批货物,又甚不值。总之,无论如何,不至有货物全归大连,或在海参崴而被日轮争夺之危险,苏联运输机关亦不至必须减少运价。然转运公司代表仍欲以种种理由为减费之辩护。

究之,转运公司与苏联商船局因一方面之减收运费,双方皆蒙损失,因实收之运价与账簿上之数目不能相符(按账簿上须照规定登记,故不符),遂以买卖金卢布,利用其市价之消长取得盈利,以为弥补。现时虽在禁止之中,该两公司仍在市上购买不已。

以上所举,应认为,在国外贸易场中,苏联两大经济组织工作之方法为不适当,不可长久放任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