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第二十六卷第九页)

为免除发生一切误会起见兹特规定武随员与中央往来函件之程序如左

一、所有现在之报告,凡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红军司令部之请示事项,暨所有武随员合法性质之来往函件,仍照向例经由外交部送往苏联革命军事委员会第四科。

二、所有极密性质之往来文件及请示事项,武随员认为必须由往来公文内提出者,得交由密探直接送达我方。

三、第一款所称之往来文件,应用武随员公文纸印刷,并加以公事之签押。

第二款所称之文件,应签其约定之姓名,用无官署图记字样之纸张印刷。

一九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收文第八二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