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洁、西安科派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1日于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505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雅嫘,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普,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洁,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娥,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科派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薛洁。

原审第三人:陕西英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鼎尧。

上诉人肖雅嫘因与被上诉人薛洁、西安科派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派那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英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雅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薛洁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薛洁、科派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科派那公司不存在公司解散的事由。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2018年11月20日科派那公司仍出具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从本案证据来看,至少在2019年8月份,薛洁仍与公司另一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王鼎尧在沟通公司运营管理事宜。从时间上来讲,科派那公司未达到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或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情形。且在2019年下半年股东之间仍就经营管理进行沟通和解决,也不存在管理困难或无法进行决策等情形,故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即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但也要求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故薛洁的诉请应予驳回。另,以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侵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即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经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主张提起结算公司诉讼的并不符合法定事由。肖雅嫘通过公司合法有效且已经所有股东同意的决议的方式将本身持有的公司所有股权转让至英飞公司处,且同时不再担任基于股东资格产生的监事职责,也不再参与公司内部事务,故肖雅嫘与公司的解散或其他事宜均无任何联系,薛洁的诉讼主体存在错误。同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25日对肖雅嫘与英飞公司、科派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该案中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协助肖雅嫘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故肖雅嫘无论对内或对外,均不属于科派那公司的股东或诉讼主体。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予以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薛洁答辩称,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科派那公司经营已经异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连续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陷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事实清楚。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公司解散,避免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科派那公司、原审第三人英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上诉人薛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科派那公司解散。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科派那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9日,薛洁、肖雅嫘、英飞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32万、18万、50万,分别占32%、18%和50%股权。薛洁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肖雅嫘任公司监事。2018年11月20日,肖雅嫘与英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肖雅嫘持有的科派那公司18%的股权以18万的价格转让至英飞公司。当日,科派那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选举王鼎尧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免去薛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薛洁为监事,免去肖雅嫘公司监事职务。科派那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作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任职文件,载明股权转让和免去肖雅嫘任职事实,薛洁均在上述文件中签字确认。2020年6月4日,薛洁出具《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议于2020年6月21日召开科派那公司股东会以解决公司经营机制失灵、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议题,并向其他两位股东肖雅嫘、英飞公司邮寄该通知。2018年12月,科派那公司的阿里云服务器未续费被停用,数据被清除。2019年11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4执288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科派那公司因未自觉履行执行通知,公司账户自2019年9月2日起被冻结1年。截止2020年12月14日庭审时,科派那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肖雅嫘为公司股东及监事,薛洁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2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湖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0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湖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未依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将造成公司法人资格之消灭,直接关系到股东及相关交易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但科派那公司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已经失灵,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不仅没有体现出科派那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所应有的制度价值,而且致使作为股东的薛洁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无其他途径替代公司解散的前提下,司法解散公司成为唯一的救济途径。薛洁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科派那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因肖雅嫘股权转让一事召开股东会并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后,至今科派那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并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科派那公司已经经营异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之规定,薛洁主张科派那公司解散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肖雅嫘辩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必须以另案即肖雅嫘诉英飞公司、科派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经查明该案与本案并无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故对该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科派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西安科派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薛洁已预交前述费用,西安科派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薛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科派那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

本院认为,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科派那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2018年11月2日科派那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肖雅嫘于庭审中亦表示公司现未实际经营,没有员工及经营场所。科派那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公司法上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本案中的科派那公司不仅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外部经营管理也发生严重困难,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失灵状态,已经对公司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法院判决解科派那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肖雅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肖雅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国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咪 咪

书 记 员  汪 靖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