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德、窦某生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9日于云南省腾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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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云0581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德,男,1996年8月21日生,大学本科,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毛双权,云南南博(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窦某生,男,1990年1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

指定辩护人杨兴鹏,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旺甲,男,1996年11月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

指定辩护人庞新、王义宁(实习),云南泊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德、窦某生、蔡某旺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蔡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蕊、朱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德及其辩护人毛双权,被告人窦某生及其辩护人杨兴鹏,被告人蔡某旺甲及其辩护人庞新、王义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窦某生、蔡某德、蔡某旺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窦某生与板瓦男子熊某(在逃)联系购买缅甸活体黄牛并约定由熊某将缅甸黄牛赶至进入中国境内。同年8月30日,被告人窦某生雇佣被告人蔡某德驾驶云MY××××货车、被告人蔡某旺甲驾驶云M×××××货车为其到××××附近山林运输缅甸活体牛。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窦某生驾驶云H5××××江铃牌皮卡车在滇滩镇烧灰坝附近探路望风,蔡某德、蔡某旺甲驾驶货车各载运3头黄牛从腾冲市滇滩镇往腾冲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滇滩镇云峰岔路口时被腾冲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查获的6头缅甸走私活体黄牛共计2526公斤,价格为人民币63150元。

二、蔡某德故意伤害罪

2023年10月3日00时许,被告人蔡某德与窦某富在××××村社区××村余某旺家中吃宵夜,期间因酒后口角争执继而产生打架、互殴,窦某富使用拳头击打蔡某德左眼眶,蔡某德使用水果刀将窦某富腹部捅伤,蔡某德被窦某富击打头部后撞击到窗户致后脑勺破裂及左眼眼眶受伤。经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窦某富的伤情进行鉴定,窦某富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德、窦某生、蔡某旺甲,走私缅甸活体黄牛,价值人民币63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德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窦某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蔡某德、蔡某旺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对蔡某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蔡某德、窦某生、蔡某旺甲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蔡某德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蔡某德具有下列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坦白,自愿认罪认罚;2.系初犯、偶犯;3.受窦某生雇佣拉运走私牛,系从犯;4.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窦某生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窦某生具有下列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旺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蔡某旺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蔡某旺甲系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窦某生、蔡某德、蔡某旺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窦某生与缅甸男子熊某(在逃)联系购买缅甸活体黄牛并约定由对方将缅甸黄牛赶进中国境内。同年8月30日,被告人窦某生雇佣被告人蔡某德驾驶云MY××××货车、被告人蔡某旺甲驾驶云M×××××货车为其到××××附近山林运输缅甸活体牛。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窦某生驾驶云H5××××江铃牌皮卡车在滇滩镇烧灰坝附近探路望风,蔡某德、蔡某旺甲驾驶货车各载运3头黄牛从腾冲市滇滩镇往腾冲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滇滩镇云峰岔路口时被腾冲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查获的6头缅甸走私活体黄牛共计2526公斤,价格为人民币63150元。

二、被告人蔡某德故意伤害罪

2023年10月3日00时许,被告人蔡某德与窦某富在××××村社区××村余某旺家中吃宵夜,期间因酒后口角争执继而产生打架、互殴,窦某富使用拳头击打蔡某德左眼眶,蔡某德使用水果刀将窦某富腹部捅伤,蔡某德被窦某富击打头部后撞击到窗户致后脑勺破裂及左眼眼眶受伤。经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窦某富的伤情进行鉴定,窦某富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扣押的活体黄牛6头已由扣押机关拍卖,拍卖款为47500元。扣押的云MY××××五菱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在蔡某德名下,云M×××××东风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在蔡某强甲名下,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为蔡某旺甲。云H5××××江淮牌黑色轻型多用途货车登记在李代敏名下,该车已发还车辆所有人。经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德的伤情进行鉴定,蔡某德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23年10月14日蔡某德的家属与被害人窦某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蔡某德一次性赔偿窦某富2万元人民币,窦某富一次性赔偿蔡某德1500元人民币。签订协议后,蔡某德的家属支付了5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被害人窦某富遂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一、物证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附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用于探路的车牌号云H5××××江淮牌黑色轻型多用途货车一辆,用于运输的车牌号云MY××××五菱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云M×××××东风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活体黄牛6头,窦某生持有的蓝色苹果13手机1部、紫色华为mate30手机1部(该部手机已发还),蔡某德持有的银灰色一加ACC手机1部,蔡某旺甲持有的华为Hi畅享60手机一部。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三名被告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案由腾冲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侦查。

2.取保候审材料,证实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面貌特征及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证实该案于2023年8月31日由腾冲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蔡某德、蔡某旺甲当日在滇滩镇云峰岔路口被当场抓获,两人均称车上拉的6头黄牛是窦某生的,后民警在××××社区××路的窦某生,3人均无自首情节。

5.关于协助查询蔡某德、蔡某旺甲、窦某生运送的缅甸活体牛是否向海关申报及经过检疫的函及复函,证实三名被告人所运送的缅甸活体牛涉嫌走私进口,其并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及动物检疫。

6.云MY××××、云H5××××、云M×××××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转让协议,证实云MY××××灰色五菱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蔡某德;云H5××××黑色江淮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所有人为李代敏,2023年6月25日,因文山市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将以该车作为质押物的债权转让给蔡某强乙,蔡某强乙取得该车质押权,云M×××××灰色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蔡某强甲。

7.腾冲市公安局走私活体牛拍卖成交结果确认书、处置物资出库单,证实涉案6头走私活体黄牛拍卖成交价为47500元,已出库移交物资所有人。

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提及的缅甸密支那男子“熊某”、缅甸板瓦男子、两名疑似男子、三名男子的身份信息无法查明。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强乙的证言,证实2023年8月30日窦某生让我开车去滇滩烧灰坝他岳父家,我就拉着他到了滇滩。21时许他驾驶着我的车去,到1点30分左右,他开车到滇滩街子接到了我,3时许窦某生和我说他两张拉牛的车联系不上可能被公安抓了,那时我才知道他是去拉走私牛。窦某生下车解货箱上的绳子时被公安抓获了。窦某生开的车子是云H5××××的江铃牌黑色皮卡车,2023年6月25日我从文山买来的,车主叫李代敏,是抵押车,债权转让,没有过户。

2.蔡某强甲的证言,证实云M×××××灰色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是蔡某旺甲购买后落户在我的名下,车子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蔡某旺甲。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窦某生的陈述,证实2023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看着有人做缅甸走私牛的利润比较可观,于是我通过微信联系了我之前认识的一个在密支那的缅甸男子“熊某”,问是否知道走私缅甸牛的门路,熊某说他认识在缅甸板瓦专门做走私牛的一个男的,可以将牛送到中国境内。后熊某将我的微信推荐给了一名大概60岁左右的板瓦男子,微信号×××61,案发前五天,我和这名男的在微信上商量从缅甸买牛走私到中国境内的事情,最后商定我和他买6头黄牛,每头7000元,保底每头750斤以上,然后对方将牛送到中国境内滇滩方向,到时候我自己找车去拉。8月30日,我微信联系到蔡某德让他开着一辆车,再帮我找一辆车,蔡某德又找了蔡某旺甲,他俩的车都是微型带兜车。当天板瓦男子联系我说准备邀牛过来,到滇滩境内大概是次日凌晨1点左右,让我做好准备。我就通知了蔡某德和蔡某旺甲让他们开车到滇滩去做准备,让蔡某强乙开着他的车陪我去滇滩,当时说让他陪我到滇滩我岳父家。2023年8月30日14时,我和蔡某强乙从腾冲城区前往滇滩,到了滇滩后蔡某强乙独自去滇滩水城玩去了。17时许,我开着蔡某强乙的车和蔡某德、蔡某旺甲在滇滩街子汇合,我告诉他俩顺着信用社旁边的路一直往烧灰坝方向走,到地方时会有人来接,到了适合的地方就将车藏在路边。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我一个人开车前往烧灰坝方向。到达烧灰坝后,我在现场待了几分钟,蔡某强乙让我去接他,我就开车下山接蔡某强乙。接到蔡某强乙后,我俩一同前往烧灰坝,一直在烧灰坝路口附近等着。2023年8月31日凌晨2点左右,板瓦男子联系我说牛已经送到淡酒沟了,让我去拉牛。我就微信通知了蔡某德和蔡某旺甲,让他们开车上山去拉牛,并告诉他们缅甸邀牛的人会过来接他们,我没有跟着他们上去。凌晨3时左右,我看见蔡某旺甲和蔡某德的车已经装好牛从山上下来了,等他们的车从我旁边过以后,我和蔡某强乙在后跟着他们一起走,出来十多公里后,因为皮卡车货箱上的一根绳子影响驾驶,我和蔡某强乙在滇滩西营坡头岔路口停下来准备解绳子的时候就被公安给查获了。我和蔡某德、蔡某旺甲说好的每头牛支付700元的报酬,但还没有付过钱给他们就被查获了。我走私的6头缅甸黄牛没有过相关入境手续和检疫检验手续。

2.被告人蔡某旺甲的供述,证实2023年8月30日18时许,蔡某德联系我跟他一起去滇滩帮窦某生拉几头牛到腾冲城,我来到蔡某德家电话跟窦某生商量好每头牛700元的运费。我驾驶云M×××××白色东风轻型小货车(车的所有人是我表哥蔡某强甲,我购车的时候将户落在他上,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是我本人),蔡某德驾驶一辆白色五菱宏光牌小货车,到滇滩镇并见到了窦某生,窦某生用微信发了个定位给蔡某德,上面显示的位置是××××附近。我和蔡某德就驾车来到定位所在的位置附近,窦某生没有跟着来。我俩把车停在棋盘石和烧灰坝岔路口附近的路边上,在车上睡觉等着窦某生的电话。31日凌晨2时左右,接到窦某生电话后蔡某德先驾车去到他指定的地方拉了牛回来,然后让我驾车上去拉,我去到的时有3个人和3头牛,我把车调整好他们就将牛装到我驾驶的小货车上,装好车后我就驾车赶上蔡某德,和他一前一后往滇滩镇方向行驶。当我们行驶到滇滩镇云峰岔路口处时被滇滩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从我驾驶的小货车上查获黄牛3头,从蔡某德车上查获黄牛3头,这6头牛都是帮窦某生拉的,运费因为被抓了没给过。我知道那几头牛不是中国本地牛,是从缅甸非法运进来的。

3.被告人蔡某德的供述,证实2023年8月30日下午16时许,窦某生通过微信(昵称霸狼,微信号×××77)语音联系我让我约着蔡某旺甲到腾冲市滇滩镇帮他拉牛,我就邀约着蔡某旺甲一起驾车到达腾冲市滇滩镇水城附近,因我不知道具体拉牛的地点,我给窦某生发了一个位置,他驾车来将我和蔡某旺甲带到××××附近的山林内(具体地点我不清楚),我和蔡某旺甲将车藏好后等着,到2023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窦某生和我不认识的一个中年男子来将我和蔡某旺甲带到装车地点,当时我和蔡某旺甲的车上分别装了3头黄牛,装完车后我就开着我的云MY××××的五菱牌栅栏式微型车往腾冲市市区方向走,在途径滇滩镇云峰岔路口时被民警查获。这是我第一次帮窦某生拉牛,约定好每头牛700元人民币的报酬,但要到达目的地才给,钱我们还没有收到。这些牛我们都知道是从缅甸走私过来的缅甸牛。

五、鉴定意见

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腾发改价认[2023]4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的6头走私缅甸活体水牛鉴定价格为63150.00元。该鉴定结论已告知三名被告人。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称量笔录、称重记录、称重单及照片,证实经称量,被查获的6头缅甸活体黄牛重量合计2526㎏。

2.勘验笔录,证实窦某生与“板瓦陌生男子”2023年08月31日以前的聊天记录已被窦某生删除,聊天记录只有窦某生被抓后“板瓦陌生男子”发给窦某生的两条信息,聊天记录为:2023年8月31日中午11:45“板瓦陌生男子”发送给窦某生语音聊天。2023年8月31日中午15:37“板瓦陌生男子”发送给窦某生视屏;窦某生与蔡某德(微信昵称是SIowfever、微信号是×××22)的所有聊天记录已被窦某生删除。对蔡某德与窦某生的微信“昵称霸狼,微信号×××77”聊天记录拍照固定,聊天记录为:2023年8月30日晚上18:22蔡某德发送定位给窦某生并与其语音聊天;2023年8月30日晚上18:39蔡某德发送语音聊天给窦某生;2023年8月31日凌晨02:13蔡某德打微信通话给窦某生未接通;2023年8月31日凌晨02:30蔡某德打微信通话给窦某生,通话48秒。对蔡某旺甲与蔡某德的微信“昵称SIowfever,微信号×××22”聊天记录拍照固定,聊天记录为:2023年8月30日晚上18:34蔡某德发送信息给蔡某旺甲;2023年8月31日凌晨02:30蔡某旺甲发送信息给蔡某德。

3.检查笔录,证实2023年8月31日民警抓获蔡某德等人时,当场从蔡某德驾驶的云MY××××货车上、蔡某旺甲驾驶的云M×××××货车上分别查获疑似走私缅甸活体黄牛3头,从窦某生、蔡某德、蔡某旺甲身上分别查获手机1部。

4.辨认笔录,证实窦某生于2023年8月31日辨认指出等待蔡某旺甲、蔡某德帮其拉牛的地点;蔡某德、蔡某旺甲于2023年8月31日辨认指出窦某生等待的地点及停车等待拉牛的地点。

故意伤害罪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023年10月3日0时56分,蔡某德报案至腾冲市公安局候桥边境派出所,该案于同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蔡某德于2023年10月4日被拘留,现羁押至腾冲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已经送达家属蔡某旺乙。

3.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羁押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11日。

4.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信息,证实蔡某德面貌特征,户籍信息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民警电话联系蔡某德,获悉其在腾冲市某某医院接受检查治疗,随后民警到腾冲市某某医院找到蔡某德,传唤至腾冲市公安局办案区接受调查。

6.提取笔录,证实2023年10月3日对蔡某德、窦某富右手指尖血进行提取,包装,以备送检。

7.腾冲市某某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腾冲市某某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窦某富于2023年10月3日到腾冲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等情况。

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蔡某德、窦某富所受损伤鉴定结果意见已告知双方。

9.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23年8月31日,蔡某德因走私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谅解书,证实蔡某德与窦某富于2023年10月14日约定蔡某德一次性赔偿窦某富2万元人民币,窦某富一次性赔偿15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谅解,

11.收据,证实窦某富于2023年10月14日收到蔡某德赔偿金2万元人民币。

12.出警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窦某富、蔡某德伤情不明,民警遂让蔡某德先到医院治疗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旺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2日,我家办60大寿,凌晨00时许我大姐余某聪和余某连去厨房煮宵夜,吃了一下蔡某德、杨某富来到厨房门口说他们要吃,当时是窦某富、蔡某林、蔡某德、杨某富他们四人坐在靠厨房的那张桌子吃,我吃好后就去看旁边的人打牌,过一下后就听到靠厨房的玻璃响,我就回头看到杨某富、余某新拉着窦某富,蔡某德站在他们对面,当时玻璃碎了,蔡某德头部在流血,现场人也多也乱,我大姐余某聪还说我家办好事不要乱了,后窦某富说着人捅了一刀肠子漏出来了,我就把车开到我家门口,把窦某富扶到车上,大姐余某聪、余某连开车送窦某富去医院,我就折回家看到蔡某德坐在院子里打电话报警,又打他父亲蔡某旺乙的电话说他被别人打嘴巴,叫他下来看一下,蔡某旺乙到了后就问蔡某德是谁打的,蔡某德用不讲话,我和他说有伤先去医院,蔡某德说他报警了要等派出所到了才走。过了一下派出所的人到了就开始询问等工作,我们社长蔡添贵等人把蔡某德送去医院。今天早上我大姐余某聪和我说昨天晚上吃宵夜的时候她在堂屋里切西瓜,切了一点西瓜和拿了一把水果刀拿到窦某富、蔡某林、蔡某德、杨某富他们这桌放在桌子上给他们自己切着吃。

2.证人余某连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3日凌晨,杨某富和蔡某德一起来到余某旺家吃饵丝,当时蔡某德、余某新坐在靠窗户边的一方,窦某富、杨某富坐着一方,蔡某林单独坐一方,他们5个围成一桌吃着饵丝,我去到院子里板凳正对着那张桌子坐着玩手机,他们当时还有说有笑的,过了差不多10分钟左右,我听到玻璃碎的声音,我抬到看到蔡某德头上的玻璃碎了,我以为他自己撞。过了一下就听到有人乱,在场人员好几个人在劝架,当时窦某富站在堂屋前台阶上,蔡某德站在台阶下面,二人面对面相距差不多50公分,双方都气势汹汹的想找对方打架,但中间有人拦着,我就上前去劝架,蔡某德嘴上还讲着窦某富先打他一嘴巴,因为人多我挤不进去,我就从蔡某德身后绕道台阶上,我看见蔡某德手里有东西反光,我才看见蔡某德手里握着一把水果刀,是反握着,刀口向内刀柄向外,刀面上有血迹,我上前立刻将蔡某德手中的刀抢了过来,我还对他说:“又不兴用刀,把刀给我”,蔡某德还讲着他不得要报警,这时余某聪还在骂他们叫他们不要打架,我抢了刀后就直接把刀扔到了刚刚窦某富他们吃饵丝那张木桌中间偏左的位置,然后我转过身回去就看见窦某富掀开他的衣服把肚子露出来,我看见他小腹上侧一点有刀口,肠子都露出来了一小截,我被吓到后就躲到远处去了,后蔡某德就报警,我和我姐余某聪就开车送窦某富去医院检查了。

3.证人麻某艳的证言,证实我从厨房抬着宵夜出来,看到蔡某德、窦某富、杨某富、蔡某林、余某新他们五个坐在厨房门口旁边的桌子上吃宵夜,我就到院子里吃了一下,听到玻璃碎的声音,蔡某德大叫说他的头出血了,窦某富打他,之后我就跑出去找蔡某德家父亲,我们到的时候民警已经在了。

4.证人余某新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3日00时许我到厨房做了一碗米线后坐到厨房门口的桌子上,蔡某德和我坐在靠近厨房门的凳子上,窦某富和杨某富坐在厨房的对面,蔡某林单独坐在靠近楼梯的位置。中途余某聪拿了一份西瓜过来给我们吃,我低着头听见余某聪叫我们吃西瓜,因为我喝醉了后面发生了什么我记不清了,过了一会我就听见玻璃响就把我吵醒了,我站起来看见蔡某德眼睛受伤了,杨某富在拉窦某富,我就跟着去拉窦某富,余某连和余某聪看见我站不稳,就把我扶到板凳上坐着。他们把窦某富和蔡某德分开以后,窦某富拉开衣服跟我们说他的肠子漏出来了,余某聪和余某连说要把窦某富送到医院去,余某聪开来了一辆皮卡车,窦某富自己走到车上,余某聪说也把蔡某德送去医院,蔡某德说不去医院,他已经报过警了,要等着警察来。余某聪说西瓜和水果刀是一起拿来的。

5.证人杨某富的证言,证实我和蔡某德于2023年10月03日0时30许到余某旺家吃饵丝。我看到余某新跟窦某富坐在位于厨房外面的桌子上,我和蔡某德就去他们那桌坐,蔡某林也来跟我们坐,我和窦某富坐在厨房窗户的对面的凳子上,窦某富坐在靠门那边我坐靠房子这边,蔡某德和余某新坐在靠近厨房门的凳子上,蔡某德坐靠近厨房玻璃余某新坐靠院子,蔡某林一个人坐在靠近主楼楼梯的凳子上。我就看见蔡某林和窦某富发生口头争执,蔡某林跟窦某富说:“我俩是第一次认识,你没有必要这样说我,你这样说我是什么意思”,然后窦某富跟我们另外四个讲:“跟你们一起吃饭是给你们面子,不是这种情况你们连跟我一起吃饭的机会都没有”,蔡某德听见后不服就说:“这个是在我们花水社”。我就看见窦某富坐着使用右手朝蔡某德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蔡某德也打了窦某富一巴掌。过了差不多一分钟,窦某富站起来在大厅一直走动。蔡某德站起来跟我们说要把饵丝倒入泔水桶,我就听见玻璃碎的声音,然后看见窦某富已经站在蔡某德面前,蔡某德被窦某富打了后头部碰到厨房窗户玻璃然后坐在凳子上,我看着窦某富还准备拿手去揪蔡某德的衣服,我就赶忙起身从他左后方拉着窦某富的左边肩膀,余某新也站起来在窦某富面前阻拦窦某富,我和余某新一起把窦某富拉到院子里,余某聪、余某旺也就帮忙劝架,余某聪就大声说:“你们要打架去外面打,不要在家里打,家里在办大寿”,窦某富就扒开衣服给我们看,他说他的肠子漏出来了,他叫余某新送自己去医院,余某聪听见以后就说余某新喝过酒不要开车了,余某聪送就可以了。过了两三分钟我就看见门外停了余某旺的皮卡车,窦某富自己走到皮卡车上,他们就走了。我看见蔡某德头上在流血,余某旺跟蔡某德说让他去医院看看,蔡某德说要等着警察来,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

6.证人蔡某昌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02日,余某旺家办六十大寿,我去他家帮着看饭,之后就约着喝酒,我们一直喝到10月03日00时30分许,余某旺家就开始约着吃饵丝,我就进他家厨房去看他们煮饵丝,当时我看见厨房外面的桌子上坐着几个人,我能确定蔡某德坐在靠近厨房门的位置,还听见过窦某富的声音,知道他也坐在那张桌子,其他人我记不得了,我从厨房出来,坐在堂屋里面的凳子上刷抖音,就听见坐在靠近厨房那张桌子上的人声音大,但是说些什么内容我没听到,后我突然听见玻璃碎的声音,我就看向靠近厨房的那张桌子,蔡某德就从他原来坐的位置站起来,他的脸上和头上都是血,蔡某林也站着在那张桌子边,但是具体在哪个位置我记不得了,周围好多人就上去拉架,往院子里拉,具体是哪些人我没注意看,我一直坐在凳子上没有动,大概过了半分钟,我听见窦某富在堂屋前的过道上叫了一声“我这里受伤了”,我看向他,见他把上衣掀起来,见他腹部靠左侧有个伤口,伤口里有个东西出来了,我当时心里就觉得肯定是打架动刀了,我就约着余绍龙走了。

7.证人余某艳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2日我们在余某旺家做客就喝酒,到了凌晨吃宵夜的时候,我坐在客厅,就听到蔡某林说你这个人说话太拽了,我就把他拉到客厅坐着,之后就一群人围在一起,我还隐约听到有人说他已经报警了。

8.证人蔡某林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2日余某旺家办60寿,21时30分许我到余某旺家后我就在二楼和窦玉文、蔡金梅、窦学花和3、4个不知道名字的人一起吃酒。大概吃到00时左右我就到一楼院子里和余某旺吃了一杯酒,后我就抬着米线到厨房边的那张桌子上吃,当时桌子上坐着窦某富、蔡某德、杨某富,我们在吃米线的过程中窦某富和蔡某德还在哪里说些什么,我只记得我和窦某富说过我们两个才第一次认识,你不了解情况就不要乱说,窦某富和蔡某德还在哪里说什么我没有听清,过了一下就看见窦某富和蔡某德都站着,我看到蔡某德用右手打了窦某富左脸颊一嘴巴,窦某富被打了一嘴巴后就站起来了,蔡某德也就跟着站起来,我、杨某富和余某新也跟着他们两个站起了,窦某富下到台阶上和蔡某德对视了一下,窦某富就上前用右手打了蔡某德左眼一拳,蔡某德的头撞到玻璃,把玻璃撞碎了,他就气冲冲的向窦某富冲去,窦某富当时是被杨某富他们拉着了,我也准备过去拉架时余庭艳就把我拉到边上去了,旁边有6、7个人就去把他们拉开了。蔡某德说他要报警后就报警了,旁边的人说窦某富受伤了,余某旺就找了车把窦某富送走了,等了一下派出所的就到了,蔡某德是由蔡添贵、我、杨某富和蔡某德父亲送到医院的,我在车上问蔡某德和杨某富,窦某富肚子是怎么弄伤的,蔡某德和我说是他拿刀捅的窦某富,杨某富是说他也不知道窦某富怎么突然就受伤了,没有想到是蔡某德捅的,我还问过蔡某德他和窦某富是谁先动手的,蔡某德告诉我说是窦某富先打了他一嘴巴,他又打了窦某富一嘴巴,我就对蔡某德说,窦某富先动手的,他将窦某富捅伤会不会算是正当防卫,让蔡某德将到医院检查的单子保管好,杨某富还说蔡某德没有将窦某富捅伤还好,要是捅伤了还是老火的,蔡某德是在打了窦某富一嘴巴后捅伤窦某富的。我看到蔡某德冲向窦某富的时候有从桌子上顺东西的动作,但我没有看清他顺的是不是刀。

9.证人蔡某贵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2日早上08时许我到余某旺家做客帮忙,10月2日20时许,我就回家睡觉。10月3日凌晨1时32分蔡某林打电话(159××××××××)跟我说:“窦某富和蔡某德打架,快来处理一下”,挂了电话之后,我就立即起床去余某旺家,我就看到蔡某德在院子里的板凳上坐着,头上还有血,还有两个警察在现场调查,我跟警察说拉窦某富的救护车在东村的岔路口等着,蔡某德也有伤,一起送去吧,然后警察跟我说已经拍过照片了,先某去治疗,我就开着我的皮卡车(云MG××××)送蔡某德去医院,车的副驾驶乘坐的是蔡某旺乙(蔡某德父亲),后排乘坐的分别是蔡某德、杨某富、蔡某林,具体位置我没有看见,途中杨某富跟我说:10月3日凌晨00时许他们四五个人在一桌吃饵丝聊天,具体哪几个他没有说,窦某富跟蔡某德说:“大学毕业要好好的找工作,不要一直在家里闲着,公务员也不去考,我自己是公务员,你要跟我学习,我跟你们一起喝酒是给你们面子”,然后蔡某德回复窦某富:“喝过酒不要来教育我,不喝酒的时候再来跟我说,这里是花水社,不用来花水社教育我”,然后窦某富坐着用手打了蔡某德的脸一巴掌,蔡某德也坐着打了窦某富的脸一巴掌,过了一会,蔡某德站起来的时候窦某富用手打了蔡某德头部,致使蔡某德头部撞击厨房玻璃,蔡某德什么没有说,然后窦某富拿起桌子上的刀,准备去刺蔡某德,蔡某德看见了之后去抢窦某富手里的刀,争抢过程中不知道是蔡某德把水果刀抢过来刺了窦某富还是争抢过程中共同刺中窦某富不知道,窦某富说肠子露出了。

10.证人余某聪的证言,证实2023年10月02日12时许我去余某旺家做客帮忙,我一直在厨房帮忙。2023年10月3日00时许,我看见窦某富、蔡某德、余某新、杨某富、蔡某林他们坐在厨房门口的桌子上,蔡某德和余某新坐在靠近厨房门的凳子上,蔡某德坐靠近厨房的位置余某新坐靠近院子的位置,窦某富和杨某富坐在厨房的对面,窦某富坐靠近大门的位置杨某富坐靠近房子的位置,蔡某林单独坐在靠近楼梯的位置,蔡某林余某聪跟蔡某德是坐在对立面。我帮他们准备饵丝,杨某富、蔡某林和蔡某德的饵丝是我妹余某连端给他们的,窦某富的是我端给他的,余某新已经吃饱了,我从厨房拿了一片西瓜给他们,因为西瓜太大了,我把水果刀也放在桌子上了,当时水果刀放在桌子上靠近余某新的位置,并对他们说要吃西瓜的自己划,我就去大厅里面坐着去了。过了差不多20分钟我就听见玻璃响,我看见余某新拉着窦某富,余某新当时是站在窦某富背后拉着窦某富,窦某富还想上前去乱,当时我以为是窦某富和余某新在吵,于是我就把余某新拉开了,我将余某新拉开后有几个人在劝着窦某富不要吵,我也跟窦某富说不要吵,我说完之后窦某富就把衣服掀开跟我说他的肠子出来了,窦某富掀开衣服我就看到窦某富的小肚位置受伤了,我看到的时候还没看到流血,但是肠子已经漏出来了一点了,我看了之后我就和我妹妹余某连将窦某富送到了猴桥镇某某院。我出去后看到蔡某德当时是站在院子里,我还看到当时蔡某德的面部有血。

11.证人蔡某富的证言,证实我酒醉失忆了,发生了什么事情不知道。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窦某富的陈述,证实2023年10月2日,余某旺家办60大寿,我们到他家做客。到了3日凌晨1时左右,在吃宵夜的时候,蔡某德就倒了一杯啤酒来找我喝酒,我说喝不得了,蔡某德、蔡某林就不得,说我给是看不起他们,不给他们面子,我说他们年纪比我小得多,不兴这种讲话,他们小人还不配和我喝酒,更不兴这种压人喝酒。他俩就不得,一直寻我喝酒,蔡某林还说他在腾冲认识很多大哥,很吃得开的意思,蔡某德用手把那杯啤酒扒到我面前,里面的酒还撒出来,我就说蔡某德,不要乱了,再乱么我给你一嘴巴嘎。然后我就用右手背打了蔡某德脸部一下,我就弯下头接着吃饵丝,这时蔡某德就用手打了我后脑勺一下,我就站起来准备干,在我站起来的哪一下,蔡某德就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小水果刀捅向我一刀,当时我也没有注意他给捅着过我,我就往后退了一步,这时余某新、杨某富就来拦着我,我看蔡某德还要向我冲过来,我就抬手冲给蔡某德脸部一拳,他就往后倒,头砸到后方的窗子玻璃掉在地上,玻璃碎了一地,我就往后退了几步来到院子里看我右手食指有伤口,然后肚子也痒痛了一下,我撩开衣服一看,我肚子腹部被捅了一刀,肠子也流出来一点,这时蔡某林还冲向我准备打我,但被杨某富、余某新在我身旁拦着了,他还用脚踢过我腿部两脚,我说我的肚子被捅开了,肠子流出来了,有什么大仇大怨后面再说,不打了,这种大出血二三十分钟不克就会死了,后面在场的主人家余某聪、余某连就送我到了猴桥镇某某院医治,我媳妇到了之后就来到了腾冲某某医院。我的伤是蔡某德造成的,就是在他打还我巴掌,我站起来准备干的时候,蔡某德就用右手抓起桌子上的一把小水果刀向我捅来,当时捅了两刀,第一刀捅到我肚子上,第二刀捅过来把我右手食指划伤。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蔡某德的供述,证实2023年10月2日余某旺家做寿,邀约亲朋好友及寨邻去他家做客,我们吃饱后就打牌喝酒,差不多喝到晚上23时左右,我和杨某富从“小毕”家出来准备走着回家,我们路过余某旺家的时候,看见他家煮着宵夜,我们就约着进去准备吃一碗饵丝然后回家。在吃饵丝的时候,就听着蔡某林和窦某富在一起争吵,我就听见窦某富用傈便话说“要不是这种特殊的日子,我根本不会和你们在一起吃饭,和你们在一起吃饭是给你们面子。”我也用傈僳话说了一句“这里是在花水”,我才说完,他就动手打了我左侧脸颊一耳光,然后我还手用左手打了他右侧脸颊一耳光,打完后,我看见他从座位上离开,我以为我和窦某富的冲突是结束了我又吃了几嘴饵丝,等我抬起碗准备送去厨房的时候,他就一拳打在我的左眼眶上,之后我的头就撞到厨房的窗户上,当时玻璃碎了,我被打着后,我就顺手从桌子上拿得一把之前就放在桌子上的水果刀,捅了窦某富的腹部一刀,杨某富、余某新、蔡某林他们劝架,我拿着的水果刀是余某连从我手里抢走了,我就到旁边的凳子上坐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五、鉴定意见

1.腾公司鉴(伤)字[2023]第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窦某富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腾公司鉴(伤)字[2023]第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蔡某德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腾)公(司)鉴(物证)字[2023]35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①送检的“桌子边血迹”“院子边血迹”“水果刀”刀刃上可疑血迹检出人血;②送检的“桌子边血迹”“水果刀”刀把检出的STR分型与蔡某德在性别及D3S1358等21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04x1026;③送检的“院子边血迹”“水果刀”刀刃上可疑血迹检出相同的SIR分型,该STR分型与窦某富在性别及DBS1358等21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9.32x1026。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腾冲市××××××住宅,该住宅东、西两侧为巷道,南侧为窦玉文住宅,北侧为蔡某昌住宅。余某旺住宅坐西向东,正房为一间二层三格木架房,北侧厢房为一间二层二格木架房,厢房一楼北格为厨房,南格为杂物间,房屋院子、中堂及走廊上摆放有餐桌椅。中心现场位于厨房南侧走廊上,厨房门外走廊上靠厨房窗户放有一张木桌,桌面上有碗筷、饵丝、佐料等物品,桌面西南角放有一把黄色水果刀(塑料柄长10cm、刀刃长11cm、宽2cm),刀刃上有疑似血迹(原物提取了该水果刀);木桌东南侧走廊地面上有18cmX2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用棉签擦拭提取血迹1份);木桌桌面东侧及木桌东侧地面上散落有碎玻璃,木桌东侧凳子上方一扇厨房窗户的玻璃破损缺失;木桌南侧、院子西侧边沿地面上有被水冲洗过的疑似血迹(提取疑似血迹1份)。

2.辨认笔录,证实蔡某德于2023年10月4日经辨认指出腾冲市某某社3号余某旺家;余某旺家厨房;在余某旺家厨房外坐着吃饵丝的桌子;窦某富坐的位置;拿水果刀的位置;站着用刀捅窦某富的位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德、窦某生、蔡某旺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活体黄牛,经鉴定活体牛的价值为人民币6315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三名被告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某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窦某生、蔡某德、蔡某旺甲系共同犯罪,窦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德、蔡某旺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蔡某德、蔡某旺甲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故意伤害案中,蔡某德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德、窦某生、蔡某旺甲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手机3部、云MY××××五菱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云M×××××东风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扣押的水果刀1把,作为证据保存;扣押的黄牛拍卖款人民币475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德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窦某生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某旺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的手机3部、云MY××××五菱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云M×××××东风牌灰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扣押的水果刀1把,作为证据保存;扣押的黄牛拍卖款人民币475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映景
人民陪审员卢训
人民陪审员寸待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