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华、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3年9月4日于广东省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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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92民初9777号

原告:苏某华,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兴,男。

原告苏某华与被告广州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兴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苏某华支付赔偿金3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苏某华是由某某公司提供服务的《大话西游2》的游戏玩家,角色所在服务器为“尘缘未了”,角色ID:181××××,角色名称:平安××××,注册某某公司“藏宝阁”账号:×××××@163.com。苏某华在2023年3月17日上午登录该游戏后收到被罚款33.8元的游戏通知,多次拨打客服电话询问罚款原因,客服均以短信方式回复“查证属实”,却并未提供罚款依据。多次沟通后,对方客服仍以短信形式通某苏兴华所玩角色在某某公司《大话西游2》交易平台“藏宝阁”上的交易异常,且亦未说明异常的交易订单。苏某华认为,第一,其于某某公司《大话西游2》提供的官方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不应被罚款;第二,若某某公司认为其交易物品价格不当,应提供价格依据或对交易订单及物品进行退款退货处理;第三,该游戏判定苏某华违反《玩家守则》,但某某公司未说明其罚款所依据《玩家守则》的具体内容。综上所述,苏某华要求某某公司对其处罚期间造成的损失以及罚款行为进行赔偿。

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苏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游戏玩家在下载、进入游戏前均须与某某公司签署关于《大话西游》游戏的系列用户协议。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某某公司禁止游戏用户进行违规交易、线下交易,并有权对涉及交易异常的游戏角色采取“倒扣数值”等处罚措施。(一)用户协议基于苏某华与某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协议真实有效,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理应遵守。某某公司作为案涉游戏运营方,游戏玩家在下载、进入游戏前,均需阅读、浏览并点击同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用户守则》等协议,如玩家不同意用户协议的相关条款,可拒绝参与游戏。(二)用户协议明确约定某某公司有权对涉及违规交易、线下交易、交易数据异常等行为采取处罚措施。如《服务条款》第七条第8点约定:“用户同意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有通过使用外挂程序等方法进行的游戏作弊行为的依据。”《服务条款》第七条第9点约定:“如果某某公司发现用户数据异常或者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其他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bug或非正常游戏方式提升游戏角色数据、游戏内的角色排名等)的,某某公司有权根据本《条款》、游戏公约和玩家守则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禁言、暂时隔离、永久隔离、暂时禁止登录、强制离线、封停帐号、删除档案、冻结游戏虚拟物品、收回游戏虚拟物品、修改昵称、解散帮派、倒扣数值、暂时限制游戏行为。用户无权因此要求某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玩家守则》第一条约定:“若玩家违反本玩家守则的任一规定,除了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受到相应处罚外,玩家可能遭受以下一项或几项惩罚。(一)警告:警告仅仅是针对轻微违反游戏政策而做出的教育导向,它是用于正常管理游戏运行的一种方式……(十三)倒扣数值:针对游戏角色游戏数值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等级、金钱、经验等……”《玩家守则》第三条第10点约定:“宣传或进行线下交易:为了维护游戏世界中的洁净与和谐,凡是通过各种方式、行为传播或进行非官方交易平台的交易或其他非官方认可的线下交易,根据情况将有可能受到以下处罚:1、警告……”《玩家守则》第四条第(二)点约定:“……欺骗或试图欺骗GM:在游戏中,玩家不要试图利用我们对您的信任,做出某些欺骗或试图欺骗GM的行为。如若发现,我们将对该等玩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试图欺骗GM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误导GM、拒绝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任何试图‘诈骗’GM的行为。”二、案涉角色在藏宝阁交易中存在交易数据异常,且实施了违规交易、线下交易、欺骗游戏管理者(GM)的行为,某某公司有权根据用户协议相关内容对案涉角色采取处罚措施。(一)案涉角色在藏宝阁交易中存在交易数据异常,在众多玩家对案涉物品进行竞价的前提下,案涉角色以最低的竞价价格成功购买案涉物品。案涉角色ID号为181×××*8,处罚发生时游戏昵称为“平安××××”,系案涉物品的购买方,苏某华系案涉角色的实名认证人。卖家角色ID号为332×××*2,处罚发生时游戏昵称为“八号×××*8”,系案涉物品的出售方。案涉角色与卖家在藏宝阁交易中存在异常交易情况,导致交易数据异常,具体交易情形如下:(1)卖家于2023年3月9日21点21分在“藏宝阁”平台上架游戏虚拟物品“孟极”,上架价格为人民币4666元;(2)案涉角色于2023年3月10日14点19分在“藏宝阁”以4300元进行竞价,卖家于2023年3月10日14点20分予以拒绝;(3)卖家于2023年3月10日14点21分在“藏宝阁”提高“孟极”售价,出售价格调高至人民币4888元;(4)案涉角色于2023年3月12日13点24分在“藏宝阁”以3200元进行竞价,卖家于2023年3月12日13点30分同意竞价,最终“孟极”以人民币3200元成功交易。“孟极”在“藏宝阁”上架期间,曾有多个游戏玩家对孟极进行竞价,且竞价价格绝大多数远高于成交价格,但卖家均予以拒绝交易。此外,孟极最终的成交3200元的价格低于案涉角色的首次竞价4300元价格,按照交易惯例,卖家不可能无任何理由拒绝买家的高价竞价,最后以最低的价格对物品进行交易,案涉交易的数据明显异常于正常游戏交易行为,符合《服务条款》第七条第9点规定的情形。(二)案涉角色的交易行为符合线下交易、违规交易的特征,且案涉卖家系游戏职业商人,其承认案涉交易的线下交易行为。藏宝阁交易平台存在砍价机制,买家可通过藏宝阁平台对上架的虚拟物品进行砍价。现实中存在大量游戏玩家利用砍价机制,将虚拟物品以最低的价格进行交易,后通过线下补钱的方式进行线下交易及违规交易。案涉案涉角色线下交易的路径具体为:以藏宝阁可砍价范围内的最低价格(3200元)进行交易,再通过线下补钱的方式进行线下交易。本案卖家在聊天中明确提及案涉“孟极”系通过线下补钱的方式进行交易。综上,案涉角色在藏宝阁内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均符合线下交易的特征。(三)苏某华在与某某公司沟通中自称不认识案涉卖家,该说辞与现实情况并不一致,其存在欺骗游戏管理者(GM)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苏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苏某华系游戏《大话西游2》游戏玩家,在案涉某某公司游戏中有以同一手机号码绑定的×××××@163.com及07××××@163.com两个账号,对应注册ID为181×××*8及21×××*3。某某公司公司系游戏《大话西游2》的运营主体,负责为用户提供相关客户服务。

2023年3月17日,苏某华以ID为18×××*8,昵称为“平安××××”的游戏角色于服务器“尘缘未了”登录《大话西游2》后,在任务栏中收到“由于您的角色近期存在数据异常的情况,根据《玩家守则》相关条例,已限制您角色的交易和发言。您的限制时间还剩:0秒现决定扣除该角色338仙玉作为处罚金,您需要缴纳处罚,[我要悔悟]”的线下交易处罚任务。当日10时15分,苏某华提起“小易提单”类别的处罚问题申诉,问题信息的详细描述为“打客服电话说你这个答复没用,以他们的回复为准呢。”客服gm77650回复:“经过再三审核查证,您的角色在游戏内涉嫌线下交易违规被系统处罚了,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线下交易违规言论或进行线下交易等,具体请您查看任务栏-线下交易处罚任务。”10时19分,苏某华再次提起申诉,详细描述为“您好,请不要答非所问,我需要的是你们的处罚依据,你们处罚你们说违规就违规?玩家连知情权都没有么?玩家连什么事情违规了都不知道?就只能缴纳罚款对么?”客服GM21128回复:“亲爱的朋友,您好,查看到该角色在藏宝阁交易数据异常,故予以保护,需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解除保护状态,如无异常30天后的首次维护时以多善仙玉形式返还保证金。”10时45分,苏某华再度提起该类别申诉,问题信息详细描述为“您好,此角色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贵司关于线下交易的处罚通知,同时被限制部分游戏行为,现本人认为在游戏过程中未发生线下交易行为,对贵司的处罚行为不接受,请贵司提供处罚决定的详细依据。”gm77650回复:“经过再三审核查证,您的角色在游戏内涉嫌线下交易违规被系统处罚了,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线下交易违规言论或进行线下交易等,具体请您查看任务栏-线下交易处罚任务。”后苏某华又提起“游戏问题”类别的处罚问题申诉,标题为“线下交易处罚申诉”,问题信息详细描述为“本人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登录游戏后收到处罚信息,多次拨打客服×回复查证属实,并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多次沟通后短信通知我的角色在贵司藏宝阁平台上的交易异常。现有如下诉求,请协助:1、藏宝阁平台是贵单位认可的交易平台,我在藏宝阁平台上进行的交易,贵单位是否认可?2、如贵单位认为我在你们藏宝阁平台上交易的物品价格不当,请提供价格依据,退一步再讲,如价格不当,可以对我交易的物品进行退款退货操作。3、游戏判定我违反《玩家守则》,请说明具体违反《玩家守则》的哪一条?4、《玩家守则》中违反哪一条你们可以进行处罚缴纳仙玉?作为一个十几年的忠实玩家,希望贵司认真对待并对以上问题予以答复(请勿答非所问,敷衍了事),谢谢!”gm77650回复:“经过再三审核查证,您的角色在游戏内涉嫌线下交易违规被系统处罚了,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线下交易违规言论或进行线下交易等,具体请您查看任务栏-线下交易处罚任务。”该期间苏某华多次拨打客服电话询问罚款原因,某某公司以短信方式作出“【某某公司】尊敬的某某公司玩家您好,经过多次查证,您的角色违规属实,维持原处罚方式。为了维护游戏的公平性,一切非正常的游戏行为我们都是严厉打击的,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短信勿回,谢谢”“【某某公司】尊敬的某某公司玩家您好,关于您反馈的游戏问题,核实您近期于藏宝阁进行低价线下交易,建议回想近期藏宝阁交易情况,很遗憾没能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希望您调整好心情。祝您游戏愉快,短信请勿回复。”“【某某公司】尊敬的某某公司玩家您好,关于您反馈的游戏问题,经复查违规属实,目前维持原处理,希望您调整好心情。感谢您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等多次回复。某某公司方提供的电话申诉录音证据显示,苏某华在与某某公司进行电话沟通时明确表示与卖家并不相识,苏某华始终否认线下交易行为,且主张某某公司要求其“缴纳仙玉”的处罚措施不当。之后,苏某华向某某公司缴纳了338游戏虚拟物品“仙玉”,其该案涉账号已解除限制措施。

某某公司提供的(2017)粤广广州第0××××号公证书显示,玩家在下载及进入游戏前,须与某某公司签订《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用户守则》等系列用户协议,玩家须勾选“确认”上述协议方能登陆游戏,其中,《服务条款》第七条第9点约定:“如果某某公司发现用户数据异常或者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其他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bug或非正常游戏方式提升游戏角色数据、游戏内的角色排名等)的,某某公司有权根据本《条款》、游戏公约和玩家守则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禁言、暂时隔离、永久隔离、暂时禁止登录、强制离线、封停帐号、删除档案、冻结游戏虚拟物品、收回游戏虚拟物品、修改昵称、解散帮派、倒扣数值、暂时限制游戏行为。用户无权因此要求某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玩家守则》第一条约定:“若玩家违反本玩家守则的任一规定,除了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受到相应处罚外,玩家可能遭受以下一项或几项惩罚。(一)警告:警告仅仅是针对轻微违反游戏政策而做出的教育导向,它是用于正常管理游戏运行的一种方式……(十)收回游戏虚拟物品:对于玩家因欺诈或其他违规行为而获取的游戏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虚拟物品进行收回……(十三)倒扣数值:针对游戏角色游戏数值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等级、金钱、经验等……”第三条第10点约定:“宣传或进行线下交易:为了维护游戏世界中的洁净与和谐,凡是通过各种方式、行为传播或进行非官方交易平台的交易或其他非官方认可的线下交易,根据情况将有可能受到以下处罚:1、警告……6、收回游戏虚拟物品……”

另查明,案涉被处罚交易的交易物品是“孟极”,该交易卖家角色ID为33×××*2,游戏昵称为“八×××*8”。某某公司提供的卖家微信聊天记录时间戳证明,该卖家系职业游戏商人。2023年3月9日,该卖家在“尘缘未了”服务器“藏宝阁”交易平台上以4666元的价格上架案涉物品“孟极”,又于2023年3月10日将该物品价格上调至4888元。2023年3月9日至3月12日期间,平台上有较多买家对案涉物品进行竞价,最高达4500元,苏某华曾以4300元的价格进行竞价,但均被卖家予以拒绝。2023年3月12日,卖家以3200元与苏某华达成案涉物品交易,订单编号:308××××。苏某华的前后竞价差距较大,且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案涉物品同类价格,该笔订单被某某公司认定为相关交易数据异常。为证明苏某华就案涉物品进行过线下交易,某某公司已提供卖家方自认就案涉物品进行了线下交易的聊天记录,以及苏某华以该游戏另一ID为219××××的账号与卖家的临时添加好友记录等证据。在线庭审中,苏某华已承认其就案涉物品交易存在线下交易行为,但仍主张某某公司对其线下交易行为所作出“扣除338仙玉”的处罚没有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对苏某华的案涉游戏账号实施处罚是否有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苏某华系某某公司游戏《大话西游2》玩家,在注册账号时已阅读并同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等用户协议,上述协议是苏某华与某某公司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苏某华在通过某某公司游戏“藏宝阁”网上平台进行交易时应遵守以上协议,某某公司作为案涉游戏的运营者,有权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对玩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线下交易行为规避了游戏运营者的监管,扰乱了游戏秩序,某某公司对此予以禁止,并无不当。某某公司已在《服务条款》第七条第9点,《玩家守则》第一条、第三条第10点充分告知禁止线下交易行为,并对线下交易的处罚措施类型进行了告知。其中,《玩家守则》第一条所约定“倒扣数值”之处罚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扣除游戏角色等级、金钱、经验等“数值”,案涉游戏《大话西游2》中的“仙玉”为虚拟物品,属于游戏数值,某某公司针对苏某华的线下交易行为作出“现决定扣除该角色338仙玉作为处罚金”的处罚属于《玩家守则》第一条所约定“扣除数值”的处罚,该处罚措施有相关依据,合理合法。综上,对苏某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麦应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盖章区)

法官助理魏浩翰

书记员谢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