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和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9日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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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湘0525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和品,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2年12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日由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洞检刑诉〔202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和品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和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和品为获取非法利益,谎称自己认识国防科技大学校长黎湘、南海舰队“向某”、湖南省教委领导“肖勇”等人,虚构自己能帮助肖某1为其孙子肖某杰从部队转到士官学校读书,虚构一所不存在的“湖南军事学院”,称自己能帮助肖某1为其孙女肖某晶录取至该学校,后又谎称自己能帮肖某晶录取至国防科技大学读书,以需要请客、送礼、拉关系等理由多次向肖某1、肖某1女儿肖某2诈骗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肖和品向肖某1谎称自己认识南海舰队“姓向的”,能通过“姓向的”关系帮肖某杰从部队转到蚌埠海军士官学校读书。肖某1信以为真。肖和品要求肖某1出钱打点关系。肖和品要其女儿肖某2多次转账给肖和品。2020年4月5日,肖和品称已安排肖某杰至安徽士官学校读潜水员,又以转专业需要开支为由向肖某1一家骗取钱财。2021年1月7日,肖和品以钱太少、去浙江拉关系为由继续要求肖某1一方转账给自己。2021年3月16日,又以肖某杰将要入学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肖某杰最终未能就读任何一所学校。

2.2020年4月份,肖和品向肖某1谎称自己认识国防科技大学校长黎湘,能帮肖某晶录取至国防科技大学读书。肖某1信以为真。肖和品要求肖某1出钱打点关系。肖和品要其女儿肖某2多次转账给肖和品。期间,肖和品向肖某1、肖某2谎称黎湘说肖某晶分数太低,需要更多的钱打点关系,肖某2便继续向肖和品转账。2020年4月26日,肖和品编造了一个不存在的“湖南军事学院”,向肖某2称其女儿入学该学校的事情已落实好,期间肖和品虚构自己要请湖南省教委领导肖勇等人吃饭打点关系诈骗被害人钱财。至2020年7月份,肖和品又谎称肖某晶已被国防科技大学录取,称自己要请黎湘吃饭,继续诈骗肖某1等人的钱财。之后又编造交军训押金、拉关系的事泄露等事由诈骗被害人钱财。2020年8月18日,肖和品又称肖某晶已被正式录取,因为分数线达不到,在网上不做公布,但会有正式的录取通知书,直至当年9月份,国防科技大学已开学,肖和品已不回复肖某2的信息,数个月后肖和品又联系肖某2称要交3000元的军训押金以防止其女儿当逃兵,肖某2交钱后肖和品又不再回复肖某2的质问。肖某晶始终不能进入肖和品所称的学校就读,最终由自己考入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读书。经核实,案发时肖某晶的高考分数为463分。

经统计,肖和品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肖某2多次向肖和品转账共计111200元。案发后,肖和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肖和品的供述,被害人肖某1、肖某2的陈述,证人肖某3、肖某晶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和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肖和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肖和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和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肖和品虚构其认识南海舰队领导、湖南省教委领导、国防科技大学校长,可以通过花钱打点关系解决肖某2子女就读军事院校的事实,诈骗肖某2钱款共计111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肖和品与肖某1同宗同族,两人因修缮宗族祠堂时相识。2019年5月左右,肖和品对肖某1称其认识南海舰队一向姓领导,可以花钱打点关系把肖某1的孙子肖某杰(肖某2儿子)搞到蚌埠海军士官学校读书。肖某1信以为真并将此事告知其女儿肖某2。肖和品以肖某杰就读士官学校、调换专业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肖某2要钱,肖某2均按要求向其转款。肖和品未能帮助肖某杰就读任何士官学校。

2.肖和品对肖某2称其与国防科技大学校长熟识,且其亲戚在湖南省教委,可以花钱打点关系把肖某2的女儿肖某晶搞到国防科技大学读书。肖和品以需要钱打点关系、交纳军训押金、拉关系的事泄露需要花钱平息等为由多次向肖某2要钱,肖某2均按要求向其转款。肖和品未能帮助肖某晶就读国防科技大学。

被告人肖和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肖某2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肖和品的供述,被害人肖某2的陈述,证人肖某1、肖某3、肖某晶的证言,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说明,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和品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肖和品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肖和品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对肖和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和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剑培
审判员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朱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丽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