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25号行政法规
行政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

2025年10月13日
《第14/2025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岑浩辉于2025年10月8日制定,并于2025年10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行政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负责向行政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并隶属行政长官运作。

第二条
职责

秘书处具下列职责:

(一)向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取得行政会会议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二)向行政会委员提供所需的技术辅助、资料或文件;

(三)处理行政会的文书及提供行政辅助;

(四)进行必要的联系以确保被召集人及被邀请人士出席会议;

(五)处理行政会及秘书处的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向行政会发言人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组成

秘书处的组成如下:

(一)秘书长;

(二)顾问。

第四条
统筹

一、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统筹。

二、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长官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任。

三、行政长官终止职务时,秘书长亦终止职务,但须维持工作至委任新的秘书长为止。

第五条
秘书长的职权

秘书长具下列职权:

(一)处理行政会的文书及发出会议召集书;

(二)将接获的函件登记在专有簿册后呈交处理;

(三)妥善编排行政会的档案、资料库及各种簿册,并分配秘书处的工作;

(四)管理在秘书处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

(五)列席会议及缮立会议纪要;

(六)宣读行政长官指定的文件;

(七)向行政会委员分发会议纪要,以便作出更正及续后签名;

(八)向行政会委员提供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九)签署行政会的文件;

(十)执行与行政会正常运作有关的行政长官指示及由行政长官指定的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工作。

第六条
顾问

一、秘书处可向行政长官建议聘用具高等教育学历或具履行职务所需的特别资格的人士担任顾问职务。

二、秘书处的顾问按行政长官及秘书长指示提供专业辅助。

三、顾问由行政长官以定期委任或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任用,并由任用批示订定其报酬。

四、顾问的报酬为公共行政部门领导及主管职位中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五。

五、顾问不得因超时工作而享有任何酬劳或补助。

六、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以定期委任任用的顾问有权收取按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赔偿性补偿。

七、顾问享有乘坐空中运输商务客位的权利。

八、凡未载明于本行政法规的所有事宜,对顾问悉依澳门公职制度办理。

九、在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在有需要时指定行政长官办公室或司长办公室的顾问向秘书处提供协助,列席行政会会议,并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七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

政府总部事务局负责向秘书处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并向秘书处提供运作所需的人员。

第八条
义务

秘书长、顾问及在秘书处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一般义务,尤其须对交由其处理或因执行职务而得知的事项遵守热心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三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九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秘书处的编制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政府总部事务局人员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转入政府总部事务局,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四、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数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十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载于秘书处运作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一条
废止

废止:

(一)第26/2011号行政法规《行政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

(二)第23/2023号行政命令。

第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岑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