稂某群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稂某群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于湖南省株洲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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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202民初1106号
原告:稂某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丽,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男。
原告稂某群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宏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稂某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7日起算到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唐某于2020年向原告稂某群借款12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只能诉之贵院,祈盼依法判决如所请。
被告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稂某群和被告唐某因业务往来认识,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被告跟原告说因资金周转想向原告借款,原告就分两次共向被告借款12000元,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钱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原告稂某群已经提交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内容,能够认定原告稂某群与被告唐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还款12000元的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只能从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5月7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从2020年11月7日起算没有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稂某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稂某群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从2024年5月7日开始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01********,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审判员 | 唐玲 | |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 ||
| 书记员 | 贺宏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