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子谋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子谋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于安徽省芜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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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6683号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3#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8871359H。
法定代表人:左敦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健,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子谋,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
被告:李东林,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路××号。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与被告李子谋、被告李东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健、潘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子谋、被告李东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子谋、支付租金508438.83元、留购价款100元、迟延利息(2023年10月14日前8748.6元、及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0.8‰计算的迟延利息);2.被告李子谋支付律师费12490元;3.被告李东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全部款项付清之前,山河智能牌旋挖钻(型号SWDM160H2、机号×××3A)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将案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1、2项债务;如不足清偿,则不足部分由李子谋继续清偿,如超过,则超过部分归李子谋所有;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子谋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李子谋将其所有的山河智能牌旋挖钻出售给原告,转让价款70万元,风险抵押金3.5万元,之后再从原告处租回。融资租赁期限24个月,每月需支付租金31966.99元,每月20日为还款日。李子谋付清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应以100元留购租赁物。李子谋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视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或者要求提前结清全部租金,李子谋还需承担迟延利息、原告维权费用等。发生纠纷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原告与李东林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东林为李子谋《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子谋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李子谋、李东林均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出卖人(甲方)张强与买受人(乙方)李子谋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运费:产品名称旋挖钻、品牌山河智能、机型SWDM160H2、机号×××3A、单价130万元。二、付款方式:(一)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七日内向甲方给付购机首付款60万元,并于七日内向甲方付清尾款70万元。(二)若第三方或第三人代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物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网银转账、微信、支付宝转款等形式,应备注说明款项用途,甲方则视为乙方支付款项,无须单独出具代付说明,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三、交付及验收:(一)交付时间: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给付的购机首付款项当日履行交货义务;(二)交付地点:襄阳;(三)标的物交付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标的物接收确认书》,交接设备及附带的物品和资料。至此,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交付义务,乙方已接收标的物。《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附件:《标的物接收确认书》;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同日,李子谋向张强出具《标的物接收确认书》,确认收到《买卖合同》约定的旋挖钻机,张强交付的标的物机型、机号、数量、质量、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及方式等均符合合同约定。
2022年7月22日,李子谋向张强转账汇款63.5万元;附言首付和保证金。张强出具收到李子谋购买1台旋挖钻机(机型SWDM160H2、机号×××3A)首付63.5万元(包含风险抵押金3.5万元)的条据。
2022年7月19日,出租人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李子谋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JHGRN220719001)。约定,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要求,以售后回租租赁方式,购买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资产,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有关款项。合同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第一条、定义。1.1转让价款:出租人受让资产而支付给承租人的对价,其金额与融资租赁本金金额相同。1.3起租日: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首笔资产(即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1.4租赁期:自起租日起至承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租赁物为止的期间。第二条、资产的购买。2.1出租人以向承租人出租为目的向承租人购买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2.2资产转让的价款详见附件1。2.4资产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附件3);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资产后,承租人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承租人履行完交付义务后,出租人自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之日取得资产的所有权。2.5鉴于出租人取得资产所有权的同日,即依据本合同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未导致承租人对资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状态发生改变,因此出租人无需对资产进行验收。承租人保证资产的完好性、真实性、合理性。如有不符,后果由承租人承担。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与质量瑕疵。3.1出租人同意将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3.2承租人出具附件3《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视为向出租人履行资产交付义务,承租人签署附件6视为出租人已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第四条,租金、租赁期、风险抵押金。4.1承租人应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本金即资产转让价款。租赁利率为固定利率。租赁利率见附件1约定。4.2租金支付日为出租人收款日。4.4租赁期见合同附件1,租赁期为不变期限。4.5为保证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承租人应在起租日前向出租人交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4.6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出租人有权以风险抵押金冲抵已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延迟利息、其他应付款项等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出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调整或细化抵扣顺序。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维修及保养。5.1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第六条、租赁期满后的处理。租赁期间届满,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后,承租人以留购价格100元按“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第七条、合同提前加速到期。7.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提前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租金、迟延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1)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任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八条、违约责任。8.2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利息。8.3双方一致约定并认可本合同7.1(1)至7.1(13)为承租人根本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4)出租人选择采取上述(1)、(2)、(3)款救济方式,承租人还应承担出租人主张并行使权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出租人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8.4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人的债务:(1)迟延利息;(2)风险抵押金(如有且需补足);(3)其他款项(如有);(4)逾期租金;(5)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有权单方面变更或细化上述清偿顺序。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足以覆盖当期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选择承租人支付款项的租赁本金还是租赁利息。第十一条、其他。11.2(5)承租人同意,本合同签约处约定的乙方住所地或日后书面变更后的地址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只要发送至本合同载明的承租人住所地或日后书面变更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11.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向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6本合同由正文和附件构成,本合同可采用电子签或纸质签。11.7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方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专用章(印章);乙方李子谋(签名、按印)、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
附件1,《融资租赁要素》(合同编号DJHGRN220719001)。融资信息:租赁物转让价款70万元,还租方式见《租金概算表》和《还款计划表》,租赁期限24月,风险抵押金3.5万元,首期租金支付日放款后次月后20日,租赁利率(年利率)固定利率,以2022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26.16基点确定(1个基点=0.01%),延迟利息、留购价款:见合同约定。说明:按月付租,首期租金支付日为放款后次月20日。收款账户:账户名称李子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银行账号6222××××××××。承租人应及时确认转让价款到账情况,若承租人未及时确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付租金。扣款账户内容同收款账户。在整个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承诺:承租人须于每一租金支付日之前将所需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作为向出租人缴付的租金。租赁物清单:设备种类旋挖钻、设备品牌山河智能、设备型号SWDM160H2、设备机号×××3A、购机价格130万元、发动机号×××97,车身颜色绿色。声明/致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本人仔细阅读了贵公司和本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并自愿遵守合同的约定。出租人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专用章(印章),承租人李子谋(签名、按印)。
附件2,指示付款通知书,皖江金融租赁公司:……,请贵司将转让价款70万元支付至本人指定账户(详见合同附件1)。转让人(承租人)李子谋(签名、按印)。
附件3,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本人确认并陈述如下:自本《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出具之日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1所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自本人转移至贵公司。转让人(承租人)李子谋(签名、按印)。
附件5,租金概算表,假定起租日为2022年7月19日,还款日为还款月20日,自第1期至第24期每期应还租金均为31966.99元。甲方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专用章(印章),乙方李子谋(签名、按印)。
附件6《交付确认书》,承租人李子谋收到品类旋挖钻、品牌山河智能、型号SWDM160H2、机号×××3A,该机械完好无损,随机配件清单验收齐全,承诺无异议。接收人李子谋(签名、按印)。
《委托书》,致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承租人李子谋于2022年7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DJHGRN220719001的《融资租赁合同》,现就此合同项下的售后回租设备转让价款委托张强代为收取。上述委托事项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均与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无关,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张强、账号×××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委托人李子谋(签名、按印)。
张强、李子谋分别向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产权无瑕疵承诺书》,张强承诺《买卖合同》项下,李子谋承诺合同编号DJHGRN22071900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标的物售前属我方所有,产权清晰,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标的物信息均为:品类旋挖钻机、品牌山河智能、机型SWDM160H2、机号×××3A、合格证;如后期因标的物所涉及销售前产权问题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方承担。承诺方张强(签名、按印)、李子谋(签名、按印)。
附件2、3、5、6,《委托书》《产权无瑕疵承诺书》,日期均为2022年7月19日。
2022年7月19日,债权人(甲方)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与保证人(乙方)李东林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JHGRN220719001)。约定,第一部分、专用条款。一、保证担保信息。债务人(承租人)李子谋,被担保合同(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被担保合同号(主合同号DJHGRN220719001),融资租赁初始本金70万元。二、通知信息。收件人(保证人):李东林,联系地址: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路××号。三、其他约定。本合同由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组成,各部分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乙方认可本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为确保债务人(即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依约正常履行其对债权人(即主合同项下的“出租人”)的合同义务(债务信息详见专用条款中对应的“保证担保信息”,相关债务合同简称为“主合同”),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对甲方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连带保证。第二条、主债权。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违约金债权等)。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范围。乙方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按照主合同向甲方支付的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费用)、……。第五条、保证期间。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本合同对应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2前款所述“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依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十条、保证责任的承担。1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第十一条、通知。11.3乙方同意,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联系地址或日后书面变更后的地址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只要发送至本合同载明的乙方地址即视为送达,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2年7月25日,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按约,在扣留3.5万元风险抵押金后,将剩下租赁物转让价款66.5万元转账支付至委托书中李子谋指定收款的张强账号;摘要及附加信息均为:机械金融事业部李子谋支付转让价款。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收取了第1-7期租金,每期租金31966.99元,合计租金223768.93元;自第8期起,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未再收到租金。
另查明,2022年9月19日,甲方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方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编号WJXZ2022081)。约定,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骆臣飞、江琦、陈凯、……组成的律师团队在甲方与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与本案相关的法律程序的代理人。第五条、律师费代理费。1.甲方主诉案件。(1)费用标准:对于甲方为原告的案件,该案件代理费总则额为诉讼时点剩余租金的2.3%。(2)费用支付:第一阶段:甲方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案件代理费总额的30%:第二阶段:甲方取得案件生效判决文书(含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调解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案件代理费总额的40%;第三阶段:执行终结(包括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以及终结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案件代理费总额的剩余30%。《委托代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附件《委托案件清单》(2023年10月16日),承租人共13人,列明本案预估代理费12490元(备注案件全流程)。2023年11月17日,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开具票面金额59142元律师代理费№17950087的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上述事实,有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标的物接收确认书》、铭片(钻机主要技术参数)、照片、收款收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产权无瑕疵承诺书》《委托书》《保证合同》、交通银行回单、还款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及附件、发票;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李子谋支付租金508438.83元。
李子谋将旋挖钻机出售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再与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旋挖钻机租回,双方之间为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关系。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按约支付旋挖钻机转让价款,李子谋应当按约支付租金。
2023年2月20日,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第7期租金系最后收取的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任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主张合同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提前收回。故,李子谋应支付全部未付17期租金543438.83元(31966.99元/期×17期)。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约定,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出租人有权以风险抵押金冲抵已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等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风险抵押金3.5万元冲抵后租金为508438.83元。故,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李子谋支付迟延利息(2023年10月14日前8748.6元、及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0.8‰计算的迟延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0.5‰向出租人支付延迟利息。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的迟延利息计算标准与该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约定的迟延利息计算标准与法不悖,据此,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的迟延利息计算标准应为日0.5‰。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视为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向李子谋主张合同全部未付租金。
迟延利息计算方式为:31966.99元×0.5‰/天×逾期天数。
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即第8-15期租金的逾期天数分别为:216天、185天、155天、124天、94天、63天、32天、2天,合计871天,2023年10月22日前的迟延利息为13921.62元(31966.99元×0.5‰×871天)。
故,本院支持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主张为,按日0.5‰标准计算,2023年10月22日前的迟延利息为13921.62元,及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租金508438.83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利息。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李子谋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融资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后,以留购价格100元留购租赁物。该名义价格为租赁物象征性对价,双方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留购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其适用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李子谋按约履行完毕租金义务;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因李子谋未按约支付租金,提起诉讼,租金因此加速到期,并非租赁期间届满。李子谋也未按约履行完毕租金义务;故其以留购价格100元留购租赁物的条件不成就;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为主张租赁物归其所有,而李子谋支付留购价款100元的法律后果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两项诉请逻辑上存有矛盾。故其主张,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李子谋支付律师费12490元。
《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约定,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主张并行使权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故,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事实有据。
《委托代理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第一阶段: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案件代理费总额的30%:第二阶段: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取得案件生效判决文书(含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调解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案件代理费总额的40%;第三阶段:执行终结(包括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以及终结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支付该案件代理费总额的剩余30%。因案件存在经一审阶段即生效、也可能存在经一、二审阶段方才生效等情形,该约定并不确定;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支付整个过程的律师费为12490元;故,该约定难以作为认定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的依据。
本院就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主张,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并综合考量法律事务的期限长短、难易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因素;酌定支持7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全部款项付清之前,山河智能牌旋挖钻(型号SWDM160H2、机号×××3A)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将案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1、2项债务;如不足清偿,则不足部分由李子谋继续清偿,如超过,则超过部分归李子谋所有。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主张提前收回合同全部未付租金,即租金加速到期。其与确认所有权并不冲突,且《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由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资产后,承租人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履行交付义务。承租人履行完交付义务后,出租人自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之日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故,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确认所有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诉请其拍卖、变卖案涉租赁物,并将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2023年9月11日,起诉状副本邮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即李子谋确认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地址,10月27日被退还,视为已送达。故,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催告李子谋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参照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李子谋应当在2023年11月12日前支付租金。李子谋逾期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主张李东林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东林与皖江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李子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李子谋应支付的租金,……,皖江金融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费用);在李子谋未按时、足额向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支付任一期租金,皖江金融租赁公司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且皖江金融租赁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其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东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子谋追偿。
李子谋、李东林未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子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08438.83元及迟延利息(按照日利率0.5‰计算,2023年10月22日之前的迟延利息为13921.62元;及自2023年10月23日至508438.83元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利息)。
二、被告李子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500元。
三、山河智能牌旋挖钻机(机型SWDM160H2、产品编号×××3A、发动机编号×××97)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将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
四、被告李东林对被告李子谋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东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子谋追偿。
五、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8元,减半收取计4549元,由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李子谋、被告李东林共同负担4524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李柏东 | |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 ||
| 书记员 | 孙非非 | |
| 速录员 过 锐 | ||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九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