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其x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王x、其x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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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421民初163号
原告:王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现住阿xx旗xx乡xx。
被告:其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职工,现住阿××旗××镇天骄××楼××单元××室。
原告王x与被告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其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90元(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5000×3‰×26个月),本息合计5390元;2020年10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3‰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王x放弃起诉中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偿还。
被告其x未作答辩,亦未提举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6日,被告其x向原告王x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6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其x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其x向原告王x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其x签名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其x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告王x要求被告其x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其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其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x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其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朱敏 | |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 ||
| 书记员 | 乌日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