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李伟民等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日于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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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鄂0802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山东省荣成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荆门市××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邹丽娜,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伟民,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新郑市。202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6月24日投案临时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6月26日被荆门市××局东宝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建平,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2012年3月27日因赌博被溧水县××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7月31日被抓获,8月2日被荆门市××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威,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荆门市××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菊芳,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东检刑诉〔202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振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在荆门市看守所通过科技法庭视频参与庭审全程,辩护人陈杰、邹丽娜、何诗忆、李永波、谢菊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成、李伟民商量以他人的名义在武汉注册公司向社会非法集资,二人商议后决定以李伟民的女友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诺给王某集资额2%的提成,王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成、马敏(化名“马某”)等人便与武汉恒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童慧商谈场地租赁合作事宜。

2019年5月,王成、李伟民租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华铭写字楼A栋1404室作为办公室,招募业务团队在荆门城区以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喜乐园健康管理”投资项目,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经马敏(按集资额的2%提成)介绍,王成邀约被告人顾建平(化名“高峰”)带领团队到荆门城区非法集资,王成、李伟民与顾建平约定团队按集资额的44%提取佣金,垫资款按2倍提成,如果客户续单则给业务员提成2%,顾建平带领“戚瑞”(身份不详)、“江雅雯”(身份不详)等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朋友间转告等方式公开宣传“喜乐园健康管理合作项目”,将王某包装成拥有多家企业的高学历成功人士,谎称公司经营生态山庄、连锁超市等项目,以月息1.8%-2.3%、投资享额度优惠、送礼品、老客户拉新客户发介绍费等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顾建平带领的团队为逃避追查均使用假名,并使用王成、李伟民提供的电话号码、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顺利开展非法集资业务,2019年6月19日,王成、李伟民以王某的名义在武汉市注册成立武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17日以王某的名义在荆门注册成立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同年7月23日,王成、李伟民安排王某代表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童慧见面并签订《合作协议》,之后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至武汉恒河生态农庄等地参观、考察、旅游。截止2019年7月13日,顾建平的团队在荆门城区非法集资共计440400元,提成共计232800元。

2019年7月,因顾建平团队的业绩较差离开荆门,王成邀约被告人李威(化名“李鑫”)带领团队到荆门城区非法集资,李威带领郭某(化名“顾某”)、黄志勇(化名“黄某3”)、刘文忠(化名“刘某2”)、刘长胜(化名“李某4”)、“胡定新”(身份不详)、“李青青”(身份不详)等业务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在荆门城区非法集资,团队前期按集资额的42%提取佣金,后期按集资额的38%提取佣金,垫资款按2倍提成,如果客户续单则给业务员提成2%。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相信该公司有实体产业不会跑路,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至武汉恒河生态农庄、罗田县三里畈温泉酒店、钟祥市××参观、考察、旅游,谎称公司经营、参股生态山庄、连锁超市、温泉酒店等项目;同时,王成、李伟民租赁武汉市武昌区××字桥路51号的门面(仅支付6万元押金)开始装修武汉汇捷鲜超市,在装修期间,二人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到超市门口参观,出租方见状害怕二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2019年9月4日与王成签订《免责声明》,后因二人拖欠装修工程款且未支付房租,出租方将门面收回。同年9月25日,二人以财务人员陈伟的名义在武汉市注册成立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1月底,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二人租赁东宝区长宁大道68号金地广场的房屋并开始安装超市招牌。之后因王成、李伟民、李威等人的内部矛盾,李威带领团队离开荆门。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12月25日,李威带领的团队集资共计1062300元,提成共计441700元。

2019年12月,李伟民邀约顾建平带领团队回到荆门城区非法集资,顾建平带领“王亮”(身份不详)、“刘伟”(身份不详)、“李飞”(身份不详)及黄志勇、郭某、刘文忠等业务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在荆门城区非法集资,团队按集资额的38%提取佣金,垫资款按2倍提成,如果客户续单则给业务员提成2%。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相信该公司有实体产业,在金地广场房屋装修期间,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老人到超市门口参观。2020年5月25日,王成、李伟民以陈伟的名义在荆门市注册成立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门汇捷鲜生鲜超市于5月底开始营业,因王成、李伟民等人不在意超市的经营及盈亏,该超市营业1个月后关闭。2020年下半年,王成通过童慧出面再次租赁武汉市武昌区××字桥路51号的门面,装修并经营武汉汇捷鲜超市,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到超市内参观,在超市经营1个月左右后,王成将武汉汇捷鲜超市改名为武汉汇羽优鲜生活超市,期间很多老人、供货商在超市门前向王成索债,该超市后来在出租方的要求下清退关门。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7月13日,顾建平带领的团队在荆门城区集资共计2069381元,提成共计524581元。

王成、李伟民将集资款的绝大部分用于返本付息、提成佣金、开展集资活动、本人抽成、消费、租房、清偿债务等方面。2020年9月,王成、李伟民便停止还本付息,在无法还本付息后,二人仍口头承诺有能力并会退还荆门被害人的本息,之后便逃离荆门。经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等人在荆门向杭某、蒋某等82人集资共计3572081元,利息折抵本金后欠付2281131元;顾建平团队集资金额2509781元,利息折抵本金后欠付1790471元;李威团队集资金额1062300元,利息折抵本金后欠付490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民、顾建平向××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王成、李伟民、顾建平参与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李威参与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伟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顾建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王成辨称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属实,其对集资诈骗事宜不知情,未参与组织和具体事宜亦没有获利,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李伟民辨称指控其参与集资诈骗时间不属实,其未参与公司成立和决策,无诈骗的故意,已退赔部分集资款,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顾建平辨称对团队集资诈骗金额认定有异议,其仅根据王成、李伟民安排进行宣传。

被告人李威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其对空壳公司的事情不知情,个人获利较少且未用于个人支出。

被告人王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有经营实体没有虚构事实,无非法占有目的,集资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王成到案后积极配合××机关调查,已退还部分集资款,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依法减去已支付利息;3、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李伟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伟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李伟民未与他人共谋,亦无非法占有目的,在公司没有决策权,仅负责财务,系履行职务行为,个人获利较少且集资款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2、被告人李伟民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法律定性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还赃款,可从轻处罚;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顾建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建平系自首;2、被告人顾建平系从犯,参与程度不高,起辅助作用;3、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个人获利较少,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4、被告人顾建平应视为单位犯罪参与者惩处;5、顾建平涉及集资金额及提成应低于审计数额,根据其庭审供述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应予以扣减,另其已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威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2、李威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以单位犯罪的参与者定罪处罚;3、李威的集资金额,应将郭某及未参与提成的部分予以扣除;4、李威系从犯,属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庭困难,获利较少,愿意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成、李伟民商量以他人的名义在武汉注册公司向社会非法集资,二人商议后决定以李伟民的女友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诺给王某集资额2%的提成,王某表示同意,之后王成、马敏(化名“马某”)等人便与武汉恒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童慧商谈场地租赁合作事宜。

2019年5月,王成、李伟民租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华铭写字楼A栋1404室作为办公室,招募业务团队在荆门城区以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喜乐园健康管理”投资项目,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经马敏(按集资额的2%提成)介绍,王成邀约被告人顾建平(化名“高峰”)带领团队到荆门城区非法集资,王成、李伟民与顾建平约定团队按集资额的44%提取佣金,垫资款按2倍提成,如果客户续单则给业务员提成2%,顾建平带领“戚瑞”(身份不详)、“江雅雯”(身份不详)等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朋友间转告等方式公开宣传“喜乐园健康管理合作项目”,将王某包装成拥有多家企业的高学历成功人士,谎称公司经营生态山庄、连锁超市等项目,以月息1.8%-2.3%、投资享额度优惠、送礼品、老客户拉新客户发介绍费等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顾建平带领的团队为逃避追查均使用假名,并使用王成、李伟民提供的电话号码、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顺利开展非法集资业务,2019年6月19日,王成、李伟民以王某的名义在武汉市注册成立武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17日以王某的名义在荆门注册成立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同年7月23日,王成、李伟民安排王某代表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童慧见面并签订《合作协议》,之后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至武汉恒河生态农庄等地参观、考察、旅游。截止2019年7月13日,顾建平的团队在荆门城区非法集资共计440400元,提成共计232800元。

2019年7月,因顾建平团队的业绩较差离开荆门,王成邀约被告人李威(化名“李鑫”)带领团队到荆门城区非法集资,李威带领郭某(化名“顾某”)、黄志勇(化名“黄某3”)、刘文忠(化名“刘某2”)、刘长胜(化名“李某4”)、“胡定新”(身份不详)、“李青青”(身份不详)等业务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在荆门城区非法集资,团队前期按集资额的42%提取佣金,后期按集资额的38%提取佣金,垫资款按2倍提成,如果客户续单则给业务员提成2%。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相信该公司有实体产业不会跑路,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至武汉恒河生态农庄、罗田县三里畈温泉酒店、钟祥市××参观、考察、旅游,谎称公司经营、参股生态山庄、连锁超市、温泉酒店等项目;同时,王成、李伟民租赁武汉市武昌区××字桥路51号的门面(仅支付6万元押金)开始装修武汉汇捷鲜超市,在装修期间,二人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到超市门口参观,出租方见状害怕二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2019年9月4日与王成签订《免责声明》,后因二人拖欠装修工程款且未支付房租,出租方将门面收回。同年9月25日,二人以财务人员陈伟的名义在武汉市注册成立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1月底,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二人租赁东宝区长宁大道68号金地广场的房屋并开始安装超市招牌。之后因王成、李伟民、李威等人的内部矛盾,李威带领团队离开荆门。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12月25日,李威带领的团队集资共计1062300元,提成共计441700元。

2019年12月,李伟民邀约顾建平带领团队回到荆门城区非法集资,顾建平带领“王亮”(身份不详)、“刘伟”(身份不详)、“李飞”(身份不详)及黄志勇、郭某、刘文忠等业务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在荆门城区非法集资,团队按集资额的38%提取佣金,垫资款按2倍提成,如果客户续单则给业务员提成2%。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相信该公司有实体产业,在金地广场房屋装修期间,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多次组织老人到超市门口参观。2020年5月25日,王成、李伟民以陈伟的名义在荆门市注册成立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门汇捷鲜生鲜超市于5月底开始营业,因王成、李伟民等人不在意超市的经营及盈亏,该超市营业1个月后关闭。2020年下半年,王成通过童慧出面再次租赁武汉市武昌区××字桥路51号的门面,装修并经营武汉汇捷鲜超市,王成、李伟民与集资团队组织旅游大巴将荆门地区的老人带到超市内参观,在超市经营1个月左右后,王成将武汉汇捷鲜超市改名为武汉汇羽优鲜生活超市,期间很多老人、供货商在超市门前向王成索债,该超市后来在出租方的要求下清退关门。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7月13日,顾建平带领的团队在荆门城区集资共计2069381元,提成共计524581元。

王成、李伟民将集资款的绝大部分用于返本付息、提成佣金、开展集资活动、本人抽成、消费、租房、清偿债务等方面。2020年9月,王成、李伟民便停止还本付息,在无法还本付息后,二人仍口头承诺有能力并会退还荆门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之后便逃离荆门。经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等人在荆门向杭某、蒋某等82人集资共计3572081元,利息折抵本金后欠付2281131元;顾建平团队集资金额2509781元,利息折抵本金后欠付1790471元;李威团队集资金额1062300元,利息折抵本金后欠付490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民、顾建平向××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建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案件揭发、办理经过及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强制措施文书、寄押证明,证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告人李伟民于2022年6月24日寄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4、刑事前科材料及执行文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伟民及王某、顾建平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明××机关扣押王成移动手机2部;扣押李伟民手机2部、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公司流水账记账本2本;扣押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6、王成与荆门投资人会面视频内容记述、李伟民与荆门客户见面视频记述,证明王成谎称鄂州、孝感有分公司、武汉的山庄已建好、有能力返还荆门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李伟民称会收了钱先把荆门的账慢慢平掉,当月就可以开始退。

7、照片来源说明、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恒河生态园、汇羽优鲜生活超市照片,证明公司、山庄、超市相关经营建设情况。

8、武汉喜乐园生态养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宣传资料,证明公司基本情况及对外宣传情况。

9、王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与王某(卡号6215××××××××)交易流水整理表格,证明王成与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

10、国内旅客简项信息,证明王成住宿信息。

11、微信聊天记录及武汉责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三月份业绩报表,证明王成与“马某”、“老陈”微信聊天情况。

12、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2019年-2020年李伟民支付宝交易明细,郭某支付宝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13、关于在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投资未制作讯问笔录投资人的情况说明,证明李光明、王××俭、郝丰等13人因疫情、年龄较大等原因未能配合××机关制作笔录。

14、荆门市××局东宝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讯问未能核实“姓杜的男子”、戚瑞、江雅文、王亮、刘伟、李飞、李青青身份,暂未找到刘长胜(假名李某4)、刘文忠(假名刘某2)、胡定新(假名小胡)、陈伟,黄志勇、马敏不配合调查。根据李伟民供述及郭某陈述,部分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提成未计算团队提成,应当予以扣减。

15、工商注册及变更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申报资料,证明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情况及税务登记申报明细。

16、银行开户信息、历史交易明细流水及光盘,证明王某、李伟民、王成、陈伟、黄某2、顾建平、黄志勇、郭某、顾月珍、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开户信息、POS机开户信息和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17、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证明王成、李伟民、顾建平名下登记不动产、动产查询情况。

18、李伟民记账本,证明截止2022年8月20日李伟民记录集资过程中各项收支明细情况。

19、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被告人顾建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李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李伟民和王成商量用其身份信息在武汉注册公司开山庄、超市并给其2%的提成,2019年5月王成要求其到武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面促成其与童慧谈合作,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自己,工商登记实际占股不属实,自己不占股,合作协议和借条是王成和李伟民让其签字的,喜乐园公司PPT宣传资料对其身份包装是虚假的,荆门客户到武汉山庄考察时王成和李伟民曾安排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出面。

2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其在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当业务员,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际是王成和李伟民负责,王成管事,李伟民管钱,其主要负责发宣传单,团队经理李鑫,李鑫交代不要使用真实姓名,自己化名顾某,使用的电话卡也不是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宣传王某开金店、公司有农庄等内容都不属实,后来在武汉丁字桥租门面装修超市和荆门开超市都是为了让客户更放心投资,自己业绩提成比例30%计算,是李伟民单独计算。

22、证人苏某的证言及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将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广场××××××号房屋出租给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谈判及签合同的是王姓男子,2019年5月底缴纳了三个月房租,2020年1月拖欠房租后搬离,证明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

2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将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号的房屋与苏中良隔壁门面一起出租给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开超市,超市里面货品不多,蔬菜鱼池里面基本都是空的,超市里面人也不多,经营一个月左右就停业了。

24、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欠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民事判决书、电子卷宗光盘,证明其经营荆门市东宝区恒丰达广告制作中心,微信昵称风雨夜归人的李姓男子曾在其店内做过《借款合同》、宣传册,后与其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负责装修金地广场的超市、二楼办公楼和超市门头,因欠付其装修工程款90000元要求对方打了欠条并到东宝区法院起诉了。

2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徐某共同装修金地广场西侧门面,其负责做木工,装修期间公司“王总”提了一些装修方案,超市装修好后里面购物的人不多,经营一个多月就停业了,工程款没有结清。

26、证人严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软硬件产品购销合同、开支明细、汇捷鲜生鲜超市货商应结款汇总、储值卡报表及明细、进货单、流水账本、交班本,证明其2020年5月应聘到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超市担任店长,自己负责购买货架设备、招聘员工、联系供货商等,超市6月10日正式开业,因李伟民、王成完全不管超市经营的事情,也不支付货款和员工工资,超市做到7月13日就关门了,超市一共办了20000多元储值卡。

27、证人朱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转账截图,证明其曾担任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前台,公司王总应该是老板,李总负责公司财务,平时负责的是李鑫,当时发了两三个月工资。

28、证人肖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某、陈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其曾代办注册了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和武汉汇捷鲜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都是李总跟其联系的,微信昵称风雨夜归人,代办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料是李总微信传给其的。

29、证人童慧的证言及《合作协议》复印件、借条,租赁合同,证明其系武汉恒河生态农庄的实际负责人,与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王成、李伟民、王某、马某没有参与武汉恒河生态农庄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在餐饮、住宿上有合作,曾看到王成、李伟民带一些中老年人到山庄参观,合作时山庄餐厅装修及消费共支付其22万余元,喜乐园公司在武昌区××字桥附近的超市因拖欠房租,王成请其出面与房东李某2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自己开办了汇羽优鲜超市。

30、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免责声明复印件、承诺书,证明2019年下半年,其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楼的门面出租给王成,交了6万元押金,装修期间几次看到荆门旅游大巴下来很多老年人看正在装修的门面,王成说是他们公司的会员,因担心王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跟王成补签了《免责声明》,装修一直没完成,装修施工队称王成拖欠工程款,联系不上王成就把门面收回了,2020年下半年与童慧签订了租赁合同,20万租金和10万元押金是同行的张姓男子出的,后来超市装修好后发现还是王成在经营,经常有很多老年人下车到超市参观,每次约40人左右,经营一两个月后,有很多老年人、超市供货商在超市门前找王成要钱。

31、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号码信息截图、装修设计布置图,证明其2019年9月初与王成签订装修合同给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超市,工程款通过王某尾号6785银行账户向其尾号2010银行账户转账19.8万元,因后期拖欠工程款装修事宜未协商妥当,自己没有再负责超市装修,其退回了3.5万元工程款到王成个人银行账户。

32、证人韩某的证言及劳务施工合同、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其负责装修孝感汇捷鲜超市和武昌区××字桥汇捷鲜超市,王成、李伟民仍拖欠工程款27万元,到孝感找他们时有当地老年人说在喜乐园公司投资,没有付利息和本金,也找他们要钱,自己才知道王成、李伟民是以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搞集资。

3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2019年10月中旬应聘到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丁字桥汇捷鲜超市担任店长,负责超市运营、员工招聘及进货等,因资金短缺装修进度很慢,一直到其2020年4月离开也没有正式营业。

34、证人雷某的证言及《单位合作协议》、大别山温泉度假酒店团队入住登记单、武汉喜乐园温泉生态基地挂牌照片,证明其为系罗田大别山温泉旅游有限公司三里畈温泉养生酒店经理,其公司与武汉喜乐园公司签订过一份《单位合作协议》,是单纯的消费协议,可以享受团队协议优惠价格,每次对接是跟喜乐园公司负责人王成对接的,在2019年9、10月份时先后两次带客户到三里畈温泉养生酒店,还在酒店停车场旁搞揭牌仪式,挂的牌子是“武汉喜乐园温泉生态基地”,武汉喜乐园公司在罗田大别山温泉旅游有限公司及三里畈温泉养生酒店没有投资项目,也没有占股,王成曾向其索要其酒店宣传资料。

35、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其尾号0438中国银行信用卡和尾号8907广发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借给王成使用,后因欠款未还被自己挂失。

3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借条复印件,证明2020年6月,王成以办超市差房租为由先后向其借款68万元,期间通过陈伟、王某的银行账户还款9.7万元,剩余的仍未还款,后来其发现武汉喜乐园公司倒闭后,王成又注册武汉责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还是按照之前的模式,以山庄、超市公司项目为名向当地公众集资。

37、集资参与人蒋某、杭某、刘益兰、李运珍、官德久、李玉章、李元碧、颜昌珍、孙秀珍、顾月珍、张福兰、吴胜兰、刘俊普、李德秀、邹志光、徐兴旺、刘运年、陈广黎、刘学芝、董爱华、李迎新、唐国兰、蒋华、林翠芝、王贵琴、张言义、罗敏、罗玉红、王桂芬、赖素碧、刘保菊、侯玉清、王才伦、焦兴芬、刘正华、李仁菊、潘志杰、华海燕、熊燕萍、陆军卫、刘玉保、张志英、李红梅、魏娜、唐成华、王俊彦、杜国全、马达英、曾祥新、李开菊、王红英、段干碧、亢胜英、蒋淑芬、龚瑞珍、刘成珍、丁其进、艾济昌、程瑶、唐成群、李海清、蒲荣碧的陈述及借款合同复印件、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还款协议、人民调解申请书、公司项目宣讲照片、汇捷鲜超市黄金卡照片、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录音光盘等,证明集资参与人与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参与集资及还本付息、协商还款情况。

38、鉴定意见通知书、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集资情况的审计鉴定报告及附表喜乐园集资明细汇总表、业务团队提成计算明细表、李伟民笔记本记录费用支出明细、银行、支付宝流水往来交易表、黄某2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经审计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集资情况,业务团队提成及资金往来情况。

39、辨认笔录,证明王成、李伟民辨认出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业务团队经理“李鑫”、“老高”,朱某辨认出“李鑫”。

40、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手机电子数据光盘,证明王成、李伟民持有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情况。

4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刻录光盘,证明王成、李伟民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情况。

42、讯问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人王成、李伟民被讯问情况。

43、被告人王成的在××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6月,其与王某、李伟民注册成立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各占股三分之一,7月在荆门成立分公司,是为了向别人借钱开农庄、办超市,自己提前到荆门考察、租房,其与李伟民共同商量制作宣传册,通过向老百姓集资的方式筹钱,通过发放宣传册、召开茶话会、发放小礼品、组织考察旅游等方式宣传,以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荆门投资老百姓签订《借款合同》,每月按利率支付利息,其曾向集资参与人宣讲项目,接待集资参与人到武汉喜乐园山庄参观介绍项目,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挂了喜乐园山庄的牌子,只装修了餐厅,后面没钱就没有经营了。荆门分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有李鑫和“老高”,李伟民一共转给其407185元,部分用于支付装修款、房租、还款等,2020年8月就无法兑付荆门投资客户本息。

44、被告人李伟民在公安及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3月,王成与其联系商量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进行非法集资,荆门集资的盘是王成开的,王成是老板,马敏帮忙策划和谈判,其于同年6月1日到达荆门,后用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宣传主要由业务团队负责,通过发放宣传单、安排带领投资客户到武汉农庄、超市、钟祥、罗田三里畈温泉等地考察旅游,武汉农庄考察时王成负责接待讲话,农庄实际不是喜乐园公司的,与武汉恒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仅系合作装修餐厅,业务团队负责人有高峰和李鑫,业务团队的人都用的假名,按比例提成,其以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荆门投资客户收取了300多万元,主要用于业务团队佣金提成、支付利息、组织考察旅游费用、日常开支、房租、装修费用等,荆门汇捷鲜超市经营一个月就关门了,主要是为了提高团队集资业绩,喜乐园荆门分公司通过王某银行卡给王成转款407185元,都是王成自己要的零花钱,公司装修超市、铺货、房租等都是直接从集资款出的,还王成朋友的60万元约定用集资款还,还有50多万没还。

45、被告人顾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分别于2019年5月下旬、12月中旬到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上班,主要是带业务团队进行非法集资,2019年4月其经朋友介绍到武汉与杜姓男子、王成、王某、李伟民到武汉山庄谈起盘事宜,王成负责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荆门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李伟民负责财务工作,其在荆门分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团队、宣传和集资,主要通过发放宣传单、组织荆门客户到武汉山庄、钟祥莫愁湖等考察旅游,由王成负责宣讲公司现状、未来规划吸引客户投资,宣传的内容都不是真实的,第一次其业务团队集资约40余万元,第二次是李伟民请其过来的,约定佣金点位36%-38%,业务团队都是用的假名以逃避××机关追查,其化名为高峰,业务员使用的电话号码都是王成和李伟民提供的。

46、被告人李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8月王成邀请其到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做业务,负责人王某,具体负责是王成和李伟民,其带团队做业务主要是吸引客户到公司投资,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月息1.8%-2.3%,按照38%-42%的佣金比例拿提成,其安排业务员到东宝区城区发宣传单、组织客户参观考察和组织现场活动,由公司负责人王成讲话、抽奖、发放礼品,向客户宣传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有自己的山庄、超市,在罗田三里畈温泉占有股份,还有开多家超市,其不知道王成所说是否真实,自己到喜乐园荆门分公司做融资业务时知道是违法的,就使用假名和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电话号码以逃避××机关追查,自己化名李鑫,当时垫资了5万元。

关于辩护人谢菊芳当庭提交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拟证明被告人李威家属代为退赔13000元,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提交关于李威家庭情况的说明及请愿书拟证明被告人李威家庭困难,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纳。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王成、李伟民提出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和四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成、李伟民谎称喜乐园公司经营、参股生态山庄、连锁超市、温泉酒店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虚假身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拖欠房租、装修款等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仍继续注册公司开设超市以取得集资参与人信任,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陈杰提出被告人王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已退还部分集资款,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依法减去已支付利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已在集资诈骗数额认定时予以扣除,其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以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伟民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参与公司成立和决策,仅负责财务,系履行职务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伟民前期与王成共同商议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代办注册、负责公司财务、组织投资客户旅游考察等,全程参与集资及决策,有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何诗忆提出被告人李伟民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伟民虽主动投案,但庭审时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顾建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威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二人系受公司指示和王成、李伟民安排,被告人顾建平、李威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建平、李威明知他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仍积极组织业务员发放传单,使用虚假姓名,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获取高额提成,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作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李永波、谢菊芳提出被告人顾建平、李威应作为单位犯罪参与者惩处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成、李伟民为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注册成立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荆门分公司,且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伟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顾建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威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认定其集资诈骗金额及团队提成有异议,应对未经手及未计入提成部分予以扣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资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审计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及时送达各被告人,各被告人未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亦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审计鉴定报告根据记账本、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认定集资诈骗金额,根据被告人顾建平、李威任职时间认定集资诈骗金额并无不妥。关于提成金额计算,经查,起诉书指控提成金额已将陆军卫、蒋淑芬、李仁菊、赖素碧、刘运年、刘正华集资款提成从审计鉴定报告顾建平、李威团队提成中予以适当扣减,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王成、李伟民、顾建平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李威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被告人李伟民主动投案,庭审时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建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建平、李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建平、李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33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伟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顾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31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李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王成、李伟民、顾建平、李威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281131元(详见附表,其中已扣押涉案违法所得顾建平人民币50000元,李威人民币13000元,郭某人民币30000元)。

六、对××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成手机2部、被告人李伟民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伙明
人民陪审员饶代萍
人民陪审员朱雪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玉洁
书记员胡小宇

附:武汉喜乐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集资明细汇总表集资明细汇总表单位:元序号姓名合同金额集资金额退还本金已支付利息已支付其他款项集资金额抵减本金后余额备注

杭某

50,000.00

49,000.00

11,500.00

3,000.00

34,500.00

蒋某

30,000.00

27,000.00

1,400.00

25,600.00

刘益兰

40,000.00

34,000.00

2,640.00

31,360.00

李运珍

145,000.00

130,400.00

20,000.00

24,420.00

85,980.00

官德久

10,000.00

10,000.00

2,200.00

7,800.00

李玉章

45,000.00

39,900.00

1,800.00

38,100.00

李元碧

375,000.00

307,600.00

10,000.00

17,700.00

9,500.00

270,400.00

颜昌珍

40,000.00

38,400.00

14,160.00

24,240.00

孙秀珍

40,000.00

38,000.00

20,000.00

7,720.00

2,000.00

8,280.00

顾月珍

20,000.00

18,000.00

3,500.00

1,000.00

13,500.00

张福兰

20,000.00

18,000.00

1,200.00

16,800.00

吴胜兰

20,000.00

17,000.00

1,600.00

15,400.00

刘俊普

5,000.00

4,400.00

100.00

4,300.00

李德秀

30,000.00

25,600.00

1,800.00

200.00

23,600.00

邹志光

10,000.00

9,400.00

2,300.00

7,100.00

徐兴旺

10,000.00

9,500.00

9,500.00

刘运年

50,000.00

50,000.00

13,250.00

500.00

36,250.00

陈广黎

20,000.00

16,800.00

1,200.00

1,200.00

14,400.00

刘学芝

20,000.00

17,000.00

800.00

16,200.00

董爱华

60,000.00

52,000.00

6,440.00

45,560.00

李迎新

30,000.00

26,400.00

4,140.00

22,260.00

唐国兰

20,000.00

18,400.00

4,000.00

14,400.00

蒋华

10,000.00

9,200.00

440.00

8,760.00

李开菊

50,000.00

49,000.00

2,680.00

46,320.00

魏娜

10,000.00

9,500.00

1,800.00

1,000.00

6,700.00

刘正华

70,000.00

66,400.00

11,710.00

54,690.00

李仁菊

30,000.00

27,400.00

5,480.00

21,920.00

华海燕

130,000.00

119,600.00

13,660.00

105,940.00

序号

姓名

合同金额

集资金额

退还本金

已支付利息

已支付其他款项

集资金额抵减本金后余额

备注

赖素碧

50,000.00

49,000.00

12,950.00

5,000.00

31,050.00

王俊彦

70,000.00

57,000.00

9,830.00

47,170.00

王桂芬

10,000.00

19,000.00

3,450.00

15,550.00

刘保菊

250,000.00

234,000.00

100,000.00

37,800.00

2,500.00

93,700.00

潘志杰

340,000.00

290,680.00

150,860.00

139,820.00

乔凤兰

100,000.00

83,000.00

8,750.00

74,250.00

周威

10,000.00

9,900.00

4,250.00

5,650.00

潘志华

30,000.00

24,500.00

2,300.00

22,200.00

潘志萍

30,000.00

27,000.00

5,520.00

21,480.00

潘帅

20,000.00

17,000.00

920.00

16,080.00

候玉清

10,000.00

9,200.00

220.00

8,980.00

焦兴芬

20,000.00

17,600.00

1,150.00

16,450.00

罗玉红(邓丽莎)

20,000.00

17,400.00

800.00

1,900.00

14,700.00

罗敏(罗青格)

10,000.00

8,600.00

400.00

8,200.00

张言义

10,000.00

8,200.00

230.00

7,970.00

王贵琴、吕小龙

20,000.00

17,000.00

880.00

16,120.00

林翠芝

10,000.00

9,000.00

1,400.00

7,600.00

唐成华

170,000.00

156,300.00

20,000.00

41,400.00

17,000.00

77,900.00

李红梅

80,000.00

66,700.00

12,050.00

54,650.00

张志英

10,000.00

8,700.00

400.00

8,300.00

刘红玉

10,000.00

8,700.00

8,700.00

宋运华

5,000.00

4,400.00

4,400.00

刘玉保

180,000.00

174,600.00

30,000.00

49,650.00

19,500.00

75,450.00

熊志玉

20,000.00

19,600.00

20,000.00

2,520.00

-2,920.00

陆军卫

130,000.00

117,500.00

20,630.00

3,900.00

92,970.00

陆芳英

10,000.00

9,200.00

5,000.00

4,200.00

熊燕萍

100,000.00

90,100.00

49,500.00

6,600.00

1,500.00

32,500.00

王才伦

50,000.00

47,200.00

8,170.00

39,030.00

序号

姓名

合同金额

集资金额

退还本金

已支付利息

已支付其他款项

集资金额抵减本金后余额

备注

杜国全

10,000.00

9,600.00

10,000.00

1,200.00

-1,600.00

艾济昌

10,000.00

8,900.00

10,000.00

1,260.00

-2,360.00

程瑶

40,000.00

35,200.00

10,000.00

5,060.00

20,140.00

董菊香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

-1,000.00

李光明

40,000.00

36,000.00

40,000.00

5,760.00

-9,760.00

顾银霞

115,000.00

109,500.00

19,480.00

90,020.00

蒲荣碧

20,000.00

19,200.00

2,660.00

16,540.00

马玉敏

20,000.00

20,000.00

5,060.00

14,940.00

王红英

150,000.00

116,200.00

47,280.00

68,920.00

叶洪生

30,000.00

9,120.00

-9,120.00

亢胜英

10,000.00

10,000.00

1,620.00

8,380.00

段干碧

5,000.00

3,900.00

3,900.00

李海清

90,000.00

82,500.00

11,000.00

71,500.00

××

10,000.00

9,100.00

10,000.00

1,200.00

-2,100.00

郝丰

10,000.00

9,200.00

10,000.00

1,200.00

-2,000.00

蒋淑芬

30,000.00

29,600.00

2,300.00

27,300.00

曾祥新

20,000.00

19,000.00

3,640.00

15,360.00

马达英

20,000.00

19,100.00

3,300.00

15,800.00

龚春香

10,000.00

9,500.00

10,000.00

1,200.00

-1,700.00

丁其进

20,000.00

18,000.00

20,000.00

2,400.00

-4,400.00

梅叔媛

10,000.00

9,500.00

10,000.00

960.00

-1,460.00

唐成群

150,000.00

121,501.00

100,500.00

19,200.00

14,750.00

-12,949.00

吕秀珍

10,000.00

9,800.00

2,530.00

7,270.00

余玉金

5,000.00

4,500.00

4,500.00

龚瑞珍、周正娇

10,000.00

9,300.00

300.00

9,000.00

刘成珍

5,000.00

4,000.00

4,000.00

总计

4,025,000.00

3,572,081.00

510,000.00

545,240.00

235,710.00

2,281,1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