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7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9日于浙江省金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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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23年9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辩护人杜睿健,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3)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吕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杜睿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佛手在线上先后组建两个亲友圈,组织亲友圈内人员玩金华麻将赌博,其负责用微信结算赌资并收取每捆6元抽头。经查,吴某某共计抽头约人民币2万元,获利约1万元。
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金东区被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钱某、郭某、邵某、贾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及书证照片,微信截图,佛手在线网站数据,转账记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 刘小飞 | |
|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 ||
| 法官助理 | 陈文浩 | |
| 代书记员 卢梦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