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朱天宁等陈怡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1日于天台县

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督1135号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9609272XA,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紫都北路43-49号。

负责人:陈亮亮,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娅,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雷,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朱天宁,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申请人:陈怡,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天宁、陈怡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又于2021年10月9日在本院向被申请人朱天宁、陈怡发出支付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督促程序。

本院(2021)浙1023民督113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48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启暖

(国徽) 天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 书 记 员  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