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林伟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6日于上海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101民初1078号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男。

被告:林伟恒,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被告林伟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5,01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1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会员服务协议暨临时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成为原告会员,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费应在卸货前支付,未按时支付运费的,自卸货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实际发车运输,货物于当月25日签收。被告所属公司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代被告支付运费14,955元,并汇入原告员工邝杨英个人银行账户。

三、裁判原告按约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运费。原告主张除15,000元运费外,被告还应支付10元水湿险。原告认可其员工邝杨英收取14,955元为职务行为。被告认为运费15,000元应当扣除千分之三的保险费。因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运费总额为15,000元,扣除被告已付款14,955元,被告尚欠付原告运费45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伟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费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 华

(国徽)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聂小兰

书 记 员  郭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