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广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河源市广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1日于广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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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625民初2171号
原告:河源市广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江湾红星东路与永祥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900755385。
法定代表人:黄火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东源县晶鑫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497323J。
法定代表人:刘源新。
原告河源市广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源市广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00392.5元,并从2023年6月28日起以2003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硝酸等产品。2023年6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仍欠原告货款200392.5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所欠货款没有异议。原、被告是合作伙伴,被告现在没有流动资金,可以以物业或产品折抵货款。同时,原告所送货物仍有几十吨剩余,可以退货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22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学品剂。原、被告于2022年4月7日曾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94820元。2023年6月28日,原、被告再次对账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00392.5元。原告催讨未果,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原告举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示信息、对账单两份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化学品剂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200392.5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但仍有200392.5元货款未支付应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从原、被告最后对账之日即2023年6月28日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主张以物折货款,原告不同意,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多余的货物退还给原告,原、被告已经对账,合同没有约定退货的条款,且对账的同时被告未提出,原告对此不同意退货处理。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广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392.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00392.5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元,被告河源市城财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黄日成 | |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 ||
| 书记员 | 张宇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