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甲、陈某南等非法制造、买卖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9日于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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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赣1025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谷岗乡××街。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安县某某局决定,于2024年3月13日被乐安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19日被乐安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友宗,乐安县某某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人陈某南,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谷岗乡××街。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安县某某局决定,于2024年3月13日被乐安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19日被乐安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平,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谷岗乡××旁。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安县某某局决定,于2024年3月13日被乐安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19日被乐安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谷岗乡××旁。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某某局决定,于2024年3月25日被乐安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19日被乐安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被乐安县某某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22日被乐安县某某局执行取保候审。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平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邓某标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友宗、被告人陈某南及其辩护人杨乐安、被告人陈某平、邓某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制造枪支罪。

2021年左右,被告人欧某甲因搞装修需要而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欧某甲在手机上看到射钉枪改装成枪的视频,于是陆续从网上购买了击发器、瞄准镜、无缝钢管等,按照网上视频教程,使用家中的切磨机、电焊机、电钻等工具,将射钉枪、钢管等部件经过打磨、焊接等,并自制一个枪托,于2022年11月份左右成功制造了一把枪支,之后用于打猎。

202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南因搞装修需要而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陈某南看到欧某甲有一把用射钉枪改装的枪,于是在2023年从网上陆续购买了无缝钢管、瞄准器等,请教了欧某甲后开始自己改装,因改装的枪钢管会掉出来,就找到欧某甲,欧某甲用电焊机帮助焊接固定,并帮陈某南用钢筋制作了一把枪托焊接上去,成功制造了一把枪支,之后用于打猎。

2023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平看到陈某南有一把用射钉枪改装的枪后,也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向陈某南要来二根无缝钢管,托儿媳从网上购买了瞄准器,之后就让欧某甲帮其在射钉枪上开好槽口,陈某平接好钢管、瞄准器后,因改装的枪钢管会掉出来,就找到欧某甲,欧某甲用电焊机帮助焊接固定,并帮陈某平用钢筋制作了一把枪托焊接上去,成功制造了一把枪支,之后用于打猎。

2024年3月12日凌晨,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打猎下山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扣押了该三支自制枪支,经鉴定,该三支自制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202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由被告人邓某标开车,一起到圭峰村附近打猎,在速水坑时,欧某甲射杀山鸡三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万元),陈某南射杀山羊一只(经鉴定为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欧某甲、陈某平、陈某南各分得山鸡一只,邓某标花780元购买该山羊,欧某甲、陈某平、陈某南各分得195元。

2024年2月24日晚(元宵节),欧某甲、陈某南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由邓某标开车,一起到小港组附近的山场打猎,欧某甲射杀山鸡一只,陈某南射杀山鸡三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万元)和山羊一只(经鉴定为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欧某甲、陈某南各分得山鸡一只,邓某标分得山鸡二只,山羊被三人平分。

2024年元宵节后的一天晚上,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某甲厂下组屋背山场打猎,欧某甲射杀山鸡二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万元),欧某甲、陈某南各分得山鸡一只,陈某平没要。

2024年2月14日晚,欧某甲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由欧某丙(另案处理)开车,一起到龙王庙王沙坑山场打猎,欧某甲射杀山鸡二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万元),二人各分得山鸡一只。

2024年1月份,欧某甲持上述自制枪支分别在宜乐隧道自家柚子树旁边山上射杀山鸡二只、在汤山组山上射杀山鸡一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万元)。

2023年12月份,陈某南持上述自制枪支多次在速水坑打猎,共射杀山鸡四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万元)、“白面狐狸”一只(经鉴定为鼬獾,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800元)。

2024年1月份,陈某平持上述自制枪支二次在圭峰村山场打猎,共射杀山鸡三只(经鉴定为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万元)。

三、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

2024年3月11日晚,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一起在速水坑山场打猎,陈某南射杀“白面狐狸”一只(经鉴定为果子狸,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1200元),次日凌晨下山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扣押了“白面狐狸”一只。

2024年元宵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某乙厂下组山场打猎,欧某甲射杀一杏子树上的“白面狐狸”一只(经鉴定为果子狸,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1200元),后三人平分。

2024年2月份的一天,陈某南、陈某平各持一支上述自制枪支,一起在速水坑山场打猎,发现一大一小两只山羊,陈某南射中大的山羊,陈某平补枪射杀,陈某平用手掐死小的山羊一只(经鉴定为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二只价值共计6000元),陈某南分得小山羊头,陈某平分得大山羊头,羊肉二人平分。

2023年7-10月份,欧某甲多次在龙王庙国道旁边田里使用绳索套分别猎捕到野猪三只(非保护动物,价值共计1500元)、山羊一只(经鉴定为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

2023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南持上述自制枪支在速水坑山沟射杀山羊一只(经鉴定为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留下羊头,羊身卖给陈某,得款480元。

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共同或者单独打猎,所获猎物除当场查获、吃掉、卖掉的外,均被存放在家中冰箱里。

2024年3月12日,民警分别对三人家中进行了搜查,在欧某甲家中扣押了疑似白鹇死体7只、疑似野猪头3个、疑似野生动物后腿2个、弹弓1个、子弹1盒、切磨机1个、钻机1个、电钻及支架1个、焊机1个、射钉枪部件2个(枪托1个和枪管1个)、夜视仪1个;在陈某南家中扣押了射钉弹11盒、野生动物9只(疑似麂子3只、疑似白鹇5只、疑似獾子1只)、瞄准器3个、钢管9根、射钉弹50个、钢珠20个;在陈某平家中扣押了无缝钢管1根、射钉弹6盒、钢珠2斤、小腰包1个(内有若干射钉弹及钢珠)、激光瞄准镜1个、野山羊(小麂)半只、白面狐狸(鼬獾)2只、山鸡(白鹇)1只;还扣押了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手机各1部。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乙、曾某兰、袁某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14只,价值7万元;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南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13只,价值6.5万元;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1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8只,价值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标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7只,价值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某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为,1.被告人欧某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南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平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邓某标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2.四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欧某甲自己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分别伙同陈某南、陈某平非法制造枪支各一支,应对该三支非法制造的枪支负刑事责任。陈某南、陈某平伙同欧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各自应对一支非法制造的枪支负刑事责任。在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共同犯罪中,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某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罚金保证金)等情节,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鉴于当庭出示的其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金进行调整,调整为罚金3万,刑期不变,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三罪并罚,执行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南洪具有坦白、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罚金保证金)等情节,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鉴于当庭出示的其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金进行调整,调整为罚金3万,刑期不变,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三罪并罚,执行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平具有坦白、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罚金保证金)等情节,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鉴于当庭出示的其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金进行调整,调整为罚金2万,刑期不变,二罪并罚,执行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邓某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罚金保证金)等情节,同时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调查,乐安县司法局出具邓某标具备拟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建议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鉴于当庭出示的其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金进行调整,调整为罚金2万,刑期不变。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邓某标、陈某平、陈某南、欧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按照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定罪处罚。

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杨友宗提出,在制造枪支事实中,三支枪支有两支在制造过程中起作次要作用,陈某平、陈某南各自的枪支均是由其自身基本制作完成后,欧某甲用电焊机固定一下,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欧某甲系年超55周岁,在开庭审理前其家属主动向亲属借款缴纳了生态修复金、罚金,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体现了其积极悔罪的态度。建议本着教育与惩罚并重,在量刑时应当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认罪认罚时间较早,应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杨乐安提出,陈某南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庭能对其属于老年人犯罪的情况,对其从轻处理。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陈某南购买枪支的设备进行了组装,枪管会脱落,无法完成打猎的全程,所以找到了欧某甲,进行了协助,重要的完成过程是欧某甲,陈某南在制造枪支的作用并不是很大,请法庭考虑陈某南在制造枪支中的犯罪作用,对其进行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对其他两个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陈某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形比较明显,积极缴纳罚金、生态修复费用及退缴违法所得,请法庭考虑其是老年人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欧某甲的家属于2024年8月8日代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5800元,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元;被告人陈某南的家属于2024年8月7日代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3100元,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5元;被告人陈某平的家属于2024年8月7日代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6633元,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元;被告人邓某标于2024年7月26日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0416元,2024年8月8日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751元,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中被告人欧某甲非法制造枪支三支,被告人陈某南、陈某平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在非法制造枪支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欧某甲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14只,价值7万元;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南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13只,价值6.5万元;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1400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平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8只,价值4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标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7只,价值3.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在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某标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理阶段,其家属或本人向法院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罚金保证金和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邓某标所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建议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欧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对被告人陈某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对被告人陈某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对被告人邓某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标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乐安县某某局在欧某甲家中扣押的疑似白鹇死体7只、疑似野猪头3个、疑似野生动物后腿2个、弹弓1个、子弹1盒、切磨机1个、钻机1个、电钻及支架1个、焊机1个、射钉枪部件2个(枪托1个和枪管1个)、夜视仪1个;在陈某南家中扣押的射钉弹11盒、野生动物9只(疑似麂子3只、疑似白鹇5只、疑似獾子1只)、瞄准器3个、钢管9根、射钉弹50个、钢珠20个;在陈某平家中扣押的无缝钢管1根、射钉弹6盒、钢珠2斤、小腰包1个(内有若干射钉弹及钢珠)、激光瞄准镜1个、野山羊(小麂)半只、白面狐狸(鼬獾)2只、山鸡(白鹇)1只;欧某甲、陈某南、陈某平、邓某标手机各1部;扣押欧某甲持有的火药枪支1支、陈某南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改装枪支1支、陈某平的持有黑色射钉枪改装的猎枪1支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乐安县某某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兴中
人民陪审员陈海花
人民陪审员董海英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谢晨康
书记员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