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亚、宋新潮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于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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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皖1322刑初151号

被告人梁亚,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2年9月27日被萧县某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萧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解春芳,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江苏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新潮,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2年10月9日被萧县某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萧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某局执行逮捕,2023年3月15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某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某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红润,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宋新潮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5月24日、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亚及其辩护人解春芳、王××、被告人宋新潮及本院依法通知萧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郑红润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6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梁亚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的活牛安排李某(另案处理)注水,后送至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其承包的屠宰车间进行宰杀,再将分割好的注水牛肉贩售给高某、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宋新潮在此期间负责为梁亚购买活牛、押车至注水点,注水后将牛某至屠宰车间,其中在注水工人李某实施对活牛注水期间多次协助其开关注水电机,涉案金额约30余万元。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局现场查获梁亚注水牛肉约2000余斤。

被告人梁亚于2022年9月26日被萧县某局民警在萧县某屠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新潮于2022年10月7日被徐州市某局云龙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检验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严某、程某、陆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笔录、照片,电子数据勘验记录,视听资料萧县杨楼镇、马井镇注水点无人机拍照及屠宰车间监控视频刻录的光盘,被告人梁亚、宋新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亚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新潮协助生产注水活牛,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新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梁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对被告人梁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议对被告人宋新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宋新潮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绝大部分犯罪数额持有异议,认为其于2021年3月底4月初才到萧县某屠某从事活牛屠宰销售牛肉;他与纵某、杨某和满某2等人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租金,他们不可能让其长期无偿使用其场地为活牛注水;他生产的牛肉是经过萧县和徐州监测站检测对水分等检测后才出售的,都是合格产品;4.2米高的小货车购买的时间在登记之后,主要是拉人,可能拉过一二次活牛。他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安排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约20头牛,生产、销售约30万元,应按照30万元犯罪数额对其量刑。

辩护人解春芳提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犯罪的时间和犯罪数额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收购活牛注水后宰杀,销售金额约600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于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萧县周边收购活牛安排李某注水后再宰杀销售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梁亚2022年3月至9月在萧县周边收购活牛安排李某注水后再宰杀销售不完全成立,依据梁亚车间监控视频、航拍视频截图照片,并结合在卷的言词性证据,认定梁亚分别在2022年9月的7日、9日、13日、14日、20日、21日、22日、23日、25日存在在宰杀前给活牛注水的行为。参照《梁亚购入活牛一览表》,梁亚于2022年9月7日购买活牛17头,9月9日购买活牛11头,9月13日购买活牛10头,9月14日购买活牛11头,9月20日购买活牛头数(未注明,按照金额计算12580元)约1头,9月21日购买活牛头数(未注明,按照金额173300元)约7头,9月22日购买活牛11头,9月23日购买活牛8头,9月25日购买活牛10头,因当晚萧县某局及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梁亚等仅宰杀5头,其余尚未宰杀。综上,梁亚宰杀活牛约81头,参照《宿州草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说明》,活牛重量平均600-700公斤,净肉率为39%-44%,均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最低标准计算,活牛重48600公斤(600×81),注水牛肉重量18954公斤(48600×39%)即37908斤,牛肉以每斤37元出售,故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应为1402596元(37908斤×37元/斤=1402596元)。综上所述,应认定梁亚在2022年9月宰杀活牛期间有9天存在给活牛注水的行为,宰杀注水活牛约81头,销售金额约为140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梁亚按140万余元的犯罪数额量刑,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梁亚涉嫌注水三次,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6000余万元,证据严重不足,尤其是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间所销售的均为注水肉的证据缺失,仅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销售的牛肉均为伪劣产品。按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被告人梁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梁亚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新潮辩称,他亲眼看见和参加帮忙注水的活牛屠宰后出售的牛肉大约金额有30万元,其余均没有亲眼见给活牛注水,不能证明剩余活牛都是注水后予以宰杀;毛子(李某)用管子插到牛胃里注水是怕牛渴死,夏天朝活牛身上浇水是为了降温;他只是跟着梁亚打工,没有获利,在出事之前已经不干了。综上所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郑红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新潮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宋新潮帮助生产伪劣产品,其与梁亚属于共同犯罪,但其在此次案件中仅提供帮忙运输、拉牛、清槽等服务,获取固定报酬,其根据梁亚的指示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新潮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不认定自首,其主动到案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新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结合庭审情况宋新潮认罪态度较好,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新潮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宋新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亚雇佣并安排被告人宋新潮、司机严某和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其出资购买的一辆皖L6××××江淮牌红色高栏货车和一辆苏CJ××××解放牌红色小型货车将从萧县周边地区收购约3930余头(孙某记录2021年2月份梁亚在其承包车间生产16头,梁亚与宋新潮购牛记录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购买活牛约计3837头,程某记录于2022年9月17日至25日期间购买活牛计77头)中约3800余头活牛(扣除没有注水的活牛120头)分别拉到萧县马井镇纵某、杨楼镇杜某1(外号:小某)、淮北市姚楼杨某2、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满某2等养殖场,同时安排其雇佣专门负责为活牛注水工人李某(外号:毛子、猫子;另案处理)进行注水,后将注水活牛送至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其承包屠宰车间进行宰杀,再将分割好的注水牛肉销售给高某、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约163万余斤,以每斤注水牛肉约37元价格进行批发销售,生产、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00万元。

被告人宋新潮在上述生产注水牛肉期间,明知被告人梁亚购买活牛注水后再进行宰杀出售注水牛肉,仍在被告人梁亚安排下负责为其购买活牛而进行驾驶车辆、清槽、称重和押车至注水点,并将注水后的活牛某至萧县某屠某屠宰车间进行屠宰,且在注水工人李某实施对活牛注水期间多次协助其扶注水管、开关为活牛注水的电机,于2022年9月9日在屠宰车间用软管为注水过多的活牛进行放水,其中直接参与注水和放水的涉案活牛约20余头,生产伪劣产品金额约30余万元。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局在现场查获被告人梁亚购买的活牛7头;同时查获注水牛肉约2000余斤。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从萧县某畜禽屠某抽检的牛肉样品(5)进行检验,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2020要求,检测结果含水量77.7%,单项判定不符合标准。2022年10月4日,萧县某局以每头15000元变卖被告人梁亚购买的活牛7头,存入萧县某局代管资金账户人民币105000元;将扣押被告人梁亚的涉案注水牛肉2000余斤与其他车间被查扣牛肉已混同以10万元出售给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梁亚在萧县某屠某被萧县某局抓获归案。2022年10月7日,被告人宋新潮被徐州市某局云龙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3年6月9日,萧县某局扣押被告人梁亚于2019年9月24日从萧县圣泉镇居民金某处购买后以王某1名义在萧县车管所登记的一辆皖L6××××江淮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6.8米);被告人梁亚所有的一辆苏CJ××××解放牌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4.2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

(一)手机证明,被告人梁亚使用的一部黑色vivo牌×80手机,内有与宋新潮联系购买活牛的地点、头数及金额等微信聊天情况,与注水工李某关于对活牛注水等微信聊天情况,通过微信转款给孙某场地租赁费等转账情况,及被告人梁亚在孙某组建的“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内在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期间微信聊天内容,及20多人批发被告人梁亚生产的注水牛肉后反映牛肉含水量多的微信聊天内容等情况。

(二)二辆汽车照片证明,被告人梁亚出资购买的一辆皖L6××××江淮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6.8米)、一辆苏CJ××××解放牌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4.2米)的实物外貌情况,该两辆货车用来给其购买的活牛注水并将注水的活牛运送到萧县某畜禽屠某牛羊屠宰分厂进行屠宰。

二、书证

(一)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梁亚、宋新潮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二人均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情况。

(二)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局与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萧县某屠某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屠某存在对注水活牛屠宰后销售。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6日案发,在梁亚屠宰车间共计宰杀注水活牛3800余头,销售总金额6000余万元。被告人梁亚于2022年9月26日被萧县某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民警在某屠某现场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新潮于2022年10月7日被徐州市某局云龙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随案移送清单、货车照片及萧县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萧县某局在萧县某屠某于2022年9月26日扣押被告人梁亚7头活牛及梁川1头耳标号为0032001活牛、萧县某屠某冷库内存储的牛腿20条2598斤、牛头5个254.5斤;军绿色帆布包1个;账本2本(粉红色塑料皮、咖啡色外皮);收款码1张(徐州农商行);肉质品质检验合格证151张(生产单位:萧县某总厂);牛产品分销合格证明31张(生产厂家萧县某畜禽屠某);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14张(审核人孙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张(生产单位萧县某屠某)。萧县某局扣押被告人梁亚所有的一辆皖L6××××江淮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6.8米)、一辆苏CJ××××解放牌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4.2米)。

(四)承诺书、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报告证明,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从萧县食药侦查大队接受查扣一批注水牛肉,查扣时过磅7700多斤,因转运、水分损耗,隔日称重7400多斤,全部作为动物猛兽饲料。

(五)活牛代养协议证明,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局在梁亚屠宰车间扣押7头活牛,其中5头活牛寄养在张某牛圈中,证明人孙某。

(六)申请报告证明,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屠宰分厂以在萧县某总厂冷库内羁押的牛肉因冷库体积小,温度不够,易造成变质,同时寄养在张某养殖场内的活牛,因营养不良导致个别发晕,申请食安委领导妥善处理。

(七)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萧县某局变卖涉案活牛16头共计9365公斤,张某以每头15000元价格收购,共支付萧县某局对公账户24万元整。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户名:王某。2022年10月4日。

(八)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许某于2022年9月26日提交直属厂门岗出入登记簿5本(2020.4.28-2022.9.25);萧县某屠某消毒记录2本(2022.5.17-2022.9.23);萧县某总厂生产经营表2本;萧县某屠某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19张(生产日期2022.9.26-2022.9.30);牛产品分销合格证明72张(签字:梁亚);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0张(申某、梁亚);肉质品质检验合格证650张(2022.9.27-2022.9.30);萧县某屠某瘦肉精违禁品抽检报告22张(2022.8.12-2022.9.30);2022年9月29日,陆某提交其与梁亚微信聊天截图15张,运输活牛记录6张;2022年10月2日,孙某提交牛肉屠宰企业委托屠宰协议书4份(郭某、梁亚、申某、颛孙某1于2022.3.20与孙某签订的协议);萧县肉牛代宰协议书2份(梁亚、申某于2021.8.25签订)证明,双方约定梁亚、申某等委托代宰的牛需经过产地检疫,佩戴耳标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到屠某,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付给屠宰加工厂服务费。需确保代宰的牛没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并配合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九)交易记录证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梁亚向孙某支付场地租赁费合计551170元,其中梁亚通过微信向孙某支付场地租赁费21笔合计338240元。梁亚于2021年3月支付场地租赁费19930元,包含2月支付场地租赁费16头每头90元计1440元,3月支付场地租赁费84头每头90元计7560元,13头每头130元计1690元,77头每头120元计9240元,合计19930元。

(十)梁亚购入活牛一览表及宋新潮与梁亚微信聊天记录、程某账本1册(黄色封皮)、程某与梁亚的微信聊天截图和拉牛记录证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宋新潮在被告人梁亚安排下经手购入活牛3837头,净重5765118斤,单价15.75-18.5元不等,总价100261401元;2022年9月17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安排程某经手购买活牛净重282130斤,单价17.6-18.2元不等,总价1673780元,根据程某每天拉牛的净重(按照市斤计算)、平均重量,结合程某证言,经计算梁亚安排程某到养牛户家经手购买共计约77头活牛。综上所述,被告人梁亚安排宋新潮和程某分别经手共计购买活牛约3914头。

(十一)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生产经营表及梁亚与孙某之间的关于场地费微信聊天记录、韩某3提交的账本1册证明,孙某于2021年2月收取梁亚16头活牛屠宰费,每头90元合计1440元;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梁亚宰杀活牛合计3869头;韩某1、陆某和韩某3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宰杀活牛头数及出工人数。其中,韩某3记载8月宰杀316头;9月1日至26日宰杀287头。

(十二)萧县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由具有资质的检测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从萧县某畜禽屠某抽检的牛肉样品,同一样品抽样二份,一份送检,一份备样,样品5为受检样品,样品6为备检样品。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2020要求,检测结果含水量77.7%,单项判定不符合标准。2022年9月26日。

(十三)情况说明证明,萧县某局食药侦大队侦办9.2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外号毛子(音译)、猫子(音译)及犯罪嫌疑人纵某网上在逃,暂未归案。

(十四)萧县某局食药侦大队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附视频截图证明,2022年10月2日拍摄视频资料内容:执法记录仪A190615在萧县某局信息技术中心大楼前拍摄提取皖LR××××车后备箱内涉案物品。办案人纵某某、姬某于2023年2月21日在萧县某局技术室将录像视频刻录光盘1张。视频资料内容:萧县某局刑警大队无人机高空拍摄视频,拷贝后制作光盘视频,拷贝时间2022年9月7日,第1份视频时长15分43秒,视频中1分21秒拍摄到李某、严某对货车内活牛进行注水画面;第2份视频时长13分钟,视频中第13秒拍摄到李某对货车内活牛插管注水,第1分50秒时拍摄到李某、严某对货车内活牛进行注水画面。该两份视频已于2023年2月22日刻录光盘两张。萧县某局民警郝某拷贝无人机高空拍摄视频后制作光盘视频,拷贝时间2022年9月25日,第1段视频时长16分9秒,视频中拍摄到货车内活牛已被插鼻管画面;第2段视频时长12分43秒;第3段时长16分6秒;第4段时长13分20秒;第5段时长16分9秒,视频中第3分53秒时拍摄到工人对货车内活牛进行注水画面;第6段时长5分1秒。2023年2月23日刻录光盘5张。

光盘制作说明视频来源:萧县某局办理9.2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视频共有22段,该视频由单位办案民警在萧县某屠某申某、梁亚车间监控设备拷贝,共2盘。制作时间:2022年2月8日;1光盘第1段时长:4分15秒,2022年9月9日19时12分至19时16分,该视频第29秒时显示梁亚的工人宋新潮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2段时长:3分34秒,2022年9月9日22时15分至22时18分,该视频第1分21秒时显示李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李某在旁边帮忙放水。第3段时长:3分02秒,2022年9月9日19时14分至19时17分,该视频第9秒时显示梁亚的工人宋新潮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4段时长:3分04秒,2022年9月9日22时15分至22时18分,该视频第50秒时显示李某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李某在旁边帮忙放水。第7段时长:4分06秒,2022年9月13日20时24分至20时28分,该视频第2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8段时长:3分54秒,2022年9月14日21时36分至21时40分,该视频第6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2光盘第11段时长:4分00秒,2022年9月20日22时02分至22时06分,该视频第3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2段时长:2分58秒,2022年9月20日23时10分至23时13分,该视频第1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3段时长:4分04秒,2022年9月20日21时34分至21时38分,该视频第15秒时显示李某对牛放水画面。第14段时长:4分01秒,2022年9月20日22时02分至22时06分,该视频第1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王某1在帮忙。第15段时长:0分59秒,2022年9月21日21时19分至21时20分,该视频第2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6段时长:3分00秒,2022年9月21日21时50分至21时53分,该视频第2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7段时长:3分12秒,2022年9月22日22时19分至22时22分,该视频第45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18段时长:3分58秒;2022年9月22日22时31分至22时35分,该视频第4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程某在现场帮忙。第19段时长:5分03秒,2022年9月23日21时38分至21时43分,该视频第40秒时显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第22段时长:3分59秒,2022年9月14日22时48分至22时52分,该视频第55秒时显示梁亚的工人李某在对活牛放水画面。制作过程:2023年2月8日办案民警郝某将拷贝的视频用制作光盘系统刻录成光盘。在视频制作过程中,未剪辑、删减和修改。该案件视频中能反映出李某、宋新潮、程某等人在梁亚等车间为防止活牛宰杀前因注水过多提前死亡,对代宰杀活牛进行放水视频的过程。以及牛肉批发商刘某、高某、闫某等人在现场观看放水的视频。

(十五)梁亚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梁亚购买活牛款及支付货车司机运费、购买活牛、注水及屠宰活牛的工人工资及收取出售注水牛肉款等情况。

(十六)注水牛肉危害和牛的净肉率会商会议纪要证明,2023年2月3日,安徽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召开了专家会议,会商意见:注水易导致牛肉的感官品质(如肉色)下降、营养成分(蛋白质、脂肪、矿物质、无氮浸出物等)的降低和流失,更易造成病源性微生物的污染。牛肉注水不仅降低其使用价值,而且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十七)宿州草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入厂肉牛平均年龄为18至26个月,活体牛重量平均600-700公斤,酮体率为52%-60%,净肉率为39%-44%。

(十八)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梁亚与猫子(李某)分别于2021年7月11日18时20分、23分、28分、2021年8月30日16时46分、2021年12月28日9时2分、2022年1月25日16时2分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

(十九)孙某等人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证明,孙某于2021年微信群发言如下:孙某分别于2021年3月2日通报:小某车间死牛灌水,严肃处理。3月10日10:16:刚才畜牧局领导来检查,说接到举报说给牛灌完水往我们厂拉。于4月13日:现在有几家在厂里注水的,赶紧给我滚。于5月3日:牛进问题,注水问题,现在检查过去了。于5月6日:今晚12点畜牧局检查,水分赶紧通知下去,别让他们打了。于5月7日:今天晚上所有人都撤走,不要想着在厂里面打水的事了。于5月9日:梁亚两个牛放过水后还差点死了。于5月10日:进厂的牛不要有任何的动作,包括放水,不要以为放水就那个了,再有这样的现象我毫不客气。于5月17日:牛进厂之后,任何人在自己的车间里面不能放水,放水比注水还严重来,放水、注水就2万。5月22日:这两天客户反映很大,质量没有明显的改观。5月23日:客户反映强烈,价格上去了,质量没有任何的改变,把牛放进厂之后,所有人都离场,离场的原因你心里有数。5月26日,车间卸牛的时候牛都起不来,在管理的时候心里有数,轻一点。于6月6日:动物检验员说:厂长,这个牛打水越来越多了,不是说不打了吗?于9月11日:今天徐州的领导约谈我,问我们厂的肉打水没?于12月9日:前两天有人在厂灌水的,安排好下面的人灌水不能对外说。于12月10日:有的人说要放水,你不注水怎么能放水。于2022年1月19日:现有记者在县里说我们牛有注水现象,有无人机在拍。于3月13日: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每天需要一家6点前进厂就行了,工作人员下班,你们可以把车开进去,其他东西你们都明白,我就不说了。于5月6日:今天夜里来检查牛肉水分问题,委托市里检查要5份样品,今天4个车间从郭某开始,今天晚上必须杀一个一点水都不带的。于5月10日:这次牛肉检查都拿郭某的牛肉,5份肉2份超标,3份接近超标。动检所的人说你水份大,说我们打水。于7月12日:昨天和今天连续二天举报说我们的牛肉注水。于7月13日:那么长时间你们干啥去了,很明显你们打水去了。于8月5日:我们5点进厂,你们还能在家溜两遍,你也不能打那么很,5点进厂你们还能打个一遍到二遍,拖延几个小时宰,也只能这样了。

(二十)梁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26名分销商购买梁亚的牛肉后通过微信聊天或发视频的方式提出:购买梁亚的牛肉注水较多、淌水,很难出售,要求购买干一些的牛肉等内容;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微信名深夜忙人、张姐分别于3月5日提出:视频:你看看牛肉湿的啥样?牛肉刚来到又湿又淌水,今天这个菜孬得很,知道不?3月13日,微信名二强、张姐分别提出:这仅水就有五斤多,这个肉咋卖?3月16日,微信名二强:这个牛肉又肥又湿,这个生意咋干?3月20日,微信名二强:这个菜太湿了,打开都淌水。3月25日,微信名孙记黄牛肉:今天这个腿子太湿了,太湿了。3月26日,微信名孙记黄牛肉:你今天给我的菜太湿了,这次太湿了。3月30日,微信名赵某:今天的牛肉水这么大,怎么卖。4月29日,微信名巧克力:牛肉湿的很,去了二斤多水。5月20日,微信名吴某2提出这里面都是水,我怎么给人。5月28日,微信名深夜忙人:肉都发白了,你说咋卖。6月3日,微信名张姐:水凌子去掉13斤,肉里面都还多着来水。6月5日,微信名徐州市七里沟某牛肉批发提出:这个菜还湿没人要、这菜打出来挺湿。6月9日,微信名徐州市七里沟某牛肉批发、吴某2、二强提出:这个菜还湿没人要、这菜打出来挺湿,放在布上,布都变得挺湿挺湿的。6月10日,微信名博博:亚哥,这个肉越卖越湿,这肉都卖的出水。6月14日,微信名敏儿:今天的菜比昨天的好一点点,还是湿得很,湿得太狠了,咱这天天湿。6月18日,微信名吴某2:不要湿的哈,要干的。6月20日,微信名吴某2:你下回给我干菜,这个菜就没法卖了。6月21日,微信名吴某2:咱的菜又湿,又难看,根本无法卖。6月24日,微信名深夜忙人提出:这谁要卖一两,一两都不能卖,知道不。6月27日,微信名湖滨牛肉,视频:你看都滴水,今天的牛肉捏都往外边滴水知道不。7月6日,微信名平凡一生:你这牛肉根本没有法卖,湿的往地下啪啪滴水。7月8日,微信名萍:亚哥,你看这个牛肉都汪汪的。7月11日,微信名敏儿:梁老板,咱的个菜这几天湿的就没有那样的了,今天的菜湿的更很,说了管两天又湿的没那样的了,梁亚回复:我今天晚上给他说过了,今天晚上给我减一遍水,少灌一遍,都到伏天了,一定要把水给我减下来。7月13日,微信名吴某2:这个牛肉,今天太湿了,都水淌,我这样的菜不能卖。7月15日,微信名张姐:梁亚,今儿牛肉太湿了,那个腿拿来都是水珠子。7月29日,微信名孙某、湖滨牛肉:不能打这么湿,你一打湿更卖不动,你这水打得太多了,都滴水。8月1日,微信孙某:今天这个牛有点湿,你老说减水,你看牛肉湿的,昨天人家给我打电话说菜湿。8月8日,微信名贾某:明天弄干点的前腿,别弄太湿。8月12日,微信名梁某:这个牛肉你看看湿的。8月16日,微信名贾某、张姐:发过来一段视频,内容:你看看里面存的水,你看看。8月23日,微信名贾某:这两天的菜太湿了,人家都反映湿的很。8月27日,微信名春生:今天的菜不行,今天的菜太湿了。8月30日,微信名贾某、平凡一生:明天再给我发这样的肉我就不去了,今天弄的肉都湿的很,没有办法卖,这几天的肉水都很大,总用布擦,水淌的很。9月8日,微信名张某姐姐:菜还那么湿,过分了有点。9月10日,微信名张某姐姐:后腿又大又湿。9月12日,微信名孙某:超市里面现在说咱的菜湿,亚叔你得减点水,在湿人家不拿咱的菜了。微信名春生、深夜忙人:菜太湿了,得给去称。9月13日,微信名春生:菜太湿了,你得给我去称。9月14日,微信名雨后彩虹:亚叔,今天的牛肉特湿。9月19日,微信名二强、巧克力:你看看牛肉上水凌子,太湿了。10月8日,微信名曹某:这湿湿啦啦的菜我卖给谁去。10月15日,微信名张姐:这肉给流水一样,不能卖都会水。11月7日,微信名湖滨牛肉:都滴水都。11月9日,微信名张姐:都是水凌子,水珠子都一汪一汪的。11月24日,微信名湖滨牛肉:湿哩,都滴水。11月25日,微信名曹某:这个菜这么湿咋给你算。12月20日,微信名张姐:就是湿也不能少这么些。12月26日微信名巧克力:你今天牛肉湿地,湿的不能再湿了,一打开都淌水。2022年1月4日,微信名张姐:梁亚这个牛湿的太狠了,牛肉湿那么狠能管了吗。1月17日,微信名深夜忙人:我问你湿不,你说不湿,这湿,还赊二斤。2月7日,微信名萍:这个牛都汪汪的。2月16日,微信名曹某发来一段视频,内容为牛肉湿的很,啪啪往下滴水。微信名张姐:今天牛肉太湿了人家不愿意接收。2月17日,微信名博博:一定得干。3月8日,微信名萍:看肉都淌了现在,怎么好意思要钱。3月13日,微信名孙某:人家一捏就出水了。3月22日,微信名博博:今天肉湿,不干根本没法要,里面都是水。3月24日,微信名湖滨牛肉:这菜湿的很,剩的一塌糊涂。3月25日,微信名孙记黄牛肉:今天的腿子太湿了。3月26日,微信名孙记黄牛肉:你许的干菜给我湿菜,菜太湿了。3月27日,微信名曹某:菜湿的不能碰了,卖不出去。3月30日,微信名彭某发来两张牛肉照片,表示牛肉太湿了,微信名赵某:你看我车里的水,这水那么大咋卖。4月3日,微信名二强:今天牛咋那么肥,还那么湿。4月10日,微信名平凡一生:要一条腿,你给我克半个,还湿。4月17日,微信名牧鲜源黄牛肉:那菜湿的没法弄了,又湿又肥。4月23日,微信名A萧县小山羊批售:要一个牛腿大一点的,菜干点的。4月25日,微信名彭某:今天不去了,牛肉太湿了。微信名赵某:你想今天晚上再湿,我不能要。5月1日,微信名龙腾四海:今天的菜太湿了。微信名平凡一生发视频表示这菜水都往下滴,水珠子都漏了。5月4日,微信名湖滨牛肉:你看菜湿的能叫人卖不。微信名牧鲜源黄牛肉:这菜湿的简直没法卖。5月12日,微信名博博:今天牛湿,没法卖。微信名龙腾四海:今天菜湿,拿货的要退货。5月13日,微信名平凡一生发视频表示牛肉向外滴水。5月20日,微信名徐州市七里沟某牛肉批发:这个跟昨天一样往底淌水。微信名吴某2:这里面都是水,怎么给人。5月22日,微信名赵某:菜咋回事,昨天的菜湿的又狠。5月21日,微信名徐州市七里沟某牛肉批发:这个菜还湿还没人要。6月1日,微信名张姐:今天牛肉太湿没法卖。6月5日,微信名徐州市七里沟某牛肉批发:这菜打出来挺湿,都上外出水。微信名张姐:外脊都是水,那腿子湿的不能看。6月6日,微信名春生:梁亚的菜不行,水多孬得很。6月9日,微信名龙腾四海:这个菜往外渗水,都是血水子。微信名梁某:早上打好包都积水,第一次买牛肉把水分减下来。微信名吴某2发视频表示不让你弄湿的,菜给水里捞出来的一样。6月10日,微信名张姐:今天梁亚的牛肉水哗哗的,割掉的水凌子一包,7斤多。6月20日,微信名金龙:不能再弄这么湿的菜了,都滴水现在,湿的真狠,后腿子肉都湿得发白,微信名曹某:这水湿的哗哗的,湿的不能看,挂着都卖不出去。微信名吴某2:我要干菜,别把湿菜往这弄。6月21日,微信名吴某2:又湿又难看,根本没法卖。6月23日,微信名春生:今天水太多了。6月25日,微信名龙腾四海提出:今天菜太湿了,都淌水。6月28日,微信名张姐:菜这么湿都淌水,你看水珠子。7月8日,微信名龙腾四海:你看肉白的,咱的菜直冒汗。7月13日,微信名萍:早上拉那样的菜都能淌出来。微信名吴某2:这个牛今天太湿了,哗哗往下淌水。7月29日,微信名深夜忙人:今天菜湿那么很。7月31日,微信名博博:牛肉太湿了,再那么湿一两菜都不要。8月2日,微信名梁某:牛肉太湿了,湿了不拉也不管。8月4日,微信名深夜忙人:今天牛肉水多太差了。8月6日,微信名梁某:孬点不要紧,这里脊都变白色了。8月8日,微信名贾某:明天弄干点,别弄太湿。8月16日,微信名贾某发视频表示牛肉里面存水。8月18日,微信名七里沟牛肉批发:今天菜还湿的很。微信名牧鲜源黄牛肉:菜不算多干。8月19日,微信名贾某:不干都不能要这样的菜,菜都淌了。8月23日,微信名深夜忙人:这个菜太湿了,微信名贾某:这两天的菜太湿了,人家都反映湿的很。8月25日,微信名贾某:明天牛肉弄干点,这两天又肥又湿。8月29日,微信名贾某:这两天又肥又湿。8月30日,微信名贾某:今天牛肉都湿得很。9月1日,微信名吴某2:今天的牛肉淌水厉害。9月2日,微信名贾某:你给那个打水的说一声,少打点水。微信名吴某2:你看这菜,从门口拉到这都出水。9月4日,微信名贾某:今天早上的货湿太湿了。9月5日,微信名吴某2:今天的菜打水都打炸了。9月7日,微信名深夜忙人发牛肉视频,表示菜都是水珍子。微信名贾某:今天的牛肉都开始泄了。9月14日,微信名贾某:这牛肉里面都是水,水盈盈的,湿的很。9月21日,微信名彭某提出:牛肉里面都是水。

(二十一)某交通管理综合查询材料证明,一辆苏CJ××××红色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梁亚;获得方式:购买;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一辆皖L6××××红色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1,获得方式:购买;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6月27日,发证日期:2019年9月24日。

三、证人证言

(一)严某证明,2022年3月中旬,他从网上看到招聘信息与梁亚联系后,梁亚让他负责开6.8米的高栏货车拉活牛,每月给8000元工资。货车是一辆皖L6××××红色江淮牌货车,是梁亚购买王某1的货车,该货车没有过户。他一直干到9月26日,期间因疫情1个月没干,共跟梁亚干5个月,共给4个月工资。他每次拉牛都是梁亚通过微信给他发位置,并让一个外号叫猫子(毛子)的人和宋新潮与他一起去养殖户家拉牛。他每天早上六七点钟到屠某去开车,到收牛的养殖场清槽(把喂牛的槽子里的食料清理干净,不让牛再进食),等到中午11时许去磅房称空车重量,12时许开始逮牛装车,装好牛后到同一个磅房过磅,养殖场老板是全程在场的。之后,宋新潮或“胖子”把过好的磅单发给梁亚,宋新潮决定去哪个注水点注水。按照梁亚的要求,他负责用长把的铁夹子夹住牛鼻子,猫子用刀或者剪刀穿透牛鼻子中间的肉,用铁丝带着尼龙绳从牛鼻子中间穿过去,然后把牛鼻子用绳子系在车的高栏杆上,猫子拿着水管子往牛鼻子里面捅,近二米的橡胶软水管子捅的还剩下约20公分,开始打开电机抽地下水直接朝牛肚子里注水,一般一头牛注水一二分钟,猫子根据经验判断牛肚子胀的程度来决定注水多少。注水好一头牛再接着注水下一头牛,把车上拉的牛全部用同样的方式注水。宋新潮有时候帮忙关电机,每次注水前梁亚都会给猫子打电话安排其给活牛注多少水。猫子给一头牛注水结束后换另外一头牛注水,中间需要把抽水电机停下来,这个工作有时候他干,有时候“胖子”或者宋新潮干,注水点养殖场的老板不会帮忙。所有的牛注水之后,他再开车把牛拉到萧县某屠某门口,晚上7时许屠某开门后,把车开进屠某把牛卸下来拴到梁亚的车间里,工作就完成了。开始,他开车拉牛都是猫子跟他一起。不久,梁亚单安排宋新潮负责看着过磅,宋新潮跟着过磅有一段时间后不干了,梁亚又安排一个叫“胖子”的人跟着他们负责看着过磅有约一个星期。他们平均每天能拉八九头牛,过年过节比较多,能每天拉20多头,具体都是宋新潮统计的。他们拉的活牛基本上每头牛都注水,不注水的情况少,记得只有中秋节前后有一次上面来检查的时候没有注水,当天拉有大约一二十头牛,当天陆某和毛子打架,他拉的一车活牛注水了,陆某拉的一车大概六七头没有注水。他们给活牛注水梁亚知情,每次注水前梁亚都会给毛子打电话安排给活牛注多少水,他听到梁亚给毛子打电话时说过,毛子也给他说过。他们在注水点给活牛注水,注水点的老板知情,去纵某养殖场最多,平时纵某的养殖场是在里面锁上的,每次去养殖场都会叫门,基本上都是纵某的妻子给开门,给牛注水时纵某夫妇基本都在场,微信号:×××29是纵某的,昵称:鑫越牧业,微信头像是一个牛的雕像。他们去杨楼镇“小某”的养殖场第二多,每次“小某”也在场;他们去淮北段园镇和徐州搭界的姚楼村杨某2的养殖场最少,大概有十几次,打水过程中见过杨某2一次,见过杨某2的儿子杨某1三五次。

梁亚还有一辆红色解放牌4.2米高栏货车是备用车,只在买牛多的时候,他开的车拉不完情况下才去拉牛。他们使用两个车就是他和宋新潮一人开一个,后来“胖子”也开过几天。梁亚使用第三辆货车就是让陆某开。他们开车拉的牛也送到养殖场去注水,注水后送到萧县某屠某宰杀。一般是开车的人负责用夹子夹牛鼻子,猫子专门负责给牛注水。有时候两辆车一起拉牛去注水,有时候不一起去,但每次都是猫子负责注水。一个叫“老陆”的男子开自己的红色的6.8米的高栏货车在中秋节前几天也给梁亚拉过几天牛,也送到养殖场去注水了。某屠某共有三个宰牛车间,靠南边的一个车间是梁亚和“浩浩”(申某)共用的,北边有两个车间,其中一个是外号叫“钻头”使用的车间。梁亚宰杀的牛都是自己购买的,不给其他的人宰杀。

他们给牛注水的橡胶管子是其前几天收放到自己的轿车后备箱里了,轿车停在他家楼下。他开车拉牛多的时候到注水地方,猫子让他帮忙拉拉、扶扶管子,方便猫子操作,是什么时候帮忙的不记得了。具体就是在猫子给每个牛插好管子之后,他拿水管子插到插好的水管上给牛灌水,猫子让他停他就停,一般一头牛要灌二到四遍水,进场时间早就两遍,时间晚就三到四遍。他帮忙大概有七八次,总牛头数约50至60头。(严某现场观看时长13分02秒的视频,拍摄时间2022年9月7日16时)视频中一共出现四个人,其中身穿黄色T恤、深色大裤头的人是猫子李某(出现于视频刚开始);身穿棕色T恤、牛仔短裤的是他本人(出现于视频第10秒);身穿牛仔长裤,条纹T恤的是宋新潮(出现于视频3分7秒);身穿黑色长裤,深色T恤的人是陆某(出现于视频1分1秒)。视频中显示李某在给牛插管子,之后他扶管子帮忙给牛注水。陆某和宋新潮没有帮忙,但他们知情。视频中注水的地点是纵某在马井镇的养牛场。视频中李某站到大车高栏上是在看牛的情况,控制注水量,梁亚的工人里面只有他懂注水的技术。附:视频截图八张。

辨认笔录三份,(1)辨认人严某于2022年9月30日在见证人曹某见证下,经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申某的岳父王某2。(2)辨认人严某于2022年9月29日在见证人曹某见证下,经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给牛注水的李某(外号猫子)。(3)辨认人严某于2022年9月30日在见证人曹某见证下,经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姚楼养殖场老板杨某2(杨某2)。

(二)陆某证明,2018年,他经人介绍给梁亚开车拉了四五次牛,送到徐州郑集屠某。当时,李冬(音、外号毛子)已跟梁亚干了。当时,毛子负责看牛槽和给牛扎鼻钳(用铁丝将牛鼻子中间的肉穿透,用尼龙绳固定运牛车车栏杆上,不让牛乱动,方便运输)。2021年春节前,梁亚联系他拉牛,阅看微信记录,他共拉8车牛送到萧县某屠某。期间,他给梁亚拉牛时发现毛子有给牛注水的现象。2022年春节前,他又开始给梁亚拉牛,阅看微信记录,共给梁亚拉15车牛,平均每次装7、8头牛。梁亚微信昵称是:“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号是:×××26。(向其出示微信拉牛记录图片“拉牛记录15次,14100元”)这一张纸上共计有15次拉牛记录,凡是中间经过纵某家或黄集牛场的都给牛注水了,他每次把牛送到这些地方,毛子都在场,他有时不下车,有时停车后出去闲逛,毛子给牛灌好水后告诉他,他再开车。其中有一次从赵庄镇王小庄装7、8头牛后,毛子和他一起到铜山县梁庄牛场,毛子没去吃饭,等他吃饭回来后,毛子说:“好了,走吧。”他怀疑毛子给牛注好水了。记得一次从官桥镇东牛场装牛送屠某,他这次没有见到毛子给牛注水。他拉这么多次牛期间,发现基本每车牛都会注水,毛子曾让他帮忙扯管子、开开关(帮忙给牛注水),他没有帮忙。他们平时拉牛经过纵某牛场就是给牛灌水,啥时候需要他拉牛,基本上都是当天上午才知道,都是宋新潮发具体位置,把牛装好后,宋新潮再和梁亚联系,确定把牛拉到何处。2022年中秋节前,他又干了五天,拉了6车牛,凡是经过某牛场的都给牛注水了。

2022年9月3日上午11时许,他开车到丁里镇白楼村拉牛,装了约八九头牛,下午约2时许把牛拉到纵某牛场,后到马井镇修手机,5时许回来后,毛子说:好了,走吧。他知道是啥意思(指给你牛注好水了)。“9.5某家-萧县”,当时上级来检查牛含水量情况,梁亚让他抓紧拉牛送萧县某屠某,宋新潮带他装好牛后送往屠某了。“9.6王寨镇王窑-肖县某”,当时在王寨镇王窑村拉9头牛送到纵某牛场,后他有事出去到约傍晚6时回来,毛子说开走吧,他开车把牛送屠某了。9月4日和6日拉的两车牛共计16、17头牛都注水了。(侦查人员出示一段时长16分09秒的视频,拍摄时间:2022年9月7日16时许,视频名称:DJTI202209071637240001S。问:你看一下视频中都出现了哪些人?他们分别在做什么?)视频中一共出现了四个人:其中身穿黄色T恤、深色大裤头的人是毛子(出现于视频1分19秒);其中身份棕色T恤、牛仔短裤的是严某(出现于视频2分59秒);其中身穿牛仔长裤,条纹T恤的人是宋新潮(出现于视频2分59秒);其中身穿黑色长裤,深色T恤的人是他本人(出现于视频1分19秒)。视频中显示毛子在给牛插管子准备给牛注水,严某帮毛子扯水管子准备给牛注水。视频中他和宋新潮都没有帮忙,但是他们对活牛注水的情况是知情的,视频中停车给牛注水的地方就是纵某在马井的养牛场。当日,他们从马井镇拉的三车牛都在纵某处注水了。

(侦查人员出示一段时长13分02秒的视频,拍摄时间:2022年9月7日16时许,视频名称:DJI202209071637240012S,问:你看一下视频中都出现了哪些人?他们分别在做什么?)视频中一共出现了四个人:其中身穿黄色T恤、深色大裤头的人是毛子(出现于视频刚开始);其中身份棕色T恤、牛仔短裤的是严某(出现于视频第10秒);其中身穿牛仔长裤,条纹T恤的人是宋新潮(出现于视频3分07秒);其中身穿黑色长裤,深色T恤的人是他本人(出现于视频1分01秒)视频中显示毛子在给牛插好管子,之后严某扶管子帮助毛子给牛注水。

(侦查人员出示一段时长16分09秒的视频,拍摄时间:2022年9月25日18时许,视频名称:DJI202209251802570045S、5,问:你看一下视频中都出现了哪些人?他们分别在做什么?)视频中有严某(出现于视频第3分33秒,身穿棕色T恤,牛仔短裤)和毛子(出现于视频第3分33秒,穿黑色上衣,后背带白字,黑色长裤),另一个身穿灰白相间T恤(背后带图案)的人没有辨认出来。视频中有两车牛已经插好管子了,严某在扶管子给牛注水(视频第7分04秒),那个身穿灰白相间T恤(背后带图案)的人后来开车把一车牛给拉走了。这个视频中没有他,当天他没有给梁亚拉牛。视频中停车给牛注水地方他原来只去过一次,具体位置找不清,也不知道是谁的地方。侦查人员出示另外五段视频,拍摄时间:2022年9月25日16时至18时许,视频名称为:DJI2022092511658280001S;DJI2022092511658280019S2;DJI2022092511732400031S、3;DJI2022092511802570001S、6,问:其中有哪些人?分别在做什么?这和上面那段视频拍摄的时间是在一个时间段内,他看到的还是刚刚所说的内容。附:陆某与梁亚微信聊天截图15页,运输活牛记录6张证明,陆某共给梁亚拉牛34车。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6日,在他跟梁亚拉牛期间,除了2022年中秋前有一次一车牛,他没有亲眼看见毛子给牛注水,其他拉的牛他都看见毛子给牛注水了。他没有亲眼看见给牛注水的那一次,他开车去拉牛的地方就是他刚刚观看第三段视频(拍摄时间是2022年9月25日18时许,视频名称叫:DJI202209251802570045S、5)中显示的地方,这一次他不确定是否注水的牛头数有七八头,拉牛的具体时间也记不清了。他拉牛到某家或黄集牛场时,基本上都见到梁亚的另外一辆大货车拉牛,他们也是去给牛灌水。梁亚还有二辆车,宋新潮开其中一辆4.2米高的小货车,严某开一辆6.8米高的大货车拉牛。他刚开始拉牛,宋新潮都坐车上负责押车。2022年中秋节前起,宋新潮开始驾驶小货车拉牛。2022年春节后,严某开始给梁亚开车拉牛。从萧县往马井镇方向路边加油站后面有个大院就是纵某的牛场。毛子给牛注水时,他没有见到纵某和其他人在场。他见到的都是毛子拿的软管,平时都是放到毛子的工具箱里。他见过严某和宋新潮都多次帮毛子扯给牛注水的水管子,开抽水泵的开关。

辨认笔录:辨认人陆某于2023年2月27日在见证人孙佳林见证下,经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毛子或猫子的李某(李冬)。附:视频截图九张。毛子的工作基本上就二个活,一个是在买牛的时候看看牛,挑挑牛,另一个就是给活牛注水,其他活什么都不干。毛子注水梁亚是知情的,而且是梁亚主动安排毛子干的,因为他在给梁亚拉牛时,偶尔会听到梁亚打电话安排毛子把注水的活干好。

(三)陆某证明,2021年3月开始,他跟老板梁亚在萧县某屠某杀牛。他认识毛子、宋新潮,还有一个司机。当他刚开始跟梁亚干的时候,毛子、宋新潮已经跟梁亚干了。每晚11时,他们到屠宰车间。他们每次上班都能看见毛子已提前到厂子,毛子会说哪个商户要哪头牛,安排他们先杀哪头牛、杀几头。杜某把牛砸倒给牛放完血后,他和杜某2、老胡和老某等人用电葫芦(吊机)把牛从牛栏里面拉出来拉到一边,用水枪清洗牛蹄、把牛身上冲洗干净,之后把牛皮剥掉,把牛头卸掉,把牛从肚子中间分成两段,每段带着两条牛腿,刀工开始剔牛排、牛脊梁骨,剔完之后,牛肉就成四段,每段带着一条腿。之后,杜某2剔牛油,老胡收拾牛头干杂活,还有蒋某。工作完之后就有人来拉肉、拉牛下水。

2022年中秋节前后,生意好剥的牛比较多,他感觉梁亚的牛比较好剥。他们半夜剥牛时偶尔能见到毛子用电棍电牛、给牛放水,是因为晚上客户来看牛,得让牛站起来显得健康有精神,牛没有精神趴在地上不站起来时,毛子就用电棍电牛,用电棍电不起来的毛子就用水管子给牛放水,梁亚应该是知情的。他们在杀牛过程中没有给牛注水的情况。一般注过水的活牛精神比正常牛差没精神,他感觉注过水的牛剥起来容易一点,没有注水的牛剥的时候难剥不大好剥,注水的牛肉湿好剥。注过水的牛肉显着湿漉漉的,注过水的牛肉颜色发白,摸上去比较滑不像正常的牛肉那样有点粘手,正常的牛肉就是紫红或者鲜红的颜色。梁亚车间的牛有没有注水他不清楚,但是梁亚的牛比较好剥,摸着比较湿滑,好剥的时候感觉是注水的。他们干活时会听到买菜客户说:毛子你少给牛灌点水。有时候客户看到正在剥的牛还挂在架子上会说:今天就这样的菜吗?那么湿怎么卖?“那么湿”的意思就是牛注水注多了,有时候注水少的牛肉客户也这样说,想买肉便宜点。他知道的客户有长某、洪某、某喜。他跟梁亚剥牛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6日被查获,平时每天杀6、7头或7、8头,逢年过节能杀20多头,最多时一天杀27、28头,韩某3有记账,月底交给老板让老板给他们算工资。2021年春节前,他和韩某3、老某每月工资是按照每宰1头牛100元分的,每人每月少时候四、五千元,多时候七、八千元。2022年年后,他们工资保底9000元,如果杀牛多每多1头牛多给他们三人100元,工资都是梁亚全部给韩某3,韩某3再用微信转给他们。他们每天屠宰数量韩某3有账本。

(四)韩某1证明,他在家排行老某,大家都喊他“老某”。2021年二三月份至今,他和韩某3跟着梁亚到萧县某屠某杀牛。他和韩某3、大庆每晚11时许到萧县某屠某杀牛,到了车间内牛已在牛栏里了。平时梁亚不在车间,毛子安排他们宰牛,等梁亚回来后,毛子再去睡觉。杜某负责把牛砸晕给牛放血,他们三人把放过血的牛拽过来,清洗一下后把牛皮剥了,内脏清理出来有专门工人拾走,他们三人再把牛分为四分体,有二个工人负责修油,老胡在厂里拾骨头,把牛头拉走,打杂工。他们屠宰的活牛都是外边养殖户卖给屠某的,养殖户直接和屠某的人联系。他们杀牛前后都没有给牛注水,车间里边有监控。

他每天进车间时,发现有的牛卧着没精神,因为来买牛肉的人都是来牛栏前面挑牛,他们看哪头牛好就要哪一头,有的牛没精神,毛子就用电棒电牛让牛站起来,有的牛趴着不起来,电棒电不起来时就用水管从牛嘴插到胃里给牛放水,有时买牛人看牛一直趴着就喊毛子说给牛放水,每次放水时都有很多水流出来,跟水龙头一样流的清水,他感觉这头牛被人灌水了。如果牛状态不好,买牛的人不要,牛就会被老板安排人拉走留到第二天等别人买。他们杀牛的过程中分辨不出来区别,因为年龄小的牛剥起来更容易,肉的颜色也更鲜艳,年龄大的牛不好剥,肉的颜色比较暗。他平时只负责杀牛,车间每斤牛肉卖38元或39元,每天都有人来屠某车间里“接菜”(指买牛肉),杀牛时接菜的人在旁边看着。他没见过梁亚的车间内给活牛注水的情况,梁亚车间的肉牛待宰的时候肚子比正常的大,宰好后大部分牛肉颜色比较浅,剥皮非常好剥,牛皮一剥就掉,牛肋排的骨头也很容易取下来,取出来的牛胃比一般牛要明显大很多。大概自2021年起,他跟梁亚一起到萧县某屠某之后就发现这种情况了。

(五)韩某3证明,他工作的厂房里有两家车间,一个是梁亚的,一个是梁亚的外甥申某的。他是梁亚的工人,和老某、大庆负责给牛剥皮、分解。梁亚的车间过节时每天能杀20-30头牛,算上平时差不多平均一天8-10头。他们每天干活时牛就在车间了,在现场没有发现给活牛或者牛肉注水的情况。

2019年,他通过陆某认识梁亚,他和陆某、韩某1(外号老某)一起跟梁亚在郑集屠某干刀工,杜某2修菜、过秤(称重),老胡干杂工,毛子(不知道具体名字,50多岁,萧县人,又黑又胖),宋新潮负责开车拉牛。2021年3月,他们挪到萧县生产,梁亚在萧县某屠某租一个车间(2号车间),他们这批员工都跟着过来了,拉牛的还是毛子、宋新潮。

他和韩某1、陆某三人每晚11时许到屠宰车间,每次到屠某后看到毛子都已在屠某,梁亚一般去的晚。牛已拴在车间里牛栏上,毛子安排杀哪头牛后,杜某把牛砸倒放血,他和陆某、韩某1三人用吊机把牛拽过来,用水枪把牛洗干净,把牛皮剥掉,之后用吊机把牛吊起来,去除内脏和剔除牛肋骨、大梁骨,把牛分成4部分,每部分是一条腿,然后杜某2、峰子把牛挂起来修油,老胡捡骨头干杂活。杜某是接牛血的,不是屠某的人,专门砸牛和接牛血,接完牛血就拉走了。他经常能见到牛没有精神,趴在地上起不来,经常能见到牛尿尿比较频繁,另外有的牛还趴在地上,毛子就用电棍电牛,偶尔遇到牛用电棍电不起来,还能见到毛子给牛放水。他没见过给牛注水的情况,但有时剥牛皮时比他在老家剥牛的时候好剥,肉不粘,肉颜色也比在老家剥牛的时候颜色要浅,而且水分也比他在家剥牛的时候牛肉要湿,他从2021年3月跟梁亚在萧县某屠某干活没多长时间就发现这个情况了。

他们每天宰杀牛的数量都有记录,但之前的记录都没有了,只有2022年3月之后的账本可以提供,账本里平时记录宰杀数量记录宰杀几头牛,是几个人宰杀的,谁没有参与就记录“无谁”。例如3月1日账本里记录7头3人,意思是3月1日共宰杀7头牛,他和韩某1、陆某三人一起宰杀的;比如陆某没有参与,他就记录“2人,无庆”,“庆”就是陆某;韩某1没有参与,他就记录“无八”,因为韩某1外号叫老某。4月1日之后的记录空白是因为疫情,他们没有杀牛,也没有上班。他的工资每月是9000元,压一个月工资,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微信转账。他有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是:6230××××××××,梁亚每月把他们三人工资发给他,他再把工资分发给韩某1和陆某。他在上班期间没有发现现场有死牛。

(六)程某证明,2022年9月17日起,他到某屠某上班,基本不进屠某,平时就是清槽(上午8点到养牛户家中看着养牛户不让养牛户给牛喂食、饮水,一直到中午11时),11时跟空车去过磅称重,空车过磅后回到养牛户家中装牛,装好牛之后再去过磅,之后他把空车过磅照片、装牛后过磅照片拍照发给梁亚,他再用一张纸把空车重量、装牛之后车重、牛价格、总价等数据写在一张纸上拍照发给梁亚,之后在养牛户家等着给养牛户结账,结账后他就回家了,不过他第一次帮梁亚清槽时跟着他们的拉牛车一起到了马井镇某的养牛场。梁亚有一辆红色高栏货车,专门来运输购买的牛,开车的司机叫严某,微信是×××88。他没有见过给牛注水的情况,但是他知道他们这行都给牛注水,估计他刚来干,梁亚也没让他接触。9月17日早上6时许,他从屠某开梁亚的一辆4米2的高栏货车拉着毛子到马井某养牛场门口路边等着严某。7时许,严某开着梁亚6米8的高栏货车来到马井某养殖场门口路边,之后严某开车带着他和毛子一起到养牛户家中,他开来的那辆4米2高栏货车就停在路边。上午8时许开始清槽;中午12时多装完牛,严某开车拉着他和毛子一起去附近过磅,过完磅之后毛子给牛扎鼻钳(用铁丝把牛鼻孔中间的肉扎穿再用细绳从中间穿过去绑在车上,防止牛乱动),下午2时30分许,他们吃完饭一起到马井某养殖场院内(当时是某的妻子开的大门),毛子从严某开的6米8高栏货车工具箱中拿出其随车带着的麻皮口袋(里面装着软管,软管的一段还有一个小木塞,具体数量不清楚,每根都在1米多长,和大拇指粗细相当),给活牛注水,纵某当时也在场。他记得最后一天应该是9月25日,严某开另一辆车从卖牛户家装10头牛,毛子和严某坐一辆车,他们把牛都拉到杨楼胜利养牛场(大家都喊老板叫小某)院里,他看到毛子给这些牛都注水了。

他跟梁亚干活这段时间,每天买的牛数都会通过微信发给梁亚,另外从9月20日开始也记在本子上了,可以提供。从9月17日至9月25日期间,他要么记录每天拉牛的头数,要么记录牛的净重(按照市斤计算)、平均重量,这两个数字相除就是牛头数,经过他计算,经他手的共计购买有77头牛。每头牛大概1100-1200斤,一头牛大约2万元。因为每次买牛毛子都在,毛子是专业给牛注水的。之前,他帮王某1往申某车间送牛时见到是牛在地上不起来,毛子拿电棍电牛,还给牛放水。

(七)胡某证明,他在某屠某干杂工,主要就是分拣牛肋骨、把牛头拉成一堆,把修下来的肥油也拉成一堆。工作的车间有三个刀工,有一个姓韩的,一个叫老某,还有个叫大庆的,三个杂工有他、杜某2和蒋某,刀工负责剥皮、分肉、剔骨,杜某2和蒋某分肉、剃肥油,活牛从哪采购的他不知道。活牛都是拉到车间最南头宰杀,因为那边有下水道,有栓牛的杠子。老板梁亚自己联系买家,收钱也是梁亚收,买家和梁亚联系好后自己来拉肉,然后该多少钱就直接转账给梁亚了。

梁亚还有一个工人叫毛子,不知道大名,又黑又胖,从他跟梁亚干的时候毛子已跟着梁亚干了,还有一个叫宋新潮,喊梁亚姨夫。毛子跟着梁亚买牛,宋新潮清槽、看称。他都是在屠某见到这两个人。活牛屠宰有时候是杜某把牛砸倒(用大锤砸牛头,把牛砸的不能动)放血,有时候是刀工砸牛放血,砸倒之后刀工用吊机把牛吊起来放半小时(把血放完),之后刀工把牛放下来屠宰,将牛分成4部分后,刀工剔骨头,杜某2剔油,刀工剥完牛后,他再去收骨头、收牛头。一般刀工都是晚上11时许到屠某,杜某2一般是晚上12时许到屠某,他一般都是凌晨2时许到屠某。活牛屠宰之后都是商户直接开车来拉,牛头牛骨头专门有人来拉,牛下水、牛肉也专门有人来拉,都是分开卖的。梁亚送至屠某的牛是否注水他没见过,也不知道。牛屠宰之后,牛肚子(牛胃)比较大,牛肚子(牛胃)破开之后都是草料和水,水分比正常情况下要多。

(八)杜某2证明,他在屠某帮忙搬牛肉、过称、装车、剔肥油。车间有三个刀工,有老某、大庆,还有个姓韩的,三个杂工有他、老胡和港港。车间平时每天能杀八、九头活牛,八月十五、春节时每天平均能杀30头左右。他上班时都是在晚上11时多,到屠某时他们已经把牛宰杀好了,他直接给杀好的牛剔油(把牛油从牛身上剔下来),在剔油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因为他刚干这个行业就跟着梁亚,又没有跟其他人干过类似的工作。他认识毛子,在梁亚的屠宰车间里经常见到毛子,不知道毛子的大名,不清楚毛子的具体工作,只是见过毛子在梁亚的屠宰车间里拿着电棒撵牛,他不知道活牛注水的事情。

(九)蒋某证明,2022年6月,他开始跟梁亚干活。梁亚车间有他和母亲王某3、杜某2、老胡、韩某3、老某(韩某1)、陆某七人,陆某、韩某1和韩某3是杀牛剥牛的,把牛皮剥掉用吊机把牛吊起来分割成4部分,一条腿一部分。刀工分割完牛肉后,他和杜某2负责修油、扒菜,老胡负责把牛头、骨头、牛尾聚成堆,母亲王某3在车间捡碎肉。每天晚上11时许,他到厂里等着杀牛,他把牛腿划开,划完后就下班了,他们一天大约能杀八到十头牛。他的工资每月4500元,母亲领到工资再通过微信转给他。他在现场没有发现给牛注水情况,干活期间发现有的牛肉干,有的牛肉水多,肉滑用手捏不住,刀容易划手,正常的牛肉没有那么多水,剥牛时手套湿的比较快,扒一条牛腿就得换一副手套,正常情况下扒二三条腿才换一副手套,自从他跟梁亚开始干就有这个现象。他见过宋新潮四五次,知道是梁亚的亲戚,还有一个又黑又胖、四五十岁的男子(李某),晚上去屠宰车间见过这个人,不知道名字,看到此人在牛栏旁边看着牛,手里有一个电棍。

(十)韩某2证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他开始开自己一辆红色苏CA××××东风牌6米8高栏货车为梁亚拉牛。他们买牛时梁亚基本都不去,梁亚把位置发给他,他开车到养殖户家后负责清槽(不让养殖户给牛喂料、喝水)、过磅,然后把毛重、车重、牛的重量、价格以及养殖户的银行卡号发给梁亚,梁亚算好后把货款转到养殖户银行卡上。他跟养殖户把钱结算后就把活牛拉走,大部分都送到徐州铜山区郑集镇一个屠某。在运输活牛至屠某途中,梁亚安排他把车开到别的养殖场把车停在那里,梁亚在徐州张集镇北侧租了一个养殖场雇人在那里养牛,还有徐州铜山梁庄满某2的屠某,偶尔在养牛户的养殖场停留,他到了中转的养殖场就在屋里休息。他们运输、收购活牛时还有毛子和宋新潮,有时候梁亚也在,他有其他活的时候,梁亚就联系其他人替其拉牛。毛子负责挑牛,还会给牛注水。毛子给牛注水是老板梁亚安排的。梁亚有几次跟着一起去买牛,在注水点休息时,他几次都看见毛子给牛注水,梁亚在旁边看。宋新潮喊梁亚姨夫,宋新潮开始跟着干的时候就负责他之前的工作。他每次运输活牛数量都不一样,多的时候十余头,少的时候一二头,平均每次五六头,一年大约有2000头。当梁亚买牛的地点比较远,来不及回注水点给牛注水,要赶时间到屠某,这种情况就不给牛注水。他看见毛子对购买的大部分活牛都会给注水。

(十一)杜某1证明,他的外号叫小某。他的养殖场在萧县××楼镇××村,养殖场养了60多头牛,牛场里面干活的有他和妻子杨某某、儿子杜某某,平时偶尔住在养殖场里面。牛行人就是买卖活牛的中介,2014年开始在家自己养牛,并从事牛行人行业,帮着养殖户买牛犊、帮着牛贩子买大活牛,帮别人买牛犊、买大活牛,一头牛挣50元钱(中介费)。

大约2020年,他认识了买牛的梁亚。2020年冬天起,他开始帮梁亚买牛做中介,梁亚给他中介费,叫行人钱,每头牛收50块钱行人钱。自他帮梁亚买牛至今,共收取梁亚约7000元中介费,使用微信转账,没有现金。

2020年冬至2022年9月的三年期间,他断断续续帮梁亚买牛约100多头,其中2020年至2021年期间买的少,2022年中秋节开始帮梁亚买牛买的多。他一般都先给梁亚打电话说什么地方有牛,然后梁亚开车带他去养殖户家看牛,他帮梁亚和养殖户协商好价格,约好拉牛时间,梁亚付给养殖户定金,到拉牛的时候,严某(小严、严严)、毛子(大名不知道,50岁左右,又黑又胖,1米7多)和宋新潮(小宋)提前到养殖户家,养殖户给他打电话说准备清槽拉牛了,他再到养殖户家。严某、毛子、宋新潮平时都在早上8时许到养殖户家开始清槽,到中午11:30结束,清槽结束后装牛上车,毛子和严某就扎鼻钳把牛固定在车上、过磅称重。他和他们一起吃饭后就回家,宋新潮在养殖户家等梁亚转钱结账,严某、毛子开车将牛拉走,刚开始他们拉牛去什么地方一般不跟他说。2022年6月中旬,他和梁亚有一次一起去养殖户家看牛,订完牛后梁亚要去他家给牛注水,他刚开始不同意,但梁亚很坚决,他觉得自己帮梁亚买牛每头收取50元钱中介费,就默许了。梁亚经过他买的牛会在他家养殖场注水,没经过他买的牛没在他家养猪场注水。他家的压力罐是自己家平时生活、喂养牛使用的。严某开车带毛子、宋新潮将在养殖户买好的牛拉到他的养殖场院内,毛子从货车驾驶室内拿下白色约有1.5米长专用软管,接上他家的水管,毛子接上水管后,将水管从牛鼻子插进牛身体里面,然后使用压力罐给牛注水。严某帮毛子开关水泵、扯水管子,牛在车上不下车,直接在车上注水。宋新潮一般都去车上睡觉,不参与注水。他见到毛子给牛注水就离开了。他们一般都是下午2时许到他家牛场,晚上7时许离开。2022年中秋节期间,他们注水比较频繁。他平时不记账,买牛的行人钱(中介费)都是现结。他和家人、工人都没有参与注水。

(十二)王某2证明,他是申某的岳父。梁亚拉牛的车是一辆红色6.8米高栏货车,这辆车的驾驶员是一个30多岁小伙子,小名叫某(严某),他和严某一起拉过几次牛。因为他对路不熟悉,每次都是严某开车在前面,他开车在后面跟着。2022年夏天的一天,在萧县某屠某,严某和一个胖子上了车,严某让他帮他们拉一次,他们是从萧县往西去,快到山东地界了,这次他拉有八九头牛。之后过了一二天,又有人打电话让他帮忙再拉一次,这次是他开车和严某开的货车一起去萧县西边一个养殖场拉的,两车拉了14或15头牛。还有一次时间在这两次之前,他去萧县南边淮北的一个村庄拉的,这次也是他和严某开车一起去的,这次他拉了7-9头牛,严某拉多少不记得了。他的车是给申某拉的,另两次是给梁亚拉的,注水的地方是跟着严某等人过去的,给牛注水的地方是在萧县西边一个养殖场里。在淮北拉的牛是往萧县东边一个养殖场里给牛注的水,他只知道这两个注水的地方。这三次是一个体型偏胖的男子负责给牛注水,注水结束后,他开车直接到屠某,有人把牛卸下来,就开车走了。

他不知道一头牛能注多少水,只知道猫子用橡胶软管插到牛鼻子里,软管有一米多长,插到牛肚子里以后还剩二三十公分长,留在外面的一头带连接管,管子上颜色有白的、黄的。插到牛鼻子里后,把软管子连接到抽水电机的管子上,开始给牛注水,注水时间有一两分钟,看着牛肚子慢慢变大,一头牛注水结束以后,再给另外一头牛注水,车上的牛全部注水以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再给车上所有的牛注水一次,然后开车去萧县某屠某。他拉的几次都是下午3时许给牛注水,把牛注水两遍后就得下午5点多,进屠某需要登记车牌号、司机姓名、拉的牛数量,还有给哪个老板送的牛。

他给梁亚拉过三次牛,都是申某让他帮梁亚拉的,这三次都是他和严某、猫子三人一起去拉牛,这三次牛都注水了。这三次只有第一次的时候看到猫子或严某处有一口袋塑料软管,红色、黑色等颜色都有,每一根管子大约有小拇指粗,他们二个人给他指路把车开到给牛打水的地方,然后他们拿着塑料软管给牛打水,他在一边溜着玩。他们把水打完后,他们就把牛直接送到梁亚的屠宰车间了。

(向其出示2022年9月9日王某2驾驶解放牌红色6.8米高栏货车车牌号:苏CR××××,驾驶室中有另一赤裸上身男子照片)这一次是他在开车,车上光膀子的人是猫子,这一次是他和猫子还有严某三人一起一拉牛,车上拉的牛都被注水了,注水的事都是他们二个人干的,他们拉的牛是梁亚的,都送到梁亚的屠宰车间里面了。

严某和猫子都坐过他驾驶的解放牌红色6.8米高栏货车(车牌号:苏CR××××)。

(十三)何某证明,大概从四五年前,他们家开始养牛,是她和丈夫纵某一起干的,场地就在某镇苏皖石化加油站旁边,是一个院子。梁亚是收牛的,在他们家那买过牛,还有好多次他们在其他地方买牛,午饭后也在他们家养牛院子里放着歇歇脚。她听毛子(音)和宋新潮(音)、严某(音)闲聊天说,牛需要几点几点到屠某,具体的情况不知道。他们三人基本上都是一起跟着梁亚拉牛的车来的,宋新潮和严某是驾驶员。

毛子(李某)和宋新潮、严某、陆某这几人都来过她家养殖场。2022年9月30日,某局民警到她家养殖场搜查出的水管,当时她是从放置喂牛的饲料的料房里拿出来的,她把这些管子放在蛇皮包装的饲料包下面的。因为她听说萧县屠某出事,都被抓起来了,梁亚也被逮了,她很害怕,担心梁亚的工人在她家养殖场注水,她在料房门口空地草坪上发现一个蛇皮口袋,口袋里面有4根白色水管,她也不知道每根管子有多长,水管的一端还塞着一个木头塞子。她发现这些水管之后,就把装着水管的蛇皮口袋藏到料房里,用装玉米压片的麻皮口袋盖着。

(十四)满某2证明,2010年,他在徐州市铜山区梁庄成立了徐州市××开发区满某2肉牛养殖场养牛。2022年,他办了营业执照,名字叫做徐州某家庭农场,他平时不在厂子里,平时都是父亲满某1和姜某负责养牛喂牛。他认识梁亚四五年了,梁亚从事买活牛屠宰后卖牛肉生意。他每年卖一次牛,梁亚共买他三次活牛,每次二三十头,每头牛重一千二三百斤,每头牛能卖约2万元,不知道梁亚有没有在他的养殖场里给活牛注水。他只记得有一个叫毛子的人经常跟着梁亚,不知道毛子具体做什么工作,见过并知道宋新潮负责清槽、过磅、给他算账之后把账单发给梁亚,梁亚给他转账,每次都在下午约2时多把牛拉走。

(十五)满某1证明,他是满某2的父亲。他记得有一次几人拉了一车牛到他家养殖场门口,他不认识他们,就问他们干啥?他们说给牛喂点水。他让他们赶紧走,怕影响自己家养殖场里的牛吃草。他们说,这就走。接着,他去放羊了。

(十六)姜某证明,他一直在满某2养殖场工作,有四五年了。2021年春节有一天下午,一辆红色6.8米的高栏货车拉了约七八头牛停在养殖场门口,当时车上下来二人,他们以前曾二三次到养殖场买过牛,都是跟梁亚干的,替梁亚买牛时清槽、过磅和装车。他认识其中一个叫毛子的人,毛子一直跟梁亚干。他们说给牛饮水,他没同意就让他们走。因为他们拉的一车牛引得养殖场里面的牛直叫,不好好吃草。当时,他与满某2的父亲一起撵他们走,他们说这就走。接着,他去忙养殖场里面的事,满某2的父亲去放羊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十七)毛某证明,他平时在家养牛,养了十几年了,平均一头牛重约1200斤或1300斤,一般情况下都是17、18块钱一斤,一头牛能卖二万三、四千元。他认识梁亚四五年了,一般都是梁亚来看牛,看好牛后下定金,约时间来拉牛。几天后,猫子和驾驶员用一辆6.8米的高栏货车来拉牛。猫子平时负责看牛槽、清槽和给牛扎鼻钳,他没见过猫子给牛注水,但肯定注水了,不注水不挣钱。

(十八)杨某1证明,他的养殖场在淮北市杜集区段××××楼村东头荒地里,养殖场没有门,是两个养殖大棚,平时养牛喂牛就他一个人。养殖场平时没有人居住,他也不在养殖场居住,北边路边有养殖场的水泵和水管,平时水泵不断电。大约2021年七八月份,梁亚在他的养殖场订了约30至35头牛,分四次拉走的,每次拉牛都是宋新潮、毛子,还有一个司机。他们基本上都是中午把牛装车,接着过磅、吃饭。饭后,他就回家了,他们就回到他的养牛场门口。当天下午3时许,他去养牛场喂牛时见到每头牛的牛鼻子都插着白色塑料软管,软管的一头还有木塞堵着,他知道他们给牛打水了,都是毛子给牛打水,他亲眼见过毛子给牛注水。梁亚负责买牛,毛子负责清槽、装牛和给牛注水。梁亚在他那里买的牛都打水了,毛子给活牛注水应该是梁亚安排的,毛子是梁亚的工人。202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梁亚打电话说要去他养牛场给牛注水,他没有让梁亚来,因为怕有口蹄疫。他的水管、水泵都在外面,他平时上午喂完牛后下午就不去牛场了,牛场没有门,他们在没有买他的牛的情况下有没有去他的养殖场不知道。他看到毛子给牛注水时司机帮毛子扯过管子,没见过毛子给牛注水时宋新潮帮助过毛子。

(十九)许某证明,大约2018年开始,他从事牛肉、牛头和牛下水行业,在徐州市云龙区××市场××摊位,主要售卖牛蹄子、牛头、牛肚子等产品。2021年三四月份,梁亚从徐州郑集搬到萧县屠宰活牛,他开始来萧县某屠某拉肉。每天梁亚车间杀牛10头牛左右,他主要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扫码给梁亚支付货款。他平时都是凌晨1时许到萧县某屠某找梁亚拉牛头和牛肚子及牛肉,不需要挑牛,到地方时牛都宰杀完了,凌晨二三时拉完肉开车回去。他有时候看颜色发白浅些的牛肉就湿,有时候颜色稍微发紫点的牛肉水分少就干点,但基本上梁亚的牛肉水分都湿。他每月能拉1万元牛肉,平均每个月拉四个牛腿,拉的牛腿得去掉15%的骨头,但他在夏天不拉牛肉,因为梁亚的牛肉含水多夏天不大能存放。他基本上三天给梁亚结算一次,多了四五天结算一次,有时候帮人捎带的骨头、腰油都是给梁亚现金。他共计拉有约十三四万元的净牛肉,经统计2022年3月5日至9月26日期间,他给梁亚微信及微信二维码转账记录是属实的,共向梁亚支付牛肉及牛副产品货款100多万元,但记录上1000元及以下150元、500元还有四五百元的金额都是帮主顾带的腰油、骨头,他自己付七八千元或万把二万的金额都是他几天的货款钱一起支付给梁亚的,其中约20余万元是其帮主顾带的小货款。他们给活牛注水是行业潜规则,梁亚不说,但他们心里清楚梁亚的牛肉都是注水的,但不知道含水量超标。

(二十)丁某证明,他经营“某牛肉汤馆”。2022年7月,他开始在梁亚屠宰点购买牛肉,听别人说这边便宜点,还能买到骨头。他平时都是隔一天来一次,他看到牛肉水不少,都是打过水的牛肉,因注水的牛肉发白色道浅一些,没注水的牛肉发红,颜色深一些。他不清楚梁亚给牛肉注水的地点,梁亚都是拉屠某之前就注好水了。梁亚没有说过其出售的牛肉是注水的,但大家都心照不宣,他能看出来。正常不注水的牛肉价格比梁亚注水的牛肉价格每斤贵2元,在萧县某屠某里几家卖牛肉的价格都差不多,悬殊几角钱。他买这些注水牛肉是为了图便宜,能节省成本,多赚点钱。他每次给梁亚说要多少牛肉,他们称重算好钱后,他把钱通过微信或者现金支付给梁亚。他来梁亚屠宰点购买牛肉大约有40次,大部分都是扫码付款,都是通过他的微信(昵称:健美先生)支付到梁亚的微信,每次都是购买一条牛腿,骨头加肉大约100斤,要的量比较少,一般不挑选,只有大客户才挑选活牛宰杀购买。注水牛肉价格比较便宜,一般每斤36元;每次大概微信扫码支付约4000元,货款有时多有时少,因为每次拿货量不一致,总共约有15万元货款,约4000多斤牛肉。他把从梁亚处购买牛肉拿回去煮熟,一斤煮熟后只剩下约半斤,缩水约一半。他到屠某比较晚,看到过有没宰杀完的活牛量比较少,看到没有宰杀完的活牛肚子都特别大,活牛存栏区地上都是屎尿和水。

(二十一)范某证明,他在萧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工作,于2019年七八月份被农业农村局抽调到萧县某屠某驻点的,是官方兽医,主要负责检疫工作(包括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即产品票)。官方兽医有他和孟某、马某、李某,另有井某、靳某、赵某、李某、刘某、苏某、梁某等7个协检员协助检疫。他们主要针对活畜屠宰检疫,一般屠某进场时进行检疫,他们要求屠某19时前进场,屠某共有二道门,办公室在第二道门处。活畜进场后,他们对每辆车的活畜首先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就是目测有没有病牛、死牛;然后对每辆车的活畜抽取一头牛进行尿液抽检,主要进行瘦肉精检查。工作时间是他们四个官方兽医每人一天一夜,从第一天早上8:00到第二天早上8:00,每名官方兽医值班期间,另外配备两名协检员,职期间有休息时间,上午主要是检疫猪,牛是晚上7时前进场,晚上八九点钟休息,凌晨二三时开票,督促厂里工作人员在车间巡逻,看看有没有碎肉、猪的腮腺等不可食用器官的清理以及车间卫生情况。无论是猪还是牛,他们都是只针对瘦肉精及疾病检测,没有对牛肉含水量检测的标准及检测工具、仪器等,这不在检测范围内。他们要求是晚上7时前活牛必须进场,其他的有场里的保安自己看管,有车坏在半路晚上八九点进场的情况很少。他们很少进屠宰车间,他们要求厂里如有异常向他们汇报,但他值班期间没发现有异常。屠某是孙某自己开的还是和其他人合作的不知道,孙某屠某主要是屠宰活牛,活猪屠宰不是孙某的业务,活牛屠宰车间租给郭某、颛孙某1、梁亚、申某四家进行屠宰。

(二十二)马某证明,2000年前后,她在萧县农业农村局下属畜牧兽医站上班,2019年11月份到萧县某屠某工作,主要对屠某的牛、猪进行查验以及瘦肉精检测。她在夜间没有见过活牛进场,但她听人说有晚上运活牛进场的情况。屠某都是每天下午二三点后牛才陆续进场,他们对活牛进行检验时牛的精神状态还行,她没有听说有活牛注水的情况。

(二十三)孙某证明,某屠某全称叫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位置在萧县××××工业园××号,成立时间是2015年8月7日,经营范围有: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畜禽产品、收购、购销;预包装食品、生鲜食用农产销售。萧县某总厂的法人是张尊臣,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的法人和实际负责人是他,这个屠某是总厂的分厂。屠某内有4个车间,每个车间有一个老板,分别是梁亚、申某、颛孙某1、郭某,申某负责第一车间,梁亚负责第二车间,颛孙某1负责第三车间,郭某负责第四车间。他和这些老板是代宰关系。就是这些人使用他的车间每宰一头牛支付120元加工费,每个车间工人都由每个车间的老板安排,只是利用屠某的场地和水电,别的内容他都不参与。

梁亚和申某是2021年2、3月份从徐州来的,他们都是杀牛卖牛肉的同行,梁亚和申某干这个行业有10年左右,之前就认识。申某、梁亚、颛孙某1和郭某每年年初的时候都会和他签一次代宰协议,协议上主要规范双方手续齐全,进厂时间,包括不能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动检所各一份。申某、梁亚、颛孙某1和郭某给他结算代宰费用是每月底一结,方式有现金也有微信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居多,现金的形式是极少。除了代宰关系,申某、梁亚、颛孙某1和郭某给他支付代宰费用外,他和申某、梁亚、颛孙某1和郭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申某、梁亚、颛孙某1和郭某向他支付的代宰费用没有会计记账,他手机里面与这四人的微信聊天当中记录的都有。

《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生产经营表》是今年2022年2月份开始统计的,一直统计到现在。2017年开始只有郭某一个车间,就不需要这样统计了。直到2021年二三月份徐州的郑集屠某关闭,申某、梁亚才来到他的屠某,等姓许的门卫过完年2月份来到之后才开始统计。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了申某、梁亚、颛孙某1三个车间的牛肉,根据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S0926001、2022S0926002、2022S0926003、202250926004),抽检的牛肉中的含水量分别为77.8%、79.1%、77.7%、79.0%,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他没有异议。9月26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了申某、梁亚、颛孙某1三个车间的牛肉含水量均大于77,均为不合格。他的牛羊屠宰分厂自己检测的含水量为合格是因为含水量只是凭借肉眼观察判断得来的,并没有实际仪器进行检测。他的屠某不存在独立对外销售或者帮替他人销售的情况。现在一头牛的代宰价格是120元,是从2022年3月份开始执行的,这四家的代宰价格是同时统一变化的。

梁亚的微信昵称: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号:×××22。他在很早之前就认识梁亚,但是他们之间有合作是在2021年3月份梁亚开始租赁他的屠某车间开始,在查看他和梁亚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自2021年3月至今,梁亚一共给他转过348240元,这些钱都是梁亚支付的场地租赁费用,之前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他昨天向某机关说梁亚三人向他支付屠某场地租赁费用的方式时,想不起来这三人到底有没有现金支付过,即使给过现金也是很少,他今天看了一下与这三人的微信交易明细,才想起来他们三人向他支付场地费的方式都是通过微信支付。梁亚、颛孙某1、申某从他们三人开始租赁他的屠宰车间至今,每在他的车间内屠宰一头牛需要向他支付120元,没有变换过价格,梁亚在他的屠某大约屠宰了约3000多头牛。屠某姓许的保安会把梁亚等每天送去屠宰的牛数量统计起来,月底汇总交给他,然后他根据数量收取梁亚三人的场地费用,他在家里面只找到了2022年2月、5月、7月的《萧县某总厂牛羊屠宰分厂生产经营表》,他可以把这些表格提供给某机关。他今天向某机关提供的2021年《萧县牛肉代宰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是梁亚、颛孙某1、申某三人刚来到他的屠某的时候没有签订协议,这个协议是在去年8月份后补的。按照正常流程,一旦发现死牛,他们会立即向动检所报告,由动检所查明死因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死牛进行处理。他在屠某多次强调过死牛不允许进厂的规定,也对姓许的保安说过很多次,在进厂检查时杜绝死牛进厂的情况,但是具体有没有过已经死掉的牛进到屠某他不清楚。

他分别向梁亚、申某等人支付3000元工资是当时屠宰总厂要求统计各厂员工人员情况时,他随便填写的,就把他们一起写上去了,实际上梁亚等人和他的屠某之间没有任何劳务关系。

他、申某、梁亚、郭某、颛孙某1、杨某2、他小儿子颛孙玉宗(小名毛蛋)有一个群,群名:有爱心的企业家。平时有什么事情都会在这个群里说。他也有这四个老板的微信。门卫老许的电话是158××××××××。他是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屠宰分厂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该厂的全面工作。门岗是他安排,马某负责机械维修是他安排的,宋某负责肉品检疫也是他安排的。他要求活牛晚上七点前进厂,也征求畜牧局同意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要求宰杀的牛进厂时间提前,因为前段时间省里来检查,2022年5月6日13时52分他在微信群里安排郭某准备一头不打水的牛宰杀干菜(牛肉),让其他三家找郭某拿干菜去应付检查,就是这样安排郭某,郭某杀的牛肉拿过去检测的结果都压红线(水分检测标准的最高值)。畜牧局要求让牛下午4点进厂。他没有按要求做。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要求他们拉牛进厂的时间提到下午5点,因五点钟进厂到晚上十一、二点再宰牛,牛肉的水分会好一点。他要求郭某杀一头一点水不带的牛是为了躲避上级检测,只要求郭某杀一头一点水不带的牛,让其他三家都拿这头牛的肉去应付检测。正常的牛是不带水的。2022年5月10日20时24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为了减轻你们的负担,不让你们五家宰五个干牛,减轻你们的负担,采取一家杀一头牛,五家一起送样的方式”。其中干牛就是指不打水的牛,打水的牛就是湿牛。他怕没有打水的牛也会水分超标,才让郭某杀一头牛,五家都拿这头牛的牛肉送检。

2021年12月8日21时36分,他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里说:“至于恁咋着,我不问恁,把牛打死是恁的本事。”他的意思是这几个老板有本事在外面把牛打水打死他也不问,只要有票、耳标,和他没有关系,屠某一旦有检查的得出事。他不知道从中午12点开始装牛,到晚上7点进厂,中间这么长时间在干什么。他不知道郭某、申某、梁亚和颛孙某1四个老板的牛,有没有活牛在外注水后再到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屠宰分厂宰杀车间进行宰杀,不知道这四个老板的有没有死牛、病牛在萧县某屠宰总厂牛羊屠宰分厂进行宰杀。他在群里多次提到牛打水的问题,一直在强调,怕这些人给牛打水。申某、梁亚、郭某、颛孙某1四个老板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的,大概有二百万左右,具体多少没有细算,以实际微信转账记录为准。他知道颛孙某1、申某、梁亚有对活牛有注水的情况。他原来觉得这几人给牛注水,又不是他注水,就觉得没有他什么问题,现在知道他的行为也是犯罪。

(二十四)王某1证明,2022年9月25日,申某车间被查处的时候,那天他送了8头牛,被查处时已经杀了5头牛,那天是张伟送的牛,这几头牛当天下午他也在黄牛场注水了。王民、王建军、王某1三人也给申某供牛,活牛基本上都注水,注水量是最大的,经常有牛被注的都起不来,有时候电棍都打不起来。杨某2及其儿子给申某供的牛也基本上都注水,注水量比较多。梁川给申某供牛也注水,但送牛送的少。梁亚和申某在一个大棚下杀牛,分两个不同的生产线。梁亚是自己买牛,自己找人注水,然后宰杀再买给批发商。梁亚有个叫猫子的工人是专门负责给梁亚买的牛注水。梁亚和申某车间屠宰的牛基本都是注过水的。基本上没有不注水的情况,即使有检查的,也只是少注点水。车牌号为皖L6××××这辆6米8的高栏货车不是他卖给梁亚的,这是梁亚在萧县买的二手车,是辆黄牌车,因为梁亚是徐州户口,车过户到徐州跨省办理不了,梁亚跟他商量后,他同意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梁亚借用他的名字办理了过户手续。

(二十五)杨某2证明,他外号叫杨某2。在杨某1接替他开始给申某供牛后,大概是申某把屠宰地点搬到萧县之后,杨某1说有个养牛户拉牛之前过磅了,申某杀好卖牛之后一斤才合15元,说这样没法给养牛户交代(因为当时收购活牛的价格在17-18元一斤之间),杨某1说这样只有给牛注水了,不注水没法给养牛户交代,因为申某批发生肉的价格是固定的,干菜(没注水的牛肉)和湿菜(注过水的牛肉)价钱都是一样,除非太湿才会降价,要不价格封顶38元一斤,只有注水增加牛肉的水分,就是增加一头牛出肉的重量,才能让养牛户的牛多卖钱,只有这样代宰的生意才能经营下去。2021年5月20日,他给申某微信聊天说“我知道了我灌水有数,2遍散熊,不然他有闪失”,申某说“你质量肯定要比头两天好,不能晕牛,你不能再和前两天一样的灌法”,这个时候他已经在外面看小牛了,申某是有啥事都给他打电话,那个时候其实已经是杨某1给申某送牛了,也已经开始给送的牛注水了,申某给他说话的意思就是杨某1再给牛注水别像前两天这么多了,这肉马上涨钱了,意思是让他安排一下杨某1,后来他确实安排了杨某1注水注少点。2021年7月17日,杨某2给申某发文字说:“这个肉现在多少钱一斤了,我昨天看着灌水,没敢让多灌,我看杨某1发给我的,价格还掉价那么多”。意思就是杨某1确实给牛注水了。2022年8月5日申某给他发视频后发语音说牛肉湿,他说:“杨某1扬着灌水还是不行,那牛上水快,还是克不准”,意思是杨某1给牛注水的技术不数量,掌握不好给牛的灌水量。他内心上是反对杨某1给牛注水的,但没有办法,不注水养牛户可能亏钱,所以他就没有反对杨某1给牛注水。

(二十六)吴某1证明,他在屠某杀的牛里面注水牛多,不注水的很少,杀出来的牛肉绝大部分都符合注水牛肉的特征,绝大部分牛胃里都有水,很少一部分胃里干干的。申某自己的牛,看着和其他人的一样,看着都注水了。梁亚车间和申某车间情况差不多,绝大部分也都是注过水的牛。

(二十七)吴某2证明,他从梁亚处买的牛肉质量有好有坏,坏牛肉指潮湿的牛肉,肉里有水。他曾为此事找过梁亚。梁亚销售的湿菜,湿菜含水量高,注水会造成牛肉含水量高。

(二十八)金某证明,她家原来有一辆小车牌号为皖L6××××的货车,2019年的时候被她丈夫卖掉了,卖给了一个叫梁亚的徐州人,入户到王某1名下。梁亚付的车款,因为梁亚是徐州户口,这个车入不了徐州户,只能入安徽户,王某1是萧县人,入在了王某1名下。

(二十九)梁某证明,她是梁亚的女儿。2022年9月26日,萧县某局在登记扣押梁亚名下活牛时共登记了7头牛,其中5头牛已进场,另两头没有入场。在称重时将8头牛一起进行了称重,多出的一头牛为梁川被扣押的一头牛,耳标号为0032001,重约556千克。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一)现场辨认笔录附照片五张证明,2022年10月1日,王某2辨认出萧县马井镇纵某养殖场就是其拉牛给牛注水的地方,还指认了拉牛时货车停放的位置及给牛注水使用抽水电机的位置。

(二)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附照片4张证明,2022年10月2日,在萧县某局刑警大队停车场内,在杨顶指挥下,杨顶、姬某、纵某某三人对严某车辆后备箱内的疑似作案工具水管32根(7根无使用痕迹,13根疑似正在使用,12根疑似废弃)和水泵2个等物品进行了提取。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萧县某局侦查人员对萧县某屠某梁亚承包的屠宰车间进行现场勘验结果及屠宰现场的实物情况。

(四)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三份证明,1、2022年10月1日,检查对象:申某、王某、马某、孙某手机。提取固定检材中多媒体信息、QQ、微信、支付宝、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银行卡记录等数据,将文件拷贝至证据盘“××2022033ZP”。

(五)2022年10月11日,检查对象:李某、宋新潮、严某、程某、王某2、吴某、谷某、孙某、王某、宋某等的手机。提取固定检材中多媒体信息、QQ、微信、支付宝、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银行卡记录等数据,将文件拷贝至证据盘“××2022031ZP”。

(六)2022年10月27日,检查对象:孙某手机2。提取固定检材中多媒体信息、QQ、微信、支付宝、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银行卡记录等数据,将文件拷贝至证据盘“××2022032ZP”。

(七)2022年11月10日,检查对象:刘某、梁某、陆某、黄某手机。提取固定检材中多媒体信息、QQ、微信、支付宝、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银行卡记录等数据,将文件拷贝至证据盘“××2022034ZP”。

(八)2022年10月1日,检查对象:申某、王某、马某、孙某手机。提取固定检材中多媒体信息、QQ、微信、支付宝、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银行卡记录等数据,将文件拷贝至证据盘“××2022030ZP”。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张证明,监控视频记录了严某和李某分别于2022年9月7日、25日在××××楼镇杜某1的养殖场内给活牛注水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宋新潮在现场旁边坐着。被告人宋新潮于2022年9月9日的晚上在被告人梁亚承包的屠宰车间为活牛放水的现场情况;李某分别于2022年9月13日、14日、20日、21日、22日、23日的晚上在被告人梁亚承包的屠宰车间为活牛6次放水的现场等情况。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梁亚供述与辩解,2020年下半年,他在徐州市郑集屠某租一个车间从事活牛屠宰,跟他干的有毛子、严某、韩某3、韩某1、宋新潮、韩某2等人,他租了韩某2的货车帮他拉牛。2021年3月,他来到萧县某屠某,除了韩某2其他几个工人都继续跟他来到萧县某屠某干了。2021年下半年,他从萧县周边每斤按17.6元收购活牛拉到萧县某屠某宰杀,然后购买牛肉的人到屠某拉牛肉。他有一辆货车(苏CJ××××),还租了一辆货车(皖L6××××)。他共找7个工人,一个是司机是严某,负责开车一个月8000元;一个名叫毛子的人和严某一起开车拉牛,一个月8000元;一个工人姓胡,都叫其“老胡”,负责清理工作,一个月4500元;一个工人叫杜某2,负责修理牛肉上的牛油,一个月4500元;韩某3、“老某”、大庆三人负责宰牛,他们三个负责屠宰的按照一头牛110元的价格给他们发工资。他的工人给牛注水没有提成,每个月发固定工资,去给牛注水是他们工作内容。严某在跟他干的时候,他一直不知道这个人,都是宋新潮向他要工资,他支付给宋新潮,宋新潮再转给严某,一直到宋新潮不干了,他才知道严某这个人。他按照宰一头牛给屠某120元结账。凌晨2时许,商贩到萧县某屠某选好肉,他称好重把牛肉拉走,有时当场付钱,有时候回头放一起结账,微信和现金都有。他们屠宰的注水牛肉是萧县动物检验所发放的相关产品合格资质证书,检验员每一次都会正常将相关资质发给他。他有一个微信昵称: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号×××22;另一个微信昵称:亚洲,微信号:×××22,常用的是第一个微信。他购买活牛都是通过工商银行卡(尾号6666)和农业银行卡(尾号115)给对方进行结算,还有一个农信卡,用的少。他微信里有好多买牛肉的联系方式,但他们不都通过微信要生肉,都是到屠某去拿肉。他出售的牛肉,对方都是通过微信、现金、银行卡,还有工商银行的商户码,还有通过支付宝结算的,通过支付宝结算的比较少,还有用现金给他结算的,基本上都是过几天就到银行存一次,这个钱的六七成都是卖牛肉的。商户码是今年在工商银行办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用他的名字办理的,他收的牛肉货款没有具体算过多少钱。

他们对外批发牛肉定价是他们在一起商量的,有颛孙某1、申某、曹某、郭某,他们平时卖牛肉如果觉着价格太低了,就打电话给其他几家商量稍微涨点价,如果都愿意就涨价,不愿意就继续按照原价格卖;降价就是自己悄悄降点价,其他几家看别人价格降就跟着降价,没有哪一家能决定市场价格。牛血是某屠某卖的,屠某里面专门有人收牛血,屠某不支付给他们钱。牛头、牛皮、牛肉、牛下水(牛百叶、肠子、肝肺等内脏),都是分开卖的。牛头是卖给胖子(姓蒋,不知道具体名字,不记得微信号),按照6元钱一斤卖,都是当天杀完当天就拉走了。牛皮卖给李某某(音,沛县人),牛皮是按照280元每张卖的,都是每天早上来收。牛下水都是卖给小贺(姓贺,不知道名字),每天早上来屠某拉走;牛肉主要卖给徐州七里沟市场的高盼(音)、徐州雨润市场的李某等,在他屠宰车间购买注水牛肉的还有在徐州袁桥市场有摊位的徐某,在徐州七里沟农贸市场有摊位的高某,在徐州段庄市场有摊位的王某3,在徐州湖滨市场有摊位的张某,在徐州开明市场有摊位的梁某和李某,他屠宰的注水牛肉基本都是销售给他们,还有好多散户来买肉的,价钱按照37元左右每斤向外批发。

大约在9月26日的一个星期之前,他从杨楼镇纵庄购买7头牛,9月26日早上6时许,他安排严某和毛子到农户家拉7头牛到某屠某屠杀。25日剩3头牛没有杀,26日计划宰杀10头牛。严某把农户的银行卡收款账户发给了他,他用工商银行卡支付约14万元购牛款给农户,付完钱后严某和毛子就把牛拉走了。他们把牛拉到他之前买牛的一个地方,到了之后严某、毛子用水管子插入牛鼻子里开始给牛注水,大约每头牛注水约40斤,把7头牛全部注水后拉到某屠某里,进行屠宰后销售给客户。(经辨认侦查人员出示现场拍摄在杨楼镇一个院内的照片)这二辆车和牛都是他的,车旁边穿黄色衣服的叫毛子,旁边穿褐色衣服的是严某,另外一个人不认识。现场照片中他的工人严某等四人在给牛鼻孔插管子。他们当时开的是他自己的一辆红色苏CJ××××解放牌货车。他之前在给牛注水的地方买过牛,老板叫“某”,他都是跟“某”联系好后,让工人直接把牛拉过去注水。牛注水后大约下午5时多拉到屠某,到了之后由萧县动检所人员对牛进行尿检,合格后就把牛卸到他的屠宰车间,晚上11时许由工人进行屠宰。大约凌晨1时许,他到达屠某后看着过称、收钱,然后客户装车之后将牛肉拉走。他知道不注水的牛肉颜色深,注水的牛肉颜色浅一些。

他怀疑颛孙某1给活牛注水,但他没见过颛孙某1给活牛注水,但他见过颛孙某1卖的牛肉,看着像注水的牛肉。不注水的牛肉颜色深,注水的牛肉颜色浅。2022年9月的一天夜里,他在某屠某申某屠宰车间见过王某1给活牛放水(用管子从牛嘴里插进去,当时他离得远,究竟怎么放的水看不清,好像是在那放水),给活牛注水比较专业,如果不会操作干不了这个活,不会操作的话会在注水过程中把牛弄死。

华某1是他前妻,华某2是华某1的侄子。华某1给他转过帐,微信提现需要手续费,他就把钱转到华某1的商户码上后华某1再把钱转到他的银行卡上,具体多少钱也记不清。他有POS机,但有没有通过POS机刷卡收牛肉钱没有印象了。

2023年3月16日,侦查人员在萧县看守所提审梁亚,通过查看梁亚与李某(外号:猫子、毛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1日18时20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这两天回去的话,我劝你好好的想想这个事,以后这个活怎么干,这个活始终给你说多少回了不,干活,你手懒的你还还能干不?这个给你说一开始咱早多干点,慢慢的洇点,你一遍二遍,你都,第一遍你都不指在肚里体现不出来,你光指最后一遍,乎一家伙,揣一家伙,唉,不是多了就是少拉的,你看你的活干的,成啥了,你看猫子,你看虽然我不说我心里明白的,你的活干到啥程度了你自己知道,手懒的,你手懒的没法再干了你知道不,你一开始手勤、手勤快点,唉,咱把活干好他,没说把活干好他,你看你手懒的,还能、还能、还能再干不?你什么事都不管不问,知道不,你到人家来以后你清槽去你也不干,灌水,那个,你手懒的要命,知道不,你捉(抓的意思)喽就是一家伙。侦查人员:以上文字通过听语音翻译,与原语音意思一致,并现场将语音放给梁亚听。问:你在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亚答:这些话是我说的,但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说的了,我也不知道说的是什么意思。

通过查看梁亚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1日18时23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我再给你说多些回,咱好好的商议喽把这活干好,唉,我咋说的你咋干,是不,咱商议喽,哦水、水,咱多点的时候,咱加点,少的话,少的话,咱加点,多的时候唉咱减点,咱把这个生意干好他,知道不?现在你说这话你理过谁,知道不?现在来说我好好的给你说,你都不揉(理)那一套了,猫子,你仔细想想我说的对不对,你不要说你不承认,知道不,你自己干的活自已心里最明白的知道不,你好好的想想,我就为喽这二天让你回家想想的,你回家想想这个活咱咋干,咋喽(怎么的意思)为人处事,咱得把活弄好,怎么能不死活的(好好地的意思)干这个事,你说你那也干了,这也干了,到底干多少,你心里最明白喽,到底咋干的,你懒的没法治,到底咋干的,你心里最明白喽。问:你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亚答:这些话是我说话的声音,但是我真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说的这个话了。

通过查看梁亚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1日18时28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你看猫子,现在这个活,不像以前是的,以前要了,要的这个质量,要的这个质量相当好、高,对你这块的这个工作好、很难干,现在很好做了,知道不,现在很好做了,现在就是那么很好做的活,你再做不好,再手懒,再懒的话,那除非,现在已经做滴,已经是,说个难听话来,孬好做做就行了,你现在再要懒,第一遍拉壤,第二遍再壤,第三遍,乎一家伙克一家伙,你觉喽管不,肯定就不管,那懒得都没法治了知道吧?没法干了知道不?我给你说,你要是再一次两次多少次给你说,你按我的法没治过,知道不,然后搁厂来,我只要看这个菜出来以后,我就知道你给我咋做的了?问:你在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亚答:这些都是我说话的声音,但是我真想不起来我什么时候说的这个话了。(问:你在以上语音中所说“第一遍”、“第二遍”、“第三遍”都是什么意思?)梁亚答:我不知道。

通过查看梁亚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8月30日16时46分,李某向你发送文字说:“刚干好第一遍。”问:这是什么意思?)梁亚答:我不知道。

通过查看梁亚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2月28日9时02分,你通过语音向李某说:好,收到就行了,那个活你干细点知道不,照好的干,听见吗?问:你在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亚答:我想不起来我什么时候说的这个话了。

(2022年1月25日16时02分,李某通过语音向你说:这4点了,还得十来分钟能来到,再灌上水都得到5点了。问:以上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梁亚答:我不知道。

批发牛肉的人在和梁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说:生肉太湿了。梁亚答: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梁亚说不知道孙某对其车间屠宰的活牛是注水牛的情况是否清楚。

车牌号为皖L6××××的高栏货车是他的车,车户在王某1名下。不入户在自己名下的原因是这个车是国四标准,入不了徐州的户,所以入在王某1名下。皖L6××××车主要用来拉牛。苏CJ××××也拉牛,拉的少,平时宋新潮和工人开着用来拉牛、拉人。

(二)被告人宋新潮的供述与辩解,2022年10月9日,宋新潮供述,梁亚在郑集屠某租一个车间杀牛,梁亚是他妻子的姨夫。2018年11月,梁亚知道他住在郑集离屠某近,梁亚通过他妻子找到他,让他晚上帮忙盯着工人剥牛,每个月给他6000元工资,不影响他白天上班。他在晚上帮梁亚看工人剥牛,一直干到2019年春节前。梁亚的工人老某、韩某3、大庆负责杀牛,杜某2、老胡是杂工,负责干杂活,司机负责清槽、过称称重。2019年春节前,他只在晚上帮着梁亚在郑集屠某看着剥牛。春节后,梁亚找他谈话,说不让他干二份工作,之后他就专跟梁亚干。2020春节前,梁亚在萧县某屠某租一个车间,把厂子从郑集搬到萧县,和申某是一个车间。梁亚在萧县干的时候,屠宰、杂工还是原来的工人,司机不跟着梁亚干了,梁亚在网上或通过朋友找散车拉牛,他只知道找到其中有一个叫陆某的司机在春节和中秋节前后帮忙拉几天牛。

2020年春节后,他专职跟梁亚干活,负责清槽、过称、算账、押车。他们购买活牛,一般都是梁亚带牛行人去养牛户家看牛,下一些定金,确定几天内把牛拉完,同时梁亚把养牛户的位置及牛的单价通过微信发给他,他和驾驶员、毛子先到萧县某屠某会面,再一起到具体的位置去拉牛。他负责帮梁亚清槽(去到养牛户家,把牛槽里的草料和水清理掉,不让养牛户继续喂食,一般都是从早上8时看到中午12时)、过称(称重)、算账、押车。他每次去过称,都是先把空车过称的重量拍照发给梁亚,装车之后过称的重量再拍照发给梁亚,梁亚对每次买牛的重量都知道,卖牛肉都是梁亚直接跟买家对接。他平时结完账要么去宿舍(就在屠某旁边的民宅)休息,要么跟他们到相应的注水点,他们购买的这些牛都拉到某屠某屠宰。他们一般进屠某的时间是晚上7时前,偶尔车子出问题会晚些时间进场,他们用车拉活牛到门卫处登记,都登记头数、车牌号码等。商贩基本上是晚上11时前到屠某,提前看好要宰杀哪头牛,到晚上11时至12时期间开始杀牛,韩某3、老某、大庆负责宰杀,宰杀1头牛约1个小时。活牛在屠某宰杀后,一般分为牛头、牛下水(心、肝、肺、牛肠等牛内脏)和牛肉三个部位进行销售。

他们拉牛主要用梁亚购买的一辆红色6米8高栏的皖L6××××货车拉牛。2022年3月,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招聘司机的信息,几天后严某联系到他,之后严某就跟着梁亚开6米8的高栏货车拉牛,一直干到9月26日。2022年6月,梁亚又买了一辆4米2的小高栏货车,是一辆红色苏C开头尾号P3蓝色牌照解放牌货车,这辆车不经常用,一个月能拉约10次,每次拉一二头牛,最多装3头牛,由他负责开车偶尔拉剩牛。2022年8月下旬,他不跟梁亚干了,在家呆有半个月。9月10日中秋节前,梁亚找他帮忙,他帮了五六天忙,9月16日不跟梁亚干了。

2018年年底,当时他跟着梁亚没干几天就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养殖厂里发现毛子给活牛注水。后来,梁亚卖了一段时间的干菜(指不注水牛肉),因为萧县的牛肉更便宜,走干菜路线走不通,所以后来又接着给牛注水的。梁亚把屠宰车间挪到萧县之后,几乎每车牛都注水。梁亚把屠宰车间搬到萧县某屠某后,他在马井镇纵某养殖场又见到毛子给活牛注水。当时他就不想干了,但是梁亚一直没让走。毛子跟着梁亚干有好多年了,毛子在喝多酒时说过,说自己是专业给活牛注水的,做不好都能把牛撑死。毛子有一套工具,一个水泵、好几根一两米长的白色的软管,平时都是放在拉牛的车上毛子随车带着,拉牛车拉到注水点后,毛子用软管从牛鼻子里面插进去,然后用水泵抽水往牛胃里灌。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负责操作,其他人不会。自他发现梁亚给活牛注水以来,屠某每天最少要宰杀五六头牛。他的工资每个月6000元,严某每个月工资7000元,毛子的工资不知道多少,但毛子工资得比他俩高,因为毛子是专业给活牛注水的。

梁亚共有四个注水点,分别有马井纵庄纵某养牛场、杨楼镇“小某”(外号)养牛场和徐州铜山区梁庄满某2的养殖场,还去过二庄杨某2的养殖场(是个大棚)给牛注过水。他听说在2021年的夏天毛子在淮北市段××××庄附近抽河里的水给活牛灌水,被人发现过,具体后来咋结束的他不清楚。他们在注水点给活牛注水,养殖场的老板应该都知道,在××××楼“小某”的养牛场都是把车开到他们养牛场的院里面,这两家都给梁亚买过牛,有时候经过他们买的牛(一般每买一头牛给50元,是牛行人钱),在他们的养殖场给牛注水他们基本不管,如不是经他们买的牛拉到那里注水,他们会说闲话,不让在那里给牛注水。他们在徐州梁庄村满某2的养牛场门口给牛注水,满某2的养牛场外面有个水管子,满某2一般都不在养牛场,在这个地方注水时有二个工人在养牛场,满某2的爹和另一个年轻男子撵过他们,不让在他们那里弄(意思是指给牛注水)。他们每次拉牛确定注水点时,都是看是谁给买的牛,还有看是拉哪个地方的牛,路过哪个注水点进行确定。他们平时都是去纵某和小某的养殖场,满某2和杨某2的养殖场去的少,有时在养牛散户家买牛时也会在养牛户家注水,这种情况很少。他们给牛注水时牛在车上不下车,牛是毛子用铁丝给牛扎鼻钳固定在车上的,牛不会乱动。他所看到的每头牛一般注水二、三遍不等,注水约有五六十斤。

他们拉牛过程一般都是梁亚带着牛行人去养牛户家看牛,下定金,确定几天内把牛拉走,同时梁亚会把养牛户的位置及牛的单价通过微信发给他。每天早上6时,他给梁亚打电话问当天拉谁的牛?梁亚就会通过微信说拉哪个位置的几头牛,或者说17.5、17.6(指牛每斤单价)谁家的几头牛,他和驾驶员、毛子在萧县某屠某会面,之后一起到具体的位置去拉。他看着不让养殖户再喂牛,驾驶员和毛子出去闲玩。中午12时后,他们把牛装上车。2022年3月以来,驾驶员严某来到后,他和严某、毛子一起去拉牛,一般都是养殖户找好地磅,先空车过磅,装好牛之后再过磅,他会把空车重量、称好牛的重量、牛头数及养殖户的姓名及银行卡都通过微信发给梁亚,他在养殖户家给养殖户结账,这个时候,毛子和严某就走了,拉到相应的注水点注水,结完账后要么去屠某附近的宿舍休息,要么他就跟着他们到相应的注水点。毛子和严某给活牛注水这件事梁亚是知情的。梁亚没直接参与给牛注水,一直都是梁亚安排毛子给牛注水,毛子每次接梁亚电话都跑旁边去接电话,应该是梁亚指使毛子给活牛注水。平时毛子负责注水,毛子在满某2和杨某2的养殖场门口使用随车带的水泵注水,满某2平时不在家,去满某2家注水,满某2的父亲和一个年轻的工人撵过他们,不让他们在那注水;杨某2的养殖场是好几家养殖户在那养牛,杨某2平时都不在家,杨某2的工人见过毛子注水,但是没有撵过,杨某2应该是知情并默许的;他们去纵某和“小某”的养牛厂都是把车开到养殖场院子里面,纵某和“小某”的养殖场没有请工人,都是家庭式的养殖场,他们基本都是住在养殖场里面,纵某和“小某”作为牛行人回去的晚,去到他们养殖场注水,他们家属都在家,纵某和“小某”应该都是知情的,纵某和“小某”的家人也撵过,不过都是口头上说几句。严某一直帮毛子给活牛注水,主要是帮毛子扯水管子,开关电机。他帮毛子开过开关、停水,有时候毛子和严某注水的时候忙不过来,就让他帮忙开关,每次大概打水有一二分钟,记得有两三次,有20多头牛的样子。陆某与毛子不合,陆某不帮毛子,注水点工人和老板不参与,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和严某操作,其他人不会。

他们都是把牛拉到萧县某屠某,一般在晚上7点之前进厂,偶尔车子出问题会晚些进厂。他们用车把活牛拉到门卫处进行登记,登记好头数、车牌号码等。商贩基本上是晚上11时前到屠某,提起看到要屠宰杀哪头牛,到晚上12时许开始杀牛,韩某3、老某、大庆三人负责宰杀,杜某2负责修油,老胡干杂活,宰杀一头牛大约需要一个小时。牛进场后,他基本上回宿舍睡觉,有时候也回去看看。屠某晚上一般都是毛子负责看牛,因为梁亚和申某是一个车间,怕把牛弄混了,所以让毛子在那看着。他也见到过毛子在屠某给牛放水,因为牛到屠某后离宰杀还有一段时间,毛子如果看到牛老是趴地上不动,认为牛不行了,担心牛会死去,就会把软管子从牛嘴插进去进行放水,具体情况由毛子自己掌握。他能看出来注水后的牛肚子比之前要大,注水的牛屠宰后肯定影响牛肉质量,他知道是违法的,曾多次向梁亚提出辞职。

从2021年1月起,他都有梁亚每天买牛的记录,梁亚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来,买的牛都是运到萧县某屠某。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具体多少次多少头,梁亚微信里应该有,他所知道的是买的每头牛大概1100斤至1300斤不等,活牛单价一般在约17-18元钱一斤,一般一头牛能值21000元至23000元。他的微信号是用自己的133××××××××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是:×××88,微信名称:荒唐的青春,微信头像是微信的图标;梁亚的微信号是:×××22,微信名称:不一样的人生,微信头像是一个灰色的树林。在梁亚的微信中有他俩的聊天记录,载明每天牛的净重、总价及牛头数。经统计从2021年全年共买2475头活牛,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他认可。在梁亚的微信中有他俩的聊天记录,经统计从2021年1月1日至9月16日共买4325头牛,这个数据他认可。他们购买的这些活牛都运到萧县某屠某宰杀了,基本上都注水了,没有注水的是极少数。每次买了牛,毛子和严某都在中途去注水点给牛注水,每次他们都很晚才去屠某。大约在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电话里梁亚说,今天有检查的,装好牛不要注水直接把牛拉到屠某,这一回没有注水,一车牛大概六七头牛,记得当天陆某和毛子打架了,陆某把毛子的头打破了。他们跟梁亚工作期间,一直都是梁亚自己指挥他们,没有其他人参与。

2022年10月11日,宋新潮在警犬基地询问室供述,以前某机关对他的讯问,他说的都是实话,自己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他是2018年11月份开始为梁亚工作的,当时他还在郑集镇模具厂上班,梁亚通过他对象卢某的姨找他,梁亚在郑集屠宰场租了个车间,在郑集屠宰场杀牛,知道他住在郑集,离梁亚屠宰场近,梁亚就找到他让其晚上帮忙盯着工人剥牛,每个月给他六千块钱工资,梁亚说只让他晚上看着,不影响白天上班,他就答应了。2019年春节后,梁亚找他谈话,说不让他干两份工作,之后他就专职跟着梁亚干。2019年春节之前他只晚上帮着梁亚在郑集屠宰场看着剥牛,2019年春节之后,他负责帮梁亚清槽,就是去到养牛户家,把牛槽里的草料和水清理掉,不让养牛户继续喂食,一般都是从早上8点看到中午12点、过称称重、算账、押车、车辆加油。原先一直是用一辆梁亚买的车牌号是皖L6××××的6米8红色高栏货车拉牛,2022年6月份,梁亚买了一辆4米2红色解放牌蓝牌货车的小高栏货车,车牌号是“苏C”开头,尾号是P3,他就帮着梁亚拉牛,偶尔拉牛,这辆车不经常用,平时都是用那辆6米8的大货车。2022年8月下旬他就不跟梁亚干了,在家待了半个月,中秋节前,梁亚又找他帮忙,他给梁亚帮了五六天忙,2022年9月16日他就不跟梁亚干了。

梁亚一共有四个注水点,分别有马井纵庄纵某养牛场、杨楼镇小某养牛场和江苏徐州铜山区梁庄满某2的养殖场,以前还去过二庄杨某2的养殖场给牛注过水,不过最近好长时间没有去了。满某2和杨某2的养殖场极少去,平时都是去纵某和小某的养殖场,有时候在养牛散户家买牛,就在养殖户家注水,这种情况很少。满某2、杨某2和梁亚之间没有亲戚关系,私交关系他不清楚,梁亚只是买过这两人的牛。纵某、小某是专业的牛行人,就是牛中介,介绍梁亚去养殖户家买牛,帮助协调价格,一般每买一头牛给牛行人50块钱,纵某和小某经常帮梁亚介绍养殖户买牛。

自2021年2、3月份到2022年9月份期间,多在××××楼的小某养殖场、淮北××楼的杨某2养殖户家及江苏徐州铜山区满某2养殖场给活牛注水。纵某和小某的养殖场,平时每个月都能去十来次,小某家去的次数比纵某家稍微少一点,淮北姚楼的杨某2养殖场及江苏徐州铜山区梁庄的满某2养殖场每个月会去一两次,其余还会在一些养殖散户那里给活牛注水。他能确定这个注水频率是因为有时候他跟着一起去过,没跟着去的时候,他知道是哪个牛行人帮忙买的牛,基本上都是哪个牛行人帮忙买牛就在哪个牛行人处注水。还有的时候,梁亚找租的车拉牛,梁亚要给驾驶员们结算运费,驾驶员们就会跟他说去过哪个地方,他就知道在哪个注水点注过水,所以他能确定这个情况。

平时毛子负责注水,毛子都是把水泵(水泵接车上面的电就能用,水泵是电水泵)和管子放在车上随车带着,在满某2和杨某2的养殖场都是在养殖场门口毛子使用随车带着的水泵注水,满某2平时不在家,去满某2家注水,满某2的父亲和一个年轻的工人撵过他们,不让他们在那注水;杨某2的养殖场是好几家养殖户在那养牛,杨某2平时都不在家,杨某2的工人见过毛子注水,但是没有撵过,杨某2应该是知情并默许的。他们去纵某和小某的养牛厂都是把车开到养殖场院子里面,纵某和小某的养殖场没有请工人,都是家庭式的养殖场,他们基本都是住在养殖场里面,纵某和小某作为牛行人回去的晚,去到他们养殖场注水,他们家属都在家,纵某和小某应该都是知情的,纵某和小某的家属也撵过,不过都是口头上说几句。注水点工人和老板不参与,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和严某操作,其他人不会操作。

2023年3月22日,在萧县某局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室供述,

他在2022年10月9日第一次询问笔录里,在他与梁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了每天买牛的净重、总价及牛头数,经过统计从2021年全年至今,共计买了2475头活牛;经过统计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共计买了4325头活牛;他对这两个数据均认可。这两个数据存在矛盾的原因是当时他回答错了,第一个问题中2475头这个数量是202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梁亚全年购买的牛头数,并不是2021年全年至今的数量。第二个4325头这个数量是不错的,就是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梁亚总计购买的牛头数。4325头这个数字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梁亚购买的牛头数、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梁亚购买的牛头数(2475头)加一起得出来的。现经统计他与梁亚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的买牛账单,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梁亚共计购买3837头活牛,他对这个数据没有异议。他对办案民警出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梁亚购入活牛一览表共10页,经辨认统计表记载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16日共计购买3837头活牛的内容没有异议,并在该10页统计表上均签字予以认可。

2023年3月7日,被告人宋新潮在萧县人民检察院供述,他知道他们注水。他记不清帮他们几次给牛注水,他有帮毛子给牛注水时开关开关,扶注水管的行为。他们一般一车拉七八头牛,每天拉的牛都是他统计的。他有20头左右帮忙给牛注水的情况。

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与被告人梁亚、宋新潮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宋新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时间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9月计算,被告人梁亚提出,他是于2021年4月初才到萧县某屠某从事活牛屠宰销售牛肉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解春芳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于2021年1月在萧县生产注水牛肉没有证据证明,应按2021年3月开始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2月,梁亚承包的屠宰车间屠宰活牛16头;梁亚购入活牛一览表、宋新潮与梁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宋新潮在梁亚安排下收购活牛3837头并送至萧县某屠某宰杀;证人程某的证言与购买活牛记录书证证明,2022年9月17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亚安排程某购买活牛77头并送至萧县某屠某宰杀。证人孙某证明,梁亚在2021年1月没有在萧县某屠某生产牛肉;书证交易记录证明,2021年3月,被告人梁亚通过微信向孙某支付萧县某屠某场地租赁费;证人韩某1证明,他们于2021年二三月份跟梁亚开始在萧县某屠某杀牛。上述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梁亚在萧县某屠某屠宰活牛合计约3930余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宋新潮于2021年1月在萧县某屠某开始生产注水牛肉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于2021年1月在萧县某屠某生产注水牛肉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而被告人梁亚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亚自2021年3月或4月初开始在萧县某屠某生产牛肉产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梁亚及其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金额约30万元,辩护人解春芳提出,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金额约140万余元,及被告人宋新潮提出,他亲眼见过给注水活牛后屠宰出售的牛肉大约金额30万元,剩余的牛肉他没有参加或亲眼看到宰杀前给活牛注水不能证明为注水牛肉,毛子用管子插到牛胃里注水是怕牛渴死,他当庭供述的内容与之前供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当庭供述的为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新潮于2022年10月9日供述,2018年年底,当时他跟着梁亚没干几天就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养殖厂里发现毛子给活牛注水。后来,梁亚卖了一段时间干菜(指不注水牛肉),因为萧县的牛肉更便宜,走干菜路线走不通,所以后来又接着给牛注水的。梁亚把屠宰车间挪到萧县之后,几乎每车牛都注水。毛子跟着梁亚干有好多年了,毛子在喝多酒时说过,说自己是专业给活牛注水的,做不好都能把牛撑死。毛子有一套工具,一个水泵、好几根一两米长的白色的软管,平时都是放在拉牛的车上毛子随车带着,拉牛车拉到注水点后,毛子用软管从牛鼻子里面插进去,然后用水泵抽水往牛胃里灌。注水是比较专业的问题,都是毛子负责操作,其他人不会。他们给牛注水时牛在车上不下车,牛是毛子用铁丝给牛扎鼻钳固定在车上的,牛不会乱动。他所看到的每头牛一般注水二、三遍不等,注水约有五六十斤。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宋新潮第二次供述,自2021年2、3月份到2022年9月份期间,他们多在××××楼镇的杜某1(小某)养殖场、淮北市姚楼村的杨某2(杨某1的父亲,又名杨某2)养殖户家及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满某2的养殖场给活牛注水。纵某和杜某1的养殖场,平时每个月都能去十来次,杜某1家去的次数比纵某家稍微少一点,淮北市姚楼村杨某2的养殖场及江苏徐州铜山区梁庄村满某2的养殖场每个月会去一两次,其余还会在一些养殖散户处给活牛注水。他能确定这个注水频率是因为有时候他跟着一起去过,没跟着去的时候,他知道是哪个牛行人帮忙买的牛,基本上都是哪个牛行人帮忙买牛就在哪个牛行人处注水。还有的时候,梁亚找租的车拉牛,梁亚要给驾驶员们结算运费,驾驶员们就会跟他说去过哪个地方,他就知道在哪个注水点注过水了,所以他能确定这个情况。平时都是李某负责注水,都是把水泵(水泵接车上面的电就能用,水泵是电水泵)和管子放在车上随车带着,他们去纵某和杜某1的养牛厂都是把车开到养殖场院子里面注水,在满某2和杨某2的养殖场都是李某使用随车带着的水泵在养殖场门口注水。同时,被告人宋新潮供述了他和严某在李某给活牛注水时帮助扶水管和开关电机的事实。

证人韩某2证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他驾驶一辆红色苏CA××××东风牌6米8高栏货车为梁亚拉牛,他在此期间数次看到梁亚看着李某给活牛注水,李某(毛子)对购买来的牛大部分都会注水;证人严某、陆某证明,他们拉的活牛基本上每头牛都注水了;证人王某1证明,梁亚是自己买牛,自己找人注水,然后宰杀再卖给批发商,梁亚有一个叫李某(猫子)的工人是专门负责给梁亚买的牛注水;证人满某1、姜某证明,他们看到李某等人在满某2的养殖场门口为活牛注水;杨某1证明,梁亚在他的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养殖场购买的牛都打水了;证人程某证明,他与严某、李某分别于2022年9月17日、25日一起拉牛,看到李某分别在马井镇纵某养殖场和杨楼镇杜某1养殖场给活牛注水了;证人杜某1证明,梁亚坚决要到他的养殖场注水,梁亚经过他买的牛在他家的养殖场内都注水了;证人王某2证明,他是申某的岳父,他为梁亚拉了三车牛全部都被注水了,同时辨认出李某(猫子)就是与其一起拉牛并注水的人;证人吴某1证明,梁亚车间和申某车间的情况差不多,绝大部分也都是注过水的牛肉;证人吴某2证明,梁亚销售的牛肉是湿菜,湿菜含水量高,注水会造成含水量高的情况;证人许某证明,他购买梁亚的牛肉基本上水分都湿,他们清楚梁亚的牛肉都是注水的;证人丁某证明,他看到梁亚生产车间牛肉的水不少,都是打过水的牛肉;视听资料无人机拍照视频证明,李某、严某分别于2022年9月7日、25日分别在杨楼镇和马井镇养殖场给活牛注水的事实,屠宰车间监控视频证明,2022年9月9日19时12分至22时18分期间,被告人宋新潮、李某等人在屠宰车间为活牛现场放水的事实,及李某分别于2022年9月13日、14日、20日、21日、22日、23日在屠宰车间对活牛放水的事实;孙某发现被告人梁亚等人为活牛注水及放水行为进行管理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在“有爱心的企业家”微信群内20余次对被告人梁亚等人对活牛注水和放水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他们服从傍晚7时前活牛入厂等管理措施和在上级要对牛肉水分检查时提醒他们要提前准备等内容;26名分销商购买梁亚生产的注水牛肉后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有170余次向梁亚反映购买的牛肉湿、淌水,并要求梁亚承担责任,同时希望购买干一些牛肉等内容。

被告人宋新潮二次供述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其供述梁亚在徐州市卖了一段时间的干菜(指不注水牛肉),因为萧县的牛肉更便宜,走干菜路线走不通,所以后来又接着给牛注水生产牛肉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被告人宋新潮对被告人梁亚一直从事生产注水牛肉是明知的。被告人宋新潮与韩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是梁亚雇佣来专门负责为活牛注水的工人,李某领取的工资比宋新潮和严某的工资高,其有专门用来注水的工具,李某把牛固定在货车上,后使用软管插入牛胃里,利用电机工具抽水进行注水,每头牛注水约二三遍,平均每头牛注水约五六十斤等详细注水过程;同时供述他们购买的活牛基本上根据哪个牛行人购买的牛及购买牛的地点来确定注水的地点,基本都在四个注水点注水,特殊情况在养殖户家注水,他们注水的频率是每个月都能分别去纵某和杜某1的养殖场十来次,每个月都能分别去杨某2和满某2的养殖场一两次,其余还会在一些养殖散户处给活牛注水,说明了他们给活牛注水的地点及注水的频率,证明被告人宋新潮在被告人梁亚安排下参与购买3837头活牛基本上都注水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该事实能够与证人严某、陆某、王某2证明他们运输的活牛基本上都注水了,杜某1、满某2、杨某1、王某1、满某1、姜某等证言证明宋新潮、李某等人在他们的养殖场内或门口注水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与梁亚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梁亚与李某之间对活牛如何最大限度地注水,其中梁亚对李某三次注水量不均衡提出批评,要求其改正,并让其回家二天思过等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与孙某在“有爱心的企业家”群内对梁亚等人给活牛注水和放水情况通报及要求他们配合管理的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与分销商许某、高某的证言及26名购买梁亚生产的注水牛肉后170余次向梁亚反映牛肉湿、淌水证明是注水牛肉聊天内容的书证相互印证,与公诉机关对与被告人梁亚在同一车间生产牛肉的申某等人及相邻车间生产牛肉的颛孙某1等人提起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形相互印证。综上所述,被告人梁亚明知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一直在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行为存在。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在微信群内通知上级来检查8次,平均每次按照10头牛没有注水从屠宰的活牛头数中予以扣除,扣除80头活牛屠宰后生产、销售的牛肉价值,但没有考虑以下事实,2021年7月11日18时许,梁亚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梁亚批评李某给活牛第一遍注水时注水少,第二遍注水也少,仅靠最后一遍注很多水,三次注水不均匀,同时让李某回家二天思过。被告人宋新潮的供述与梁亚购入活牛一览表相互印证,证明7月12日购入活牛11头,7月13日,购入活牛9头。陆某证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26日,在他跟梁亚拉牛期间,除了2022年中秋前有一次一车牛,他没有亲眼看见毛子给牛注水,其他拉的牛他都看见毛子给牛注水了。他记录“9.5某家-萧县”,当时上级来检查牛含水量情况,梁亚让他抓紧把牛送萧县某屠某,宋新潮带他装好牛后直接送往屠某了;被告人宋新潮供述,记得2022年9月份有一次是上级检查,当时一车活牛没有注水,当时陆某和毛子还发生打架了。被告人宋新潮供述与证人陆某证言相互印证,证明2022年9月5日有一车活牛没有注水就直接送到萧县某屠某了。陆某证明,其中与李某从官桥镇东牛场装牛送屠某没有看见注水。上述查明事实证明,注水工李某二天没有注水,7月12日和13日合计购买20头牛,2022年9月5日按照一车活牛10头没有注水计算,陆某证明,在官桥镇拉一车牛没有注水,按10头活牛计算,综上所述,上述事实证明在屠宰前没有注水的活牛约40头。在案证据证明,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宋新潮和程某收购活牛合计3930头,扣除120头活牛没有注水,在屠宰前为活牛注水合计约3810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出肉率最低标准进行计算,生产注水牛肉约163万余斤,按平均每斤37元计算,生产注水牛肉价值约6000余万元。综上,上述事实和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梁亚自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共购买约3930余头活牛并运到萧县某屠某宰杀,基本上都注水了的事实存在。虽被告人宋新潮当庭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辩解其参与帮忙生产注水牛肉约30余万元,其余的活牛没有亲眼看到注水,不能证明是注水后生产注水牛肉的辩解意见,但该辩解意见不能推翻上述已查明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金额约6000万元的事实存在,并不能对改变其供述内容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其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宋新潮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对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约6000万元的供述应予以采信,其当庭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梁亚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价值6000万元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梁亚提出,他生产的牛肉是经过萧县和徐州监测站检测对水分等检测后才出售的,都是合格产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范某、马某证明,他们是萧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2019年七八月份被抽调到萧县某屠某驻点。无论是猪还是牛,他们都是只针对瘦肉精及疾病检测,没有对牛肉含水量检测的标准及检测工具、仪器等,这不在检测范围内。他的牛羊屠宰分厂自己检测的含水量为合格是因为含水量只是凭借肉眼观察判断得来的,并没有实际仪器进行检测。上述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梁亚等人在萧县某屠某生产的牛肉在出售前经检验水分合格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且无论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的牛肉在出售前经相关单位检验含水量是否合格,但只要存在为活牛注水后再屠宰活牛生产注水牛肉,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故被告人梁亚辩解意见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梁亚提出,他购买的一辆苏CJ××××小型4.2米高栏货车是二手车,主要是用来拉人,可能拉过一二次活牛的辩解意见,经查,书证车辆信息证明,小型汽车苏CJ××××登记所有人是梁亚,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梁亚供述,他购买的皖L6××××货车主要是用来拉牛。苏CJ××××是他购买的,也拉牛,拉的少,平时宋新潮和工人开着用来拉牛、拉人。被告人宋新潮供述,他原先一直是用一辆梁亚购买的皖L6××××红色6米8高栏货车拉牛。2022年6月,梁亚买了一辆红色解放牌4米2小高栏蓝牌货车,车牌号是“苏C”开头,尾号是P3,他用这辆车帮梁亚偶尔拉牛,这辆车不经常用,一个月能拉约10次,每次拉一二头牛,最多拉3头牛,平时都是用那辆6米8的大货车拉牛。严某、陆某证明,梁亚购买一辆红色解放牌4.2米高栏货车,宋新潮开这辆货车拉牛,严某开一辆6.8米高栏货车拉牛。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梁亚购买苏CJ××××货车目的是为了生产注水牛肉而用来拉牛,被告人宋新潮的供述与证人严某、陆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宋新潮于2022年6月后用该车拉过几个月的牛,每个月10次共拉有几十次的活牛,合计拉有几十头牛,故被告人梁亚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梁亚提出,他与纵某、杨某和满某2等人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租金,他们不可能让其长期无偿使用其场地为活牛注水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新潮的供述与证人严某、陆某、杜某1、满某2的证言、无人机航拍视频证明,被告人梁亚安排被告人宋新潮、李某、严某、陆某等人,将他们收购的活牛分别拉到纵某、杜某1、满某2等处为活牛进行注水。因杜某1为被告人梁亚介绍购买活牛,每头收取50元费用,为此杜某1对被告人梁亚安排到其养殖场注水就默许了。被告人宋新潮证明,他们经纵某、杜某1购买的牛在他们的养殖场注水,他们一般不管,如果不是经他们购买的牛注水,他们会说闲话。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明,纵某和杜某1是为了个人利益同意他们为活牛注水,故被告人梁亚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梁亚的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梁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亚自归案至本院二次开庭期间,仅对其指使对30头活牛注水后宰杀销售牛肉约30万元予以供述,对剩余约5970万元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不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梁亚的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梁亚系初犯,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亚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宋新潮提出,他只是跟着梁亚打工,领取固定工资,在出事之前已经不干了,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新潮明知被告人梁亚生产注水牛肉,仍按照梁亚指挥在购买活牛过程中负责清槽、称重、算账、押车运输活牛,并在被告人梁亚安排的注水工人李某注水时帮其扶注水管和开关电机,获取固定报酬,在生产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宋新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应对被告人宋新潮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宋新潮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宋新潮提出,要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郑红润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如不认定自首,主动到案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新潮经电话传唤到案,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如实供述了其帮助被告人梁亚在生产注水牛肉过程中购买和运输约3700余头活牛,被告人梁亚生产注水牛肉约6000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宋新潮当庭对之前的供述予以推翻,对明知被告人梁亚安排其帮助购买约3700余头活牛(扣除没有注水的活牛)均进行注水后宰杀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在开庭期间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因被告人宋新潮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不能适用缓刑,故被告人宋新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宋新潮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宋新潮系电话传唤到案,可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主动到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宋新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陈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不影响其自愿认罪认罚的认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新潮在归案后至提起公诉前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当庭否认了其帮助被告人梁亚购买3700余头活牛进行注水后宰杀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情形,二次开庭均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要求“认罪”规定的情形,公诉机关因被告人宋新潮推翻之前自己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宋新潮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之规定,对其依法不适用从宽处理,遂撤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是适当的,故被告人宋新潮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宋新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新潮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但被告人宋新潮在被告人梁亚安排下故意长期从事生产伪劣产品犯罪活动,不属于偶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亚与被告人宋新潮等人结伙,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金额达6000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宋新潮协助被告人梁亚在生产价值达5800万余元注水牛肉过程中帮助其购买、运输活牛,并对其中约20余头活牛帮助注水和放水,涉案金额约30余万元,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亚组织、指挥被告人宋新潮购买和运输活牛,并对部分活牛注水时提供帮助,组织、指挥李某专门负责对收购的活牛进行注水,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新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梁亚及其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约30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辩护人解春芳提出,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约140万余元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宋新潮提出,他亲眼见过注水的活牛屠宰出售牛肉大约30万元,其余均没有见到注水,不能证明剩余活牛注水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梁亚提出,其于2021年3月底4月初才到萧县某屠某从事活牛屠宰销售牛肉,及纵某、杨某和满某2等人不可能让其长期无偿使用其场地为活牛注水的辩解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梁亚的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梁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但对被告人梁亚如实供述生产、销售约30万元注水牛肉的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梁亚的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梁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宋新潮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宋新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自首,且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宋新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初犯,建议对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宋新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新潮系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宋新潮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宋新潮判处缓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不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梁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6000万元,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万元,且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依法应当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亚生产的伪劣产品注水牛肉2000斤出售款(混同其他车间查扣牛肉出售给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十万元)、购买的活牛七头处置后得款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辆皖L6××××红色江淮牌货车、一辆苏CJ××××红色解放牌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新潮协助被告人梁亚生产伪劣产品金额达5800万元,因其系从犯,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禁止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因新冠疫情影响,被告人梁亚、宋新潮被执行刑事拘留前被萧县某局指定监视居住在警犬训练基地,该地点属于萧县某局临时羁押场所,故指定监视居住一日予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梁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新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宋新潮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终身禁止被告人梁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禁止被告人宋新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

五、被告人梁亚购买的活牛七头处置后得款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扣押被告人梁亚所有的注水牛肉二千斤出售款(混同其他车间查扣牛肉出售给宿州森林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共计十万元)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辆皖L6××××红色江淮牌重型仓栅货车、一辆苏CJ××××红色解放牌轻型仓栅货车(以上均由萧县某局扣押和处置)、vivo牌×8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永猛
人民陪审员李婷
人民陪审员李慧生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雪晴
书记员王晶晶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抢×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某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某(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