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8日于广东省鹤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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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784民初4483号
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广东枫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坤,广东枫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
经营者:刘某平,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刘某平,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以下简称某某卫浴厂)、刘某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某某卫浴厂、刘某平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卫浴厂、刘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某卫浴厂于2023年07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20××××-01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决确认原告对编号为2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1台制管机享有所有权;3.判决被告某某卫浴厂赔偿原告损失[损失金额包括剩余租金人民币350707.68元以及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09月13日起以剩余租金350707.68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决被告某某卫浴厂向原告支付编号为20××××-01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名义货价1元;5.判决被告刘某平对被告某某卫浴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决原告有权折价、拍卖、变卖编号为2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即1台制管机并以所得价款抵偿以上债务,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由被告某某卫浴厂、刘某平继续承担还款责任;7.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中,某某租赁公司撤回其第2项和第6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0日,被告某某卫浴厂与案外人汪应雄签署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被告某某卫浴厂向汪应雄购买1台制管机,购买金额为58万元。2023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卫浴厂就案涉租赁物签署编号为2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并就案涉租赁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初始登记。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某某卫浴厂一次性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为32万元。租赁物所有权在出租人支付首期租赁物购买价款时即从被告某某卫浴厂转移至原告。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某某卫浴厂在租赁期间内只享有使用权。租金总计365955.84元,还租期共计24期,其中第1-24期每月应支付租金为15248.16元。被告某某卫浴厂如有未支付到期租金、擅自处置租赁物、发生停产、歇业或卷入诉讼等违约情形,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针对应付款项计收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某某卫浴厂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2023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刘某平签订编号为2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保证人身份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平同意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被告某某卫浴厂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原告于上述合同签署后向被告某某卫浴厂支付了人民币32万元,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项下的付款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某某卫浴厂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出现逾期,未依约支付第二期合同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卫浴厂、刘某平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无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10日,某某卫浴厂从案外人处购得一台制管机。2023年7月12日,某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某某卫浴厂为承租人,双方在第三方E签宝平台见证下,通过微信小程序签订了一份关于制管机融资租赁事宜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第15条约定了各种违约情形,其中第15.2.1条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意一期租金、风险或其他款项则属于违约;第16.2条约定:发生承租人或担保人违约情形,出租人可行使合同加速到期权,宣布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立即、无条件提前到期,承租人应当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含到期与未到期)、逾期利息、名义货价等全部应付款项,并将上述款项划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以及立即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自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之日起三年),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以剩余未付租金、名义货价、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的总金额(如风险金有余额,则为扣除风险金后的余额)回购租赁物;第16.2.4条约定: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风险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则自承租人逾期之日起根据所逾期的天数,对未归还的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并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而造成的出租人对第三人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等等;合同附属条款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起租日连续计算。第三条第1款约定: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支付:(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小写):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若约定由出租人扣收首期租金等约定金额的,出租人实际应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小写)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第3款约定:名义货价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元(大写:壹元整),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同收取。第六条约定:由刘某平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合同,本合同属于该担保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等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附件《租赁物清单》列明了租赁物制管机的数量、单位、具体位置、评估净值等,并载明:“上述租赁物通过双方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出卖至出租人……承租人确认,自出租人支付首笔租赁物购买款之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确认已于签署合同之时收到并占有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承租人确认上述租赁物质量完好,符合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各项要求……”。《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附件《还款计划概算表附表》载明:“概算起租日为2023年07月12日,概算起租日与实际起租日不一致的,因天数变化可能导致应付款项有合理变更,承租人知悉并同意。实际起租日、实际还款日及相应金额以《起租通知书》和各期支付通知为准。”该概算表并详细列明租金支付期数为24期,每月一期,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23年8月12日,第二期租金支付日为2023年9月12日……第24期租金支付日为2025年7月12日,每期应付款金额为15248.16元,合计金额为365955.84元,等等。同日,某某租赁公司向某某卫浴厂出具一份《起租通知书》,载明涉案融资租赁物租赁起始日为2023年7月12日,租金支付期数为24期,每期金额为15248.16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23年8月12日,第二期租金支付日为2023年9月12日……名义货价为1元,等等。
签订合同当日,某某租赁公司为甲方(债权人),刘某平为乙方(保证人),双方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某平以保证人身份为某某卫浴厂就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所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担保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小写)320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上述本金余额与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手续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上述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某某租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某卫浴厂支付了涉案制管机购买款320000元。后,某某卫浴厂再从某某租赁公司租赁制管机自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租赁公司对于第一期租金作出了部分减免,刘某平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某租赁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1665.94元。此后,某某卫浴厂并未再向某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现某某租赁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向某某卫浴厂出租涉案制管机,但某某卫浴厂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遂于2023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某某租赁公司与某某卫浴厂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某某租赁公司与刘某平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某某租赁公司诉求解除与某某卫浴厂于2023年7月1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的问题。某某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融资义务,并以占有改定方式向某某卫浴厂交付租赁物,某某卫浴厂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支付租金,但某某卫浴厂仅于2023年8月11日向某某租赁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并未再支付其他租金,某某卫浴厂已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通用条款第16.2.2条的约定,某某租赁公司有权主张解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综上,某某租赁公司诉求解除与某某卫浴厂于2023年7月1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某某租赁公司诉求某某卫浴厂赔偿损失(包括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首先,对于剩余租金问题。某某卫浴厂仅于2023年8月11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按照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某某卫浴厂最迟应于2023年9月12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但某某卫浴厂并未按约支付第二期租金,故某某卫浴厂自2023年9月13日构成违约。本案中,涉案融资租赁物每期租金为15248.16元,还款期数为24期,租金总金额为365955.84元,现某某卫浴厂已支付第一期租金,剩余23期租金未支付,故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第16.2.2条“立即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自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之日起三年),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以剩余未付租金、名义货价、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的总金额(如风险金有余额,则为扣除风险金后的余额)回购租赁物,承租人支付上述回购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的约定,某某卫浴厂应向某某租赁公司支付剩余23期租金350707.68元(15248.16元/期×23期)。其次,对于逾期利息问题。虽然涉案租赁合同16.2.4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但该条款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至涉案逾期利息应以350707.6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关于某某租赁公司诉求某某卫浴厂支付名义货价1元的问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附属条款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涉案融资租赁物名义货价为1元,该款项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同收取。现某某租赁公司因某某卫浴厂违约主张解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并行使合同加速到期权要求津卫浴厂提前支付名义货价1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某某租赁公司诉求刘某平对某某卫浴厂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刘某平与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在高额保证合同》可知,刘某平自愿以保证人身份为某某卫浴厂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某某租赁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诉求刘某平对某某卫浴厂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七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于2023年7月1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售后回租)》;
二、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损失金额为未付租金350707.68元与逾期利息之和(逾期利息以350707.6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名义货价1元;
四、被告刘某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60.62元,财产保全费2273.54元,合共诉讼费8834.16元,由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某某卫浴厂、刘某平共同负担(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8834.16元;原告同意两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8834.16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 古辉林 | |
| 人民陪审员 | 殷伟忠 | |
| 人民陪审员 | 黄玲玲 | |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 ||
| 书记员 | 赖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