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李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某某公司、李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敖汉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9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
| 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430民初6972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康家店村马架子。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系原告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但被告始终借口支托不肯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具状起诉,判如所请。
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事实是原告与答辩人李某某不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是在其丈夫杨某某在原告工作期间受伤,原告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当时原告公司要求支款时,为了入账需要而写的借据,实属是杨某某的医疗费用。原告某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是2017年7月16日,正是杨某某受伤后,此款在此时主张权利,已经过诉讼时效,原告失去胜诉权。综上,答辩人李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与案外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曾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因被告丈夫杨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公司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该枚借据载明,“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李某某,2017年7月16日,1××××”。此笔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经原告公司催要,被告李某某未偿还此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日,敖汉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案外人杨某某与原告公司因工伤劳动争议作出敖劳人仲字[2020]XXX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从2020年9月2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55000.00元。此款在2020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逾期未给付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仲裁申请书的请求标的额386438.1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对其他各项仲裁请求予以放弃”。原告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伤保险待遇255000元给付案外人杨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仲裁调解书、银行业务回单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抗辩此笔借款为案外人杨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原告公司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而原告公司已经仲裁调解后将工伤保险待遇255000元给付给案外人杨某某,该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用,原告公司已经进行了赔付,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认可,被告应向原告公司偿还30000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结合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认可。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某某公司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鲍文玲 | |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
| 法官助理 | 许丽晔 | |
| 书记员 | 李岩 | |
本案所涉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