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李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于安徽省
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25民初12591号

原告:杨某,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李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偿还5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与李某某于2022年下半年在杨某开的饭店相识,后来两人关系比较好,李某某就开始向杨某借钱。从微信转账,现金支付,到日常开销,李某某一共在杨某处借款51000元。后经杨某催要,李某某不仅不偿还用语言威胁,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记载反映,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先后多次转款与李某某;期间,李某某亦先后多次转款与杨某。

杨某提供的双方相互转账后杨某、李某某之间的短信记载反映,杨某多次向李某某催要借款,并数次向李某某发送短信,内容分别为:1、你儿子生病问我借钱,我二话没说就借你,和你说过、过完十五我就要用,你又拖了这么久,我现在着急等用;2、李某某,你可以不接我电话在,你问我借钱救你儿子的时候我二话没说,现在我急用钱,请你把钱还给我……;3、我问别人借的钱给你,你拖到现在不给、你也拖到现在不给,你说等儿子出院给我,又说等你儿子办完酒席给我,我用命帮你,你现在却想要了我的命……;4、电话不接也不回信息,5万元一分没给我,我也快被你拖死了……;5、我到处借钱帮你,现在你却害得我房产证拿不了,工资发不了,最重要的是银行贷款也逾了;6、5万块钱从年前拖到现在;7、你可管先还一点给我,从年前就说还我,5万,一分都没给,房产证也拿不了,你是要活活害死我等。李某某多次短信回复,内容分别为:1、……挣钱还账…;2、有事发信息不要打电话,礼拜一应该可以拿到钱;3、十八号或者19号确定不用打电话了,打电话都没发,我现在本来还没有嘛;4、我现在在问他要嘞,我也知道你急的,再等一会儿;5、打电话也不再接里,我这几天想想真的不应该这样做;6、我不想接你电话你有病意思弄好了我会给你联系,我现在本来还没有麻,我有钱第一时间会还给你;7、我这两天在法院里面有事,放心,弄好了立马给你转过去等。

杨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记载反映,杨某找到李某某索要借款,陈述借款系从他人处所转借,李某某借来用于给其子看病,在其饭店吃饭亦欠部分款未付,杨某未予否认,承诺返还。

杨某自认借款有部分为现金支付。

上述事实有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转账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李某某借杨某50000元未偿还,虽未向杨某出具借条,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杨某转账金额明显多于李某某转账金额,借款有部分为现金支付亦符合小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且相互转账后双方的短信及通话记录证实经杨某多次向李某某催要借款50000元,李某某对借款金额及用途并不否认,亦承诺返还,足以说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真实发生的,本院予以认定。杨某与李某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借杨某50000元未还属实,杨某要求李某某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1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路路

(2023)皖1225民初1259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告知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

开户名称: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开户账号:×××06。

并请通知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