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冰与莫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李某冰与莫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于湖北省宜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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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503民初2404号
原告:李某冰,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莫某清,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李某冰与被告莫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冰、被告莫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8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2021年7月2日,通过微信找原告筹集借款35000元整,答应几天之内还清,至今只归还8000元+2500元(因该借款,为原告替被告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故产生利息1000元)。另外原告4500元住房押金,由被告代为领取,至今只归还了2000元整,截止2022年2月21日至今被告一直联系不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依法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莫某清辩称,原告所称被告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微信找原告筹集借款,答应几天之内还清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告与原告此前是情侣关系,双方在一起期间每个月有多笔转账记录。2021年7月2日当天是原告知道被告当时正在卖东西清货需要用钱的情况下主动来问是否缺钱,被告并未开口说需要借钱。原告知道被告需要归还的是共同生活时向双方都认识的一个同事所借用的钱时,提问需要多少,并且金额是原告知晓且说出来的,微信截图可以证明原告是知道这笔支出的存在才会给被告转账3.5万元,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所称被告于2021年7月3日归还的7900元,事实是2021年7月2日当天得知原告花呗欠款未还清,由被告向双方都认识的同事向红借用的钱,再转账给原告,原告用于归还花呗的欠款,且多次称后面的所有欠款自己解决,原告的截图并非完整,所以才会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的截图称被告归“3.5-7900”的聊天记录。原告的证据中所指被告想归还10000元给原告,由于被告称自己没有钱,原告继续将10000元转回借给被告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事实是2021年7月4日被告转给原告10000元整后,原告称自己不需要这个钱会再转给被告时,被告已经称自己不要这笔钱,原告又再次转了过来,且说明自己不用,多次表面后续还款自己处理。综上,被告与原告并非借贷关系,被告请求贵院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冰与莫某清曾系情侣、同居关系。2021年7月2日下午,李某冰通过微信向莫某清发送消息“你是不是缺钱,着急出货”,莫某清回复“是”……后李某冰于晚上21时11分向莫某清转账35000元。同日21时35分,莫某清向李某冰发送消息“我晚上整了账,看还多少给你”,后莫某清向李某冰转账7900元,并在微信发送信息“3.5-7900”,李某冰回复“没事”“你先拿着”“到时候我把账单给你,你把8月要还的给我就可以了”“后面我自己解决”等。2021年7月4日15时40分,莫某清向李某冰转账10000元,李某冰通过微信向莫某清发送消息“你给我还钱?”“我早还完了”等,后李某冰于当日17时38分将该10000元转回至莫某清。嗣后,双方分手。在情侣关系期间,双方另互有金额不等的金钱转账往来。
2021年10月13日,莫某清通过微信向李某冰转账2000元,并发送消息“2.7那边,先还2000吧,然后取整数的2.5”,李某冰回复“好的”;同日,莫某清通过微信向李某冰转账389元,并发送消息“那个押金是4600元”“4600-500中介-结清的水电211”“房东那边退了再给你3500”“现在就是差你2.5+3000”“还于其他钱嘛”,李某冰回复“没了吧”“不记得了”。2021年11月15日,莫某清通过微信向李某冰转账1000元。现李某冰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李某冰与莫某清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否发生借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冰举证了其向莫某清转账的事实,莫某清作为收款方抗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但考虑在此期间,李某冰与莫某清系情侣、同居关系,双方此前亦互有金额不等的金钱转账往来;后在双方分手后,莫某清通过微信发送的“房东那边退了再给你3500”“现在就是差你2.5+3000”等内容,应当认定为莫某清对欠款事实的认定,且莫某清之后又向李某冰转账还款1000元,此时,李某冰与莫某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看,剩余欠款金额应为27000元,故对于李某冰请求莫某清归还欠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冰欠款2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元,由原告李某冰负担20元,被告莫某清负担2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闫刚 | |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 ||
| 法官助理 | 聂飘 | |
| 书记员 | 汪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