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中华文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5年5月6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学习并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为牵引,围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及的打击相关领域刑事犯罪、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等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断加大惩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犯罪力度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持续参与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有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持续开展打击医保诈骗犯罪专项整治。为严厉打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动,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检持续深化与国家医保局、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的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严从快起诉一批重大欺诈骗保案件,促进全链条打击虚假诊疗、医保药品倒卖等高发多发的违法犯罪。2024年,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涉医保骗保犯罪案件3400余人,依法提起公诉4700余人。特别是突出重点,持续做好对系列重大敏感医保诈骗案件的指导。最高检还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的医保骗保重点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
二是进一步明确办理医保领域诈骗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性、量刑标准、办案程序及有关制度机制,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指导办案实践。同时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专题培训,促进进一步准确理解适用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办理标准,稳步推进打击医保领域诈骗犯罪惩治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办案。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优势,通过数据建模、融合审查、类案监督的方式,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探索研发并适用“特种病药物”“异常人员就医”“一案双赔”“‘微医’互联网医院”“空刷医保统筹基金账户”等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数字监督模型,精准发现并打击各类侵犯医保基金犯罪。如浙江金华市检察院开发运用“特种病诊疗监督模型”,及时移送线索,检察机关监督立案60余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0余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350余人,追回医保基金1.2余亿元;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发运用“收药端医保欺诈识别监督模型”,聚焦深挖彻查“回流药”上下游犯罪,斩断“回流药”黑灰产业链,促进实现对诈骗医保基金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四是深化对医保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各级检察机关针对在办理医保领域犯罪相关案件发现的监管漏洞,深挖医保领域犯罪背后深层次治理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医保基金领域监管制度机制,形成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合力。如江苏省检察院就涉医保诈骗问题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江苏省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机制,推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二、依法打击利用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方式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的监督,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一是注重审查发现案件涉及虚假劳动关系的异常情况。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等方式实施欺诈骗取养老保险金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强化对刑事诈骗案件和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关注劳动合同材料形成以及仲裁、诉讼存在的异常情况,同步开展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和刑事检察引导侦查。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持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法院撤销个案,完善虚假诉讼预警和发现机制;督促仲裁委撤销仲裁裁决,健全内部结构;推动人社部门建立内审自查机制,规范补缴社保流程,促进堵塞养老金监管漏洞。
二是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促进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碰撞、数据挖掘等技术模型,筛查不符合同类案件中正常规律的异常迹象,不断拓展涉社保基金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来源,高质效查处一批利用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的方式违规补缴案件,取得良好监督效果。如河南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自主研发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类案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运用该模型,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5批次办理案件270余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140件,均再审改判,促进撤销原仲裁裁决110余件,避免社保基金损失1.4余亿元。
三是坚持监督纠错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社保欺诈骗保相关案件通常呈现涉众、当事人年龄较大、收入不稳定等特征,维稳风险较大。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甄别不同情形,妥善处理,特别是对于由“职业中介”一手操纵,而当事人又对该违法行为认识不够或不知情等情形的,结合涉案当事人过错程度、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综合判断责任,并通过细致释法说理和疏导,促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的沟通联系,通过协同处置形成防治合力,助推规范案发地养老保险金缴纳工作。
三、积极开展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社会保险领域行政监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推动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兑付、社保欠缴等难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针对社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各地检察机关围绕社会保险应缴未缴、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未有效追偿、工伤保险失管等社会保险领域开展行政检察监督,2024年共提出监督意见1600余件,有效推动社保领域相关问题得到治理。如浙江省检察院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劳动者(农民工)普遍存在工伤保险应参未参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推动有关部门征缴工伤保险保费300余万元,涉及企业170余家、建设工程项目400余个,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3万余人次;黑龙江牡丹江市检察院针对相关部门拒绝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致使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兑付的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类案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保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2025年4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聚焦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欠缴、被违法安排超时工作、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金先行支付难等问题开展监督,着力纠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怠于申请强制执行或关联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法院怠于执行、执行不公等问题。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单位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人启动申报程序,再由税务部门征收,不再由人社部门直接征缴。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按照原先执行程序将款项发放至人社局账户,导致案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款滞留法院代管款账户而出现社保断档问题。针对该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组织法院、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商沟通,明确相关社会保险费执行款可由人社部门代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启动申报程序。后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启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程序,推动案涉行政决定执行到位,并会同税务部门完善社会保险费入库流程,确保社保费用征缴畅通,劳动者社保断档接续。
四、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开展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发布“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涉医保基金的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各地检察机关依托办案,通过检察开放日、现场宣讲、组织旁听庭审、发布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打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犯罪普法宣传,促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各类机构组织对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制度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惩治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社会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修订完善,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参保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一是进一步强化与法院、公安、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医疗保险领域欺诈骗保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对社会保险相关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以及执行活动监督,依法纠正确有错误判决和违法执行行为,强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三是针对监督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保险制度漏洞、工作疏漏等制发检察建议,协同其他部门加强治理,切实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四是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研究和修订工作,结合检察办案实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促进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