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明、李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4日于浙江省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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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82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志明,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8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3年4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3年1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艳,女,1998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因殴打他人于2021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第一起事实于2023年12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志明、李艳犯盗窃罪,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志明、李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方志明、李艳经预谋多次至义乌市稠江街道、北苑街道等地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方志明、李艳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某路某号某公寓1楼盗得被害人郑某放在门口架子上的三个中通快递(内有泊本水乳套装,睡衣等物)。

2、2023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方志明、李艳先后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某路某公寓保安室、某路某公寓快递站,盗得被害人周某放在保安室的三个快递(内有护肤品、widelia单肩包、安睡宝被子物品)以及被害人贾某放在快递站内的一件复古风大衣、一瓶卸妆油。

3、2023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方志明、李艳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某路某公寓一楼快递站,盗得被害人王某放在该处的两件快递(内有香奈儿气垫、rosetree珊瑚绒女士睡衣)。

4、2023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方志明、李艳先后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某路某超市门口、某路某公寓大厅快递区,盗得被害人朱某放在超市门口的两个快递(内有2023款新款小孩棉衣、东大门短款羽绒棉服、维盟隐形眼镜、黑色女士裤子等物),以及被害人万某放在公寓快递区的一件快递(内有一双男靴)。

经鉴定,被告人方志明、李艳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430元。

2023年12月8日,被告人李艳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方志明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现有部分涉案化妆品、衣物被扣押在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艳向本院退出人民币2430元。

被告人方志明、李艳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志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撤销缓刑后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方志明、李艳同意上述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志明、李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朱某、王某、贾某、周某、万某的陈述,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记录,物流信息,快递单明细,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流信息及赔付信息,购买记录及衣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退赃凭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方志明、李艳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明、李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方志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志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志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浙0782刑初11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方志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方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财物及被告人李艳退出的人民币2430元返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霞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