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某行与耒某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招某行与耒某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于湖南省长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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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05民初2416号
原告:招某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彩霞,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某全,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招某行与被告耒某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某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耒某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某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卡欠款本金14930.73元,利息4200.7元,费用及违约金4454.29元,合计23585.72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银行卡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4392********),截至2023年12月25日,银行卡欠款金额如第一项诉求。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耒某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招某行信用卡申请表、《招某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及交易明细、本金及费用账户截图等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据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与被告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23年12月18日透支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费用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确定上述除本金之外的各项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18%为限。如有超过年利率18%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如在本判决确定的截止日期之后存在新的还款,可从应还款金额中直接抵扣。被告耒某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缺席的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耒某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某行欠款本金14,930.73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上述各项费用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招某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95元,由被告耒某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曹慧 | |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
| 法官助理 | 汪习兰 | |
| 书记员 | 米桂香 |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