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拙斋先生文集
卷之四
作者:柳元之
1791年
卷之五

道内议礼疏丙午

伏以呜呼。我先王受诬之辱。尚忍言哉。名分一紊。而宗嫡废坏。伦纪倒置。致令君臣父子之间。无一不朱其序。呜呼此岂细故也哉。臣等窃闻之。臣子之致隆于君亲。此乃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昔者武王之末受命也。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盖推武王之心。以尊三王。又推三王之心。以及于无竆。使周家宗嫡之统。益明益尊于天下后世。此周公之所以为孝也。设令其时无周公制作之盛。议礼之臣。乃以季历为太王之季子。武王为文王之次子。欲贬绌名号。待以庶子之礼。又以文王成王为下正之庶。使不得与于宗嫡之统。则将使宗庙不得为宗庙。王室不得为王室。周之先王不得受尊于其子孙。周之子孙臣庶不得致隆于其先王。斯乃人伦之大变。尚可谓能明典礼乎。且令其时设。有此事。而在廷之臣。不能救正。则公论之发。必在于草莽之臣。当时国学州序党庠。家塾之士。其敢曰出位过时而不为一言乎。必将碎首沫血告于成王。以斥其失。不但坐视而已。盖不可税者服也。所当严者分也。系关纲常。人皆可正。时之早晩。非所当问。则今日之事。何以异于此乎。恭惟我孝宗大王以嫡出次长。受命仁祖。入承大统。上体先祖之重。下膺兆庶之宗。君临十年。以主宗庙。与武王之事。前后一揆。少无异同。则孝庙实仁祖之武王也。武王既缵太王,王季,文王之緖。为周家八百年之宗。则我孝庙独不得继。列圣之统而为朝鲜亿万年之宗乎。己亥之事。追惟罔极。孝宗大王以尧舜之圣。不克享有遐龄一朝天崩。变生仓卒。举国含生之类。莫不攀号皇皇。靡所逮及。所当尽心者。惟在于慎终一事而已。而其时议礼臣宋时烈等。不知礼文。乃以庶子指我先王。遂请大王大妃降服期年。呜呼。此何为者。此何为者。臣等皆岭外寒贱士也。望朝廷如隔弱水。当初议礼诸说。无由得闻。亦何从与闻于外廷末议之万一乎。及其既久。群情日益郁结。国言日益藉藉。然后始见时烈等所进文字。得审其服制降定首末。不觉失声而长吁也。臣等试取其说而观之。有曰孝宗大王不害为仁祖大王之庶子。此以孝宗大王为四种服制中不正之庶子也。又曰次嫡皆名长子而服斩。则嫡统不严。此以孝宗大王为不得为长。不得为嫡。不得为宗庙之主也。又其所引下正庶檀弓。免子游衰等说。无谓益甚。而其中下正庶一款。亦极悖理。盖下正是祢嫡也。本以凡众子所生长子而言。岂其谓立为父后者之长子也。议者乃以此略不关涉之语。拟之于不当拟之先王。终必证成其以先王为庶子之说。此果何所见也。况下正祢之嫡。故只得祭祢而不得祭祖。若如此言。先王为庶子。而殿下为下正。则先王不得继仁祖之统。而殿下不得祭仁庙耶。此不忍言之说也。且如此言则文王之立武王为非。而武王不得为宗庙正体之主。成王又不得以正嫡之礼尊武王。不得以正嫡之祭祭武王。而周之先王亦不得受其正嫡之孝飨于武王成王矣。若然则周家八百年之宗。不待西周公之灭。而已绝于武王成王之世矣。其可乎。臣等且以本朝之事。明其不然。自太宗大王以下列圣多以次嫡旁支入承大统。若如议者之说。则太宗大王以下列圣皆不得为宗嫡。而以长子传重之先圣王。亦皆为下正之庶。不得为宗庙之主。使我国家三百年相传宗嫡之统。终归于暗昧而不明。呜呼。此岂合于情理也哉。虽其内无他肠。而其为诬罔则亦甚矣。臣等请姑以礼经所载亦名长子。远别庶子。体而不正庶子三件条列。就加辨证以备殿下之看详裁处焉。伏愿殿下试垂省念焉。臣等谨按仪礼通解续丧服篇斩衰章。经曰父为长子。此乃周公所作之文也。子夏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此言长子将代己为宗庙主。正体于上。故为之服三年。此乃尊祖之义也。郑玄注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贾氏释之曰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也。此言自天子至于庶人。通立嫡为父后者。皆名长子之义也。然则孝宗大王果不得为长子乎。郑注又曰亦言立嫡以长。亦言之亦字。即母弟既立为长子。则亦为嫡子之明文也。然则孝宗大王果不得为嫡子乎。疏曰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贾氏释郑注之义如此。此又母弟立为父后则便是长嫡。不可谓之庶子之明文也。然则孝宗大王果为庶子乎。疏又曰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此亦贾氏释郑注之言。此又母弟既立为长子则不可复为庶子之明文也。然则孝宗大王既立为君之后。反为庶子。而果不得为长嫡乎。疏所云亦名长子之长子。即经文父为长子之长子。则仁祖大王之于圣考。有应服三年之义矣。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则大王大妃其可为孝庙不服三年乎。此明白可见者也。臣等又按子夏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所谓庶子。指凡众子而言。初非次嫡之立为父后者而言也。故郑玄注曰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疏亦曰庶子本是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长者是众子。而今同名庶子者。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疏说止此然则同是一母弟也。为众子时则称庶子。以别于长子。及其既立为长子。则无复有远别之嫌。不可仍称为庶子。此又义理之明白可见者也。然则时烈等。以我先王为庶子。不可服三年者。不亦背经悖礼之甚者乎。臣等又按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种。其一曰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其二曰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其三曰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其四曰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后是也。疏说止此此所谓体而不正之庶子。是妾子也。庶子之为妾子。非但贾氏疏说已言之。其他证佐之见于礼经者皆是。何可以此庶子。谓非妾子。而加于先王。况此不正云者。乃是孽庶之称号。又何可以此贱称。加于先王乎。且此庶子之独为妾子。臣等不须广引诸说。只就此四种中所论正体二字上参互观之。则名义了然。一见可知何者。正者正室之嫡子。体者父子之一体也。故嫡子为嫡出亲子。故曰正体。庶孙非嫡出非亲子。故曰非正体。嫡孙虽嫡出而非亲子。故曰正而不体。庶子虽亲子而非嫡出。故曰体而不正。此庶子之果为妾子。于此四说。自尔著见。终讳不得。则此乃单行妾子之名。断不可以此加之于立为父后之长子也明矣。此非次嫡不为庶子之明文乎。况经文父为长子。亦以其将所传重者而言也。若既立为天子诸侯。则所居者乃是宗嫡之位。虽妾子。父母之为之也。当待以正嫡为服三年。礼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此其明文也。然则孝宗大王以第二长嫡。正位宸极名义尊严。又与将所传重时自别。则目之以众子。犹所不敢。况可指谓庶子。以四种中不正庶子之服服之乎。议者又欲立其私见。以文其失。则反以勉斋所编入贾氏疏说。为上下矛盾。未经朱程勘破。不足取信。抑何其无据甚也。盖朱子自修家乡邦国王朝礼。其丧祭二礼。属之勉斋编定之。勉斋固朱门之高弟。其平日函丈之间讲论之馀。能独得古圣人制礼之本意。而其所见之明。又可以折衷后来诸儒同异之说。以归于正。故卒受师门付托之重。至其编书之际。又亲承朱子指授笔削去取。以成其书。故朱子尝贻书勉斋。以为丧礼详略。皆已得中。又尝喜谓勉斋曰君所定丧礼。规模甚善。吾所编家乡邦国王朝礼。其悉依此规模更定之。其所以嘉悦奖与之意。不啻寻常。非但经勘破而已。则其曰。亦名长子者。指次嫡而言也。其曰不正庶子者。指妾子而言也。各有条例。不相关涉。开卷了然。人皆可知。宁复有一毫矛盾之理乎。此等文字。时烈非不见之。而犹为此说。以乱其实。夫如是则岂复得其所安于心。而能制天下万口一辞之公论哉。盖其所见一差。使为所蔽太重而难反。故至乃舍朱子已定之论。而强辨不已。敢曰与不正庶子一串来历。又曰次嫡之不与于不正之庶子。未能深信。吁亦异矣。臣等抑又闻之。臣子之致隆于君亲。此又春秋之义也。故鲁本侯爵。而夫子于春秋称公以尊之。盖圣人所以为君父致爱致敬。以尽臣子之分。而使合于人情天理者。无所不用其极如此。孟子所谓圣人人伦之至。正指此等处也。然则今之降嫡为庶。以绌君父之尊者。无乃非圣人之旨而与春秋之义。大相反欤。臣等俱以蒙学。妄论朝家典礼。极知僭猥。无所逃罪。而幸生昭明之世。沐浴菁莪之化。其于君臣分义。窃尝有闻。则亦何敢以其身之不肖。而不为一言明辨。以达于黈纩之下哉。呜呼。臣等此言。不知者必以为欲攻时烈而为借口之资也。臣等虽污亦不至此。臣等所惜者名教。所重者人伦所欲明者。先王之正体。所欲救者世道之日败。故不得不披露悃诚。上渎宸严。实非得已。伏愿殿下特加惕念。裁自圣衷。如以臣等之言。或有可采。则亦乞回下臣等此章于庙堂。广取廷议。亟举辨正之典。告于宗庙。然后颁示入方。使中外臣民晓然皆知宗嫡之在我圣考。而诐淫邪遁之说。不得复行于天地之间。则名正礼尊。百事皆顺。先王之污蔑始雪。殿下之追孝克尽。可以无憾于神明。有辞于万世矣。若然则圣考在天之灵。岂不和豫于穆清之上。锡羡垂休。以裕于后乎。将见举国之内。莫不欣欣鼓舞。如得再生。舆情大快。和气随应国家亿万年无疆之休。其在是矣。其在是矣。臣等谨采仪礼通解中注疏诸说。比类裒集。僭以瞽说。略为辨解于逐条之下。因将时烈献议。段段攻破。凡十五条。以附其后。摠以名之曰丧服考证。随疏封进。以备乙览。虽无足观。亦区区献忠之无已也。臣等忠愤所激。不能自抑。触犯时讳。缕缕至此。伏惟殿下更垂哀怜裁幸而赦其罪焉。臣等无任祈天望圣激切惓惓之至。谨昧死以闻。

丧服考证上篇目录

第一长子庶子图

第二父为长子条

第三通立嫡以长条

第四正体传重条

第五庶子不为长子三年条

第六言庶远别条

第七正体不得传重条

第八传重非正体条

第九体而不正条

第十正而不体条

第十一母为长子条

第十二庶子为父后条

第十三封爵令条

第十四世子之亲弟亦是次嫡条

丧服考证下篇目录

第一家国不同条

第二疏文上下本自无病条

第三长子死于殇年条

第四嫡子庶子随事立称条

第五论贾氏疏法例条

第六下正庶条

第七大明律条

第八论人君母弟谓之庶子条

第九论疏说已经朱子勘破次长不为庶子之明文条

第十论檀弓免子游衰条

第十一论嫡统不严条

第十二论不二斩条

第十三论八大君服条

第十四论臣服君条

第十五论为庶子当服期条

丧服考证上篇

臣等。伏见己亥议礼。臣宋时烈所论服制。皆是杜撰傅会。背经悖礼之言。既误国家典礼。又惑中外众听。不容不辨。故臣等谨就仪礼通解中撮其要语。又旁引先儒诸说。僭为辨解。以备睿览。

长子庶子之图

长子
经父为长子斩衰三年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经母为长子齐衰三年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注曰亦言立嫡以长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
臣等谨按父母之为长子三年以其当先祖之正体将代已为宗庙主也第一子虽是长子而或有故不得立立其第二子则亦名长子而服三年
众子称庶 正体不传重 体而不正 下正庶
注曰为父后者之弟也称庶者远别之也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已下是众子而今同名庶子者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
臣等谨按此众子本是嫡出而以其远别之义称庶与四种服制中体而不正之庶子名位自别固不当相杂混称此众子若立为长子则仍称众子亦不得尚可称庶乎
疏不得三年有四种其一正体不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又云有罪疾他故
臣等谨按父母之为长子三年以其当先祖之重乃是尊祖之义故不得传重则不得三年
疏不得三年有四种其三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又疏庶子妾子之号
臣等谨按此庶子即妾子虽其与父为体而侧室所生故为不正不正故不得三年此皆以将传重而言
朱子曰下正谓祢之嫡也虽正为祢嫡而于祖犹为庶故祢嫡谓之庶也
臣等谨按下正是众子之嫡子不继祖故曰下正若众子既立为长子传重而其嫡子又复继祖承统则即是正体于上何得以下正称之乎

丧服篇斩衰章见仪礼通解续第一卷。丧服篇第十八张。

经曰父为长子。注曰亦言立嫡以长。疏曰亦言立嫡以长者。欲见嫡妻所生皆名嫡子。

臣等谨按父为长子三年者。通立次嫡为后者而言。非但指第一子。疏所谓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者是也。既曰亦言立嫡以长。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则以母弟之立为父后者。谓非嫡子不可也。又曰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则以立为父后之母弟谓非长子。亦不可也。然则母弟之立为父后者。是乃嫡也长也。其何敢以庶子之名。加之于为嫡为长之母弟乎。

疏又曰若言嫡子。惟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也。

臣等谨按此言嫡子。固是第一子之号。然第一子有废疾他故。或无后而死。或有后而不立。不得传重。则立母弟为后者。此亦嫡子。故下句更举立嫡二字。以明所立次长之皆为嫡子。然则母弟立为父后者。其可仍称庶子乎。况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张子以为伯邑考不闻有罪。顾不足以承太王之緖。故须立武王云者。此与仁祖大王立圣考事。正相符合。所谓前圣后圣其揆一也。然则其不以宗统嫡统。许我先王。其背经非圣亦甚矣。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

臣等谨按所谓正者。指嫡妻所生之子而言也。体者子与父骨血同为体之谓也。将所传重者。将代己为宗庙主也。

传又曰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注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

臣等谨按此庶子。即众子之不为父后者也。故注曰。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今以此说观之。则孝宗大王受命仁祖。册为世子。谓非父后不可也。既为父后。则其可因称庶子。降同于未立为父后之众子乎。况我先大王正位宸极。以奉宗庙。正体于上。则其不可以众子目之也决矣。岂复有远别之嫌。而反称为庶乎。大抵亦名长子者。即众子之为父后者也。此一位。子夏传庶子。即众子未立为父后者也。此又一位。四种中不正庶子。即妾子也。此又一位。然则彼以正体传重之先王。谓不得为长为嫡。自长子而降贬为众子。自众子而又降贬为不正庶子。愈贬愈降。无所讳忌。此其背经悖礼。莫此为甚。不可不辨也。

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长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

臣等谨按此疏说。又所以明夫母弟之本非庶子者也。然则子夏传庶子。以母弟而远别于长子。称庶者也。即众子不为父后者也。四种中不正庶子。是本分庶子。即妾子立为父后者也。此两庶子。名号虽同。而其实则嫡庶异体。贵贱自别。固不可相杂混称。等而班之。以紊其分。况我先王继统传重之后。名位既正。分义亦定。正体之尊。截然如天地之不可易。又与远别称庶者。本不干涉。彼以我先王为众子。至以为与不正庶子一串来历者。实是不经无据之说也。

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其一曰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

臣等谨按正者嫡也。体者父子一体也。此为嫡出长子。故曰正体。而其人有废疾不堪为嗣。则此嫡子不得为传重之子。故虽其正体而父母不为三年之服也。

其二曰传重而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

臣等谨按庶孙。即妾之所生孙也。非嫡出非亲子。故曰非正体。

其三曰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

臣等谨按丧服篇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条。见仪礼通解续第一卷。丧服篇第九十五张。注曰此谓无家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后。为其母缌也。传曰与尊者一体。不得服其私亲也。疏曰云一体者。父子一体也。云私亲也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云云。今以此说观之。则所谓家。即长子也。嫡即嫡出第二。立为父后者也。庶子。即妾子也。庶子之母。以妾母之。故不得为正亲。则妾母所生之子。其为不正固也。故曰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然则此庶子之为单行妾子。不待辨而自明矣。然则彼所谓上下庶子一串来历者。果非悖谬之甚者乎。

其四曰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后是也。

臣等谨按嫡孙虽嫡出之正。而非亲子。不得与祖为一体。故曰正而不体。右四条皆期。不服三年。盖嫡子而未传重则不服。嫡孙传重而非亲子则不服。庶子传重而非嫡出则不服。庶孙传重而非嫡出非亲子则不服。今以此正体二字。参互观之。则此庶子之果为本分妾子。一见决矣。然则彼以我先王为不正庶子者。亦何意也。

齐衰章见仪礼通解续丧服篇第三十三张

经曰母为长子。注曰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者。父母为长子三年。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夫在敢降也。传曰何以二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臣等谨按不敢降者。不敢以已之尊。降祖祢之正体也。此皆通立嫡以长而言者也。

缌麻章见仪礼通解续丧服篇第九十五张

经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注曰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按曾子问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盖谓庶子王为其母。疏亦曰庶子王为其母无服。

臣等谨按此庶子。即妾子。若嫡子之同母弟。则岂得为其母无服乎。此又不正庶子。非母弟之明证也。

封爵令见仪礼通解续第十六卷八十七张注

封爵令曰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孙。以下准此。

臣等谨按右礼经丧服篇内诸说。不啻明白。盖嫡子死而立嫡妻所生第二长者。亦名长子。此一条。勉斋既已编入于父为长子条。而复于其下。又即以虽承重。不得三年四种之说。别为一段。各有条例。而立庶子为后。正在其中。则长子与庶子。自是两人。决不可指嫡为庶。已自明白矣。况封爵令曰无母弟立庶子云。则其说又较然分晓。母弟自母弟。庶子自庶子。地位各别。贵贱悬殊。断不可搀入胡说。合而为一。盖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乃所立母弟。非庶子之明文也。又曰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此亦母弟立为长子。则不可仍称庶子之明文也。又曰若云长子通立嫡以长。则此亦母弟立为父后者。皆为长子之明文也。右三说俱见于斩衰章父为长子条。此又次嫡为父后者之明文也。况其母弟立为长子。名位既定。则不当旋复降屈。更称庶子。使若前后二人者然。此又不正庶子果非母弟。而的是独为妾子之明文也。且以礼书所论正体二字之义观之。则其称嫡子曰正体。其称庶子曰体而不正。一则以嫡出而谓之正。一则以妾出而谓之不正。嫡庶之间。其号自别。其分亦严。此又不正庶子独为妾子。而非母弟之明文也。又封爵令母弟庶子之别。不啻明白如上所陈。则此又不可以立为父后之母弟。指为庶子也。况礼云庶子王为其母无服。则此其独为妾子也。亦不明著乎。凡此诸说。见于礼经者。各有条例若此丁宁。则何可诿为未经朱子勘破。以乱其实乎。况勉斋编书有法。凡旧说之不合者。皆弃不取。岂有于一时所编上下片言之间。使其有自相矛盾之弊乎。

家礼见宗家礼大宗小图下

家礼大小宗图注。朱子曰。世子是嫡。若世子死则立世子之亲弟。亦是次嫡也。

臣等谨按此言母弟立为世子则是乃嫡也。非复如前日称庶远别之众子。故曰亦是次嫡也。

丧服考证下篇

臣等伏见宋时烈前后献议诸说。节节乖谬。臣等谨就其中一一。剖析如左。以备睿览。

时烈献议曰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与天子诸侯传统受国无异。此正紧要处。而今之议者犹为家国不同之说。臣所不敢知也。

臣等谨按承家与传国。其理虽同。而事则不同。其理同故礼多通用。其事不同。故礼有时而变。自天子至于庶人。皆服长子三年者。通用之礼也。士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而天子之庶子为王则为其母无服。此非家国不同之证耶。其他节目。不可比而同之者。不可胜数。而时烈深排家国不同之说。强辨求胜。谬之甚矣。

时烈献议曰盖以上下疏说观之。则父为长子条。既曰第二长者亦名长子。其下又曰第二长者。同名为庶子。其下又曰体而不正。庶子是也。此三说一人所记。一时所说。而同条共贯。似不可立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正当反复参考。使其上不相为病可也。

臣等谨按疏文上下。本自无病。不知时烈何以看得为上下相病耶。夫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者。即众子而立为父后者。此一人也。其曰第二长者同名庶子者。即众子而不为父后者。此又一人也。其曰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者。即妾母之子。此又一人也。凡三人也。今时烈合三人而一之。宜其错看。诿谓相为病也。长子自是长子。众子自是众子。妾子自是妾子。则疏文本自无病。岂有相为病之理也。

时烈献议曰所谓第二长者亦名为长子而为之三年云。恐指第一长子。死于殇年或废疾。而其父不为三年。然后立其第二子则亦名为长子而三年者也。若其第一子当传重而死。而其父为之三年。则虽立第二嫡承统。亦谓之庶子而不得为三年也。如此看则上下疏说。似不迳庭矣。又曰所谓长子死者。未知其死于何等时耶。谓已成人而死。其父既为之服斩三年。然后又立次嫡谓之长子。而其次嫡死。又为服斩三年耶。

臣等谨按时烈此说。亦甚无据。盖父母之为其子。或斩或期。视其传重不传重而为之轻重者也。故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之说。见于斩衰章。父为长子之条正体不传重不得三年之说。又见于四种服制之条。盖第一子有故不立。或无后而死。或有后不立。而立次嫡为长子。则次嫡为传重之子。而第一子不得为传重之子。既不得传重而死。则父母之为之也。不得三年而止服期者。礼有明文。昭若日星。仁祖大王为昭显服期。其以此也。然则时烈所谓已成人而死。其父既为之服斩。则又立次嫡不可为服三年云者。岂非无据之甚者乎。若曰文王为未传重之伯邑考当斩。而不得为己传重之武王服斩云尔。则尊祖之义。果安在哉。此无理之说也。

时烈献议曰所谓第二长者。同名庶子云者。盖第二嫡子。欲别于妾子则谓之嫡。欲别于长子则亦谓之庶。固不害其随事立称也。但此庶子。既曰妾子及次嫡之通称。则下所谓体而不正之庶子。未见其独为妾子而次嫡不与之义也。

臣等谨按时烈此说。亦极无据盖次嫡未为父后之前。称庶子以别于长子。及其立为长子之后。则亦名长子。以别于庶子。此固随事立称之义。故臣等于上文。已详辨之矣。噫时烈既知随事立称之为不害。则何不以此说用之于亦名长子之条。以明我先王之长嫡。别之于庶子。而乃反取用于四种不正之庶子。必以证成其先王为庶子之说者何也。

时烈献议曰所谓体而不正。庶子为后云者。盖此庶子。与上所谓庶子一串来历。若是独为妾子之称而次嫡无与焉。贾氏于此必为一转语以别之。不当滚为一款。以起后人之惑也。

臣等谨按此时烈不会看注疏法例而言也。经传所称庶子。皆是妾子而子。夏传远别庶子。是众子。故贾氏于此。已下一转语别之曰庶子。妾子之号。而嫡妻所生同名庶子者。远别之意也。然则其曰体而不正之庶子。即经传所称本分妾子。何以更下一转语以别之也。论语注法二十篇中所称君子。皆蒙上文成德之名。故不为再释。而独于以位言之之君子。则朱子辄别而释之。其法犹贾氏之独释一子夏传庶子也。以此观之。时烈之说。不攻自破矣。

时烈献议曰谨按期服疏曰君之嫡夫人第二子以下及妾子皆名庶子。朱子曰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正体谓祖之嫡也。下正谓祢之嫡也。虽正为祢嫡。而于祖犹为庶。故祢嫡谓之庶也。朱子说止此所谓正体于上者。嫡子为父后者也。所谓下正。谓次嫡之嫡子也。何以谓之正。而又谓之犹为庶也。嫡故谓之正。而次故犹为庶。虽嫡而以次。故至于其子。犹称之以庶。况于其身不以庶称之乎。今以期服疏及朱子说观之。此所谓庶子为后者。必以为独指妾子。次嫡不与云者。臣实未能深信也。

臣等谨按此尤不经之说也。朱子所谓下正者。是指其凡众子未立为父后者之长子也。何可以此而敢拟于先王与殿下乎。其曰至于其子。犹称之以庶云者。是以我殿下为下正也。况于其身不以庶称之乎云者是指斥我先王为庶子也。噫噫其悖谬甚矣。

时烈献议曰当初献议时。臣固知有此仪礼疏说。而于其疏说。有未能十分无疑者。故以为与其轻用可疑之疏说。断定莫重之变礼。宁近从大明之制。犹为寡过也。

臣等谨按时烈此言。不过曲为遁辞。以掩其迹。岂真以疏说为有可疑而然乎。夫我国遵用周公仪礼及朱子家礼。已成祖宗朝相传家法。何独于我圣考之丧。不用先圣先贤之正礼。而用大明律耶。况明律多变更先王旧制。用唐武后之说。至以母丧为斩衰三年。故文纯公臣李滉尝以为我国礼俗不用明律服制。深得礼意。此不易之论也。时烈必以明律为据则亦以母丧斩衰。为可遵行欤。

时烈献议曰夫所谓庶子者。固谓妾子也。然以次嫡以下则虽人君母弟。亦谓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号。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则孝宗大王不害为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臣等谨按此不害二字。尤极未安。是时烈之意。亦自知其不可谓之庶子。而强称为庶子之辞也。昔朱子尝举向太后之言而至诸王皆庶子之文。乃以云云字。代补庶子字。夫端王实为神宗之庶子。而以其尝为天下父故犹不敢直书庶子之号。此乃尊君敬上之道也。

时烈献议曰周公立经。子夏传之。郑玄注之。而皆无次子为长子之说。而至贾公彦疏。始有此说。又为黄勉斋收入于通解之续。则何敢不信。然不经朱程勘破。则未知此说果如许穆之所云乎。如或不然。则今者断然行之。恐或未安也。且疏说既曰立次嫡亦为三年。其下又曰庶子承重不为三年。此二说自相矛盾。故许穆必以庶子为妾子。而次长则不与焉。今必得次长不为庶子之明文。然后许穆之说。乃可从也。

臣等谨按此上下二说。一则为嫡子正体传重。故为三年之服。一则为妾子体而不正。故虽承重而不为三年之服。疏家条例。明白如此。岂可谓之自相矛盾乎。至于未经朱程勘破之说。尤极无谓。盖朱子自修家乡邦国王朝礼。其丧祭二礼。属勉斋编定之。勉斋亲承朱子指授。笔削去取。以成其书。故朱子尝贻书勉斋。以为丧礼详略。皆已得中。又曰君所定丧祭礼。规模甚善。吾所编家乡邦国王朝礼。其悉依此规模更定之。由此观之。此条之经朱子勘定明矣。

时烈献议曰今许穆之说。似不细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说。然则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臣等谨按檀弓之免。讥其舍孙立次子之非礼也。子游之衰。讽其舍嫡立庶之非礼也。昔公仪仲子之丧。舍其嫡孙而立其次子。司寇惠子之丧。舍其嫡子而立其庶子。故檀弓子游为过礼之免衰。吊而讥之。固其然矣。至若仁祖大王择立圣嗣之事则异于是。昭显世子卒逝之后。依周文王择立武王故事。册命我孝宗大王立之为世子。以传大统。斯乃大圣人为宗社生民之大公大法。亦礼所宜然也。时烈安得以公仪司寇之事。此而拟之。敢论大圣人已定之典礼哉。

时烈献议曰且以人情事势推之。长子虽成人而死。而次长皆名长子而服斩。则非但嫡统不严。为父者一身之上。其斩不已多乎。

臣等谨按时烈既不以长子许我先王。而降称为庶子。则其发于言辞者。无怪乎若是之悖矣。礼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则先王果不得为嫡子乎。立为世子亦名长子。而终以正位宸极。上承祖统。则又可不以嫡统许我。先王乎。以嫡子承嫡统。而时烈反谓次长皆名长子而服斩则嫡统不严。是果何所见耶。呜呼。昭显世子既不得传重。而先王以世子传重。上承大统。则未知仁祖所传之统。在于昭显乎。在于先王乎。立次嫡亦名长子。已自先立于经文父为长子之条。而不得传重之嫡子。又见于四种服制之条。则宗统嫡统之所归。一见决矣。夫宗嫡之统。在我传重之先王。而不在于不得传重之昭显。则乌可谓嫡统之不严。又乌可谓有二统二斩之嫌乎。

时烈献议曰父至尊也。女子出嫁。犹不敢服斩。其不二斩之义截然。况父之于子乎。而既斩第一子。又斩第二子以下而无限节耶。盖许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服期。不见于经。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斩。亦不见于经也。何可执一而废一乎。

臣等谨按所谓不二斩者。此谓家无二尊。故不敢复为母服斩。又为人后者及女子之出嫁者。不得为其本生父服斩。盖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女子之出嫁者。归重夫家。不得复为所生父服重故也。与此本不相关。何可引此而为说也。盖父之为长子服斩或期。但视其传重未传重而为之轻重。此理甚明。时烈此言。果有何所据而云尔也。其所谓不二斩之说。上文详之。此不重述焉。

时烈献议曰且以世宗大王言之。假如圣寿无疆。文宗大王不幸先陟。则世宗大王当服斩而立一大君。又不幸则又服斩而立二大君。如是以至于八大君。皆服斩三年。则是并文宗世祖两大王为九三年矣。三九二十七。虽士庶人亦不当如是。况帝王之尊。其正统至严者乎。此则必不然也。

臣等谨按时烈此说。若以其将传重而言也。则正体不传重。不得三年之义。臣等既已备论于前矣。若以其已传重而言也。则昭显乃是不得传重之嫡子也。又安可设此无据之说。以乱礼经之本意也哉。况春秋之法。虽已继立为君。未逾年卒。不成为君。而子不继立。则不得入庙承统。若其继立为君。既已改元告庙。成之为君。则虽子不继立而亦入庙传统。此乃重宗统之义也。然则昭显以世子。没于先君之世。而子又不得继立。则此乃礼所谓不得传重之嫡子也。其可以宗嫡之统。归之于昭显乎。先大王以仁祖大王嫡出次长。受命为君临御十年。不但改元成君而已。况我殿下缵承先统。为宗庙正体之主。则又可不以宗嫡之统。归之于圣考乎。其强立私见。倒置人伦。莫此为甚。此又不可不辨也。

时烈献议曰若曰大王之丧。虽缌麻妇女。亦必服斩。以此知大王大妃亦当三年云尔。则亦恐未然。夫在臣子之位者。固不敢以功缌之服服大王矣。今孝宗大王于大王大妃。有君臣之义。大王大妃乃反以臣服君之服服大王乎。是皆可疑之说也。

臣等谨按此又不成说语之言也。大王大妃以传重之服。为大王应服三年。此乃以母服子。何可得谓以君服臣也。若如此言则第一长子于母后。亦有君臣之义。为第一长子。亦不可服三年乎。

时烈献议曰原任大臣所谓。盖谓父王为庶子丧也。非谓母后为承统主社稷嫡子降从期服云者。尤有所不可晓者。今日所争。只是次嫡通为庶子与否及为庶子则当服期与否耳。父王既以为庶子而不服三年。则虽已承统。母后何可服三年乎。是不知礼所谓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之义也。况大王大妃于昭显之丧。既与仁祖大王同为长子之服。则其义何可变于今日也。大抵臣之议礼之失。在于不能明知疏意果何如。不得已而姑从大明之制矣。然大明之制。虽不知果合于圣人与否。而孔子曰今用之吾从周。今日所定。尝窃妄谓不至大悖而已。按仁庙于昭显服期

臣等谨按此条大臣之言是也。盖父王之为不正庶子不服三年者。以其将传重之妾子也。母后之为承统次嫡服三年者。以其已传重之嫡子也。庶子与嫡子。其分自别。固不可合而一之也。然则父王既立次嫡为长子。又已承统之后。母后之服三年。正是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又何可谓有乖于不问夫之在否之义乎。时烈必以圣考为庶子。主张甚力。终至于弃礼而自用。又隐然自托于从周之义。以文其失。果使时烈但主从周之义。以定其服制而已。则虽有弃礼之失。而犹无贬绌宗嫡之嫌矣。当初所执直用仪礼疏说中不正庶子之文拟之于圣考。既已降嫡为庶。而及其院相持疑不从。则乃以明制为据。必行己志。其曰从时王之制者。果是当初本情之所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