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徐某某、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2日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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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0105民初5815号
原告:徐某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孙某,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租、暖气费、水费合计人民币1,395.89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墙面损伤修复费人民币7,082.16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物品损坏人民币640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以上原因无法出租房屋的损失2800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于2020年7月7日签订了《租房合同》(见附件1),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房屋的位置:甲方租给乙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室,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使用原合同条款续租至2024年1月7日(书面合同未续签),被告从2020年7月7日至2024年1月7日止,共向原告支付租金58,300元,被告按约定全额支付了在租期内的租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房屋租金的完税发票(见发票)。租赁期间与被告同住还有其妻子舒某某(身份证:62242919××××××××,联系电话:132××××××××,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中心)、女儿孙晖尧,被告父母和弟弟也共同居住过一段时间。1.延期退房:被告电话告知原告2024年1月7日退租。原告在2024年1月13日到该出租屋时发现被告仍在该房屋内居住,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双方约定2024年1月20日交接退租。2024年1月20日原告和被告在退房交接验收房屋时发现原物品损坏,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被告拒绝修复并要求原告退还押金,原告提出依据合同被告应恢复损坏的物品并赔偿损失,被告拒绝执行又不归还该房屋钥匙,以上问题被告拒绝协商解决并迅速离开。因被告拒不归还钥匙,为保证房屋设施安全,原告微信告知被告更换房屋门锁,换锁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延期退房13天(见附件2)产生的租金:1400/30*13=607元。暖气费、水费:依据合同第八条乙方应负责交付: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和暖气费。2023-2024年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半年暖气费:1501.28/2=750.64元(原告代缴,见发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水费(2023年11-2024年1月):38.25元(原告代缴,见缴费记录)。合计:1,395.89元。2.墙面损伤情况(见附件3至附件9):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面积68.24平方米。墙面损伤修复费:(1)墙面涂料涂刷面积=(68.24*80%-10)*3=133.78平方米。人工费=133.78*35=4,682.16元。(2)底漆用量:133.78/80=1.7桶即2桶。面漆用量:133.78/45=3桶。油漆总价5*280=1400元。(3)其他辅材及保洁费用:1000元。(1)+(2)+(3)三项合计:7,082.16元。3.物品损坏(包括人工安装):依据合同第十一条“……以上物品有损坏照价赔偿”。已经损坏的物品如下:马桶(见附件10)600元;洗脸盆(见附件11)300元;实木儿童抽拉床上下子母床(见附件12)2400元;厨房橱柜(见附件13)2800元;大衣柜修复(见附件14)100元;厨房门修复(见附件15)100元;换门锁产生的费用100元(见收据)。原告要求被告物品损坏赔偿合计:6400元。4.因被告以上2~3条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在该房屋居住,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的损失和生活不便。原告无法居住已经2个月,依据合同租赁费为每月14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2800元。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辩称,就是我租他的房子是按照正常情况下是24年1月7日到期,然后我当时给他打电话沟通过,相当于是1月7日,就是相当于说把东西全部收拾完,然后他过来,就是这么一个事。过来验收。我在12月24日就已经搬到我的新的地方去了,然后相当于是我办每一次周六包括每天晚上我都把房子该搬的东西全部搬完,1月6日最后一次整个进行了全部彻底的打扫,然后包括因为当时房子里面存在有什么纸壳,子、瓶瓶罐罐,包括一些很多的书,这些东西全部都已经因为这个东西一楼有个老大爷,他是就是收破烂的,然后当时就把老大爷跟他儿子过来,把这东西全部就相当于免费赠送给他,然后相当于是包括他们都是整个全部处理完以后,然后他包括他跟他儿子帮忙,整个全部都是清洁了一遍,所以。1月就是1月6日,以这个房屋已经没有任何东西了,已经不具备任何的居住条件了,我们房东说的是1月7日我给他打电话退租,然后1月7日因为是刚好是晚上,所以说的是1月30里面还有被告的居住的东西,这个里面已经没有任何的居住条件,说的是1月1二十号正常交接,因为是这样的房子,12天的房子,他水电包括那种燃气害怕这种东西出现问题,因为毕竟房子就像要是还没有交他手里头去,所以中午的时候我媳妇就在门口单位上班,所以中午的时候我就抽空到房子里去看一下,看看有没有这些东西的,就是避免不要的中损坏或者是不必要的就这些。然后包括他说的这个是1月20日房子发现物品损坏,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被告什么拒绝修复并退还押金,是这样的。关于押金,我们的房东先生整个在诉讼状里面压根没有提押金这么一说,因为是房子租房子的时候是押一付三,所以1400的押金他都没有压根没有提过,所以1400的押金当时给他就是我们沟通的时候说的是,因为我当时产生暖气费,暖气片半年相当于包括因为电费、燃气费都是现浇的,就除了水费,因为水费的单子是后面才能看到,所以当时给他说的是就是半年暖气费跟电费有办理的,暖气费跟水费由我来承担,然后相当于最后就是从押金里面有多少剩多少钱退给我,是这样子的,所以房东压根没有在这里面提关于押金一说,然后他说的是我造成的损坏,并进行赔偿,损害是这样的,当时签的一个床的是,而且这个事已经惊动了社区,当时社区已经出面了,我也给社区打过电话,然后房东谁打过电话,就是关于房屋任何东西的这种损坏,包括什么东西,只是签了一个床的事,他说我不归还他的钥匙,我这边有包括跟社区聊天记录,包括给书记打个电话,因为我当时确实是王,因为我弟弟当时在我这住,我这边只有一把,所以我当时我弟打完电话我就立马就是让我弟弟去把钥匙送到社区,包括干部已经收到了。所以关于他要是说不存在保护干部,给他就是保护干部跟原告沟通的是这样的事。我当时因为你也是当时大概七诉状我没有直接跟原告沟通,然后相当于是原告有没有直接跟我沟通,相当于是原告给包括干部说我也有包括干部说的,然后当时我给原告说的是我给原告我发微信说了,你说的是大概意思是不存在任何的扯皮,我直接把这个东西送到包括干部省得到时候说,因为我打个比方说把钥匙给他,他说没有收到,谁也证明不了,对不对?所以我就把这个钥匙给到包括干部,包括干部已经收到了,1月20日下午5:47,送到包括干部的。第二条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就包括第四条,因为当时已经是惊动过社区,包括社区已经上门了,都来看过这就看过这些事。所以你说如果发生后面这些一系列的因素,为什么当时不去提出这个东西?因为包括有设区的人员,然后社区知道是当时只是签了一个床的事,就是个几百块钱的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7日徐某某作为甲方(出租房)、孙某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徐某某将违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824号北新苑10号楼5单元402室房屋出租给孙某,租期暂定一年,从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7日,租金每月壹仟肆佰元整(1400元)。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时,若有家居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将视为其为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合同甲方处有徐某某、乙方处由孙某签字确认。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徐某某缴纳八家户住宅-10号楼2023-2024年度采暖费1,501.28元。
2024年3月9日徐某某缴纳水磨沟区河滩北路北新苑小区10号楼5单元402室水费37.95元。
案外人乌鲁木齐馨安锁具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显示客户为北新苑10-5-402,锁芯一把,收款100元。
2024年1月20日徐某某通过其微信向孙某表示:“入住的时候给你了2把钥匙,现在归还了1把钥匙,请你立即归还钥匙,你已经退租,再进已退租的房子,产生的后果自负”孙某回复:“首先我是忘了2把钥匙,我现在就送达社区交给包户干部(省的你赖账)其次我不会在进你的房子。我租赁你房子的期间你还有钥匙没有经过我的允许还开过门,这么解释?”徐某某回复:“你是1月7日通知我,你退租了,我是1月13日进房子看了一下,结果你说你老婆中午还在房子休息,你已经退租了,未经容许为什么还到已经退租的房子里去”
本院认为,徐某某与审批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返还房租、暖气费、水费的请求。针对房租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后合同到期协商后同意续租至2024年1月7日,孙某已向徐某某支付截止2024年1月7日的租金58,300元。孙某认为其于2024年1月7日搬离案涉房屋,不应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未与徐某某交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针对案涉房屋双方于2024年1月20日进行交接,孙某亦于2024年1月20日将房屋钥匙存放于包户干部处,故孙某应向徐某某支付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占用使用费。案涉房屋月租金为1400元,故应支付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为606.67元(1400元÷30天×13天)。针对暖气费与水费,因孙某认可暖气费750.64元、水费38.2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墙面损伤修复费、物品损坏费的请求。徐某某主张修复费及损坏费用,但未提交该费用是否已实际产生并支出的相关证据,且案涉房屋修建于2001年,年限已久,该房屋向孙某出租前的性质同样是作为出租屋对外出租,故房屋会有一定程序的损坏,而该原因是否为孙某个人导致无法查清。且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损坏赔偿的请求不宜在本案中进行一并处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无法出租房屋产生损失的请求。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将租期延长至2024年1月7日,并于2024年1月20日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交接,因双方均知晓租赁期限截止日期,故徐某某可以对外出租该房屋,未对外出租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606.67元、暖气费750.64元、水费38.25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8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11.43元,由被告孙某负担9.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美合日古丽·伊斯马伊力 | |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 ||
| 书记员 | 图尔荪阿姨·排祖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