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龙、刘某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张某龙、刘某琪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4日于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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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津03民终3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龙,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琪,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伟(系上诉人刘某琪之夫),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龙。
上诉人张某龙因与上诉人刘某琪、原审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3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龙上诉请求:1.改判刘某琪向张某龙支付至2023年7月5日的合同违约金1040元;赔偿张某龙办公电脑及插线板烧毁损失金额3000元;退还张某龙已支付的租房押金1300元,原水卡中水费金额500元;以上三项共计金额584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刘某琪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公寓房,张某龙租用期间发生自上层卫生间地面向下层墙顶、墙壁持续渗漏进而造成漏水漏电。至时下层墙顺仍有漏水的水印。为查明卫生间是否做了防水处理,张某龙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14)滨塘民初字第429号文书正文片段以证实刘某琪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室内装修施工合同,此装修合同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房屋卫生间是否做了防水处理及做了何种防水处理,在刘某琪拒绝提交此装修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庭既没有及时收集与该装修合同相关证据也未对涉案房屋卫生间进行专业勘查,仅依据涉案房屋为精装修房,认定厕所做有防水为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到涉案房屋卫生间进行专业查看,调取证据,2023年12月8日组织张某龙、刘某琪到涉案房屋查看时也未对位于卫生间地面瓷砖下方的防水处理情况进行专业勘查,仅根据厕所并未改动过,厕所均铺设瓷砖做出卫生间不存在漏水漏电的安全隐患为认定事实不清。张某龙认为一审法庭在卫生间是否做了防水处理,是否存在漏水的安全隐患这两个本案关键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了错判误判,应依法予以改判。张某龙、刘某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张某龙虽然进行了验房,但不可能对房屋卫生间防水处理情况进行专业的检验,因此对该卫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毫不知情,不可能预先履行防漏水、漏电的安全注意义务。已验房,涉案房屋为精装修房,认定张某龙未尽到安全主意义务:漏水应为其使用不当造成的认定为认定事实不清。3.刘某琪在庭审中主张发生漏水漏电是张某龙使用不当造成,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琪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备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给张某龙使用,致使发生漏水漏电,应按照涉案房屋租赁合同9.1条的规定支付给张某龙至2023年7月5日的合同违约金1040元(自张某龙同期支付给刘某琪的房租中扣除)。4.涉案房屋发生漏水漏电后,张某龙第一时间通知刘某琪前来查找原因,分清责任赔偿损失,刘某琪以天气炎热,漏水房屋需要长时间晾干之后才能维修等诸多借口从未到场查看,其目的就是想逃避责任,拒绝赔偿。电脑插线板烧毁后张某龙已做了证据固定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2.3.4(因漏水漏电导致电脑、插线板烧毁的照片,照片上有电脑序列号,时间水痕为证)烧毁的电脑,插线板作为证物现仍予以保存,二审法院可以做专业鉴定,张某龙认为涉案房屋发生漏水漏电是房屋卫生间存在漏水的安全隐患,电脑及插线板的烧毁是因此安全隐患引发的,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囚果关系。在无事实和证据可证实是张某龙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应认定刘某琪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备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给张某龙插线板烧毁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庭在赔偿张某龙电脑插线板烧毁损失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依法改判。5.一审法院认定张某龙在租期内提前退租,依据合同约定,系张某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认定事实不清。张某龙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10、证据11和事实经过可证明张某龙没有在租期内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在长期不能使用房屋办公的情况下,张某龙于2023年10月16日从涉案房屋搬出办公物品异地办公,是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挪出物品后张某龙没有退租行为,仍继续履行着维护房屋现状的职责和义务。刘某琪的原诉求是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张某龙维修涉案房屋,刘某琪于2023年10月10日改变其诉求,要求张某龙交还钥匙,解除合同,张某龙当时明确告知刘某琪必须等待法院是否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鉴定,如法院需要做司法鉴定,将通知当事人,刘某琪不等通知于2023年10月17日强行更换门锁、水卡并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另外,一审法庭对提前退租违约方做出的认定前后矛盾,起初认定审张某龙、刘某琪以实际行为解除合同,其后认定张某龙在租期内提前退租。依据合同约定系张某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应认定刘某琪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其行为即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破坏了涉案房屋漏水漏电的现场,因此应对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张某龙不是租期内提前退租的违约方,不应把租房押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刘某琪,已支付给刘某琪的押金1300元应全额退还;另外,由于刘某琪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致使原水卡没能退还,张某龙不存在过错,因此张某龙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支付给刘某琪原水卡中的500元水费应全额退还给张某龙(原水卡退还给刘某琪)。
刘某琪辩称,本案的焦点一个是租赁的房屋是否漏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第二个是张某龙认为是否使用不当,是刘某琪没有证据。第三个,张某龙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脑插线板烧毁损失。实际的情况跟张某龙所说的不一致,是张某龙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属于单方面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相当于保护了恶意违约者,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造成了刘某琪合同期间租赁费的损失,故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张某龙恶意寻找借口,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属于单方面违约。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二条规定的租赁期限在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本案张某龙在既没有征得刘某琪同意,也没有满足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腾退房屋,属于单方面违约,故其诉讼请求予以全部驳回。本案起因系租赁过程中因张某龙使用期间房屋漏水,这是房屋租赁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在张某龙擅自腾退房屋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审认定双方构成事实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既然租赁涉案房屋在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张某龙就应当依约履行至期限届满。本案中张某龙未经刘某琪同意自行腾退房屋,房屋如何使用是张某龙的权利,但不符合退还刘某琪的情况,不能认定合同解除,不能退还剩余租金,作为租金最迟也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日,否则因双方合同并未解除,刘某琪是无权将房屋收回另行出租的,也会给刘某琪造成经济损失。合同中第十条免责条款三中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由于漏水、漏电、火灾等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负责。免责条款四中租赁期间,乙方在该房屋发生主被动安全问题及其他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张某龙在2023年7月5日自行主动停水停电,并多次拒绝刘某琪维修的要求,刘某琪严格遵守合同并无过错。而一审法院判定刘某琪退还7月5日以后的租金显然有失法律公平。因此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刘某琪既不能维修房屋也不能租给他人,只能等待法院判决,期间每月还要承担八百多元的物业费(注意一下租赁合同中的第11特别条款中租赁合同中1300元是包含物业费的)。合同中第九条违约的处理,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应按合同年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押金不予退还。一审判决关于押金的问题,张某龙、刘某琪以实际行为解除合同。张某龙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依据合同约定系张某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龙搬出后,刘某琪自行接收房屋,换水卡、换锁,押金可以涵盖其损失,故一审法院酌定张某龙不再支付违约金,押金刘某琪不予退还。通常情况下,合同满一个月前要告知出租方,张某龙单方面违约,造成刘某琪不能连续出租产生经济损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某某公司未陈述意见。
刘某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龙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张某龙在既没有征得刘某琪同意、也没有满足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腾退房屋属于单方违约,故其诉讼请求应予以全部驳回。本案起因为租赁过程中因张某龙使用期间造成房屋漏水,这是房屋租赁过程中很常见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张某龙擅自腾退房屋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一审认定双方构成事实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张某龙既然租赁案涉房屋在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依约履行至期限届满,本案中刘某琪并未同意张某龙腾退房屋,因此,房屋如何使用是张某龙的权利,但不符合退还刘某琪的情况,不能认定合同解除,不能退还剩余租金,租金最迟也应当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否则,因双方合同并无解除刘某琪是无权将房屋收回另行出租,也会给刘某琪造成经济损失。二、一审判决保护恶意违约显失公正。本案为张某龙恶意找借口违反合同约定,提前中止租赁关系,属于单方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相当于保护了恶意违约者,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造成了刘某琪合同期间租赁费损失。故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
张某龙辩称,第一,没有证据和事实可证实张某龙在租期内提前退租,交还钥匙、解除合同是刘某琪首先提出的,时间是发生在2023年10月10日。张某龙在房屋正常使用期间可以随时搬出办公物品,搬出办公用品后,张某龙没有退租行为,是刘某琪改变了原诉求,要求张某龙立即交还钥匙、解除合同。张某龙当时明确告知了必须等待一审法院是否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鉴定,刘某琪不等通知强行更换门锁。所以张某龙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第九条第二款,应认定刘某琪单方违约,提前解除。张某龙不是违约方,所以不应把押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刘某琪,张某龙已支付的1300元押金应予以全额退还。同理,张某龙已经支付给刘某琪原水卡中的500元应全额退还,原水卡可以退还给刘某琪。第二,涉案房屋发生漏水漏电后,张某龙已于第一时间通知了刘某琪,因为作为房主、作为出租方刘某琪有责任和义务到现场查看情况、分清责任、赔偿张某龙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整个的事实证明刘某琪自接到通知之后至今也没有到现场进行查看,在张某龙多次要求刘某琪现场查看的情况下,事实上是一直没有到场,所以张某龙认为刘某琪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要逃避责任、逃避赔偿。现在张某龙已对烧毁的电脑和插线板已经做了证据固定,虽然这些物证已经从涉案房屋搬出但是由于当时已经做了证据固定,仍可以交由法院进行专业的鉴定。这个电脑插线板烧毁是房屋存在着安全隐患引发的,与房屋存在了隐患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张某龙认为按照合同的规定,刘某琪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备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给张某龙使用,每逾期一天就按照这个规定,张某龙认为要求刘某琪支付违约金。涉案房屋存在漏水的安全隐患,从已经发生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没有发生过跑水,系自卫生间地面不断渗漏导致的漏水漏电,一审法庭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张某龙、刘某琪到涉案房屋进行查看,当时查看的时候,也没有对涉案房屋卫生间位于瓷砖地面下的防水层进行专业勘察。只是根据涉案房屋已铺设瓷砖,设施没有改动过等等,由此断定涉案房屋不存在安全漏水的安全隐患。张某龙认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某某公司未陈述意见。
张某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龙、刘某琪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予以撤销;2.判令刘某琪返还张某龙已缴纳的全部房屋租金,押金及水费,电费共计金额:10437.26元;判令某某公司返还张某龙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650元;3.判令刘某琪、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某龙办公电脑及插线板烧毁损失共计金额3000元;赔偿张某龙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张某龙起诉之日止的误工费,误工损失共计金额:2623元,共计16710.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4月16日刘某琪(甲方)与张某龙(乙方)在某某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贸中心560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期12个月,自2023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房屋租金为1300元/月,该房屋租金半年支付,支付时间每半年提前10天支付。服务费支付方式: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丙方缴纳中介费650元。10.3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由于漏水、漏电、火灾等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承租人(乙方)负责。租赁期内若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合同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押金不予退还。特别约定,钥匙2把、水卡2张,电剩余820度×0.88=721元、自来水(500+124)元、中水1吨。张某龙缴纳押金1300元、租金7800元、电费721元、水费624元。
张某龙2019年11月1日购买电脑花费3420元。
发生漏水后,2023年6月30日张玉龙通知刘某琪的代理人丁某伟到涉案房屋协商事宜。丁某伟称有事未去。
2023年7月5日物业出具服务确认单:用户要求因有漏水、漏电,电闸关闭、水阀关闭。
2023年8月18日物业出具服务确认单:查水电表全额:电818度、自来水122.4,中水1吨。
2023年10月10日刘某琪通知张玉龙:10.16日半年房租已到期,鉴于你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并已起诉至法院,请你及时交下半年房租,否则请你及时交给我房间钥匙并清走你的物品。未收到下半年房租视为你违约不再遵守租赁合同,我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023年10月15日张玉龙回复:丁某伟先生,我的诉求是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所以不会再缴纳房租。我已经清理了房内我搬入的物品,安排明日搬走。搬走后,房间钥匙可以交给华贸物业公司,请你委托物业公司代理你先办理交接房屋手续,结清水电等费用后退还给我押金余额。另外,我司法律顾问的意见是下周一与法院沟通一下,看是否还有法庭调查安排对房屋卫生间做司法鉴定,如果需要做鉴定,法院会通知相关当事人。至于我们双方不同的诉求,等候法院的判决吧,不影响我们交接房屋,交还房屋钥匙就没问题。请告知你的意见。
2023年12月8日法庭组织张某龙、刘某琪到涉案房屋查看,张某龙、刘某琪均认可,厕所均未改动过,厕所均铺设瓷砖,厕所楼下屋顶有漏水水印。张玉龙陈述于2023年10月16日搬离,未与刘某琪交际钥匙、水卡。刘某琪陈述,10月17日刘某琪报警后与物业、中介到涉案房屋,开门换锁,刘某琪称换水卡50元、换锁200元没有票据。
2024年2月21日法庭组织张某龙、刘某琪去查看水表情况,刘某琪未到,经与物业查询自来水卡内有500元,未充入水表。物业称,告知业主,老卡丢失后补卡,卡内的金额不予补值。
张某龙认可涉案房屋为精装房。刘某琪认可购买房屋为精装房,购买后未进行过装修,购买后房屋用于出租。
案外人天津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出具滨海华贸中心使用说明书,显示防水材料卫生间防水为聚氨酯防水材料。
以上事实有张某龙、刘某琪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合同是否无效;2.刘某琪是否应当退还租金及押金等;3.某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4.刘某琪、某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及误工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合同是否无效。本案中,张某龙主张刘某琪、某某公司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张某龙认为刘某琪、某某公司隐瞒卫生间防水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刘某琪抗辩涉案房屋为精装房,历史上未发生过漏水,且张某龙签订合同时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刘某琪、某某公司对张某龙的主张不予认可。张某龙亦认可涉案房屋为精装房,且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进行了检验。张某龙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刘某琪、某某公司恶意串通。故张某龙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刘某琪是否应当退还租金及押金等。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精装房装,厕所做有防水,厕所墙和地面均铺有瓷砖,屋内设施完好。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张某龙使用房屋时发生漏水,应为其使用不当造成。发生漏水后,张某龙及时通知物业停水停电,防止损失的扩大。因停水停电张某龙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张某龙应当向刘某琪支付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一审法院酌定,张某龙向刘某琪支付至2023年7月5日的租金3423.33元。刘某琪退还张某龙租金4376.67元。张某龙于2023年10月16日搬出,未与刘某琪进行交接,未交还水卡及钥匙,水卡中有500元,因其未交还水卡及钥匙,造成刘某琪补办水卡、更换门锁,且物业公司称补卡后原卡中的金额不予补充值,故该500元不予退还。张某龙在使用房屋期间,使用的水和电应予扣减,扣减后,刘某琪退还张某龙水、电费841.64元。关于押金问题。张某龙、刘某琪以实际行为解除合同,张某龙在租期内提前退租,依据合同约定,系张某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龙搬出后,刘某琪自行接收房屋,换水卡、换锁,押金可以涵盖其损失,故一审法院酌定,张某龙不再支付违约金,押金刘某琪不予退还。
3.某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丙方缴纳中介费650元。某某公司抗辩履行了中介义务,不同意退还中介费。本案中,张某龙、刘某琪签订了租赁合同,张某龙应当向丙方支付中介费。故张某龙的此项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刘某琪、某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及误工费。本案中,张某龙主张系卫生间未做好防水发生漏水,造成使张某龙财产损失。涉案房屋为精装房,厕所铺有瓷砖,刘某琪对此不认可,现张某龙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对于张某龙的此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某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张玉龙租金4376.67元、水电费841.64元;二、驳回原告张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张某龙负担150元,被告刘某琪负担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刘某琪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是刘某琪与华贸物业主管姜姐的微信截屏,证明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8:19通知刘某琪屋内漏水后,刘某琪于当天2023年6月30日上午9:24及时通知物业去查看维修,结果张某龙推脱有事下午过来,未在第一时间阻止事态的扩大。证据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维修记录,证明刘某琪已经在6月30日下午15:22之前已经给物业公司打过电话,委托物业公司查看并维修。物业维修记录,证明刘某琪报修,物业公司客服和工程人员去现场查看,刘某琪已经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证据三是2023年8月13日,刘某琪、张某龙、某某公司在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协商调解录音,证明刘某琪主动联系张某龙进行协商,并再次要求张某龙将钥匙交给第三方中介,由刘某琪找工人进行维修。而张某龙断然拒绝,主动恶意单方毁约。录音还证明了张某龙6月29日就发现漏水,但作为租赁使用方,未在第一时间查找漏水源头或及时通知物业和刘某琪,抓紧维修,阻止事态扩大,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证据四是关于卫生间漏水的原因微信截屏和照片,显示2023.12.23我方委托师傅寻找漏水源,修理结果是卫生间马桶疏水阀地步胶皮垫圈老化,更换后马桶不再漏水。证明马桶漏水属于租赁方张某龙在租赁期间日常使用中产生的,本属于正常现象,只需抓紧维修即可,但张某龙没有尽到日常保管维护的责任,反而扩大事态的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证据五是6月30日下午15:22以后物业公司客服上门维修勘察照片一张,证明张某龙电脑和插线板损坏现象,该物品的损坏和卫生间漏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及证据二,张某龙于2023年6月29号来查看漏水漏电情况,刘某琪以天气炎热推脱,之后至7月4日刘某琪自己拒绝前往,而是通知物业前来查看,但只是通知物业前来查看,没有通知物业前来维修。从刘某琪与华贸物业的微信截图已经看得很清楚了。这里边已写明业主报说租户说房间一层顶面漏水,处理意见物业和工程服务入户查看,告知租户自行联系业主。从微信截图上不能证明刘某琪已经联系叫物业前来维修而且刘某琪拒绝维修。对证据三,协商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录音中可证明当时在协商中刘某琪提出来由张某龙维修。关于证据四,这个时间发生在2023年12月23日,那么刘某琪是2023年10月17日就强行换锁已经进入房间,对这个房间的原有的设施设备,包括卫生间这一块,是否做了什么变动,就不得而知了,该证据不能成立。对于证据五,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张某龙已经在一审提交证据二说明漏水后需将电脑等办公用品搬开。
某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刘某琪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刘某琪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成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二、涉案房屋押金、租金、水电费以及张某龙主张电脑插线板烧毁损失如何负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张某龙、刘某琪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刘某琪向张某龙交付了案涉房屋,后因案涉房屋出现漏水情况产生争议。涉案房屋为精装房装,厕所做有防水,厕所墙和地面均铺有瓷砖,屋内设施完好,张某龙未能证明案涉房屋出现漏水现象系出租人刘某琪造成,其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下一周期的房屋租金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及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2023年7月5日物业出具服务确认单,案涉房屋,电闸关闭、水阀关闭,故截止至该日期的租金3423.33元应由张某龙负担。至于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0月16日的房屋租金,案涉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漏水问题,关于漏水原因未予查明,刘某琪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正常使用之功能,张某龙虽在2023年7月5日关闭电闸、水阀,其并未自行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仍占有租赁物,故其应承担相应租金,租金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酌减。考虑到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张某龙应负担该段期间的租金3700元。刘某琪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刘某琪自行接收房屋,换水卡、换锁,押金可以涵盖其损失,故一审法院酌定张某龙不再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张某龙自行搬出案涉房屋,未与刘某琪进行交接,刘某琪自行补办了水卡,原卡中的金额不予补充值,故该500元不应予以退还。张某龙在使用房屋期间,使用的水和电应予扣减,扣减后,刘某琪退还张某龙水、电费841.64元。关于张某龙主张的电脑及插线板损失,如前所述,张某龙未能证明案涉房屋漏水系出租方刘某琪原因所致,亦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房屋漏水有关,故对其该项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某琪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34179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张某龙租金676.67元、水电费841.64元;
三、驳回张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某龙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刘某琪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张某龙负担208元,由刘某琪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龙负担95元,由刘某琪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 刘光顺 | |
| 审判员 | 于明辉 | |
| 审判员 | 姜腾飞 | |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法官助理 | 陈小玥 | |
| 书记员 | 周由 |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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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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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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