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各县甲村街乡镇区编制大纲
中华民国21年(1932年)9月6日

中华民国 21 年 9 月 6 日 公布75条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五十七次决议公布

第一条

本大纲于广西第一训政区以外之县适用之

第二条

居民以十户为甲但不满十户而无附近之户并合者得酌组为一甲其超过十户不足组成二甲者亦同

第三条

十甲为村在市集则为街但因地势间隔不满十甲者得酌组为一村或街其超过十甲不足组成二村或街者亦同

第四条

前二条之规定于水上定住之船户适用之但不满十户不满五甲者得编于附近陆上之甲或村街

第五条

十村以上之一地方为乡十街以上之市集为镇但因地势间隔或为经济状况所限者虽不满十村亦得组为乡不满十街者编于乡
水上定住船户编成之村编于附近陆上之乡镇

第六条

县依一地方之山川形势及经济交通情况分划为三区至十区但每区至少须有十乡镇

第七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节录二十一年十一月啸代电

兹为利便各县区乡村各级组织起见酌予变通拟每甲须以十户为标准最少亦须达六户以上其不满六户者附于他甲十甲为村或街其在山川间隔村落稀疏或户口较多自成一处之村庄墟市得酌量变通之但最少不能在八甲以下最多不得在十五甲以上并以十村或十街为乡或镇其因山川形势问隔或为经济状况所限者得酌量变通之但每乡或每镇最少不得少过八村或八街最多不得多过十五村或十五街至其不足二十乡镇之县无须设区但有特殊情形呈请民政厅核准者不在此限如果各该县确有特殊情形应即遵照呈请核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