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于浙江省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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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4民初2048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姿英,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薇,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薇到庭参加诉讼、其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姿英通过线上庭审参加诉讼,被告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7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79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11日止为1971.9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铝方通装饰装修材料。2022年1月7日至15日期间,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对账,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1月15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1479元。抵扣被告预付的押金5000元,尚余16479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

被告庄某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告提供的货物与双方约定不一致,验收不合格。原告提供的铝方通与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不一致,根据双方约定及行业交易习惯,铝方通厚度应当为0.8,但是原告实际交付的产品厚度不足,其提供的货物为缺陷产品、验收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因此被告不欠原告货款。2.原告提供货物的时间超期,影响被告正常使用的时效性。按照双方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供货发货时间晚于交易习惯的发货时间,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明确表示来不及发货,且承诺补货的时间也不及时、补货的材料也不符合验收条件,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批次铝方通材料,被告只能从其他途径选择铝方通材料代替使用,原告违约在先,造成被告施工用地的延期,影响时效性,被告遭受间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铝方通。2022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账单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479元。2022年1月15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对账,被告回复不会有错。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认欠不付。2023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16479元,要求被告在收函后3日内付清上述款项。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进行了名称变更登记,由嘉兴堡德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A公司。

本案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479元的事实,被告未按约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479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实际为逾期付款损失,对账后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且于2023年1月8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收函后3日内付清款项。故本院酌情自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经核算:以164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自2023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3月11日止为1050.54元,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1647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64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自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11日止为1050.54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庄某某负担62元。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庄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吕瑜岚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晓婷
书记员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