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于四川省彭州 |
| 本文文本导入自 caseopen.org 存档数据集(HTML 上网稿);参见(需登录检视)。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82民初302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健,男。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南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甲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南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军、四川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某甲公司向博南某某公司支付仓储费、配送费68056.9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2月1日起,以68056.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四川某甲公司按《委托仓储配送协议》约定向博南某某公司支付滞纳金68056.9元(计算方法:自2022年1月4日起,以68056.9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2023年4月3日)。事实和理由:博南某某公司与四川某甲公司于2021年达成《2021-2023年服务商协议》,约定四川某甲公司将“千方百剂”品牌系列商品在“某某润发”系统内指定门店的销售服务工作全权委托博南某某公司负责。在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工作人员刘如海与吴某军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委托仓储配送协议》,约定:仓储管理费3000元/月;配送费按照“某某润发”订单总额(不计退货)含税金额的4%计算。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博南某某公司按约提供仓储和配送服务,但四川某甲公司至今未按约支付配送费42556.90元、仓储费25500元,合计68056.90元。按《委托仓储配送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四川某甲公司延迟付款,应按每天5‰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博南某某公司酌情以欠付的仓储管理费、配送费为基数,按总逾期200日计算违约金为68056.9元。
四川某甲公司辩称,博南某某公司与四川某甲公司员工崔磊共同实施损害四川某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四川某甲公司并无与博南某某公司建立《委托仓储配送协议》之意思表示,也未与博南某某公司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故四川某甲公司无需支付博南某某公司相关费用。
四川某甲公司向博南某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博南某某公司赔偿四川某甲公司损失495605.72元。事实及理由:四川某甲公司因向广东某甲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润发”)等销售货物,博南某某公司作为四川某甲公司的销售服务商,收取四川某甲公司大量货物但并未实际交付给“某某润发”等客户,亦未退还四川某甲公司。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四川某甲公司共计向博南某某公司发送货物130436盒,博南某某公司在对应期间内仅向“某某润发”等发货111600盒,剩余货物18836盒(价值为495605.72元)的仍在博南某某公司处。经四川某甲公司多次催告,博南某某公司拒不退还。截至反诉之日,博南某某公司拒不退还的货物均已出现有效期届满或临近有效期的情况,即使被告退还的,也已经无法再进入市场销售,只得作报废处理。故四川某甲公司认为,博南某某公司应赔偿四川某甲公司货物损失。
博南某某公司针对四川某甲公司的反诉辩称,1.收、发货数量并未经双方确认,计算方式亦存在错误,其主张的货款与(2022)川0182民初3080号案件涉及的经销货物存在重复;2.四川某甲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单价含税、含市场营销费等,即使参照“永旺”供货价计算仍然过高,且其仓储货物中含已经过三分之一有效期的货物。在双方仓储期间,博南某某公司自2021年8月即开始要求四川某甲公司拉回临期产品,其一直未予处理,至其反诉之日,大部分产品已超过有效期,均无市场价值,博南某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定风竹”临期产品中有500件属于四川某甲公司确认转为赠品的产品,不应返还。对于480盒“大容量混合超值装”牙膏也已经刘如海确认转为赔品,不应返还。
经审理查明,吴某军系博南某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四川某甲公司与博南某某公司签订《2021-2023年服务商协议》,约定四川某甲公司将“千方百剂”品牌系列商品在“某某润发”系统内指定门店的销售服务工作全权委托博南某某公司负责,协议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还约定:博南某某公司必须以提高四川某甲公司品牌销售额及品牌影响力为目标,按要求执行四川某甲公司安排的品牌为促销活动。内容包括全国统筹促销地堆的执行;活动临时导购人员的配置、招聘、培训、上岗和销售管理;门店销售情况的反馈及销售数据的提供等事宜。
2021年4月25日,四川某甲公司与某某贸易公司签订《品牌代理合同书》,约定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某某贸易公司经销四川某乙公司的“千方百剂”品牌产品,经销代理区域/渠道为广东某乙商业有限公司/某某商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品牌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对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1年5月16日,四川某甲公司总经理崔磊通过微信联系吴某军,委托吴某军为其提供一名向“某某润发”配送货物的配送商。2021年5月18日,吴某军以博南某某公司的名义草拟了一份《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文本发送给崔磊。此后,双方就《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内容进行磋商。2021年8月30日,四川某甲公司的刘如海向吴某军发送了经公司法务修改的协议文本,吴某军再次就该文本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9月18日发送给刘如海,并催促刘如海及时交四川某甲公司加盖印章。但此后,四川某甲公司并未对文本加盖印章。在双方磋商《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期间,四川某甲公司与博南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建立“千方百剂博南交仓沟通”微信群,通过该群中确认收、发货及配送信息。自2021年5月19日起,四川某甲公司向博南某某公司开始发送货物,博南某某公司向四川某甲公司提供仓储及配送服务。
2021年12月1日,四川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黄婷婷与博南某某公司颜平英核对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库存。四川某甲公司主张在博南某某公司尚有库存货物15103(盒/瓶/支),其中已过三分之一保质期的数量为6788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其中保质期已过1/3数量
未超期数量
库存总量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雪映梅)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月照兰)
120g
千方百剂本草牙膏(雪松薄荷)190g
190g
千方百剂丰盈控油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丰盈修护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香遇清凌霜雪装-220g
兰50g+竹50g+菊120g
千方百剂香遇清新傲雪装-170g
兰50g+梅120g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便携草本漱口水(白桃青芒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草本漱口水百香果青柠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牙膏大容量混合超值装-310g
新款雪松薄荷190g+兰120g+2牙刷
千方百剂龈养护(原味+留兰)牙膏-90g
90g*2支
千方百剂龈养护留兰牙膏-90g
90g
864ivstyle='text-align:center'>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其中保质期已过1/3数量
未超期数量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其中保质期已过1/3数量
未超期数量
库存总量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雪映梅)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月照兰)
120g
千方百剂本草牙膏(雪松薄荷)190g
190g
千方百剂丰盈控油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丰盈修护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香遇清凌霜雪装-220g
兰50g+竹50g+菊120g
千方百剂香遇清新傲雪装-170g
兰50g+梅120g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便携草本漱口水(白桃青芒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草本漱口水百香果青柠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牙膏大容量混合超值装-310g
新款雪松薄荷190g+兰120g+2牙刷
千方百剂龈养护(原味+留兰)牙膏-90g
90g*2支
千方百剂龈养护留兰牙膏-90g
90g
864dwidth="66">
库存总量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雪映梅)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月照兰)
120g
千方百剂本草牙膏(雪松薄荷)190g
190g
千方百剂丰盈控油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丰盈修护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香遇清凌霜雪装-220g
兰50g+竹50g+菊120g
千方百剂香遇清新傲雪装-170g
兰50g+梅120g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便携草本漱口水(白桃青芒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草本漱口水百香果青柠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牙膏大容量混合超值装-310g
新款雪松薄荷190g+兰120g+2牙刷
千方百剂龈养护(原味+留兰)牙膏-90g
90g*2支
千方百剂龈养护留兰牙膏-90g
90g
864ivstyle='text-align:center'>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其中保质期已过1/3数量
未超期数量
库存总量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雪映梅)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月照兰)
120g
千方百剂本草牙膏(雪松薄荷)190g
190g
千方百剂丰盈控油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丰盈修护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香遇清凌霜雪装-220g
兰50g+竹50g+菊120g
千方百剂香遇清新傲雪装-170g
兰50g+梅120g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便携草本漱口水(白桃青芒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草本漱口水百香果青柠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牙膏大容量混合超值装-310g
新款雪松薄荷190g+兰120g+2牙刷
千方百剂龈养护(原味+留兰)牙膏-90g
90g*2支
千方百剂龈养护留兰牙膏-90g
90g
博南某某公司颜平英对部分产品数量存在异议,并认为“大容量混合超值牙膏”已转为赠品,双方也未确认最终的库存数量。此后,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四川某甲公司又向博南某某公司新增部分发货,博南某某公司也有向“某某润发”新增配送,具体收发货及配送情况详见下表: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收货数量
发货数量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雪映梅)
120g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月照兰)
120g
千方百剂本草牙膏(雪松薄荷)190g
190g
千方百剂丰盈控油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丰盈修护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千方百剂香遇清凌霜雪装-220g
兰50g+竹50g+菊120g
千方百剂香遇清新傲雪装-170g
兰50g+梅120g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便携草本漱口水(白桃青芒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草本漱口水百香果青柠薄荷-500ml
500ml
千方百剂牙膏大容量混合超值装-310g
新款雪松薄荷190g+兰120g+2牙刷
千方百剂龈养护(原味+留兰)牙膏-90g
90g*2支
千方百剂龈养护留兰牙膏-90g
90g
2021年12月24日,博南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与四川某甲公司财务人员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26日的配送费为41165.63元。博南某某公司随即于2021年12月24日向四川某甲公司开具并邮寄两张金额分别为41165.63元及19500元的发票。
庭审中,各方确认202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4日,博南某某公司向“某某润发”配送货物未含税销售额为30780.31元。
另查明,1.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草拟文本中载明的仓储费及配送费标准为:仓储费按3000元/月(10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计算,对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按30元/月/平方米加收;配送费按“某某润发”订单总额(不计退货金额)的4%计算。2.庭审中,博南某某公司对四川某甲公司提交的发“永旺”供货价无异议。3.四川某甲公司与博南某某公司因履行《2021-2023年服务商协议》发生争议,博南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起诉四川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并依据案涉《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主张其支付仓储费及配送费,一审案号为(2023)川0182民初2708号,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仓储费、配送费与《2021-2023年服务商协议》无关而未作处理。博南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4.四川某甲公司与某某贸易公司因履行《品牌代理合同书》发生争议,四川某甲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起诉某某贸易公司支付向“永旺”经销货物产生的货款291597.60元,案号为(2023)川0182民初3080号。在该案中,四川某甲公司主张的货款涉及货物与本案非同一货物。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2023)川018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2023)川018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出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博南某某公司虽未与四川某甲公司签订书面的《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仓储、配送合同关系,且双方已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结算仓储费,并按向“某某润发”配送订单总额(不计退货金额)的4%结算配送费,故四川某甲公司应向博南某某公司支付仓储和配送费。对截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的配送费,经双方对账确认为41165.63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的配送费,双方对博南某某公司向“某某润发”配送货物(未含税)销售额为30780.31元无争议,本院确认该部分配送费为1391.27元(30780.31元×1.13×0.04)。关于仓储费,虽然四川某甲公司自2022年1月起未再向博南某某公司发送新的货物,但四川某甲公司主张尚有库存货物在博南某某公司处,仍会产生仓储费,故对博南某某公司主张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仓储费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该费用为25500元(3000元/×8.5个月)。综上,本院认定四川某甲公司应支付博南某某公司仓储及配送费68056.90元。关于四川某甲公司辩称,案涉仓储及配送服务属于《2021-2023年服务商协议》项下服务内容的意见,经审查该合同项下博南某某公司的义务并不包含案涉仓储及配送服务,且已经(2023)川0182民初2708号案件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博南某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并未签订最终的《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视为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博南某某公司随时可以主张四川某甲公司支付仓储费及配送费。资金占用利息,可自博南某某公司向四川某甲公司主张给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博南某某公司曾在(2023)川0182民初2708号案件中主张四川某甲公司给付案涉款项,本院确定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开始计算,并确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博南某某公司依据《某某润发代配送协议》主张的滞纳金,因最终并未签订该协议,故视为对此无约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川某甲公司主张博南某某公司赔偿的货物损失。博南某某公司为四川某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在双方法律关系终止时应向四川某甲公司返还货物。博南某某公司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无法向四川某甲公司返还原物,故应按货物价值进行折价赔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库存产品的数量认定;2.货物损失的价格认定。对此,本院分别认定如下:
1.关于库存产品的数量。本院认为,2021年12月1日四川某甲公司向博南某某公司发送了库存明细,博南某某公司虽以该库存明细未经双方确认而提出异议。但诉讼中,经核对,四川某甲公司仅有2021年12月22日发送的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及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部分产品无发货凭证,据此本院对当日发送的“定风竹”产品数量核减为360支、东篱菊产品数量核减为540支,其他产品均有发货凭证佐证,博南某某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对其他收货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博南某某公司关于部分临期产品转赠品的意见,因关于480盒“大容量混合超值装”牙膏处置方式并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已转为赠品。关于500支临期“定风竹”转赠品的意见,结合被告在2021年12月1日发送的库存核对表中载明的库存数量明显小于发货与配送货物的数量差值,不排除期间已将转为赠品的货物进行了核减,故对该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四川某甲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博南某某公司发送的库存明细,并结合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的收发货及配送数量核定库存总量为14551(盒/瓶/支),具体明细详见下文损失计算清单中列明的数量。
2.关于折价损失的计算标准。四川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某某润发”商场的终端零售价格核定损失,本院认为博南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会造成四川某甲公司无法向“某某润发”供货,且案涉仓储货物已有部分经过三分之一有效期,根本无法进入“某某润发”销售,故本院认为本案参照四川某甲公司向经销商某某贸易公司的供货价格计算折价损失为宜。考虑部分仓储货物已经过三分之一有效期,博南某某公司曾多次要求四川某甲公司拉回该部分产品,如博南某某公司不及时处理商品,损失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故四川某甲公司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且按行业惯例该部分商品已无法进入商场和超市进行销售,存在折价处理的可能,故对该部分商品本院酌情按供货价的60%折算损失。
综上,本院认定四川某甲公司的货物损数额为71422.88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下表: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库存
已经过三分之一有效期产品数量
未临期产品
单价
折价赔偿金额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定风竹)
120g
6.4
13224.96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东篱菊)
120g
6.4
9538.56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雪映梅)
120g
6.4
13501.44
千方百剂本草香氛牙膏(卉意.月照兰)
120g
6.4
千方百剂本草牙膏(雪松薄荷)190g
190g
2534.4
千方百剂丰盈控油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38.4
1290.24
千方百剂丰盈修护氨基酸洗发水-400ml
400ml
38.4
368.64
千方百剂香遇清凌霜雪装-220g
兰50g+竹50g+菊120g
6.4
92.16
千方百剂香遇清新傲雪装-170g
兰50g+梅120g
6.4
276.48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便携草本漱口水(白桃青芒薄荷)-500ml
500ml
11.4
3283.2
千方百剂心晴物语草本漱口水百香果青柠薄荷-500ml
500ml
11.4
820.8
千方百剂牙膏大容量混合超值装-310g
新款雪松薄荷190g+兰120g+2牙刷
千方百剂龈养护(原味+留兰)牙膏-90g
90g*2支
千方百剂龈养护留兰牙膏-90g
90g
合计
71422.8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储费及配送费68056.9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以68056.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前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物损失71422.88元;
三、驳回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反诉合并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广州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67元,由四川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 廖述花 | |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
| 书记员 | 袁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