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刘根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于广东省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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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7640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39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开,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庆,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根远,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西郊村经济社)与被告刘根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郊村经济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根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郊村经济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第三、四季度租金共计318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日0.05%的标准,自每季度拖欠租金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了一份《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同意将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181号首层的房产(房产证号:C0××××)出租给乙方(即被告)作商业用途,建筑面积共为4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8日止;两铺的租金按季结算,每季度租金共计人民币15900元,租金由乙方于每季度第壹日前以现金方式缴付当季租金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5900元。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七、第八条以及《<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三条中均明确约定“承租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须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3%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为追讨拖乙方的拖欠款项而缴交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物业,没收保证金,物业内属于乙方投入的入场入地装修及一切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损坏物业,负一切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按时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承租后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开始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形,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其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欠租。截至起诉时止,被告累计仍拖欠原告三、四季度的租金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租金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根远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民委员会是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37-203号商铺的权属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层数为2层,产权登记时间为2001年8月14日,土地性质为集体。

2022年3月22日,西郊村经济社(出租人、甲方)与刘根远(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181号首层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均为4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月租为每处5300元,租金按季结算,由乙方在每季的第一日前按现金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15900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必须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及其他承租经营相关费用,收取水电保证金5000元;甲方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及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期内如承租方中途退出承租商铺或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合同保证金由出租方没收不作退回,水电保证金则用作抵扣该商铺所欠的水电费用,多退少补;等等。

同日,西郊村经济社(出租方、甲方)与刘根远(承租方、乙方)再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除应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同权益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物业,没收保证金,物业内属乙方投入的入场入地装修及一切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损坏物业,负一切赔偿责任;等等。

庭审中,西郊村经济社确认刘根远在合同期满后已将涉案商铺交还给其管业,并且已经结清水电费用,故其愿意以水电押金5000元抵扣刘根远欠付的租金,但主张由于刘根远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其可没收保证金159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西郊村经济社确认已于合同到期后收回涉案商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根远自2022年7月起欠缴租金,其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也未提出异议,没有举证证明已经足额缴纳租金,视为放弃其权利义务,本院予以采信西郊村经济社的主张,刘根远尚欠付2022年第三、四季度租金31800元,刘根远应予以支付。西郊村经济社自愿将已经收取的水电押金5000元抵扣部分欠付的租金,为避免诉累,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抵扣,抵扣后刘根远还应向西郊村经济社支付租金26800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刘根远须按当月租金额的3%向西郊村经济社支付违约金,另约定合同期内如承租方中途退出承租商铺或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合同保证金由出租方没收不作退回。西郊村经济社据此要求刘根远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没收合同保证金,且已自行将违约金的利率标准调整至每日0.05%。对此,本院认为,综合考量双方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刘根远的违约程度,西郊村经济社主张的违约责任过重,本院酌情认定刘根远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西郊村经济社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双方合同约定租金按季结算,每季度壹日前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故刘根远应分别以15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付违约金至2022年9月30日为581.76元;以2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西郊村经济社超出上述部分的主张,本院则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约定,西郊村经济社为追讨刘根远的拖欠款项而缴交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刘根远负责支付,现西郊村经济社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显示其为提起本案诉讼向刘根远主张权利产生了律师费损失5000元,并主张该费用由刘根远承担,本院认为,西郊村经济社的该项诉请合法有据,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根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租金26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2022年10月1日以前的违约金为581.76元,此后违约金以2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根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80元,被告刘根远负担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麦绮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