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军区司令部关于处理匪特办法的联合布告
1950年4月25日

我广东长期外受帝国主义的直接侵略,内受国民党反动派的血腥统治,战乱频仍,土匪遍地,灾难重重,民不聊生。今大陆已全部解放,我大军业已大举渡海即将彻底歼灭琼崖残敌,完成全省解放大业,并将全力转入社会改革与生产建设,使本省人民早得安居乐业。 但国民党残余匪帮,仍在帝国主义的唆使下,派遣特务,勾结恶霸, 制造谣言,啸聚匪类,不断破坏交通,抢掠公粮,袭击革命团体,杀害革命人员,并千方百计地破坏春耕,扩大灾荒。本政府暨本军区为切实巩固地方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春耕生产,解除人民痛苦,决以大力肃清匪特,镇压恶霸,消弭一切暴乱。当此全面进剿之际,特将本省处理匪特办法布告如下:

(一)一切股匪散匪,如敢持枪抵抗我军或继续危害政府和人民者,当坚决予以剿灭。

(二)凡造谣惑众组织暴乱破坏交通,袭击革命团体,杀害革命人员,抢掠公粮物资之为首分子,一律处以死刑。

(三)凡罪大恶极,至死不悟,反动到底之特务头子,著名惯匪, 以及勾结匪特危害政府和人民之首要恶霸,一律处以死刑。

(四)一切匪特,须立即自动向当地政府或驻军缴械投诚,如能率众来归确系诚心悔过者,准予将功折罪,从轻处理或免予究办。

(五)凡因私仇宿怨,被迫投匪,自动来归之后,准予劝告双方适当和解,不加报复。

(六)不论任何人等,凡能生擒或枪杀匪首,瓦解匪众,密报匪情,或采取其他有效办法而有助于剿灭匪特者,当论功行赏,以资奖励。

(七)过去参加我民兵游击队或地方工作,因被敌煽惑或被迫叛变投匪者,只要携械来归,痛改前非,准予分别从宽处理或不究既往。其为首叛变分子,如能率众归降,亦准于将功折罪,从轻处分。 (八)所有土匪特务恶霸枪支,一律收缴。过去旧乡镇保甲公枪一律收归公有。民间私枪,为防止匪特利用,概由政府登记组织人民自卫武装。拒绝登记者,查出后一律没收。并禁止私买私卖或私造枪支武器,违者法办。

(九)各界人民不分贫富,如能恪守政府法令,不受匪特利用者, 一律加以保护;但如有窝匪通匪庇匪济匪行为者,一律依法惩办。

(十)伪乡镇保甲人员应在剿匪中立功自效,倘敢窝、通、庇、 济为匪特耳目,或遇有匪特情况而不及时报告者,则罪加一等,当示其情节轻重,分别严予惩处。

(十一)所有土匪,不论主要胁从,凡抢掠公粮物资,皆应分别追还。

(十二)凡土匪特务之家属亲友,应即告诫其子弟父兄或亲戚朋友当机立断,幡然觉悟,迅速率队投降,或拖枪来归,或自动脱离匪帮向人民政府悔过登记,求得新生之路,否则死亡在即,后悔莫及。

(十三)凡秘密潜入我革命部队机关团体之匪特或被敌人煽惑和收买的奸细分子,应即向所属单位负责首长坦白自首,立功自赎,倘仍继续隐藏不报,阴谋活动或里应外合从事叛乱者,一经查获,一律依法重惩,决不姑宽。

(十四)我各级政府人员和部队指战员,对保护国家资财、人民利益及剿匪得力者,当按其立功大小分别表扬奖励;倘因麻痹懈怠招致损失或违反群众纪律损害群众利益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应得处分。

(十五)我全体人民,为保障自身利益,必须加强组织,积极侦察匪情,检举匪特,协助军队和政府送情报,当向导,以及追捕匪特,使匪特无法隐藏,无处逃遁。其有显著功绩者,当分别奖励。

本政府暨本军区决心大力剿灭匪特,保卫人民,望我全省党政军民对上述办法,广为宣传,务使家喻户晓,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彻底根绝匪患,巩固革命秩序,努力春耕生产, 加紧备荒救灾。特此布告周知,希各凛遵勿远,切切此布。

主席 叶剑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达

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叶剑英

副司令员 邓华 陈光 洪学智 曾生

副政治委员 赖传珠 林平 冯白驹

一九五○年四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