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春娥与叶义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尹春娥与叶义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于湖北省荆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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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802民初3327号
原告:尹春娥,女,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荆门市东宝区金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义云,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庆,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春娥与被告叶义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尹春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鄂0802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叶义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金额以8020元为限,期限一年。2023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春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被告叶义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春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及住宿费共计802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原告与被告相识,知晓被告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后原告雇请被告装修卫生间、做地面防水及疏通下水管道堵塞工作。因被告的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维修之处严重漏水,渗透至楼下。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返工维修,被告不予理睬。原告无奈与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重新施工装修。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承担8020元装修及住宿费,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叶义云辩称,1.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装修质量不合格,在被告装修卫生间期间,原告家庭成员一直居住使用卫生间,若系被告的装修质量不合格,漏水渗水现象应在装修完毕后立即出现,不会等到6个月后原告才反馈卫生间渗水,在此期间不排除原告人为损坏下水道、破坏防水层造成漏水渗水现象,故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的装修行为不具有关联性,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会将当日的工作及质量以图片、视频形式微信发送至原告,防水做好关水72小时后,无漏水现象才会铺砖,2022年8月底案涉卫生间装修完毕。期间,原告有电话反馈洗澡的分合阀漏水,被告告知其可让商家处理,之后原告又称下水道堵塞,被告反馈可联系管道疏通人员。2023年6月,被告前往现场查看,原告居住房屋楼下确有渗水现场,但不确定是防水层没做好出现渗水,还是原告在聘请他人疏通管道时损坏了下水道以致渗水,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在承担1000元损失的基础上,由原告聘请他人维修,此后原告经常拨打被告电话,被告未予接听。
原告尹春娥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A1、装修费用明细,拟证明原告雇请被告装修卫生间,支出装修费7830元;
A2、叶义云及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装修视频光盘2份,拟证明因被告装修不当,导致卫生间漏水渗水并渗透至楼下;
A3、《合同书》、维修费增值税发票、付款记录,拟证明因被告装修不当导致卫生间渗水漏水至楼下,被告未能及时返修,原告与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装修合同,修复案涉卫生间漏水渗水问题,为此支出维修费5500元;
A4、2023年7月2日至7月14日住宿费发票及付款记录,拟证明因被告装修质量问题,导致重新装修期间原告不能正常居住使用房屋,产生的宾馆住宿费2520元应由被告承担。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A1有异议,认为工资只有2200元,剩余款项系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材料的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已认可其接受原告的雇请装修案涉卫生间,至于装修费用的具体数额与本院审理无关联,故本院对证据A1不予认定。对于证据A2,被告认为该视频并不能证明卫生间漏水渗水系因被告的装修质量不合格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视频系为证明被告接受其雇请装修案涉卫生间,因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中的第一组视频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视频,该视频显示原告家中卫生间渗水严重,再次施工维修人员陈述案涉卫生间防水没做好、走水管线设计安装不当以致房屋渗水漏水,该陈述与施工维修人员开挖卫生间时的现状相互印证,能证明卫生间漏水渗水系因被告的不当装修行为所致,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组视频内容予以认定。对于证据A3,被告认为即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卫生间漏水渗水系因被告的装修质量不合格所致;本院认为证据A3与证据A2中装修视频相印证,且原告实际支付5000元,余500元质保金未支付与合同约定具有一致性,故本院对证据A3予以认定。对于证据A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定其真实性,对其关联性,涉及违约责任数额认定问题,本院下文阐述。
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尹春娥雇请叶义云装修金象小区家属楼北区七栋二单元六楼602室卫生间,装修内容包含重新贴瓷砖、做地面防水、更换下水管道等。叶义云装修完毕后交付尹春娥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尹春娥多次与叶义云沟通维修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之后,尹春娥再次联系叶义云时,叶义云认可因工作繁忙未接听尹春娥电话。
2023年6月25日,尹春娥与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维修金象小区家属楼北区七栋二单元六楼602室卫生间漏水问题,工程内容包括:卫生间洗手盆拆除、地面拆除、地面排水管打孔、排水管安装、地面防水、闭水试验等,合同工期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18日,共计21天,工程总价55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5000元,质保金500元,完工一年内给付。
叶义云称案涉卫生间的装修时间在15至20天之间。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装修案涉卫生间期间,尹春娥在荆门市宾至如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宿18天,房费单价140,共计2520元。
本院认为,原告尹春娥雇请被告叶义云装修案涉卫生间,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叶义云的装修方式不当,导致案涉卫生间漏水渗水,无法居住,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较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审理查明,被告叶义云违约后,原告尹春娥要求叶义云维修,因其怠于维修,原告尹春娥雇请荆门市爱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维修案涉卫生间漏水渗水问题,产生维修费5500元,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被告叶义云承担,故本院对原告尹春娥主张被告叶义云向其支付5500元维修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尹春娥主张的住宿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叶义云的不当装修行为,导致原告尹春娥无法使用卫生间,进而无法对房屋居住、使用,产生住宿费具有合理性,且原告入住的酒店单价未超出合理区间、入住时长与案涉维修时间大致相当,故本院对原告尹春娥主张被告叶义云支付住宿费252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尹春娥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春娥经济损失802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义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333333(汇款到子账户的“-”,请选择英文输入法半角状态下最短且位于中间位置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审判员 | 刘薇 | |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 ||
| 书记员 | 汤妮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