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1日于海南省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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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锟,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因本案于2024年2月29日被查获,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佳鑫,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刑诉[2024]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1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锟及辩护人刘佳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2月29日3时42分许,被告人尤锟驾驶车牌号为“×××”的“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三亚市天涯区凤凰水城“红树湾5号”对面往三亚市天涯区凤凰水城“红树湾”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河东路“红树林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其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221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随即将龙锟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采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尤锟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2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涉案车辆一辆;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尤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书出具的(2024)毒检字第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尤锟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尤锟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驾驶机动车只是为了将车辆放回家,且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故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2)被告人尤锟作为优秀青年企业家,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做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对其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尤锟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4)被告人尤锟父亲患有疾病,需要陪伴。综上,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锟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尤锟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南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德斌